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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6:50:21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南涧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南涧县2018年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根据《大理州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大政发〔2016〕29号)、《大理州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南政发〔2016〕16号)和2017年南涧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及目标责任书实施情况,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县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县城范围内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中趋好,达标率100%。城市建成区无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县域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结合2017年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大排查,2018年6月底,实现一级保护区防护隔离。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各乡镇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管网末梢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公开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管网末梢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县城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按国家要求每季度进行公开。2018年底前,

- 12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化、化工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工信局等配合)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乡规划蓝线管理,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和绿化缓冲带。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规划保留及新增的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库、河口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务局配合)

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等配合)

(三)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污染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现有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配合)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编制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推进化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配合)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内所有无证、非法采矿场予以取缔。(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配合)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18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到2018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

- 56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等配合)

2.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县工信局、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排查,制定更新改造方案,综合采用“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城镇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广保护性耕作、农艺节水保墒、水肥一体化、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3.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量调度方案。加强澜沧江、红河两大水系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乡镇、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各牵头(责任)、配合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每半年组织一次水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确保水环境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成效,对工作不力、水质改善不明显、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及时限期整改。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等配合)

(二)严格环境执法。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审批等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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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汇报9

合肥市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情况汇报

合肥市发改委 (2011年7月26日)

“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发改委的具体指导下,合肥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把水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以更新的思路、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更大的投入,全面提速巢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治污责任和投入,保证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高度重视。合肥市把巢湖水污染防治作为事关全局的战略性工作,写入了党代会报告。中共合肥市委九届五次全会上提出“到2010年底基本不让一滴污水流入巢湖”的目标。

落实治理责任。市政府成立了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和蓝藻防控领导小组,每年与各县区及相关部门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水质断面考核制度,在行政区交界处设臵19个考核监测断面,每月对断

1 面水质进行监测和通报。

加大治理投入。2006—2009年,合肥市水环境综合治理累计完成投资约50亿元,是“十五”水环境治理总投资的近3倍。把水环境治理纳入“大建设”统筹实施,与路桥工程、民生工程并驾齐驱,确保水环境治理项目的有效实施。

开展联合治污。合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动赴巢湖等地,商讨联合治理项目,努力构建治污合力。合肥与巢湖、六安签订巢湖流域环保合作框架协议,步调一致开展防治行动。

(二)严格环评把关,进一步优化工业结构

进一步优化工业结构。发挥全国唯一的科技创新试点城市优势,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发展汽车、家电等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一半以上,提前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避免了结构性污染产生。

加强老污染源治理。加大废水处理回用力度,工业废水排放量从2005年的5054万吨减少2000万吨,目前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全市污水排放总量的10%,COD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70%。

(三)强化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治污减排 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大中小相结

2 合”的方式,一方面按流域整合拟建污水处理厂,继续发挥大型厂的规模效益;另一方面在新区及管网暂时覆盖不到的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污水厂。经过不懈努力,合肥市先后建成经济开发区一期、蔡田铺、十五里河、望塘、小仓房等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集中处理量52.7万吨/日和污水管网里程1000余公里。截至2010年底,全市已拥有16座污水处理厂(含三县),总处理规模96.2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强力推进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坚持“先建网、后建厂”和“厂网并行”的原则,适度超前建设污水管网。从2007年下半年起,开始对南淝河及其支流等城区河道两侧全部埋设截污管,将原直排河道的污水全部收集、截流,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污水管网1977公里,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超过98%,基本实现城市污水“全收集”。

开展污水处理提标升级和污泥处臵。在建污水处理厂全部按一级A出水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王小郢、朱砖井等污水处理厂将实施除磷脱氮技术改造,为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公园绿化、市政杂用和城市河道补充水源创造条件。此外,坚持综合处臵利用污泥,先后建成处理规模240吨/日的污泥焚烧项目,防止了污泥二次污染。

创新污水处理运营模式、监管模式。王小郢污水处理厂

3 TOT转让开创了国内污水处理TOT规范运作模式的先河,在所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臵,并与部门联网实时监测。通过努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始终处于前列。

