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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4:20:06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 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 途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分析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 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 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 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 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 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 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 资金 。 非税收入分析

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 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 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 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 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正式发票,可以入帐。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非税收入的定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缴款书联数及用途

第一联(回单)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后退回执收单位,作为执收单位记账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银行留存,作为缴款人开户银行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银行留存,做收款人开户银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规费征收工作人员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后生效,并将其递交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款收据,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收款银行盖章。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按照票号顺序,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全部上交市港航局,由市港航管理局统一清理。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财政非税票据中的一种,其适用于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2、普通发票及增值税发票适用于企业单位、个体户等。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1.建一个科目账,名称是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 1)收到拨款时, 借: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 贷:事业经费拨款-基本授权支付(或项目授权支付)

2)给外单位付款时,借:事业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或项目支出或根据明细起的支出名字) 贷:财政支付零余额用款额度

2.纳入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1)收款时,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2)开出非税收入缴款书并上缴财政时,借: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贷:银行存款

3)财政返还收到回单后,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非税收入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推荐第2篇: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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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

政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十类,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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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

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益,国有股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2008年以前,彩票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2008年起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没收的非法财物及其变价收入等。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

向货币捐赠收入,不包括上述机构和组织接受的定向

货币和非货币捐赠收入、以及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国库和财政专户中的财政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切实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2008年,在全国统一停征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涉及金额约170亿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消和停征了1207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170项收费标准,涉及金额约103亿元。2009年,取消和停征了100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金额约190亿元,切实减轻了企业和居民负担。对仍在预算外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年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仍在预算外管理的地方审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

年大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其余部分在2011年前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制度,推进中央和地方基金预算编制工作,保证基金预算的完整和准确,全面清晰地反映所有基金的收支情况。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全面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取消执收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实现了执收执罚行为与资金收缴相分离,规范了执收行为,提高了执收执罚行为的透明度。地方非税收入法制化管理取得新进展,湖南、广西等省份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一半以上的省级政府制定了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增强了非税收入管理的约束力。

推荐第3篇: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通常是通过征税的形式来为提供公共物品筹资,通过(B )来弥补提供准公共物品的成本。 A.政府补贴

B.收费等非税收入形式 C.税收形式

D.政府转移支付

2.( B)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一次明确了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A.1993 B.1996 C.1987 D.2000

3.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由企业于每月(C )前缴纳上月工伤社会保险费。 A.30日 B.15日 C.10日 D.5日

4.以下对外部经济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B)。 A.外部性有正的外部性与负的外部性两类 B.外部性都是有益的

C.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消费者)采取的行动使外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消费者得到益处,这种现象称之为正的外部经济

D.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消费者)采取的行动使外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消费者受到损失,这种现象称为外部不经济

5.( C)是指增加一个人消费必然减少其他消费者的受益,增加消费者就要相应增加其边际生产成本。 A.排他性 B.非排他性 C.竞争性 D.非竞争性

6.以下不属于行政性收费标准的审批原则是(D )。 A.公正、公开的原则 B.依法定费的原则 C.适度合理收费的原则 D.灵活性原则

7.政府性基金的特点不包括(B )。 A.专款专用性 B.有偿性 C.保值增值性 D.时效性

8.当A企业有隐瞒应该上缴的财政收入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A )的罚款。

A.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9.一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是(B )。 A.严惩腐败 B.收支两条线 C.加强法律建设

D.提高官员的思想素质

10.当一个人更多的消费一种产品时并不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这是指公共产品的( B)。 A.竞争性 B.非竞争性 C.排他性 D.非排他性

11.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中,实行规定比例包干的是(D )。 A.广东省 B.福建省 C.上海市 D.江苏省

12.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 C )划分。 A.政府间税收收入范围 B.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范围 C.政府间财政收支范围 D.政府间财政收入范围

1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于( A)通过。 A.2007年9月29日 B.2008年9月29日 B.2007年12月1日 D.2008年12月1日

14.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B )预算编制。 A.单式 B.复式 C.混合式 D.复合式

15.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C )设置预备费。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16.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 B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A.1 B.2 C.3 D.4

17.票据的(D )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A.伪造 B.转借 C.代开 D.变造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以提供准公共产品为核心的政府非税收入,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按照(AB )原则确定政府收费标准。

A.对私人成本进行社会调整 B.对社会成本向私人分摊 C.对私人成本向社会分摊 D.对社会成本进行私人调整 E.以上选项都对

2.非税收入的种类的包括( ABCDE)。 A.利息收入 B.罚没收入 C.其他收入

D.国有企业资产和事业型企业的收入 E.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3.推行费税改革主要途径有(ACD )。 A.正本清源,废止不合理收费项目 B.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机制

C.规范管理,适当保留部分规费项目,作为税收分配和财政调节的必要补充 D.兴税抑费,巩固和维护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主导地位 E.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市场机制

4.执收单位在实行“票款分离”时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ABCDE )。 A.财务登记工作 B.人员培训 C.申请收费编码

D.清理收入过渡账户 E.领购缴费通知书

5.按资金收入归属进行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分为( ABC)。 A.中央项目 B.地方项目

C.中央与地方共享项目。 D.国家收费项目 E.省级收费项目

6.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的特征是(ACE )。 A.赢利性 B.效率性 C.流动性 D.公平性

E.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7.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包括(ABCDE )。 A.有偿性 B.非普遍性 C.自主性 D.灵活性 E.不稳定性

8.政府非税收入分配与经济分配和信用分配相比较,具体差别表现在(ABCDE )。 A.分配起源的差别 B.分配依据的差别 C.分配目的的差别 D.分配的主体差别 E.以上选项都对

9.正确理解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BCD)。A.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特定的征收主体,即各企事业单位。

B.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财政管理体系 C.政府非税收入一般都具有专门用途 D.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依法管理 E.以上选项都对

10.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ABCE )。 A.政府性基金收入 B.专项收入

C.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D.国有资源(资产)出售收入 E.彩票资金收入

11.执收单位不得有(ABCDE)行为。

A.转借、串用、代开、买卖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B.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C.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D.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监)制章

E.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监)制章

12.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包括(ABC)。A.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B..财权与事权相统一 C.兼顾公平与效率 D.公正与公开 E.依法行政

1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ABCD)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A.使用权 B.冠名权 C.广告权 D.开发权 E.经营权

14.建立财政管理体制的客观依据是(BCDE)。A.社会主义的本质

B.以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为依据 C.以国家政府职能的实现为依据 D.依据我国的国情

E.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据

三、判断题

1.各国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中,政府法令非常严厉,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就会采取重罚方式,直到绳之以法。√ 2.要解决费改税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关系,合理划分、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 )

3.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可以不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4.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适当集中的原则,在当地同一系统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管理总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5.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7.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通用票据和各种专用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8.1973年的税制改革之后,中国大地几乎只剩下了工商税、工商统一税两个税种。

9.在公共产品生产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能通过对政府非税收入标准的控制来调节资源供应状况。×

10.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1996年实施的。( × )

11.外资企业可以不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 × )

12.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和劳务。( √ )

13.国有股股利属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14.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 × )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通常是通过征税的形式来为提供公共物品筹资,通过收费等非税收入形式来弥补提供准公共物品的成本。

2.【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标志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是非税收入管理上一次重大变革。这个决定第一次明确了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

