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美丽宁海”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需要,巩固社会实践成果,推动工学院宁海学区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稳步发展,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促进实践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效果,提升工学院宁海学区校区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为工学院宁海学区在校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的相关场所、机构或组织,是工学院宁海学区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的有效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系指通过第二课堂活动方式开展的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志愿服务、科普宣传、支教支农、卫生服务、法律援助、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政策宣讲、公益活动、学术科技、勤工助学、创业实践等活动。
第四条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是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学校和各班级应大力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开阔视野、增长才干,锻炼意志、陶冶情操,加深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提供方必须是各级政府部门、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申请条件:
(一)能够为工学院宁海学区大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保障实践团队安全,对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意义;
(二)原则上要求在基地建立之前,至少有一支工学院宁海学区大学生社会实践团队或宁海基地青年志愿者协会小分队到达当地开展过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社会实践基地建立后,原则上能够每年与工学院宁海学区办合作开展至少一次社会实践活动;
(四)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科研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调查、报告等知识产权归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所有;
(五)由工学院宁海学区办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协议书》。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实践团队或宁海基地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实践过程中,向实践接收单位递交《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基地(宁海机电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意向书》。实践接收单位如有建立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可在《接收单位关于建立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基地(宁海机电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签章。
第八条实践团队或宁海基地青年志愿者协会将《接收单位关于建立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基地(宁海机电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意见反馈表》上交于工学院宁海学区办。工学院宁海学区办在收到《意见反馈表》之日起14日内,对该基地能否建立进行审批。
第九条如审核确定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由工学院宁海学区办与实践接收单位联系,签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基地(宁海机电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十条各班级、团支部、各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可依照上述程序,经工学院宁海学区办审核批准后与实践基地提供方签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学院宁海学区基地(宁海机电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并报工学院宁海学区办。
第十一条签订《协议书》后并挂牌,标志工学院宁海学区大学社会实践基地正式建立,由宁海基地青年志愿者协会为该基地正式建立档案并开始对该基地进行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二条为保证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宁海青年志愿者协会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机构,由专职干部负责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进行学期考核。具体考核方式:
(一)基本分(30分):每学期在各实践基地必须举行2次以上的活动。达到2次给30分,一次10分;
(二)规模分(30分):各基地每次参与活动的人次进行学期累加,50人次以上得30分,40人次以上25分,35人次以上20分,30人次以上15分,25人次以上10分,15人次以上5分;
(三)实践基地单位评价分(20分):实践基地单位对每次的活动进行评分的平均分。具体内容:活动质量最高分6分,参与者的举止(文明礼貌)最高分6分,组织者的管理能力最高分4分,活动带来的影响最高分4分;
(四)青协实践部评价(20分):青协实践部对每次的活动进行评分的平均分。具体内容:活动质量最高分6分,参与者的举止(文明礼貌)最高分6分,组织者的管理能力最高分4分,活动带来的影响最高分4分,每学年评出优秀基地负责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加6分德育分和党建分奖励。
评比条件:各基地负责人在一年中需组织五次基地活动以上、个人需参加七次志愿服务以上。
在志愿服务中表现较好能开展好基地活动、材料能及时保质保量上交、有特殊贡献(比如拉赞助)者,同等条件下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者优先。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工学院宁海学区第一届团学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2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工学院宁海学区双代会常务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