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1: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矿井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必须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风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提高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指示。

第2条参与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灾害处理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审工作,严把各种规程、措施涉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面的审查关;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及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制定工作。

第3条加强“一通三防”基础管理,做好“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相关制度、记录、台账。

第4条负责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工业环网、井下应急语音广播等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条按规定做好瓦斯鉴定、通风阻力测定、通风能力核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指数、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及年度反风演习等工作。

第6条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例会、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并协助矿长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查出解决“一通三防”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7条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对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措施执行不到位,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标准、不可靠、风门连锁装臵不灵敏,使用不正常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8条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矿井通风系统优化,保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负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调整。

第9条根据采掘接替情况,及时安排编制瓦斯抽放设计。 第10条加强对矿井瓦斯抽放技术指导。

第11条根据抽放区域地质条件及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安排编制或修订抽放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对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12条组织人员不定时对抽放钻孔施工、封孔、抽放参数测定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13条抓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

第14条负责本专业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负责督促本专业范围内各区队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5条对上级及本单位下发的隐患及时安排处理,反馈。 第16条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17条负责推广“一通三防”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强矿井的抗灾应变能力。

第18条矿井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参加事故的抢险救灾,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按照分工对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0条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矿井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一通三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风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在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风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是矿井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技术管理机构,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本科安全生产。

第2条加强通风科各项工作管理,认真抓好“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以质量保安全,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3条从严从细抓好现场管理,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隐患整改、任务完成和制度执行情况。

第4条认真做好“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通风防瓦斯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隐患及存在问题拿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5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好采掘及辅助单位“一通三防”各项制度和工作的落实。严格控制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第6条加强对矿井瓦斯抽放技术指导,并进行监督落实瓦斯抽放工作。

第7条要根据抽放区域地质条件,及时编制、修订抽放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对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8条不定时对抽放钻孔施工、封孔、抽放参数测定等工作进行检查。

第9条对瓦斯抽放技术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对瓦斯抽放各类报表审核。

第10条抓好通风各种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

第11条根据矿生产计划安排,认真编制好矿井年、季、月度通风、防尘、防灭火、防瓦斯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12条积极参加矿井开拓、采区设计工作和作业规程的会审,把好通风专业关。参与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灾害处理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审工作,严把各种规程、措施涉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面的审查关,并做好有关 “一通三防”的措施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13条认真做好年度瓦斯鉴定和反风演习工作,确保瓦斯鉴定准确可靠,反风演习顺利进行。 第13条抓好矿井通风安全基础工作和“一通三防”质量达标工作。做好瓦斯抽放相关数据测定,为瓦斯抽放提供依据。

第15条做好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工业环网、井下应急语音广播等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6条负责本专业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负责督促本专业范围内各区队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7条搞好职工的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18条对上级及本单位下发的隐患及时安排处理,反馈。 第19条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0、矿井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参加事故的抢险救灾,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20条按照分工对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矿井“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科负直接责任。

第22条矿井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风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风科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风科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风科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科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一通三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风科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在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风科负主要责任。

第2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通风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科长是通风科安全技术组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一通三防”等范围内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科长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指示。 第2条参与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灾害处理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审工作,严把各种规程、措施涉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面的审查关;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及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制定工作。

第3条加强“一通三防”基础管理,做好“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相关制度、记录、台账。

第4条负责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工业环网、井下应急语音广播等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条按规定做好瓦斯鉴定、通风阻力测定、通风能力核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尘爆炸指数、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及年度反风演习等工作。

第6条按时参加安全办公例会、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并协助矿长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查出解决“一通三防”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7条加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对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措施执行不到位,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标准、不可靠、风门连锁装臵不灵敏,使用不正常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8条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矿井通风系统优化,保证通风系统可靠运行,负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调整。

第9条根据采掘接替情况,及时安排编制瓦斯抽放设计。 第10条加强对矿井瓦斯抽放技术指导。

第11条根据抽放区域地质条件及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安排编制或修订抽放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对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12条组织人员不定时对抽放钻孔施工、封孔、抽放参数测定等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13条抓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

第14条负责本专业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负责督促本专业范围内各区队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5条对上级及本单位下发的隐患及时安排处理,反馈。 第16条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17条负责推广“一通三防”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强矿井的抗灾应变能力。

第18条矿井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参加事故的抢险救灾,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未及时组织“一通三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22条对生产一线“一通三防”方面技术管理负责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3条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4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一通三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防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预防瓦斯积聚方面措施不力,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通风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通风科科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通风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协助科长做好“一通三防”工作。

第2条参与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灾害处理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审工作,严把各种规程、措施涉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面的审查关;协助科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及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制定工作。

第3条掌握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状况,定期组织分析矿井通风情况,并根据需要提出通风系统调整方案。

第4条负责组织对通风系统、风量、设施、瓦斯管理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5条负责科室年度、月度计划的编制;负责对科室作业计划的落实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落实处理。

第6条负责拟定矿井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等各项方案的编制及方案的实施,同时完成上报各项技术测定方案的总结及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7条负责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火灾防治等日常管理、督促落实、隐患处理措施的编制和现场指挥工作。

第7条负责矿井风量测定情况监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调整,核算矿井需风量,配合机电部门合理调整主通风机运行工况。

第9条负责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10条根据采掘接替情况,及时编制瓦斯抽放设计。 第11条加强对矿井瓦斯抽放技术指导。 第12条根据抽放区域地质条件,及时编制、修订抽放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对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13条不定时对抽放钻孔施工、封孔、抽放参数测定等工作进行检查。

第14条负责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工业环网、井下应急语音广播等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5条抓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

第16条矿井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参加事故的抢险救灾,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出防范措施。

第17条负责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18条对上级及本单位下发的隐患及时处理,反馈。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2)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检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科副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22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风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风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科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科员应积极协助通风科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通风科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科长的技术指导下,抓好矿井通风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熟悉井下“一通三防”情况,协助科长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第3条参与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灾害处理预防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审工作,严把各种规程、措施涉及“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方面的审查关。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通风安全工作和“一通三防”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有关单位解决,并向领导汇报。

第5条参与矿井通风、瓦斯煤尘、自燃发火等事故的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现场的实施落实。

第6条参与各类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并从“一通三防”方面严格把关。

第7条参与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反风演习等工作。 第8条根据采掘接替情况,参与编制瓦斯抽放设计。 第8条加强对矿井瓦斯抽放技术指导。

第10条根据抽放区域地质条件,参与编制或修订抽放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对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11条对抽放钻孔施工、封孔、抽放参数测定等工作进行检查。 第12条负责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工业环网、井下应急语音广播等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3条对上级及本单位下发的隐患及时处理,反馈。 第14条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和矿上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科科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汇报的;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通风科科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员应积极协助通风科长在分管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和管理组技术指导下,做好职业危害防治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第2条参与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审工作。

第3条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完善职业危害相关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4条负责作业场所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的日常监测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第5条协助领导做好每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第6条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和矿上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第7条对上级及本单位下发的隐患及时处理,反馈。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及时汇报的; 第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科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