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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0: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一、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本项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普查机构填写区划代码、普查小区代码和建筑物编码,填报单位免填。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12位代码,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普查小区代码和建筑物编码由PAD采集软件自动编写。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指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及区划代码。建筑业单位需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的注册地与单位所在地一致的,免填本项。本项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建筑业单位的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普查机构填写注册地区划代码,填报单位免填。注册地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必须与单位注册地址相对应。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核实后主要业务活动,具体填写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营业收入)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最主要的或占增加值(营业收入)最大的业务活动,填写在“核实后主要业务活动1”当中,以此类推。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核实后主要业务活动。 第二部分:核实后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单位填写的核实后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4位行业小类代码。行业名称由数据处理平台根据行业代码计算赋值。

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①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③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事业单位:包括①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②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①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②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①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②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③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④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⑤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⑥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①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②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③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指民政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①经各级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②经各级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11)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各类寺庙等。

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法人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工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一般情况下,机关的登记注册类型填“110国有”,居委会、村委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的登记注册类型填“190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填“120集体”。

开业(成立)时间指单位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企业填写实际开业时间,其他单位填写批准成立的时间。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开业时间填写。

(2)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后,正式开始运营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运营状态指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6)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

(7)当年吊销: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

(8)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需具体说明情况。 单位类型具体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按照《普查单位划分具体处理规定》进行填报,统计上视同法人单位选填1法人单位。普查机构要对视同法人单位做出标记。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五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等。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其他:不执行以上四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需具体说明情况。 是否生产能源产品、是否经销能源商品是否生产能源产品,指是否生产煤、煤制品、焦炭、石油及石油制品、天然气、电力或热力等产品;是否经销能源商品,指经销煤、煤制品、焦炭、石油及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商品。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反映法人单位和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选择1是,需要继续填写本部和其他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主要包括法人单位本部和其他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产业活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6位)、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

归属法人单位情况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法人单位的关系。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类别、归属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6位)等。

二、个体经营户清查情况

顺序号 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4位顺序号。

有无工商营业证照 有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填写“1”,没有的填写“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开头一般为92)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免填本项。

工商注册号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填写。无照经营的个体经营户免填本项。

个体经营户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或据实填写。对于无照经营、无正式名称的个体经营户可以采用“户主+经营性质”的方式命名。 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填写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姓名或据实填写。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指个体经营户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本项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报单位填写。要求写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填写本项。

第三部分:普查机构填写区划代码、普查小区代码和建筑物编码,填报单位免填。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12位代码,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普查小区代码和建筑物编码由PAD采集软件自动编写。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个体经营户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具体填写个体经营户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由普查机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3位行业中类填写。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018年6月30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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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信息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十大指标填报说明

面向家长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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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儿的主要指标解释和说明

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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