(四)坚持一河一策,加快入湖河道综合整治 实施工程治理。结合实际修编完善相关专项规划,打破行政区域,按河流水系将水环境治理分为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二十埠河、板桥河、店埠河、新桥机场等片区。各主要入湖河道及支流均制定了综合整治方案。目前四里河、板桥河、店埠河一期等综合整治工程已完成,十五里河、塘西河、派河等综合治理工作正在实施。清溪路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工程、合肥市政务区西南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先后荣膺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实施补水治理。投资8500万元建设中水处理一期工程(10万吨/日),为环城景区近100公顷水面补水;首个雨水收集系统和中水回用系统技术已在滨湖新区应用;总投资1.14亿元的环城水系沟通工程正在建设中;总投资6400万元的合肥西南部生态补水工程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补水工程全长90公里。建立南淝河生态补水长效机制,累计补水7500万方。

实施生物治理。总投资2.55亿元的巢湖沿岸生态环境综

4 合治理工程全面展开,湖岸崩塌治理、沿岸湿地生态修复、堤防加固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相继实施,以改善巢湖岸线生态环境。

(五)启动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加强面源污染防治

加强种植业和畜禽养殖污染。加快沿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建成沿湖水生蔬菜基地6万亩。在沿湖乡镇累计投入4000万元建设畜禽养殖、生活污水处理等示范项目,开展畜禽养殖项目污染专项整治,减少入湖污染负荷。

加强生态示范工程创建。包河区大圩镇成功创建成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分别达到8个和20个。经开区、高新区积极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

启动生态修复。包河区、肥西县、滨湖新区等分别对所辖区域巢湖沿岸实施人工湿地建设等生态修复,通过建设生态系统,修复堤岸生态等生态技术对入进一步改善巢湖水质。

(六)提升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修订了《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出台了《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地方性规章,正在制定《合肥市水环境治理条例》,为依法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提升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成巢湖西半湖水质自动监测

5 站,正在派河下游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设臵国控、省控和市控三级地表水监测断面27个。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97家138套,国控和省控重点源在线安装监控率为100%。市级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和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先后通过了验收。

(七)加强科技攻关和宣传教育,为水污染防治提供坚实保障

加强科技攻关和交流。与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所合作,针对消除河道内源污染,着手进行南淝河底泥高值化、水体氮磷藻磁聚移出等方面的科研攻关,南淝河底泥高值化研究已进入中试;国家重大水专项在合肥市“一个试验两个工程”正在实施。

加强环境宣教工作。对外宣传不断深化,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经济频道两次来肥作水环境治理和污染减排专题报道。

(八)招商引资,大力推介重大资环项目

积极开展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活动,在各种招商引资活动中,积极推介巢湖水流域治理项目,吸引国内外资金参与我市生态建设。加强与国家、省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的联系,力争一批重大生态环保项目获得国债和金融部门贷款支持。近几年我市争取国家、省级重点流域治理资金共2.7亿元。

6 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合肥市巢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2010年巢湖西半湖氨氮、总磷、总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均值比2006年分别下降32.1%、50.3%、17.5%和28.4%,高锰酸盐指数、氨氮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南淝河氨氮、总磷和总氮均值比2006年分别下降17.3%、46.1%和24.1%。十五里河、派河等主要入湖河流水质也不同程度改善。主要水源地董铺水库及大房郢水库水质稳定在地表水Ⅲ类标准。

合肥市取得的成绩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2009年11月亲临合肥视察指导巢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合肥市巢湖水污染防治进展和做法予以充分肯定。环保部部长周生贤2008年4月在合肥考察时,指出合肥水环境治理工作“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在全国都很有特点”。

二、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巢湖治污的投入。巢湖是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之一,治理难度大,综合治理项目多、投入大,建议中央和省里进一步加大对巢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的投入,尤其对污染较重的巢湖西半湖治理予以关心和支持,以支持推动巢湖治污项目尽早开工、加快建设,早日发挥环境效益。

(二)加快启动引江济巢工程。通过引江济巢工程,可

7 恢复江湖自然沟通,对改善巢湖水环境、重建江湖生命通道、支撑全省水资源配臵、发展江湖航运、促进省会经济圈和全省发展有重要意义。据估算,引江济巢工程实施后,在配合巢湖流域污染源治理后,全湖水质将得到明显改善,巢湖西半湖将明显受益。目前引江济巢绝大部分专题编制完成,部分专题进行评估论证,建议加快论证评估步伐,争取把该工程纳入近期优先实施的项目。

“十二五”期间,合肥市将一如既往地加大治理投入,努力做好城市的“水文章”,做活生态建设的大文章,为早日恢复巢湖流域山清水秀的自然风貌,促进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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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人大视察水污染防治工作汇报材料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市检查指导水污染防治工作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下面,我代表**市政府,汇报一下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在**市及我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积极履行**市人大《关于加强**市市区水源地保护的决议》,把加强水污染防治作为水源

