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工作责任查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镇干部、工作员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责,使全体干部、工作员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促进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凡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以及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诉求在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长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不制止、不调处不化解,甚至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上访或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重要信息或重大事件,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处置时机,致使事态扩大、冲突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因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应急处置不力,组织指挥失误,处置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九)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后,因善后处理不力,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不兑现,导致再次发长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十)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责任查究根据应负责任的轻重,主要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