3.【正确答案】 C 4.【正确答案】 B 5.【正确答案】 C 6.【正确答案】 D 7.【正确答案】 B 8.【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9.【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收支两条线”是一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即对国家机关行政性收费、罚没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做到收是收,支是支,简称“收支两条线”。

10.【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所谓非竞争性,是指当一个人更多的消费一种产品时并不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即在公共产品的覆盖范围内,原有消费者享用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由此获得的效用程度,并不会由于新消费者的增加而有所减少或损失。 11.【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体制适用范围:北京、上海、天津仍然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江苏省实行“固定比例包干”办法;广东省、福建省实行大包干体制。全国除上述之外的省、区,均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12.【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政府间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是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

13.【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并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4.【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15.【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16.【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7.【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

对于以提供准公共产品为核心的政府非税收入,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按照以下两条原则确定标准。一是对私人成本进行社会调整。二是对社会成本向私人分摊。 2.【正确答案】 ABCDE 3.【正确答案】 ACD 4.【正确答案】 ABCDE 【答案解析】 执收单位在实行“票款分离”时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清理收入过渡账户、申请收费编码、领购缴费通知书、人员培训、财务登记工作。

5.【正确答案】 ABC 6.【正确答案】 ACE 7.【正确答案】 ABCDE 8.【正确答案】 ABCDE 9.【正确答案】 BCD 10.【正确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11.【正确答案】 ABCDE 【答案解析】 执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串用、代开、买卖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监)制章。

12.【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包括:1.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2.财权与事权相统一;3.兼顾公平与效率。

1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财政资金。E选项应该是特许经营权而不是经营权。

14.【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建立财政管理体制的客观依据包括:1.以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为依据;2.以国家政府职能的实现为依据;3.依据我国的国情。国情是建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前提;4.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依据。

三、判断题 1.【正确答案】 对

2.【正确答案】

3.【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费、罚款票据由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

4.【正确答案】

5.【正确答案】

6.【正确答案】 对 7.【正确答案】 对

8.【正确答案】

9.【正确答案】

10.【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1994年实施的 。

11.【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不论外资还是内资企业,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个人。只要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均是缴款义务人。

12.【正确答案】

13.【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14.【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

推荐第4篇:非税收入

一、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明确需要对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规范

为落实国办发[2001]93号精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首次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文件同时对每项收入的内涵作出了界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彩票公益金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正式将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收入体系,作为六项政府收入之一,并在该类收入下分设8款,即: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据不完全统计, 2004年,全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大约为10523亿元,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的39.8%.其中,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为1627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11.2%;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非税收入为8896亿元(其中,省级为3282亿元,省以下为5214亿元),占本级财政收入的74.8%.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各地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非税收入逐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界限的明确,收入数额的增长,迫切要求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必须与非税收入的整体管理制度相配套,这样才能更好地记录、归集和反映收入的收缴、管理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而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不断走向深入。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核算政府非税收入方面的弊端

现行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预算外资金会计核算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之前,我国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预算管理方式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单位依法征收或收取,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财政确定分成比例或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部分由单位自行存储、自行安排使用。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根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确定了三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过“应缴预算款”和“预算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上缴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

第二,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为“事业收入”)科目核算。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有关科目,贷记“预算外收入”(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

第三,对按照规定不上缴财政的其他收入,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这类收入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目前,政府非税收入总体上确立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模式。具体地讲就是,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取的款项直接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各级政府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这种管理模式已经打破了过去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方式,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和罚没票据也被专门的非税收入票据取代(各地收取非税收入一般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如仍按现行会计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核算,显然不能适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形势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其弊端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财政直接收缴后,执收单位不再设置过渡性账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将成为或已经成为困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一个难题。这一难题必须通过新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统一和规范;二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应缴的预算款和其他款项均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容易导致非税收入资金与其他资金的混淆,不利于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三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付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后,在性质上已不再属于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仍通过“预算外收入”科目反映收入,显然与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不符。因此,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四是过去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收支的部分其他收入,现在已经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若仍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已经不符合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要求;五是随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接轨,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将无法有效适应。

三、调整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的思路

影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会计核算的主要因素是政府非税收

入的收缴方式和预算管理体制。本文认为,在政府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已经明确的条件下,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会计核算办法应当重点根据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和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并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合理予以确定。目前,非税收入基本采用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资金管理采取纳入财政预算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两种模式。因此,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办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直接收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直接收缴是指缴款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在这种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不再设立存款过渡户,款项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因此,有的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实行直接收缴的,执收单位财务部门不做任何账务处理,而是凭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登记收入台账,并分别按资金性质、收入项目等登记明细。这样处理虽然简单,但不能清晰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有关非税收入的收缴进度和资金解缴等情况,也不利于本单位对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也不符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本文认为,为充分掌握收入动态,便于与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可考虑为行政事业单位增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存款”科目。执收单位在开出票据时借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存款”,分别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贷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收到银行签章后转来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集中汇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缴款义务人现款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这种方式下,允许行政事业单位设置过渡账户,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先存入过渡户,然后在指定期间内缴存至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开出票据后,根据该项收入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还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分别借记“应缴预算款存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存款”,贷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款项缴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时,凭银行的收款凭证借记“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贷记“应缴预算款存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存款”。这种方式下的会计核算总体上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不同之处是不再通过“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从而可以有效区分本单位不同性质的资金。

3.“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进行调整。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和处置收入、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的核算范围,分别比照直接收缴和集中汇缴方式下的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宜再通过“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4.财政拨入非税收入资金的会计核算。当前,各级财政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对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对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相应的支出由同级预算安排。因此,执收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非税收入资金后,应当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科学核算收入。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借记“银行存款”,行政单位贷记“拨入经费—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事业单位贷记“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属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借记“银行存款”,行政单位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事业单位贷记“事业收入”。同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这种方式能够真正体现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统筹”的原则,也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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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汇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汇报2007-02-02 21:54:

52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于××年月批准成立,××年月日正式开始运作。自成立以来,我局在省非税局的指导支持下,在市财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新模式,确保非税收入稳定增长。经过努力,提前一个月完成××年非税收入任务,全年完成非税收入亿元,比年度计划亿元增长%,比××年同期增长%,超额完成了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如下:

一、推进科学管理,积极探索非税

收入征管新模式

⒈主动协调,力争工作职能到位

×年月,工作人员到位后,我们立刻着手对非税收入征管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在市财政局党组的重视与支持下,积极主动与有关科室做好收入项目的接交工作。目前,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入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委托市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处和市财政局企业科管理)、其他非税收入(含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范围的财政拨款单位服务性收费的税后净收入)已实现归口管理。职能到位后,我们对所有的收入项目、目标任务、管理模式、征管政策等进行了梳理,及时设立了“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结合株洲实际,提出了株洲市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市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⒉配合开发,提升工作人员素质

株洲市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起步较早,信息化工作有基础,我们积极争取了“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到株洲进行开发运用试点,并全力配合省厅软件开发组做好软件开发测试工作。我们根据软件的设计思想,考虑征收单位、收入类别、项目、分成、管理方式等因素的多样性,寻求测试模式一定程度上的代表性,选择了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等三个执收单位(征收大厅)的所有收费项目一个月的收入数据作为测试对象。在软件开发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非税局工作人员较快地熟悉了该软件的设计思想、流程、操作规程,为软件的试点、推广使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⒊理清思路,寻求分步实现模式