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点面结合,综合治理,收到了明显成效。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水污染防治,是保护水源地的治本之策。**市地处**市水源地上游,抓好水污染防治,不仅关系到**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更关系到**市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确保水源地不受污染,我们责无旁贷。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齐抓共管。市委书记挂帅,市长亲自抓,分管副市长具体靠上,定期检查调度。把水污染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继出台了《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关于保护市区饮用水源地的决议》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使水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同时,市人大、市政协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视察,促进了各项环保法规的落实。

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制。市政府每年都与各乡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签定环保目标责任书,立下“军令状”,并制定了《**市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职务升降、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同时,把水污染治理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指标,在环保问题上实行一票否决。

三是搞好宣传教育。利用水源地普查、环保信访、执法监察深入村庄、街道、个体业户,广泛开展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保护水源地的决议,落实保护水源地的措施。利用“

六、五”世界环境日和“世界水日”宣传纪念活动营造氛围,提高各级对水源地的认识, 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环境意识;在全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班中,专门开设《环保法规》课程,在全市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集中轮训中增加环保内容,聘请环保专家结合实际讲授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大大增强,节水护水成为自觉行动。

二、科学投入,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水环境质量问题,市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城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治污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从2002年至2005年在**市率先采用bot方式融资先后建成了两处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1万吨,全市所有污染企业分别配套完善了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治理设施。为解决辛兴工业污水排放问题,投资763.9万元铺设地下管道实施了辛兴工业污水西输工程。今年又投资3.8亿元,在全市建设12处污水处理工程,其中建设4处乡镇污水处理厂,6处乡镇铺设排污管网工程,2处城市污水处理厂各进行4万吨的二期扩建工程,使全市的污水处理能力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是加强城市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结合污水处理厂建设,从2003开始全面改造城区排污管网,对污水和雨水分别进行处理,并配套主管网。同时完成了铁沟河与东外环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的排污管道配套建设,利用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的机会,配套完善了城区地下排污管网的更新改造。目前市区主要干道的排污管网基本配套,现建成投用的配套污水管网201公里,市区产生的废水全部通过地下排污管网集中到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是完善环保执法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我们以提高执法能力为目的,进一步完善了环保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实施的“三级五大网络”要求,全面落实“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建设视频调度会”精神,投资162万元,建成了“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中心”,投资520万元对7家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和10家水污染治理设施,安装了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对全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并入“三级五大网络”,使在线监测设备与省、市联网,实行在线监测、远程控制,使环保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突出重点,破解企业污染源头根治瓶颈

企业污染源是制约水污染防治的瓶颈,为破解这一瓶颈,我们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加强调度,严格执法,狠抓督查落实,加快了治理步伐。

一是狠抓重点源治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分类施治,一厂一策,逐个制定具体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求在规定期限新上处理设施,保证达标排放;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停产、改造、搬迁等措施,控制废水排放。近年来,先后投资5亿

多元,督促得利斯公司等11家企业新上污水处理设施并通过验收,有力地控制了水污染源。

二是扎实推进“再提高工程”。组织有关部门对淀粉、食品等行业中的重点污染企业制定cod、氨氮等项目的再提高方案,督促仁木食品、良丰化学、兰凤针织等10家企业,投资3000多万元,完成治理任务,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去年以来对209个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引导23家企业建立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三是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关停淘汰了城区酒业公司的酒精生产线,对淀粉酵母、水泥生产等企业全部实施了转产或关停搬迁治理。对废水工业企业实施废水治理工程和废水治理再提高工程,对良丰化学、泰盛化工等10家企业进行了清洁生产审计,有6个单位通过了清洁生产绩效审核验收。至2007年底,经国家、省局审核,我市cod和二氧化硫分别削减1763吨、2056吨,连续两年实现了cod和二氧化硫双下降。今年以来我市cod已削减903吨,二氧化硫已削减972吨,完成上半年减排任务。

四、标本兼治,抓好以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生态保护

一是最大限度地降低面源污染。结合农业科技下乡、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等工作,搞好宣传,向农民群众发放手册、明白纸、现场讲解等方式宣传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成立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配备了业务能力强、素质高、有敬业精神的人员专门负责具体工作。对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推行高效生态农业,举办农业科技培训班,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合理施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实施秸杆还田工程,减轻了面源污染;积极实施以沼气为纽带的能源环境工程建设。目前已累计建设沼气池4940个,使用率达99%以上,生产沼气190万方,替代2989吨煤,解决近5000多农户一年的生活燃料,相当于保护1.7万亩林地,每年产渣液7.4万吨,满足1.5万亩耕地用肥,每亩地减少20%的农药用量。

