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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发布时间:2020-03-02 00:41: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部分 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开标 评标基本程序

第五部分 采购项目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部分 评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探讨

 第一部分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 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财库【2012】69号)

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5.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3〕65号 )

 第二部分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成规则

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

1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人员产生

1.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委托产生,但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2.评审专家:开标前半天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享受以下权利: 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令第四十九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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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漏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询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规定解答咨询及质疑不属此列

评审委员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单位,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向本单位的领导汇报

三、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包括以下六条

(一)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专家抽取部门,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此条往往做不到,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是通知评审专家要留有充足的赶路时间;另一方面是评审专家要增强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两方面注意,就能做到此条。

(二)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评审专家有关回避情形:

近三年内曾在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参与该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论证的;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3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评审专家评审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不统一,个别专家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问题的处理 ●特别提示:

无论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还是询价采购,其评审报告都需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或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五)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审文件带离评审现场;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参加地方和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知晓应该遵守的纪律规定,才能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如果违反纪律,将可能受到处罚。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记录;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18号令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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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二)评审中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规定回答或者拒绝回答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询问的;

(四)不配合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的;

(五)不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工作的。

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评标基本程序

一、开标基本程序

开标阶段包括开标前的准备和有关要求、接收招标文件的程序和组织开标的程序等三部分

1.身份核实和签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负责

2.推荐评委会组长:全体评审人员推荐产生,组长由评审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组长与其他成员的法定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同。组长不得影响其他成员依法独立评标。

 第五部分

采购项目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政府采购评审方法

目前政府采购评审方法有三种:

●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

●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用得最少】

一、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 就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 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代表报价最低就能中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就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

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A

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评审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三、性价比法

6 性价比法 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第二节 五种采购方式评审实际操作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一)公开招标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1、评委会组织评标

评标,就是要求评审专家对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认真审查评比投标文件,并作出评判。

在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环节,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初审、投标文件解释澄清、比较与评价、检查复核、汇总评分、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等。有的项目还包括投标人讲标、样品审查比较。

这个环节是专家工作的最核心的环节,任何疏忽都可能影响评标效果,甚至引起质疑和投诉。

这个环节工作量大、时间长,需要专家仔细认真 第一步:投标文件初步审查

●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审查的依据只限于招标文件的规定

●如:关于营业执照:必须要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

●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如:招标文件规定的制造厂授权书……

7 ●如: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证书…… 。

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凡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都是必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列举:

●如: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等的有效性,编制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如:投标项目是否有缺项或漏报。 ●如:技术参数是否有重大负偏离。

●如: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第二步:投标文件解释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专家要求的澄清绝不能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三步:比较与评价。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要求:一是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二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

注意:对同一投标文件的客观部分,专家评审应该是一样的;对主观部分,专家应综合比较。

第四步:检查复核,签字确认。一旦签字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 第五步:汇总或汇总评分

第六步: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七步:编写评标报告

8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原始评标纪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㈠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㈡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㈢评标方法和标准;

㈣开标纪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㈤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㈥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第八步: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九步:签字领取评标报酬。

此外,如果招标文件还规定有评审的其它其它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办理。

注意:在项目公示期间,如有涉及评审方面的质疑,要配合招标机构处理质疑。如有复审,不主张重新评分,尤其是拟中标人是最低价的,建议废标,否则会影响公平。

关于邀请招标的评审

由于邀请招标方式在国内均使用较少,在参与邀请招标的评审时,大的程序差不多,按照邀请招标的规定办理就是了。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实质是先进行投标资格招标,再从合格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评审实行分段进行。具体评审方法同公开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1、成立谈判小组,推选谈判小组组长

2、熟悉竞争性谈判文件、了解项目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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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准备提问材料

4、对谈判竞标文件进行初审(同公开招标)

5、按顺序进行谈判

●谈判顺序的确定:目前有两种方法确定:一是按递送投标文件的先后确定;二是由抽签确定。谈判顺序的确定方式一般应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明确载明;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最终报价

●全部谈判完成后,要求合格的谈判竞标人在统一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报价并递交到指定的地点。

●最终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废标(一般情况下,同一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能高于前一轮报价;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除外。)

●最终报价作为谈判小组评审依据

7、推荐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根据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和最终报价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方式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

●谈判小组按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特别注意】: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

8、撰写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所有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案例:1.在现场散发宣传册被定性为违法。 2.岂能让投标人自找竞争对手

3.竞争性应参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74号令的相关规定

一、供应商的选择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10 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二、成交结果公告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三、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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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单一来源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单一来源采购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比照竞争性谈判评审操作程序执行,只是对唯一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和评审。

(三)询价采购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1、成立询价小组,推选询价小组组长

2、报价文件初审(同公开招标)

3、询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4、询价。询价小组要求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任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5、推荐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出具询价评审报告,推荐一名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探讨

第六部分

评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探讨

一、评审专家评审依据问题

●特别提示: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细则和评审标准。

对采购文件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的,应当拒绝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有关情况。

二、关于废标问题

12 《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三、无效投标的认定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8号令第五十六条)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有效投标供应商家数计算问题

●特别提示:

在招标采购中,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均应废标。 ●实质性响应问题

●特别提示:

投标文件未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前提是采购文件需要明确实质性响应内容。 ●投标报价问题

●特别提示: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是指所有投标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建议,如果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特别是在超出预算不太多的情况下,若采购人能够支付,应以不废标为宜;可以按照预算追加程序和采购程序,通过追加采购预算,完成采购流程,签订采购合同,继续项目实施。

三、联合体投标问题

13 ●特别提示:

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评审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1.价格分权重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汇总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问题 3.分公司授权问题

4.分供应商评审投标文件的问题 5.对投标报价有影响的内容不容澄清

四、如何提高评审效率问题

在评标工作中,经常出现一天或半天要评10多份标书,时间紧、任务重,如何提高效率,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评委会,尤其是组长需要做好评审工作的组织,牵好头和并可以对投标文件的初审部分进行适当分工,分工审查和交叉审查、汇总,在完成初审的前提下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在比较与评价阶段,对客观要素的打分评审部分也可以实行分工加复核;主观部分独立评审,这样可以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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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标报告

政府采购评标授权委托书

政府采购询价 评标报告

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工作纪律

政府采购评标报告、成交通知书

政府采购 竞谈 评标报告

评标专家承诺书

评标专家承诺书

评标专家承诺书

评标专家授权委托书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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