在认真学习省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实现财政、代理银行、执收单位的全面联网的实施方案后,结合株洲的实际,确立了“在金财工程框架内,统筹规划,小搞起步,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思路

以及“现实”和“理想”分步实施模式。一是现实模式,在局党组的重视与支持下,我们投入万元左右,组建了非税局局域网。先实现与银行的网络实时连接,暂时不考虑执收单位与财政非税数据中心的实时连接。单位的开票信息由银行负责录入,然后传递到财政非税数据中心,由计算机采集后记账,从而初步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信息化管理。二是理想模式,在新的非税收入票据体系和新的软件系统运行正常条件成熟后,再增加投入,添置设备,实现全面联网和网络信息化管理。

⒋同步试点,夯实全面推广基础

×年月日,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株洲市在政务中心、消防支队、交通运输管理处、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等执收(代收)单位(征收大厅)开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同步试点。在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为从××年月日起,在市本级执收单位全面推行新的非税收入

票据体系和新的征收管理系统,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确保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一是组织召开了余人与会的高规格的全市贯彻实施《条例》动员大会,出台了有关配套政策规定,制定了新版非税收入票据平稳过渡的办法。二是协调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工作协调会。通过协调会,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非税收入收缴结算要求和纪律。三是举办了市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征收管理业务培训班。四是牵头制定了财政部门统一的单位编码库,进行了基础数据库初始化工作。并积极与执收单位进行衔接,指导执收单位财务部门,拟订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核对非税收入项目库,安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五是与市建行、商行、农行、工行、中行等五家代理银行实现了专线网络联通,签订了《株洲市市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协议书》。六是为县市区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统一配置了一套配置较高的计算机设备,

安装了非税系统软件,并进行了应用培训。为县市区推广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打下了基础。

⒌稳步推进,科学理财取得成效

经过个月的试点,个月的正式全面运行,“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共归集各类资金近亿元(其中,以前没有纳入管理的待结算收入近万元),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用科技手段加强管理,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年月份,发生了执收行为的家执收单位共发生非税收入银行缴款业务近笔,相对××年以前的每月几百笔汇总缴款业务,工作量很大。通过网络信息化管理,账务处理及时、准确,得到了单位和财政相关业务部门的好评。二是收费项目得到清理规范。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清理中,我们以省厅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库和单位经过年检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纠正了一些超标收费和乱收费问题。今后,凡是单位开具的收据与非税收入项目库的名称、标准、范围不相

符的,银行一律拒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三乱”现象的发生。三是单位过渡户得以撤销,收支两条线管理更趋规范。使用新软件和新版票据后,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只能直接缴入“株洲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过渡户自然撤销。四是以票管收更好地得以实现。通过计算机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单位的票据使用、核销情况一目了然,收取的非税收入没有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就不能购领新票。五是方便了执收单位和缴款人。我们和市内五家国有商业银行签订了代收协议,其网点均可代收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可以就近将非税收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依法科学征收,促进非税收入稳定健康增长

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结合《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我们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

学习宣传活动。在为期一个月的“条例宣传月”中,全市共翻印《条例》册,发放到了最基层的执收、代收单位。在《株洲日报》发表了市财政局、市非税局有关负责人的署名文章,开辟了专栏进行宣传,借助株洲电视台《财税纵横》栏目载体,制作了《釜底抽薪“治三乱”》电视专题片,开展深度宣传报道。动员大会当天,在中心广场等地布放了个气球标语,邀请全市各大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此外,将宣传挂图张贴到了城区多个银行代收网点和重点执收单位,还商请年非税收入万元以上的近个单位在办公楼醒目位置悬挂了宣传横幅。在政务中心、房产局、国土局等收费办证点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各主要交通路口的交警电子显示屏等处,将《条例》的主要精神进行循环播放,取得了一定的宣传效果,营造了一个较好的舆论氛围。

⒉理顺与委托代征单位的关系

为了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我们进一步理顺了防洪保安资金、城建口非税

收入等的征管办法。引导代征单位树立非税收入管理新理念,制定了统一规范的代征激励机制,加强与代征单位的衔接与协调,通过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奖惩兑现,充分调动了代征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并降低了财政收入的征收成本,仅防洪保安资金一项同口径比上年降低成本万元。特别是在与电费附加的代征单位的关系协调方面,通过对其代征财务核算情况进行清查,使一些陈年旧账得以理清、理顺,工作逐步由被动变为主动。

⒊加大征收和稽查工作力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的“征、管、查”制度,在非税收入的征管中,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依法、科学征管,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稳定增长。二是改革了政府统筹资金的征收办法,结合株洲实际,划定档次、类型,按比例统筹,改革后,征收工作进一步科学规范、公开透明,较好地调动了单位执收的积极性。三是严格罚没物品的管理,对贵

重物,拍照存查,定期将可变卖的各种罚没物品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力争可变现值最大化。例如,社会关注的某大贪污受贿案罚没的房产,评估起拍价万元,拍卖成交价万元,增加了财政收入。四是加大对基本建设联合收费项目的监督,依法严格监控随意减、免、缓征行为。全年共计收费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政资金的流失。五是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取消和调整的收费项目,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减轻了群众的负担,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

⒋充分发挥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

认真做好票据领购和核销工作,对票据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严格按程序办事,较好地坚持了“核旧领新分次限量购领”制度,使“票款同步、以票管收”有一定的加强。

三、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非税收入征管队伍建设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营造“好学、敬

业、诚信、宽容”的机关文化,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和绩效意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营造团结和谐、好学敬业、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参谋型、创新型机关,为完成和超额完成非税收入任务提供了较好的组织保障。

⒈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量化目标管理考核,明确分工,做到人人有专责,个个有事做,事事有人做,既分工又协作。还注重加强警示教育和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⒉倡导优质服务。我局作为一个窗口部门,工作人员能够发扬优良传统,以平和的心态和扎实的工作,尽心尽力搞好服务。能够急单位和群众之所急,细心、热心、耐心地帮助单位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今年,我局共有名工作人员被发展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由我局归口管理的政务中心

窗口被市政务中心评为先进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被评为先进个人。

⒊抓好廉政建设。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努力做到慎权、慎微、慎独,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从严要求,努力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廉之事不干,在思想上筑起抵御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生活方式侵蚀的坚固防线。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还只是刚刚起步,与上级要求相距甚远,与兄弟市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一定虚心学习,努力工作,力争今年再上新台阶。

推荐第6篇:汉台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汇报

汉台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汇报

(汉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

首先,我代表汉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对光临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局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以汇报:

一、基本情况简介:

汉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于2006年3月29日挂牌成立,定员22人,配备一正两副3人组成领导班子,设综合办公室、征收管理科、结算科、票据管理科、稽查科五个科室,具体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票据管理、成本性支出的核定等工作。汉台非税局是陕西省第一家挂牌成立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做为一个新设政府职能部门,尽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衍变而来,但概念、内容、性质都发生了新的变化。非税收入定义为“除税收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信誉、国有资产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涵盖的意义更加广泛和纵深,过去的一些制度规定已不适应非税收入管理现状,新的管理理论、管理方式都需要不断的探讨与总结。成立伊始,面临着非税收入管理理论缺失、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认识偏差、缺乏可借鉴管理经验等诸多困难。根据《汉