二是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治水理念,全面加强对南部山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预防保护监管。对现有基本农田树立农田保护标志,要求各社区、乡镇经常性整修养护,保护田面平整,田埂坚固;同时落实管护责任,加大对水土保护监督管理区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制度,以及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规范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的行为,不仅有效遏制了开发建设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也增强了生产建设单位自觉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识,树立了水保监督执法机构的权威。

三是坚持不懈地抓好造林绿化。按照污染控制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积极实施公路两侧的绿化美化工程,形成村村连的“绿色通道”;使全市的河流成为“绿色长廊”;将昌城镇规划为“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立了8处森林公园,其中竹山、马耳山、绿园被评为省级森林公园;认真开展各类绿色创建活动。在皇华镇被评选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基础上,昌城镇已开始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贾悦、林家村等乡镇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力争今年白玉山子社区获得国家级“绿色社区”称号,经济学校、密州学村、辛兴初中参加省级绿色学校评选,使全市有更多的省级绿色单位。

五、严格执法,不断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我们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强化执法措施,加大严查惩处力度,保证了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转。

一是加大水污染严查力度。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任组长,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等七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实施方案》,七部门组成4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市69家重点水污染企业本着从严从细、不留死角的原则,采取明查、抽查、暗访等形式,加大夜间和“八小时”以外的监理频次,发现问题,坚决依法处理。去年以来,共对7家违法企业进行了罚款,对11家企业进行了整改,对19家违法排污企业停止了生产,对59家土小和未批先建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31家采取了断电措施,避免了死灰复燃现象。

二是开展环保联合执法行动。与建设、城管、市政和水利等部门开展了联合执法,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三里庄水库、青墩水库库区周围为重点,对161个养殖场(养殖户)、43个饭店、2家医院和114家工业企业,采取关停一批、处罚一批、整改一批的措施,实施分类整治;对潍河、扶淇河、涓河、铁沟河两岸的60个入河排放口进行了全面排查、细查,对有偷排、误排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16个雨污混流排放口,区别不同情况,落实了部门责任。同时,加强了对潍河上游和下游的监察和整改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市区饮用水源地。

三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项目建设。市政府明确规定:任何有审批建设项目权限的部门,都不得绕过环保审批环节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确保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这个权力。结合国家开展的建设项目清理活动,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了全面清查,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进行了查处。一年来,共拒绝审批小印染、小化工、小造纸等14个污染项目,所有新建项目均按规定进行了环保审批,有效地杜绝了新污染源的产生。

目前,我市主要河流的水质都有了明显提升,出境点潍河古县断面cod水质监测平均值为30毫克/升,基本达到了省政府制定的半岛流域河流断面排放标准。在近期省、市环保局组织的环保暗查中,我市的重点污染监控点、银河污水处理厂和舜河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排放标准。

前段,我市在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市区水源地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局部水污染问题没有根本好转,潍河干流固县断面有时达不到功能区划标准要求;个别企业治污设施运转不良,不能稳定达标,存在超标排放现象;有的企业负责人仍然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重经济、轻环保。对此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2008年,我们制定了全市cod排放量比去年降低 1%的奋斗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下步,我们将按照人大领导们的的指示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目标责任制落实,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治污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是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和输污管线建设,力争2009年底在我市形成一个以城市污水处理厂为中心,乡镇污水处理厂为点源,输污管网为连线的全市城乡污水处理网络系统,将全市城乡所有的生产、生活污水并入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再外排。同时,结合城市道路改造,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另外,加快新型城市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将医疗垃圾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彻底解决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污染问题。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大治污设施投入,有污染的项目和生产环节,必须配套治污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二是抓好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按照我市制定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对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继续抓好潍河、百尺河、芦河等河流的水污染治理。对沿河所有污水排放企业加强监控,对不具备达标排放条件的企业,实行限产、停产治理,仍不达标的予以关停,决不允许超标排污,对城区的泰盛化工、良丰化学企业实施搬迁治理。

三是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管理制度,行使好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做到三个不批:即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不批;查不明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不批;不落实“三同时”措施的不批,从源头上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是加强监管,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确定了占排污总量80%以上的69家重点监管企业,其中涉及到我市7家。前段,我们根据排污总量又列出了部分重点监控企业,对这些企业,进一步明确减排目标,安装氨氮水质、cod等在线监测设施。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要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削减排放量,对造纸、酿造等重点污染行业编制废水减排、限排、禁排计划,实现区域废水资源化,对逾期完不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将实行停产治理。

