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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区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1: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田区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信息来源:区城市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0-11-11

法规类别: 规范性文件 法规级别:

区级

生效日期: 发文日期:

2010-06-09 2010-06-09 发文号:

关键字:

一、总则

为加强福田区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二、户外招牌的定义

本指引所指的户外招牌(以下简称“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依附于其合法经营、办公场所的建筑物门楣、骑楼、檐下或遮蓬等部位,设置的与其法定单位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

三、户外招牌设置的通用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块招牌;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2.招牌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的招牌,原则上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连接紧密的几个建筑物的招牌,其形式、位置、灯饰效果应整体和谐。

3.招牌主要标识与工商注册登记相符的单位名称,名称可以简化,突出商号或字号。使用文字、商标、汉语拼音等,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招牌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4.招牌原则上只标识单位名称。确有必要并经批准,可以在单位名称外,加标单位标志、单位电话、经营项目等。

5.招牌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

6.招牌设置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7.招牌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不良影响。

(二)位置与形式的规定 1.依附于一层门楣的招牌

下端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且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宽度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

2.依附于遮篷的招牌

上端突出遮篷高度不得大于1.5米,下端不得低于遮篷下沿,不允许超过遮篷宽度。

3.依附于骑楼或檐下的招牌

(1)招牌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3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2)骑楼外柱及外柱间不得设置门楣招牌。

(三)外观及制作规定

1.任何招牌均须精心设计和制作。

2.招牌(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坚固、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

3.重点商业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招牌形式。

4.招牌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四)维护与拆除规定

1.设置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应负责检查、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门面招牌外形美观,发现招牌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及时予以维修、加固、翻新或拆除。

2.设置招牌许可期限届满,招牌所有人应及时处置,未能申请获得延期的招牌必须由招牌所有人予以拆除。

3.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4.任何招牌均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市容要求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的,设置者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

四、户外招牌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到区行政服务大厅申请: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户外招牌设置场所实景照片及场地示意图》原件一式三份; 3.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加盖公章的物业单位意见;

5.设置户外招牌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1)场地属于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2)场地属于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场地属于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场地属于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5)场地属于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福田区城市管理局。

(三)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福田区城市管理局。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办文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

(五)行政许可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户外招牌的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注明。

(七)其他规定

1.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表现出拟设置招牌所依附的建筑物全貌;

2.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作,否则将按照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予以处理。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如不符合条件则退回申请人;

3.一个单位如需设置一块以上的反映法定名称的标牌、匾额或设置在二楼的招牌,依照《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报市城市管理局受理。

4.更换招牌、变更招牌内容需重新申请许可。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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