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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全称)

乙方:遵化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唐山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将遵化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乙方,并落实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具体事宜。

第二条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反馈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并向甲方提供该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

第三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甲方依据已取得施工及影响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图纸资料,组织乙方共同进行断面开挖探查,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明确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控制范围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 乙方在已探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等安全警示标识,将标识详细情况及有关说明填入《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警示标识布置及数量示意及说明”栏(见附件)。

第四条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1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至1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超高压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

甲方应根据燃气管道已探明的情况、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由施工方项目经理组织编制相应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应经监理审核,甲方同意盖章认可并报乙方备案,否则,甲方不得申请开工,且乙方可随时通知其甲方解除本协议。

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编制过程中,乙方应予以指导,如编制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双方申请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六条 乙方应在收到由甲方提交的该工程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

第七条

甲方对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负总责,负责燃气管道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及管道警示标识(“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的保护,丙方对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落实燃气管道的巡查工作,做好紧急应对准备。 第八条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以书面方式将其指派的该工程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该等联系人负责在整个施工期间各自所辖责任范围内安全保护和协调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对方联系人签发的通知书或联系函。联系人如需变动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签收确认。

第九条 甲方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将已制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相应工作层面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并在纪要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工程开工后,乙方在正常施工作业时间按1次/日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巡查;当施工作业进行至燃气管道控制范围内时,按2次/天的频次进行巡查;当施工作业进行至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时,中压燃气管线按1次/小时的频次进行巡查,高(次高)压燃气管线进行旁站监护; 对在控制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施工,甲方应提前24小时函告乙方;施工作业需超出正常施工作业时间之外,以及施工工期发生变更时,甲方联系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告知乙方并签收确认;

施工作业方案发生变更需修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时,甲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函告乙方,同时,按照第九条要求落实到具体作业人。

乙方在接到变更告知函后,应及时安排好巡查工作,按照要求的频度进行巡查。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二)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三)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四)禁止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立即停止施工。重新编制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经监理项目总监审核签字认可后,报乙方备案,甲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三条 乙方在巡查中发现产生燃气管道保护隐患时,应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通知甲方项目联系人,由项目联系人负责督促隐患整改。

任何一方发现有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危害行为,甲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制止无效时,应立即向市(区)安监站、国土和房产局等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报110请求协助。

第十四条

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坏后的处理方式

(一)防腐层损坏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防腐层损坏,甲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通知乙方联系人。乙方应立即组织修复作业并现场取证,甲方应责成事故责任单位于修复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修复费用。

(二)燃气设施损坏供气中断(未漏气)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且供气中断(未漏气),甲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立即通知乙方联系人,并根据影响用户范围级别上报市(区)建设局。监理方发出停工令,乙方立即组织抢修,甲方应责成事故责任单位于修复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修复费用。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影响范围按照《唐山市燃气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燃气管道破裂泄漏或爆炸 如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管道破裂泄漏或爆炸,甲方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组织附近人员疏散,救治受伤人员,向110和丁方报警并按事故级别上报市(区)建设局,同时,立即通知乙方联系人。

甲乙方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唐山市燃气条例》等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甲方应责成事故责任单位于修复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赔偿丁方因燃气管道及设施破坏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否则甲方应于该十个工作日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赔偿乙方所受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肆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正本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相关部门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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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人:

24小时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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