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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非税收入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9: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小学校、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教育部门依法利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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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 罚没收入。指教育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现金收入、没收的物品变价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教育部门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技术和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用刊物、报纸、影视、网站等各类宣传媒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利用技术、信息等资源对外开展教学、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利用科研成果、国家信誉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

(四)各种场地、建筑物空间广告权出租、出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教育部门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投资和担保、对外合作、对外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体育场(馆)、车辆出租、出让取得的收入;

- 3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教育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集中的所属单位的收入。

第十三条 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教育部门组织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组织政府非税收入,要根据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编码,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应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缴款人直接到银行缴款。

教育部门根据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依法组织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当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批准征收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起止时限。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汇总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按月与同级财政部门对账。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库(户)申请。

(一)多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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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教育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与批复。

第二十五条 在不同级次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应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实行自动分成。

未经参与分成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教育部门不得对非税收入在系统外分成。

第五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验旧领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发放、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核销票据。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必须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各联次内容一致,印章齐全。

严禁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发放和已使用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进行清查盘点,确保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票据使用数量、票据存根与征收的非税收入对应一致。

- 7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应收不收非税收入;

(五)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六)转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七)伪造、变造、倒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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