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第三条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项目指标和综合指标。
—1—
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淮河流域各市出界断面为考核断面,巢湖流域湖区及主要环湖河流断面为考核断面。人工监测数据为主,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作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综合指标,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废水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等情况。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及现场抽查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年度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和流域考核断面,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专项规划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50分,项目指标40分,综合指标10分。考核结果80分以上为好,70—80分(不含80分)为较好,60分—70分(不含7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六条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指标、项目指标和综合指标等。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七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对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水利厅。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组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2—
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对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