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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县人民法院诉与非诉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3:4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宁县人民法院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

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二十一世纪,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黄金时期,但在高速发展的背后又伴随着社会矛盾的频发,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宁县人民法院领导认识到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强调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要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实践证明,在过去案件数量较少,案件类型较少,法律关系简单和利益冲突不大的情况下,需要重视运用调解制度;在当前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和利益冲突加剧的情况下,更需要重视运用调解制度。对此,我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重新认识法院职能。宁县人民法院面对实践中的种种困惑,院党组领导经过认真研究,最终达成共识:必须充分调动全院审判力量共同化解社会矛盾,才能有效促进宁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否则,任凭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反复折腾,动不动拿进京相要挟,到最后当事人有意见,党委政府不满意,法院“费力不讨好”,同时,目前部分行政机关职能弱化,有问题和矛盾就往法院推,不弄清矛盾产生的原因,也不做任何处置,只能由法院“兜底式”解决,造成法院案件骤增。2011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件,同比上升了。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司法转型,使法院的职能从“纠纷的解决者”向“既是纠纷解决者,又是非诉讼纠纷的引

导者、解决者”转变。

第二,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宁县人民法院目前下设6个派出法庭,分别是和盛法庭、早胜法庭、焦村法庭、平子法庭、南义法庭及湘乐法庭。院党组领导通过不断优化司法资源,聚集调解力量,动员派出法庭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形成稳定工作团队。建立由派出法庭法官监督、指导、督促和协调,由居民委员会、乡镇综治调解中心、村(居)民委员会参加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团队。二是强化职责流程。对于简单矛盾纠纷,首先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综治调解中心”人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或比较棘手的案件,由派出法庭法官到场参与调解,实现了小案不出村、大案不出乡镇。

第三、苦练庭审功,多调少判,建立全效调解机制。我院根据各类案件和审判程序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总结出一整调解工作方法。首先,严把立案关,强化诉前调解。在立案审查环节,针对一些不是很尖锐,通过人民调解更有利于化解的矛盾纠纷,法官主动与村(居)民委员会或“综治调解中心”联系,引导当事人通过有关部门和村组、社区组织协调等途径分流化解。其次,做好庭前工作,确保庭前调解效果。改变过去案件立案下达通知后法官不理不探,静等开庭审判的做法,在案件开庭前,紧紧抓住送达环节,把调解与证据交换及诉讼指导结合起来,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即时启动调解程序,了解矛盾症结,疏理整合调解资源,争取案件调解或撤诉结案,妥善把案件消化在开庭前。再次,苦练庭审功,强化庭中调解。在庭审过程中,不放弃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抓住双方当事人的争论焦点,认真分析对

焦点问题争论的原因,对一些有调解希望的,暂时休庭对当事人做全面工作,促成案结事了;对于一些开庭时矛盾激烈,调解本无望的案件,一次开庭又难以成功的,暂时实施“冷”处理,待当事人情绪冷静后,再做调解工作。对于当事人双方都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则严格按照审判程序和审理期限及时作出裁判。近年来,我院调解全效机制已取得显著成效,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逐年稳步上升,2011年宁

县人民法院民商事收案件,调解件,撤诉件,调撤率。

第四、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宁县法院六个派出法庭分布在人口较多的乡镇,它们形成一道道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有效堡垒,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各个法庭的审判人员经常与当地百姓生活在一起,对他们的需求能够及时掌握,对他们的纠纷能够较早的发现,对他们的矛盾能够全面的了解,进而能够及时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各个派出法庭的调解现场,时时都可以发现马锡伍当年审判案件的场景。派出法庭调解案件时,经常到村间、到当事人家里,邀请当事人信任的政府包村人员、村支书、村主任或者亲戚朋友,通过明理析法,使案件在当事人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大众信服。同时利用与当事人做工作之机,宣传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各种途径,为纠纷衔接机制打下基础。

取得的成绩

一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开展大调解,我院收案数稳步下降,案多人少的矛盾得到初步缓解,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同时,因大量案件

诉前得到化解,法院办案成本降低,为当事人节约大量诉讼费用,减少了诉累,得到人民群众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和好评。

二是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从源头上减少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环节,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把法官从繁琐的诉讼事务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难题,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得到显著提高。2011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件,结案件,同比分别上升了和,案件调撤率为。

三是促进审判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司法公信力。诉讼与非诉讼对接解决纠纷促使社会多方参与到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去,由于是多方参与调处,也就是在各方的监督下进行的,因此使得司法活动更公开、公平、公正,即使是调解不成最终以判决结案,当事人的服判率也是相当高的,进而增强司法公信力。

四是基层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好评。在当下农村社区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如非必要,双方是不愿意进入司法环节,这与我国的传统法治文化有很大的关系,若在当事人私下解决不了进入司法环节时,就意味两家关系已经彻底恶化。法庭上往往是仇人相见,唇枪舌剑,火药味很浓,既是案件判决出来,也解决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裁判执行费时费力;因此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或者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极大的减少了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浪费,使得当事人履行更加自觉,法院执行更加容易。

存在的不足

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 整合了

纠纷解决资源,使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在引导人民群众正确选择纠纷解决途径以及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但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1、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化解纠纷链。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调解组织尚未与法院行成良好互动,村(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仍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无偿调解,难以充分基层调解员的调解积极性。人民调解员接受委托进行调解,实际上是本身职责之外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但目前由于财政并未建立专项调解经费,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样“既耽工又误事”的差事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存在被动应付甚至“避而不调”的现象。不少诉讼当事人也不愿意选择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认为会增加诉讼环节,个别单位或当事人甚至产生法院在推诿的误解。

3、过度专注于调解,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在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的指导下,采取调解方式对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很有效,但是这种原则在实践操作做,却存在变样、走形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调解的、可以调解的案件则应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进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促使当事人在案件结束时,情谊还在,使得出了法院门,还是好朋友。但在部分案件,尤其是涉及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不同意调解,但审判法官

在调解指标的影响下,为了调解结案,头脑中已经将法律摆在无足轻重的位置,故意模糊法律的规定,甚至不惜曲解法律。这就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尊严。用调撤率考核法官,往往会使法官陷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这种考核办法值得商榷,坏的制度往往会使好人变成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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