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名称:A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名称:B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A、B公司系关联公司,A、B公司共同承诺对MINTH公司的经营往来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期限自A或B公司与MINTH公司建立经营关系之日起,直至双方经营终止。
且无论MINTH公司对A或对B的履行,都视作适格的,A和B公司均予认可。
特此函告!
A公司:B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供应商名称变更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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