1 台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非税局全体同志克服困难,同心同德,通过组织大规模摸底调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针对我区非税收入现状,经过反复对比论证,征徇意见,相继出台了《汉台区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汉台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汉台区非税收入稽查暂行办法》,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大力深化非税收入改革。成立两年多来,克服困难,不断开拓与创新,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使我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初见成效。

一、具体工作措施:

1、组织开展非税收入清查摸底工作。

区非税局成立伊始,即克服困难,组织全体人员于2006年4月—5月开展全区范围内非税执收单位收入清查摸底工作,对各非税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收费数额、收费成本进行严格细致的清理,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在清查的同时摸清了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完成状况、运作模式和存在问题。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了奠定坚实的基础。

2、规范帐户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依照“财政统管”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取消非税执收单位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的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户,结合国库集中支付政策,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通过专户管理,保证各项非税收入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监督全部支出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取消原对部分单位实行

2 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专户”的管理办法,所有非税收入全额直入专户管理,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牵涉到各部门的利益调整,加上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积弊很深,是一项内容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阻力较大。我局针对矛盾焦点,根据清查资料,组织人员分组对执收单位进行非税改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工作指导,实现了国库单一帐户管理。

3、建立非税网络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化管理。

按照“金财工程”信息网络化建设要求,我局根据非税收入清查摸底掌握的的基础资料,按部门、单位、管理方式对各非税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性质、收费数额、收费成本进行全面梳理。缔除不合理收费项目,将103家执收单位经审定、核实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整理,并依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了全区非税收入项目分类和分单位代码,建立了数据库。给每个执收单位和单位的收入设定缴库编码,单位按照核定的代码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农行网点缴款。2006年9月1日非税收入系统开始运行,以财政网络系统为核心,与开户收款银行实时连接,初步建立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农行各网点将当天经收的非税收入通过内部数据、票据交换系统汇总到财政专户。从单位开票到银行收款再到汇总交换到财政专户,实现了全程电子化,单位当天交款,当天即可到达财政专户。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资金缴库速度慢、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实现了代收银行、财政和执收单位三方的自动对帐,

3 达到了“征缴分离”的改革目的。

4、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强化稽查力度。

在票据管理方面,我局严格执行《汉台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坚持票据管理原则,做到严格管理和优质服务相结合,要求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统一口径,实现“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监督单位收取的费款是否及时上缴非税专户,并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针对票据种类繁多和管理不统一的状况,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局根据上级要求实施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模式,作废陕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帐、现金专用缴款书四种票据,从实际运行来看,这一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减轻执收单位的收费成本和提高执收单位开票、记帐、对帐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代码标准化管理,进入网络管理,银行代收发生的每一笔收缴业务,计算机网络都将自动核销一个凭证号码,始收费票据自始自终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同时,强化非税收入稽查力度,采取常规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促使单位转变观念,遵守财经纪律,坚持“以查促收”。积极了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体系。

5、切实有效地加强各类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过去“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主要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以后,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政府性基金以及捐赠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从体制、机制上规范了非税收入管理,真正实现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定位,能够使财政

4 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全方位监管,解决了财政性资金体外循环的问题。我局自2006年成立起,即广开思路,发动多方力量,挖掘非税收入潜力和资源,不断清除死角,做了很多尝试性的工作,效果非常突出。

土地出让金开征多年一直实行“委托代征”方式征收,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代征尽管减少了征收难度,但其弊端日益显现,对财政预算收入和资金入户都带来了很大影响。一是出让金由市土地局代征,区财政无法检查、核实出让金的征收情况,存在出让金漏征或少征情况,造成了财政收入流失;二是协调难度大,征收成本高,资金不能按时上缴财政国库,影响了财政预算的执行。以前年度,为出让金入库问题,每年均需多次与市土地局就资金划转、征收手续费等问题进行协调,但出让金不能按时、足额入库问题依然存在。为彻底解决该问题,经过长时间、多次与市土地局协商,2007年4月底,初步达成协议,由区农税局和区非税局对契税、水利基金以及土地出让金派征管人员到市土地局驻征,理顺了征管程序,减少了征收环节和征收成本,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入库。直征效果十分明显。2007年5至12月直接征收土地出让金累计入库2300万元,较上年代征同期增收近4倍,2008年上半年征收入库1211万元。

从2007年3月份起,我局经多方努力争取到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权,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克服了种种困难,确保了基金征收工作的有效开展,副食品价格基金征收成效显著,2007年基金累计入户958万元,2008年上半年入库403万元。为缓解财政压

5 力和构建和谐汉台做出了贡献。

从2006年成立起,我局采取对区属非税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年度任务的办法,核定其成本支出,将收入任务量化分解到各执收单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现了非税收入的逐年大幅度增长。2006年,实现非税收入入库4048万元,2007年实现非税务局入入库4861万元,比2006年增长20%,2008年上半年实现非税收入入库2107万元。

根据数据对比可以看出,今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对非税收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影响较大,均衡进度短收较多,给完成全年任务产生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地震期间我局采取的措施一是搭建临时办公点,保证“大灾”时期工作正常运转。二是强调特殊时期“特事特办”,特别是与抗震有关的捐赠票据,医疗类票据一律简化供票程序,必须保证第一时间发放到相关部门手中。抗震期间发放票据62,000份。三是做好基金征收的票据供应和核销工作,积极协调协助税务、交管、工商、土地、物价、银行等基金征收部门,督促各有关部门的征收,同时还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并建议尽快召开有关基金征收的会议,进一步做好基金征收的动员宣传工作。研究、分析、解决基金征收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确保基金征收入库最大化。四是加大土地出让金征收的各项工作。争取最大限度减少客观因素的影响,完成全年征收任务。

同时,为更好更高效率完成2008年非税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征管工作力度,我局围绕中心工作,大力推行目标责任书管理模式。根

6 据各科室职能分工的不同,详细制定了局属各科室年度目标责任书,将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量化到科室和岗位,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和考核办法,层层签订了年度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考核工作机制,层层落实目标任务,设立了举报箱,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力争把非税管理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汉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成立两年多来,内抓管理,外树形象,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团结协作,克难攻坚,在探索与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使我区非税收入管理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推进我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做出了一定贡献,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区非税收入管理仍存在许多漏洞与不足,尚有部分非税收入的死角需要充分挖掘,我局将不断总结与探索,努力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开拓进取,力争把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最后,非常希望各位领导能对我局工作给予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非常希望各位领导对我局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和帮助。谢谢大家!

