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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细则(11.6)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1: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特别青年教师、高学历、高职称教工和学生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机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程序,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教工党支部要主动对青年教师中的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工开展工作,切实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各院系党支部要做好新生的引导性教育,激励和调动广大青年学生要求入党的积极性,要辅导学生撰写入党申请书。要认真组织开展学党章、学理

论小组活动,帮助学生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激发学生学习党的理论、党的基本知识的兴趣。党支部要在接到入党申请书的15天内与递交申请的同志谈话,并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有关团支部或部门。

第六条

党支部要按照“早发现、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的要求,及时将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好(学生要求学业成绩良好,平均分达70分以上);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威信。

学生党支部通过向团支部、班导师和周围同学了解,教工党支部通过向部门领导、同事、教工团组织了解,及时准确掌握递交入党申请书同志的情况,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由院党委综合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七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听党课和其它党的活动,使他们受到教育。同时,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培养联系人应经常找培养联系对象谈心(至少一月一次),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培养对象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与帮助、教育、指导和考察;每半年将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

考察的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政治态度;思想品质;现实表现;政治历史;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在工作、学习和各种社会活动中是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入党积极分子要虚心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份思想汇报。书面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自己近期的思想活动和变化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理解;对国内外一些重大事件、问题的想法和自己的态度;按照党员标准分析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征求党组织的意见等。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以书面形式向院党委汇报。

入党积极分子学籍变动、毕业离校、调动工作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申请入党的培养考察材料交由入党积极分子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对他们进行比较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使他们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党校培训结业,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团组织“推优”的基础上,条件基本成熟,在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重点要把握以下标准:

政治标准。要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和实现共产主义的信念;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立场是否坚定,是否能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献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是否积极参加学院和班级的集体活动。

思想标准。要重点考察是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是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业务标准。要重点考察学生学习态度是否端正,学习成绩是否良好(每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分达75分,无不及格课程),能否起表率作用;教工是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工作成绩突出。

行为标准。要重点考察是否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作弊行为),廉洁自律;是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和同志;行为举止是否文明;是否反对铺张浪费,坚持艰苦朴素的作风;是否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是否做同学的知心朋友,热心为群众服务;是否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发展对象为学生的,须征求班主任、任课老师、同班同学的意见,其中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时,参加座谈会的人数不少于8人;发展对象为教工的,须征求其所在部门领导、同事和与其业务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公示。对拟发展党员对象,在支部大会或支委会讨论通过其为发展对象之后,报上级党组织预审之前必须进行公示。

发展对象公示的内容:姓名、性别、年龄、班级(部门)。 公示的步骤:①拟定公示内容;②发布公示内容;③收集群众意见;④调查核实情况;⑤研究处理意见;⑥公示问题调查处理结果。

公示的时间为7天。

党委综合部、党支部要安排专人登记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调查处理结果。对经核实问题严重的发展对象,应暂不予以吸收,并给与批评教育;对有一般性问题的发展对象,应继续进行教育培养。

坚持有报必查制度、举报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对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度。预审由院党委负责。 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明。

发展对象为学生的,预审材料还应有学习成绩卡、《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发展对象为年龄不超过28岁的教工,预审材料还应有《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预审材料的整理由党支部负责,并填写《发展党员预审一览表》。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院党委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并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在本支部内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忠诚老实”的教育,将《入党志愿书》的栏目及其包括的内容向发展对象逐项解释清楚,转达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要如实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情况。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书记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说明申请人入党的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对他的评价(包括优缺点);二是记载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支部实有党员人数、到会党员人数和有表决权的人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票数)。写明通过决议日期,并由党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申请人为学生的,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送交组织员,组织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组织员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院党委汇报。

申请人为教工的,党支部应将《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送交院党委,由院党委指派专人审查其材料并同其谈话。

第十九条

院党委审批党员。

第二十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院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院党委应及时填写《接收预备党员通知单》,将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为预备党员建立《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批预备党员必须详细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或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要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 为确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工作岗位前3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组织,也可以由党支部组织,院党委派人参加。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①奏《国际歌》;②党组织负责人讲话;③宣读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④宣誓;⑤预备党员表决心。还可请老党员出席讲话。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新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支部书记应向新党员介绍支部情况,提出要求。通过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必须参加党组织安排的培训。

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①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教育,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正做到思想上入党;②增强党性修养的教育,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③党的纪律、作风和优良传统教育,增强党的先进性。

考察的主要内容:①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的情况;②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在各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③参加组织生活和党的其他活动的情况;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完成党组织交给任务的情况;⑤学生的学业情况,教工的工作情况。 党支部要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评议一次,并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填写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预备党员要加强学习,经常反省自己,每半年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或调动工作时,院党委综合部要将其全部入党材料认真负责地整理并密封好,交预备党员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在预备期满前10天内);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公示;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预备党员应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各方面情况,并对自己能否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表明态度;支部负责人应向大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和组织教育考察的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到会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大会表决并做出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后,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前,要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的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预备期、班级(单位)。公示的程序和时间同发展对象公示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并填写《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院党委应指派专人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政审材料、教育和考察材料等全部入党材料存入教工人事档案或学生档案,办理好材料接转手续,严防材料丢失。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题研究,制定培养发展计划和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委综合部每年要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配备专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由校党委任命或聘任。原则上每500名学生配备一名兼职组织员,兼职组织员由院党委聘任和管理,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08年11月17日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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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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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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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讲话稿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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