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3: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毗邻城区的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体、实物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工地围挡等市政设施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阅报栏)、信息亭(牌)、电话亭,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亭、牌等公共设施;

(五)交通工具、加油(气)站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间;

(六)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户外广告、繁华(重点)地区及主次干道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般街巷道路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先导区(高新园区除外)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先规划后设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按照展示区、控制区、禁设区分区要求,确定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明确载体的地理坐标,附着的具体位置,设置设施的规格、形式等。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规划、国土房屋、环保、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附着物安全要求;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的须控制在环保标准范围内,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2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要依据,应当予以公开,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街的门面招牌、橱窗,楼体广告,临街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招牌应配置照明设施;

(二)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不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

(三) 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四)城市公交站点、候车亭应采用灯箱式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设施实行数量控制;

(五)城市内不准设置单立柱式广告;除机场、码头、火车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顶部不准设置字体招牌。

(六)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构)筑物墙面、玻璃窗、出入口门楣等上面不得设置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广告。

户外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对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出入口或建筑规划红线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

第十条

下列载体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路名标志;

(四)建(构)筑物顶部,临街建筑物玻璃;

(五)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

(六)城市居民小区、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

3

(七)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的区域,市政府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载体。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设施、建(构)筑物墙面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或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设置4平方米以上(含)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须通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且经营期内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发布总量的15%。设置4平方米以下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型广告,按照设置招牌管理。

商业区内的商业企业,利用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建筑物规划的户外广告位置,可以设置发布商业企业经营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类户外广告。

各类工地产权人或管理人以围挡为附着物,按照工地围挡设施技术规范要求,可以设置公益宣传或建设项目信息类围挡广告,且公益广告不低于发布总量的30%。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不得设置与项目信息有关的围挡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及位置关系图;

(三)载体设置广告承载安全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施工安装企业资质;

(六)约定事项协议或承诺事项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 申请设置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及效果图;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安装招牌的证明;

(五)施工单位资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证明;

(六)约定事项协议或承诺事项证明。

设置人占用、依附各类设施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招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设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权的设置人,应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行政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行政许可(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人的除外)。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设置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人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户外广告、招牌,恢复附着物原状。拒不执行拆除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城市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5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公益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应提前7日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举办活动的批准文件(包括申请的理由、设置形式和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办理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当天必须自行拆除。

重大节日(庆典)、纪念活动需设置拱门、展示(宣传)板等,设置人应提前7日向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并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在批准设置期内,因规划调整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客观原因需要拆除的,经协商由设置人自行拆除。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不得改变原有建(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确需改、扩建建(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人应按规定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设置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

6 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并按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每天播放时间应为6时30分至22时(商业步行街内除外),且不得播放音频。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每平方米1000cd ;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每平方米400cd;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装置广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大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三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收取的费用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光环境建设和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维护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和未按时开启照明灯光的;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主管部门收回设置权。

7 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强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在市政府决定实行城市管理集中处罚的地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其他地区,由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相关费用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阻挠、妨碍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名标志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临颍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开发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