推荐第7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

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

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

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3、缴款人缴款时,持《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财政专户银行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财政专户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4、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3)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5)经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5、发生待查收入(即票款不一致)后要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进行联系、核对、衔接,并在3天内查明原因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资金管理

1、非税收入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纳入国库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2、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与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在预算的编制方面,应包含非税收入的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的综合预算;在资金拨付方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的使用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收款单位。

四、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适应发展要求。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

2、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编报合理可靠。力求完成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3、记录、汇总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与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4、本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校长,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处(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上述办法执行。

推荐第8篇: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局非税收入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征收管理制度

1、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定征收。

2、罚没收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

3、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设定收取。

4、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5、收取的各种非税收入必须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及时足额缴存到指定的网点,做到票款同步,单位不得截留收入和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二、资金管理制度

1、我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事业性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他非税收入依照非税收入有关条例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收取的非税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支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支收单位。

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做到专款专用。

三、票据管理制度

1、征收或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设有专柜,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2、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并公告作废。

推荐第9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或者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入、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收取、提取、筹集(以下统称征收)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的下列财政性资金收入: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政府性基金;

(三) 罚没收入;

(四) 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

(五)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六) 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七) 上述

(一)至

(六)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上述收入中需要缴纳税款的,税后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对政府非税收入中以政府强制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政府部门所属单位上缴收入、下级政府对口业务部门上解分成收入等资金,收入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程序报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经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程序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罚没收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上解和分成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外,由省政府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征收和稽查。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编制项目目录和代码,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组织征收。财政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征收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努力做到应收尽收。政府非税收入的组织,可以采用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征收两种方式。

(三)各执行、执罚单位不得越权或者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集中资金的范围。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缓政策,按资金的归属权,由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制定。

(四)按照规定需要上解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办理。下级部门、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应上解的政府非税收入。

(五)财政部门委托部门(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归口部门(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六)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的,实行收支脱钩,其征收单位的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的,其征收单位支出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支等情况实行年度稽查制度。被查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稽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向被查部门或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八)部门、单位具体从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4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推荐第10篇:非税收入调研

宜君县非税收入管理汇报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非税收入规模的逐年增大,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我县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机构性质情况

宜君县收费管理局属全额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总编制10人,现实际在岗6人,其中正、副局长各1人,票据管理1个人,收缴管理1人,司机1人,综合办公室1人。

2、近两年非税收入收缴规模

2015年全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2309万元,其中:非税收入完成96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3.47%,占年初预算的123.69%,较上年同期增收1678万元,增长20.93%。非税收入构成情况为:专项收入1020万元,占非税收入的10.52%;收费罚没收入972万元,占非税收入的10.02%;国有资本经营收入211万元,占非税收入的2.18%,主要是柴家沟煤矿分红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7494万元,占非税收入的77.28%,其中国库和专户利息756万元、中石化缴油区综合协调费2432万元、保障房收入2183万元、医院收费1316万元。

2016年全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21002万元,

其中:非税收入完成940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4.80%,较上年增长1.33个百分点,占年初预算的72.37%,占调整预算的94.08%,较上年同期减289万元,降低2.98%。非税收入构成情况为:专项收入782万元,占非税收入的8.31%;收费罚没收入878万元,占非税收入的9.3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7747万元,占非税收入的82.34%,其中国库和专户利息575万元、公车处置收入126万元、中石化缴油区综合协调费450万元、保障房收入95万元、医院收费1810万元、征地补偿出让金等1920万元。

2017年一季度全县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6558万元,其中:非税收入完成412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62.82%,完成年初预算的40.95%,较上年同期减收724万元,下降14.95%。

3、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运行情况、纳入预算管理情况 2011年底我局将全县66个收费单位全部纳入到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运行情况基本良好,目前除教育收费外,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2015年通过非税系统共缴入非税收入148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40万元。2016年通过非税系统共缴入非税收入1268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204万元。

新的收缴系统的应用,确立了以直接缴款为主,集中汇缴为辅的缴款方式,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取消

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非税专户结算,使所有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现了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套衔接,同时规避了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提高了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收取非税收入资金的监控力度,从而达到治理乱收费乱罚款的目的。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安全的及时入库。

4、非税票据管理情况

我县收费局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收单位领用票据时,收费局对每个单位建立票据台帐进行登记,并同时必须持有财政局审批的《票据领购证》,坚持核旧领新原则,遵循限量发放,并对手工票据、电子缴费票据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加盖票据核销章子,下台帐,领新票,做到票款同步。并做到以下几点:

(1)健全财政票据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票据购领、发放、保管、缴验、销毁程序。

(2)设立各项票据台帐。

(3)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票据安全。

(4)在票据管理中坚持“凭证领购、限量发放、核旧领新、票款同步”。

5、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对非税收入影响

我县收费局的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制度清理规范后的项目和标准。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逐项落实到位,不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近年按照中、省有关取消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文件精神,我局按照“非税征收系统项目”、采取“停用、回收票据”等措施积极落实此项工作,对工商、质检、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18个收费项目,2个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取消和暂停征收。由于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等经常性收入规模较小,减税降费政策对非税收入影响不大,每年测算影响收入200万左右。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收入总量有限,由于近年财政收入任务不断增大,而税收收入增长有限,要完成均衡收入进度需要用非税来弥补,非税收入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和控制增长的主要措施。

二是一次性非税收入因素占比居高,且不稳定,今年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中非税收入8970万元,其中住建局保障房收入6000万元,占全部非税收入的66.89%。

三是非税系统网络不稳定。经常打不开,登陆不上,或者是网页更新缓慢,有时需要等待

4、5个小时,才能弹出

需要的数据,严重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是用非税收缴系统执收执罚单位大部分未记账,造成检查难度及工作量增大,必须要用票据核对才能检查收缴情况。

五是对涉及土地方面的收入因对政策不清,无法界定其收入性质,即是否属于一般预算收入或者政府基金收入。

三、措施及建议

一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严格按照“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征收范围,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严格以票管收,完善非税系统建设,在依法征收的同时规范管理,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建议省厅加强非税收入系统更新维护,提升网络运行速度,从技术上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

三是加强非税收缴系统的培训及财务培训,增强非税收缴系统相关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操作能力和业务能力。

四是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培训,出台相关非税收入收缴细则,尤其是国有土地收益方面的培训,以提高非税收缴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宜君县收费管理局 2017年5月9日

第11篇: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1.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2.非税收入征收规章制度 3.非税收入统筹规章制度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1、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2、非税收入征收规章制度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略

3、非税收入统筹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2篇:非税收入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再采用手写方式,而是采用电脑打印,并通过INTERNET直接与财政收费系统相连。因此,一旦开出后,通常不予条换,如须条换的,缴款单位须出具情况说明文件,由缴款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带好原《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至原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调换手续;(2)采用《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用户不再将钱直接缴付至电梯监督检验机构,而是凭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开具的《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付,并且银行只受理现金和银行汇款两种缴付方式,不接受支票;(3)《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的有关结算要求,使用银行汇款缴付的,必须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写明缴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使用先进缴付的只需写明缴款单位全称;(4)《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市一种已付款凭证,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一种缴款凭证,交款单位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因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石油缴款期限的,与其要额外支付滞纳金。故请缴款单位注意,一面引与其引起不必要的损失;(1)由于在开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就要求缴款单位明确缴款方式(先进或银行汇款),因此到银行缴款时只能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确定的缴款方式付款。虽然少数银行还是会受理以不同的缴款方式缴款,但这要是各银行的内部规定而定。一旦方生此类银行不予受理的情况,交款单位需出具请款说明文件,由缴款单位领导签自加盖公章,并带好原《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原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调换手续;(2)如果缴款单位不慎遗失《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款单位需出具情况说明文件由缴款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支援电梯监督检验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正式发票,可以入帐。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非税收入的定义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缴款书联数及用途

