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程序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程序: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应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交下列文件(除申请书、照片外,其余材料均由工商所个体专管员审核原件,由申请者本人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署名、日期后存档,下同):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二张;
3、场地证明(A:自有房屋的须提交房产证复印或提交自有房屋证明;B:租用房屋,除提交租房协议外还应提交产权证明;C:如与个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因某种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明时,可提供产权方身份证复印件后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4、家庭经营的应提交户口本有关张页复印件;
5、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现有的其它前置审批改为\"先照后证\"(参照企业前置审批行业目录)。
(三)提交的文件、证明不能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期限
(一)正式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四年;
(二)临时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不再加盖临时章)。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一)开业登记费:20元/户;
(二)变更登记费:10元/户;
(三)补(换)营业执照:10元/户;
(四)临时营业执照:10元/户;
(五)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费:3元/份。
四、申请个体经营须知
(一)、申请登记个体经营对象:
1、城镇待业人员;
2、农村村民;
3、辞职、退职人员;
4、离休、退休人员;
5、留职停薪人员;
6、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
7、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8、其他无固定职业人员;
五、国家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饮馆、菜馆、冷饮馆、酒馆、茶馆、咖啡厅、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六、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登记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又有经营能力的人员;
2、必须有必要的设施(座商经营必须有经营场地);
3、必须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必须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七、申请开业登记时应提供证件: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一般应有书面报告,并经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由他人代理申请的不予受理。属下列申请人员,还须交验有关证明:
1、辞、离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工作单位批准文件;
2、退休职工应提交原单位同意经营的证明;
3、离、退休科技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证明;
4、停薪留职人员应提交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5、租用营业用房的,应提交租用合同等使用证明。
八、经营哪些行业和项目申请办理登记前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1、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须经县(市)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2、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须经县(市)以上交通运输、航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办理报户(过户)等手续,取得运输许可和营业等证明,经公安机关办理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从事机运的还要向保险机关办理责任保险;
3、申请从事采矿业的,须经县(市)以上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个体采矿许可证》;
4、申请从事工程设计的须经省城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5、申请从事建筑和混凝土预制件制造业的,须经县(市)以上城建部门审查同意;
6、申请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的,须经县(市)以上科委审查同意;
7、申请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业的,须经县(市)以上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8、申请从事药品销售业的,须经县(市)以上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9、申请从事书刊、报纸出售或出租,电影放映、电子游戏、桌球、溜冰场及其他国家允许的文化娱乐的,须经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治安管理规定的,还须取得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10、申请从事旅店、刻字、信托寄卖和营业性的印刷行业(包括印刷厂、眷印店、铸字以及专业制版厂、装订厂等)的,须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11、申请从事涉及\"三废\"和噪音严重的行业,须经县(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12、申请从事技术性较强的服务性行业,如家用电器维修,机动车辆修理等,须经培训考核,取得有关部门技术考核的合格证书;
13、申请从事其他特种行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卫生许可证
一般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决定)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活动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申请人到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大厅窗口咨询、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格式文本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办理须知。
(四)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及职责:
受理人员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审核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
6、GB16153-1996) 审核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审核岗位:市卫生监督所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申请人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的设计审查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并按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由北京市卫生局进行工程验收,向验收合格者制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前(施工阶段)的时限和检验、检测时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按标准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并经现场监督检查符合标准的,由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监督笔录”、“监督意见书”,并于材料受理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 “同意”,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交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工作时限:11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六、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2、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3、变更许可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除外,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并提交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七、核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市卫生监督所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核发。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登记后通知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消防许可证须知
一、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程序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 可证》分为储存、经营两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申领经营许可证;从事储存使用的单位申领储存许可证。许可证每年验审一次。
(一)办证条件:
1.厂房、仓库、储罐等建筑设施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灭火器配置规范》等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要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2.经营单位必须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3.按规模大小、生产性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经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安全专管员; 5.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设置相应的报警灭火设施。
(二)办证程序:
1.申请单位领取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消防部门; 2.消防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申领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在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收取工本费.二、办理营业执照、治安、文化许可证
(一)申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同意开办企业的有关证明及批复;
2.工商行政部门、治安部门、文化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 3.法人代表消防登记表;
4.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5.建筑出租单位或房产单位证明;
(二)审批期限:手续完备,三天内办理。
消防证办理所需以下资料
1.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1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先到当地派出所加意见后交来,100平方米以上场所直接交来。
2.面申办报告(请用墨水笔填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新开办企业需提供到工商领取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场地室内平面图、四置图(场地室外前后左右四周配置平图,即室外平面图)。
5.场地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6.提交企业消防制度,灭火、疏散预案(自行制定)。
7.属住宅、宅基地的场所请先到规划部门申办改变使用性质后再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