五是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环保联合执法和环保专项行动,围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排污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抓好8小时以外和夜间的检查,搞好明查暗防,保持环保“严查”的高压态势。对查出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按环保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该曝光的曝光、该处罚的处罚,维护环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六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围绕创建“两城一市(国家卫生城、环保模范城、生态市)”,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建生态示范基地,实行封地育林。大力开展城区绿化,营造城市森林公园、广场绿地、水系绿化,调节城市局部气候;建设生态林网,形成绿色屏障,提高防风固沙能力;加快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确保生态安全。继续实施潍河治理工程,加大对高效生态农业的推行,全面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从根本上杜绝面源污染源。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积极探索以资源节约为特征的发展模式,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污染物排放最小化、对人与自然危害最低化,形成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企业群体,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今年再对润生淀粉等10家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计,鼓励企业更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实现由末端治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确保水污染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推荐第4篇:人大视察水污染防治工作汇报材料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市检查指导水污染防治工作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下面,我代表**市政府,汇报一下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在**市及我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积极履行**市人大《关于加强**市市区水源地保护的决议》,把加强水污染防治作为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点面结合, 一是狠抓重点源治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分类施治,一厂一策,逐个制定具体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求在规定期限新上处理设施,保证达标排放;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停产、改造、搬迁等措施,控制废水排放。近年来,先后投资5亿多元,督促得利斯公司等11家企业新上污水处理设施并通过验收,有力地控制了水污染源。

四、标本兼治,抓好以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的生态保护

二是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治水理念,全面加强对南部山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预防保护监管。对现有基本农田树立农田保护标志,要求各社区、乡镇经常性整修养护,保护田面平整,田埂坚固;同时落实管护责任,加大对水土保护监督管理区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制度,以及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规范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的行为,不仅有效遏制了开发建设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也增强了生产建设单位自觉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识,树立了水保监督执法机构的权威。

三是坚持不懈地抓好造林绿化。按照污染控制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积极实施公路两侧的绿化美化工程,形成村村连的“绿色通道”;使全市的河流成为“绿色长廊”;将昌城镇规划为“农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立了8处森林公园,其中竹山、马耳山、绿园被评为省级森林公园;认真开展各类绿色创建活动。在皇华镇被评选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基础上,昌城镇已开始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贾悦、林家村等乡镇开展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力争今年白玉山子社区获得国家级“绿色社区”称号,经济学校、密州学村、辛兴初中参加省级绿色学校评选,使全市有更多的省级绿色单位。

五、严格执法,不断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我们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强化执法措施,加大严查惩处力度,保证了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转。

一是加大水污染严查力度。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任组长,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等七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 三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项目建设。市政府明确规定:任何有审批建设项目权限的部门,都不得绕过环保审批环节擅自审批建设项目,确保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这个权力。结合国家开展的建设项目清理活动,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了全面清查,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依法进行了查处。一年来,共拒绝审批小印染、小化工、小造纸等14个污染项目,所有新建项目均按规定进行了环保审批,有效地杜绝了新污染源的产生。

目前,我市主要河流的水质都有了明显提升,出境点潍河古县断面cod水质监测平均值为30毫克/升,基本达到了省政府制定的半岛流域河流断面排放标准。在近期省、市环保局组织的环保暗查中,我市的重点污染监控点、银河污水处理厂和舜河污水处理厂全部达到排放标准。

前段,我市在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市区水源地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局部水污染问题没有根本好转,潍河干流固县断面有时达不到功能区划标准要求;个别企业治污设施运转不良,不能稳定达标,存在超标排放现象;有的企业负责人仍然缺乏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重经济、轻环保。对此必须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2008年,我们制定了全市cod排放量比去年降低1%的奋斗目标,任务十分艰巨。下步,我们将按照人大领导们的的指示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目标责任制落实,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治污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是加快在建污水处理厂和输污管线建设,力争2009年底在我市形成一个以城市污水处理厂为中心,乡镇污水处理厂为点源,输污管网为连线的全市城乡污水处理网络系统,将全市城乡所有的生产、生活污水并入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再外排。同时,结合城市道路改造,实施雨污管网分流。另外,加快新型城市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将医疗垃圾送**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处理,彻底解决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污染问题。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大治污设施投入,有污染的项目和生产环节,必须配套治污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二是抓好重点流域污染治理。按照我市制定的《**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对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继续抓好潍河、百尺河、芦河等河流的水污染治理。对沿河所有污水排放企业加强监控,对不具备达标排放条件的企业,实行限产、停产治理,仍不达标的予以关停,决不允许超标排污,对城区的泰盛化工、良丰化学企业实施搬迁治理。