第一联(回单)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或“转讫章”后退回执收单位,作为执收单位记账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银行留存,作为缴款人开户银行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银行留存,做收款人开户银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规费征收工作人员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后生效,并将其递交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款收据,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收款银行盖章。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按照票号顺序,妥善保管,并按要求全部上交市港航局,由市港航管理局统一清理。

第13篇: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家庭非税收入分配行为,增强家庭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成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家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家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家庭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家庭债务收入以外,由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家庭权力、家庭信誉、家有资源、家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罚没等方式(以下统称征收)取得的财务资金。 第四条 家庭非税收入包括下列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 家庭性基金;

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按照规定上缴财务的家有资本经营收益; 罚没收入;

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依法纳税范围的,税后收入为家庭非税收入。

纳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家庭非税收入是财务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综合财务预算,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

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家应当加强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条 财务委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家庭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个人,由家务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家庭非税收入设定的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

(二)家庭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家务会的规定;

(三)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

(四)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家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家有资产、资本权属关系由财务委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的规定;

(五)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及其他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家务会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定家庭非税收入。

第十条 家庭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家务会规定的单位征收。征收单位不明确的,由财务委员征收,财务委员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征收家庭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不得委托征收。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征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纪检委员备案。

第十一条 家庭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和受委托征收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家庭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家庭非税收入。

除法律、法规、家务会另有规定外,财务委员可以批准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家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家务会批准,征收单位不得减免家庭性基金。 第十二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和缴款方式履行家庭非税收入缴纳义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家庭非税收入的,可以向征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家务会批准。

第十三条 家庭非税收入实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务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征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义务人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到代收银行缴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采取集中汇缴或者家务会规定的其他缴款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款项缴纳到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由财务委员按照公开、公平、科学和便民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财务委员和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家务会有关规定签订代收协议。 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程序及其依据;

(二)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时限和程序征收家庭非税收入;

(三)处置、租赁家有资产和家有资源,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委员报送本单位家庭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

(五)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家庭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缴入家库,不得存入其他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六条 财务委员应当加强家庭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完善征缴方式,实现财务、代收银行和征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征收单位和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提高征缴效率。

家庭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非税收入通过家库、财务专户、财务汇缴结算账户构成的账户体系,按照规定收缴、核算、存储、分成、退付、支付、清算。

财务专户和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撤销家庭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八条 缴入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的家庭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务委员或者征收单位按照规定解缴家库或者财务专户,财务专户内应缴家库的家庭非税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财务委员按照规定解缴家库,不得拖延和滞留。

第十九条 家库、财务专户和财务汇缴结算账户的开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转家庭非税收入,向财务委员和征收单位提供家庭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家庭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部门、单位之间的分成,由家务会确定。 未经家务会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家庭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部门和单位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上下级分成的家庭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家庭非税收入账户体系进行划解、结算,财务委员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挪用。

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家庭非税收入自行交付上级部门或者拨付下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家庭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按照规定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征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其他需要退付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家庭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义务人向征收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报财务委员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家庭非税收入资金的种类和用途,将其分别纳入公共财务预算、家庭性基金预算和家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家务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法定专项用途的家庭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外,家庭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第二十六条 拨付家庭非税收入资金应当按照家库管理制度实行家库集中支付,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第二十七条 使用家庭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编制预算和决算的统一要求,将家庭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范围,报财务委员审核。 财务委员应当将家庭非税收入纳入财务预算和决算编制范围。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征收单位征收家庭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征收家庭非税收入的,按照家务会有关规定办理。 不出具规定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二十九条 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由财务委员统一印(监)制和管理。

财务委员应当建立健全家庭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由财务委员依法确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家庭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企业不得向财务委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征收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向财务委员领购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征收单位发现家庭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灭失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发放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财务委员,并发布公告作废。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使用伪造的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或者票据防伪专用品;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四)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家庭非税收入票据;

(五)串用各种票据;

(六)其他未按规定使用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财务委员应当将家庭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财务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提请家务会或者家务会常务会议审查和批准。

家务会及其常务会议依法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纪检委员应当加强对部门和单位执行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家庭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纪检委员应当加强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依法查处家庭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家庭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纪检委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财务委员应当加强家庭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检查征收单位的征收行为,督促家庭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家库;监督家庭非税收入使用情况,推行家庭非税收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家庭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纪检委员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征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委员责令改正,限期补缴应当收取的家庭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由纪检委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事责任:

(一)违法设立家庭非税收入项目的;

(二)擅自委托征收家庭非税收入的;

(三)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

(四)擅自改变家庭非税收入征收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

(五)将征收的家庭非税收入缴入家库以外的小金库,擅自开设家庭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家庭非税收入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征收方式征收家庭非税收入的;

(七)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停征家庭非税收入的;

(八)擅自在征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家庭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家庭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部门和单位家庭非税收入的;

(九)违反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金额缴纳家庭非税收入的,由征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代收银行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家庭非税收入的,由纪检委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委员将其从已公布的代收银行名单中除名,并在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纪检委员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委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家庭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履行家庭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发放、销毁家庭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委员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家务会规定程序批准,在向成员、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家庭性基金是指本家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家务会的规定,为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成员、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务资金;

(三)家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本家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家务会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场地、水资源、森林和粮食等家有有形、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四)家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本家机关的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其他组织根据家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处置等取得的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家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家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行政以所有者身份从行政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家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家有股股利,企业家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企业清算收入和依法由家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委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成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七)以家庭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家庭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本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家庭职能的规定,集中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教育非税收入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省属各中小学校、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教育部门依法利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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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教育费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 罚没收入。指教育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现金收入、没收的物品变价收入。

第九条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教育部门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技术和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用刊物、报纸、影视、网站等各类宣传媒体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利用技术、信息等资源对外开展教学、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利用科研成果、国家信誉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

(四)各种场地、建筑物空间广告权出租、出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教育部门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投资和担保、对外合作、对外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体育场(馆)、车辆出租、出让取得的收入;

- 3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教育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集中的所属单位的收入。

第十三条 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教育部门组织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组织政府非税收入,要根据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编码,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应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缴款人直接到银行缴款。

教育部门根据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依法组织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当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批准征收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起止时限。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汇总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并按月与同级财政部门对账。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库(户)申请。

(一)多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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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对教育主管部门上报的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与批复。

第二十五条 在不同级次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应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实行自动分成。

未经参与分成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教育部门不得对非税收入在系统外分成。

第五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验旧领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发放、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核销票据。

第二十八条 财政票据必须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各联次内容一致,印章齐全。

严禁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发放和已使用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进行清查盘点,确保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票据使用数量、票据存根与征收的非税收入对应一致。

- 7仍然按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应收不收非税收入;

(五)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六)转借、串用、代开非税收入票据;

(七)伪造、变造、倒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八)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1日

第15篇: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xxx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要求,按照“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同时按照省、州关于非税收入改革的有关规定,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体系,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统一预算编制、统一预算安排、统一预算执行,提高政府非税收入宏观调控和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地方政府正常运转,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财力。构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制的目标: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把非税收入置于国家财政经济的宏观调控之下,纳入财政预算内体系进行管理,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并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既要充分调动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的积极性,满足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最大限度地保证财力的集中,满足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需要。

二、非税收入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政府性基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或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

7、罚没收入;

8、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等)。

三、管理措施

(一)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县财政部门已在代收金融机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性质分别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收缴政府非税收入。

(二)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各预算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1、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的非税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按100%比例返还作为对教育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

