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文件精神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案适合我局属各涉安股、站、室。
第三条: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股室有关负责人要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局长是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
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安全
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局在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制;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及时对全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及督促检查;
(五)落实全局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全局系统安全生
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局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
(四)督促检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五)监控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六)督促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救 援预案。
第六条:局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局长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
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三)督促分管股、站、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七条:局机关各股(室、站、办)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站、办)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股(室、站、办)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股(室、站、办)及所联系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股(室、站、办)及所联系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股(室、站、办)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督促;
(四)督促本股(室、站、办)及联系单位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工作;
(五)本股(室、站、办)及所联系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第八条: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由住建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