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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1: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即墨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的中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负担和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的意见》(即政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的主要补充形式。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对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的中低收入患病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救助办法,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范、完善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享受救助与履行义务相结合、控制总量与适度增量相结合、一般救助与重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当年度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且病种在补助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

1、已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户(含五保户)的家庭,当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500元的。

2、家庭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12000元,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

3、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4万元,仍需继续治疗,同时又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4、因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标准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0元。对于特殊困难人群,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1、市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总额10%的比例投入;

2、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捐赠;

3、其他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建立基金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一定数额的基金储备,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最大增值。

2、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3、基金的管理接受市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救助程序

根据需要每年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具体程序: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可于当年12月中旬向村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即墨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即墨市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及复印件,

《社会保障优惠证》及复印件、五保户证明,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补助有关单据,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经村委会调查、村民代表会评议,并张榜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后,报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救助标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状况等有关材料逐项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于12月31日前报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批。

(三)市红十字会会同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对象前3项条件的,确定救助数额并拨付救助金;对符合救助对象第4项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救助金由各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市红十字会办公室领取,并在领取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组织实施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并接收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救助资金;市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不断完善救助办法;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基金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合理使用;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所需情况,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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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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