2、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纳入预算管理,并在对其下达的预算中安排支出。

3、政府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缴款单位认真作好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县财政按使用预算在其当年的缴款额度内拨付缴存款。

4、对于有特殊专用用途的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以缴款数按实际需要支付其成本费用后余额纳入预算管理。

5、各单位必须完成预算安排的非税收入计划数,对完不成计划数的单位,相应扣减预算支出数。超额完成非税收入计划数的单位,按其超计划数的30%给予奖励,对无计划数的单位,扣除成本后按30%拨付作为经费补助。

(三)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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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会同其他执纪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应进一步做好相应的配套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单位正常经费的及时审核拨付,保证执收单位正常合理用款需要。

2、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全县各执收单位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责任追究

全县各执收单位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1、擅自设定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的,未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缴政府非税收入的。

2、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3、不按时将政府非税收入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拖延、滞压、截留或坐收坐支资金的。

4、未把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人为将政府非税收入存入往来账户的。

3

5、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的,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

6、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7、擅自转借、转让、买卖、销毁、涂改、丢失财政票据的。

8、违规发放、销毁财政票据的,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灭失的。

9、不按要求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凡有上述条款之一行为的,由县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要予以全额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427号令)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严肃处理,各部门对非税收入必须应收尽收,足额缴入财政,严禁坐收坐支。对坐收坐支单位,除按其坐收坐支金额扣抵当年预算外,对当事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原《XXX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办法》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11年元月起执行。

4

主题词:非税收入 管理 办法

请示

XXX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2份

5

第16篇:非税收入自查报告

xx中学

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自查报告

我校自接到《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财非税[2016]4号)通知后,及时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活动。我校在学校收费方面,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狠抓政策落实,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成立自检自查领导小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 成

员:年级组长

班主任

二、收入项目、标准执行情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收费中有关规定,我校对收费情况极为重视,每学期开始,学校都召开会议,明确指出,要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坚决实施“两免一补”政策,严禁一切教育乱收费行为。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在收费中负总责。

我校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所批准项目、标准收费,不存在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改变收费对象,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不存在未经上级许可的任何形式的捐款和代收费。

学校在醒目地方设置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票据管理使用及收入缴存情况

我校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财政监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1 财政票据。并按要求报送财政票据年度使用计划,单位库存数量准确。不存在用往来结算票据或“白条”收取非税收入现象。无擅自买卖、转让、转借票据现象。

票据填开内容完整、规范、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票据所开数据与所收金额一致,并按规定及时将收入统一上缴专户管理。不存在隐瞒、滞留、截留、转移、挪用、坐支非税收入情况。

四、今后努力方向

1、建立健全专项治理责任制度。学校建立专项治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我校在各级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社会的督促指导下,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和收费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树立依法治校、依法收费和国家教育免费的理念,建立治理乱收费的长效机制,使我校收费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2、切实加强对学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3、严格校务公开。学校通过公示栏,将学校财务公务的情况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xxxx中学

2016年6月16日

第17篇:*县贯彻实施《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工作汇报

关于我县贯彻实施《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情况汇报

xx县人民政府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去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9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自该《条例》颁布以来,我县及时认真地进行了贯彻实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去年以来,我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完成行政及事业统筹收入xxx万元、罚没收入xxx万元、排污费收入xx万元及防洪保安资金xx万元,不仅全面完成年初任务,而且与前几年相比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我县贯彻实施《条例》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情况xiexiebang.com-http://www.daodoc.com

(一)加强《条例》宣传,营造浓郁法制氛围

一是积极参加全市相关会议,认真领会《条例》精神。去年x月xx日,市委、市政府在xxx召开了有各县、市、区政府领导、财政局长、非税局长以及市直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市贯彻实施《条例》专题动员大会,我县协管财政的县政府领导及县财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市政府常务副市长xxx同志、市人大副主任xxx同志、市纪委常委xxx等同志有关《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讲话。同时,我县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我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同志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力争吃透、消化吸收,并自觉运用于非税收入征管稽查实际工作中。二是切实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贯彻《条例》精神。去年以来,我县采取了如下4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1)利用各种会议传达。不论是县直各部门领导参加的财贸工作会、还是县直各部门财务报帐员参加的财政年报布置会,甚至是乡镇财政所长、乡镇预算会计工作例会,我县财政部门都充分利用这些会议进行宣传,使其领会《条例》精神实质。(2)大量张贴横幅标语。在全市贯彻实施《条例》动员大会后,我县财政部门主动与县城管部门联系,在政府部门、xx大街、菜场闹市、各大宾馆、居民小区等地张贴横幅标语,共计xx幅。(3)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去年《条例》颁布实施不久,利用电视媒体在县电视台晚间新闻后至电视节目播放时的滚动字幕中,插播《条例》宣传标语整整一个星期。(4)发放资料学习《条例》。去年xx月,我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无偿地为全县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及财务报帐员发放了由省、市人大法制委、财经委、财政部门合编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及《xx市非税收入管理资料汇编》各xxx本。三是采取监督检查督促,不断规范工作行为。自去年xx月以来,我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以《条例》为武器,加大了非税收入征管稽查工作,对个别非税收入未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均采取了财政监督检查的形式予以规范。

(二)初步实现了非税资金统一管理

通过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县初步实现了非税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一是初步实现了非税收入征管范围的统一管理。自去年《条例》实施以后,我县的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等都纳入了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征管范畴,一改往年分别由县财政农税、产权等部门分散管理的局面,排污费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也正拟从财政综计部门转归县财政非税部门统一管理。二是基本实现了非税收入资金归集、征缴、结算的统一管理。去年xx月,县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xx中心支行的联合文件要求,经县人民银行批准,在工、农、建三家银行分别设立了“xx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实现了非税资金的统一管理。

(三)规范了票据管理,基本实现了源头控收

新版非税收入票据的构成是以《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为辅、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作为补充。尽管我县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启用新版非税收入票据,但自去年xx月以来,我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对票据管理的要求,把票据管理这一环节当成各项收入管理的“牛鼻子”来抓。一是严格坚持了票据管理制度。我县坚持把“专人管理、台帐登记、限量供给、持证购买、缴旧领新、专户储存、不得代开、不准转让”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当作从源头上防治收入不进专户及乱收费的一种手段,严格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乡镇财政所票据专管员自觉遵守。通过采取会议讲解、通知宣传等各种形式,各行政事业单位已全面实现专人领票,彻底改变了《条例》实施前多人领票、旧票未缴或收入未存就领新票的现象。二是全面实施了“填单领票”程序。严格要求各单位初次购票必须填报《xx县非税收入票据申报表》,正确反映所需票据种类、执收执法依据、是否独立核算等情况;再次购票必须认真填报《xx县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缴销单》,如实反映票据使用及收入专户储存情况。一般情况下,凡旧票未缴或收入未全额存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一律不供给新票。三是及时查处了有关违规行为。通过“填单领票”程序的实施,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基本上能及时了解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非税收入票据以及非税收入是否全额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违规使用票据或收入未全额缴入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相应采取了停发票据、缓拨资金、监督检查等措施督促予以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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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自贯彻实施《条例》以来,我县虽然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个别单位的收支仍在专户外独自循环。依据《条例》规定要求,省财政厅、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去年以湘财库[xxxx]xx号文件出台了《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但截至目前止我县个别单位的收支由于种种原因仍在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外独自循环,逃避了财政监督,不利于政府统筹。

