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指南
救助对象: 具有汉滨区农业户口的五保户和特困户。
因吸毒、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自伤、自残、自杀、酗酒滋事、打架斗殴、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不得申请医疗救助。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本办法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依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2、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
4、保健理疗、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的;
5、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6、保健、康复检查等;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救助标准:
一、五保户住院医疗费实行全额救助,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外,剩余部分全额补助。
二、特困户住院医疗费实行部分救助,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外,剩余部分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
1、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0—10000元之间的,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3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2、个人当年医疗费用累计在10001—30000元之间的,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3、个人当年医疗费用在30001—50000元之间的,对其年医疗救助不超过15000元。
4、个人当年医疗费用超过50000元以上的,对其年医疗救助最多不超过20000元。
5、对久病卧床不起或患有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经审批同意后每年度可给予1000元的门诊医疗救助。
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或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初审——填写《汉滨区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所需材料:
申请农村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低保证、身份证、户口薄、定点医疗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检查(检验)报告、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