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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1:29: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蚌埠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为鼓励有志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进行创业实践,切实做好创业支持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皖人社秘„2011‟277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入驻条件及项目类型

第一条 入驻对象原则上为毕业两年内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称大学生创业者),对经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评估属于重点扶持的创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

第二条 入驻创业实体(团队)须由大学生创业者独立创办,或参与创办且占有50%以上股份,并负责主要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创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利于体现高校毕业生自身优势和创业特色,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基地主要入驻电子信息、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服务代理、家装设计等科技类、研发类和现代服务类创业项目,原则上不引入生产、加工类项目。

第四条 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申请入驻程序及材料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者正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申请入驻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蚌埠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见附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者已开办企业的,申请入驻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蚌埠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者暂时不具备企业注册条件的,可以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名义申请入园,申请入驻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蚌埠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见附表);

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市人社部门认定并颁发的《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证明》;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

第八条 申请入驻的大学生创业者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接受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项目评审筛选。通过评审的大学生创业者在接到入驻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签署入驻孵化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章扶持政策及孵化期限

第九条 入驻蚌埠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团队),自入驻当月起,3年内免缴场地租用费(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提供创业场面积)及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水电费用给予4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第十条 允许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首次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投资注册个体工商户和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

第十一条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同时享受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对入驻孵化 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创业实体相应的社保补贴。

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规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企业(除特定行业外),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六条 入驻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协助办理户口落户和社会保险接续。入驻孵化的创业实体符合规定条件可申报为就业见习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第十七条落实出园企业补贴政策,对孵化成功按期迁出孵化基地的企业,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1303号)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大学生创业实体(团队)入驻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经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评估,属于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项目,经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孵化期限。

第十九条上述各项扶持政策的条件、期限、标准,国家有专门规定或最新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孵化期满迁出。依据入驻协议,入驻创业实体(团队)孵化期满应主动迁出。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要在协议孵化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入驻创业实体(团队)做好迁出准备,并协助其迁出。

第二十一条 自愿提前迁出。在协议孵化期内,入驻创业企业(团队)自愿提前迁出的,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办结入驻期间相关事宜后办理迁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责令退出。入驻创业实体(团队)出现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入驻后三个月未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入驻创业实体(团队)转让致使创业主体不符合入驻条件等情形之一的,由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最长不超过30日)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三条 超期入驻或不按期退出的创业实体(团队),不再享受入驻孵化优惠政策,并按入驻孵化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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