二是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硬件设施跟不上。新版非税收入票据主要构成是《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以电脑版为主、手工版为辅,且手工版《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按季报省财政厅“限量特批”才能使用。这样的设计是符合非税收入“以票管收、收缴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的,同时又能既极大方便群众,又从根本上杜绝收入不入或缓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现象;然而我县目前难以实现这种模式。因为实施该模式,就必须首先实现票据使用电脑化,而票据使用电脑化的前提又是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取过程电脑化,并与银行、财政联网。据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按省财政厅非税局提供的最低配置参考价测算,我县xxx户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仅此项就需xxx万元的投入。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条例》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广大干部和群众只有先知其法,才能执其法和守其法。在继续采取原有宣传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宣传途径,如组织宣传车、领导电视讲话、学习培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同时,建立健全宣传机制,促使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期化,确保宣传实效。

二是进一步督促各执收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各执收单位承担着非税收入直接征收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各执收单位自觉履行征收职责,积极主动参与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自觉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自觉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自觉接受财政及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是县财政部门要继续狠抓落实。县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服务,把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优质服务贯穿管理监督的全过程,首先是要在目前县财政资金十分有限和目前未能实现票据管理电脑化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多动脑筋去实现源头控收、以票管收、收缴分离等非税收入管理新模式。其次是对严格履行职责、超额完成收入计划的大户和在征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的举报、稽查等监督管理制度,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那些为了局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故意阻碍、抵制的单位和个人要决不姑息迁就,严肃处理;再次是要全面实现非税收入征管范围、资金反映的统一管理,要争取把所有单位的各种项目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全额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集中反映,切实把《条例》精神落在实处。

第18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区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本区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代理银行是指经资格认定后代理*区*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

第六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当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第八条 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开具《缴款书》,定期将这部分非税收入缴入本级国库。 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专户是*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局要求,对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

第十一条 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三条 代收网点按规定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后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本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受理盖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区*财政局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银行与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财政局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解缴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财政专户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试点期间可暂作相关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第十八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银行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缴款。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待收妥资金后,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可以在各代理银行的疆内各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使用《*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专用收据的,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的,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节 收入退付及更正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厅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分为从财政专户退付和从国库退库两种。 第二十五条 己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通过财政专户按原归集渠道退还缴款人,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第二十六条 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原缴款单位。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原缴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付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付金额等),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或《收入退还书》,交代理银行或国库办理退付。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退付记录,执收单位下载退付信息。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及其网点、*区*财政局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它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更正通知书》,按下列办法办理更正:

1、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前,按照\"谁出错,谁申请\"原则,提出申请送*区*财政局更正。

2、*区*财政局在办理入库时出现了差错,由财政局负责更正;

3、代理银行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错误,由代理银行填制更正通知书,并进行更正。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年终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得办理更正。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是*区*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由各执收单位向*区*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

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财政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记录簿》;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记录簿》,经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票据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立票据台账进行登记,并定期向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区*财政局。收入票据丢失的,按规定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个别使用量特别大的票据,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三十四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额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在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财政专户银行。

(二)协调与财政专户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五)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区*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 1 日起施行。

第19篇:非税收入政策法规常识

非税收入政策法规常识

1、什么是政府非税收入?

答: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2、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资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3、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有哪几种?

答: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另外一种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

4、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义是什么?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义:

(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建立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

(二)是深化财政改革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三)可以大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6、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答: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7、什么是罚没收入?它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罚没收入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罚没收入的构成项目主要有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赃款赃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等。

8、什么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9、什么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10、什么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以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益,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11、什么是彩票资金?它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由彩票公益金、返奖奖金和发行经费三部分组成。彩票资金构成比例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

12、什么是捐赠收入?

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贷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贷币收入、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13、什么是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它是如何管理的?

答: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这部分收入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目前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纳入非税收管理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管理,有关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

14、什么是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答: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专户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产生的利息收入,统一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15、什么是收支两条线?

答:“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16、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有何意义?

答: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为推动反腐败斗争所采取的一项治本措施。

(一)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二)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

(三)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

(四)有利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五)有利于整顿分配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17、落实收支两条线的主要标准是什么?

答:落实收支两条线的标准概括如下:

(一)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罚款统一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

(三)严格依法收费和罚款,实行收缴分离与罚缴分离;

(四)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和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

(五)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不准截留、坐支私分;

(六)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对执收执罚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给予保障。

18、政府非税收入的“三规”管理是什么?

答:按政策规定,做到应收尽收;按管理规范,做到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按预算规程,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19、“三乱”指的是什么?乱收费有几种表现形式?

答:“三乱”指的是乱收费、乱罚款和乱集资摊派。 乱收费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自立项目收费;

(二)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三)擅自扩大范围收费;

(四)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

(五)只收费不服务;

(六)搭车收费;

(七)变相收费。

20、“坐支”的含义是什么?

答:坐支是指执收执罚单位对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没有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单位支出的违纪行为。

21、什么是“小金库”?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国办发〔1995〕29号)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22、非税收入与税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征收主体不同。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而非税收入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或委托部门单位代收。

(二)使用方向不同。税收主要用于满足社会纯公共需要。非税收入主要用于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

(三)形式特征不同。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具有强制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愿和有偿。

(四)立法层次不同。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

(五)资金管理方式不同。税收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

23、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如何履行职责,抓好征收?

(一)是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范围、标准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二)是要合理的使用财政票据; (三)是不得越权审批增加、减少征收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四是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

2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稽查内容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由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二)是否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使用、撤销银行账户;

(三)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办法,能否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五)是否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范围;

(六)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其他事项。

25、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管理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2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有何处罚规定?

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7、《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有何处罚规定?

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2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有何处罚规定?

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29、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乱收费行为有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乱收费行为应加重从重处罚:

(一)屡犯不改的;

(二)同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抗拒检查,伪造、毁灭证据的;

(四)对检举、控告、抵制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30、国家对坐支应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1、什么是财政票据?

答: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及上述单位进行内部财务往来结算活动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或缴款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32、财政票据的发放范围有哪些? 答:财务上独立核算且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属于财政票据的发放范围。上述单位所需财政票据由其财务会计部门统一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所领购的财政票据不得发给其下属(或挂靠)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社会组织使用。

33、票据存根的保存和销毁有何规定?

答:单位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放5年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单位应登记造册。

第20篇: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学校非税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扬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验、销毁等手续。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所有票据的购入、发放、管理及缴销。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检查、销毁工作。

4、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发票、收据,不得使用不合法发票、收据,学校财务机构一律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出不合法发票、收据,并有义务追究不合法发票、收据的来源。

5、学校所有票据由会计室统一向市财政局领购票据,并及时登记《扬州市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

6、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票据领用时,应先清点。

7、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填开,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杜绝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票据不得转让、出借或代开。按规定内容填开票据,内容完整、真实、规范,印章齐全,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8、票据开具人员在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项目、金额、作废号码。凡整本未使用完的票据,空白部分应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会计人员应及时将票据分类,做好清点和核对工作,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票号从小到大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9、按照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向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缴验票据,同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年检和稽查。

10、会计室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作为会计档案保管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后销毁。

11、款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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