三是严把新建项目审批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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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冠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2014年10月 日)

冠县位于冀鲁豫三省交界处,地势高亢,西沙东碱,属于贫水区,生态环境脆弱,且经济欠发达。近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建设美丽冠县、生态冠县为目标,以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为总抓手,坚持把水污染防治作为促进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

一、水环境现状

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冠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措施,县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政府成立了水污染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环保工作由党政一把手共同负责,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形成了“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精神,结合冠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

究确定,2014年年初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大队长的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从住建、经信、公安、工商、水务等7个部门抽调精兵强将,实行集中办公,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各部门的职能,综合执法,集中治理,取得明显效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生态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奖惩机制,突出抓好辖区内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运行情况等指标的考核。县政府对责任书进行细化分解,于2014年3月15日召开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会上与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签订了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了各责任单位生态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通过调度会、现场会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促进了全县生态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做到方案、责任、措施、监控四到位。按照生态目标责任书的目标和要求,我县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凡超出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坚决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确保达到目标要求。一是落实总量分配方案。按照有利于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有利于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有利于促进环境监

管和有利于促进目标实现的原则,合理分配污染物排污总量。二是落实责任。根据企业排放基数、削减能力及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根据行业、企业确定削减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年度削减计划,把任务目标和责任落到实处。三是落实削减措施。冠县按省、市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各项措施,狠抓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推进。四是落实总量监控。在重点企业安装废水排放在线监控设施,有效监管企业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四)强化环境监管和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格环境监管,加大现场监察频次,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一是加强水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对县污水处理、新瑞实业、冠洲股份等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开展每月3次以上监察,对县控以上企业每月进行2次检查,保障河流水质达标。二是加大环保投诉案件调查和处理力度。以12369环保热线为主渠道,认真处理群众反应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三是认真执行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全县113家企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2013年全县共解缴入库排污费230万元。四是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今年以来累计检查工业企业725厂次,对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的20家企业作了严肃处理,对5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限期治理。重拳出击,依法关闭取缔10余家小电镀企业,保障我县水环境安全。五是加强河流断面水质监管。按照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加大对河流断面水质的监管力度,采取强力措施,

严防水质反弹。深入落实“超标即应急”“零容忍工作机制”和“快速溯源法”工作程序,对水质出现波动的断面,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直至停产措施,确保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五)扎实构筑重点河流沿线环境安全屏障。我县重点围绕预防、预警和应急三大环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河流沿线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在重点污染源企业建设应急事故池、电子闸门,保障事故状态下超标废水控制在企业内部,在入河口设置应急闸门,可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超标废水不会对河流下游水质造成影响。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宣传生态环保理念,普及水、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鼓励群众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使社会各届更多了解、积极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以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定时编印《环保工作动态》,及时宣传上级环保政策和全国环保形势,通报冠县环保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介绍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常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联合县电视台,专门开办了《环保综合执法进行时》栏目,同冠县新闻同步播出,内容以通报执法信息、曝光违法案件、宣传环保常识、宣贯环保法规为主导方向,栏目自播出以来,已

累计制作130余期,受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辖区部门、乡镇和群众的好评。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着力挖潜增效,遏制水污染源头。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工业企业截污纳管工作,不断提高污水截流和收集能力,提高已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负荷,结合县域发展实际,扩大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筹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提高治理设施运行率和废水排放达标排放率。

二是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新增水污染。严格控制污染增量,从严控制审批向排放有毒有害和大量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从规划源头控制污染,积极开展专项规划的环评工作,使区域产业布局符合规划环评要求。

三是加强执法监管,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加强对企业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日常监管,进一步摸清全区企业排污底数,建全“一企一档”,严防危及水环境安全的重大工业污染。加大水源保护力度,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监测和防治,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机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四是加强能力建设,提水污染防治水平。加快推进机构能力建设,环境监测能力达到三级站标准。不断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确保环境监察、监测机构人员队伍建设达到国家标

准要求,切实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有效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水环境安全。

推荐第6篇:全县水污染防治及迎查工作汇报

**县水污染防治

及海河迎查准备工作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 (2010年3月9日)

一、基本情况

**县地处**平原,位于**市最南端;总人口**万,其中农业人口**万;总面积**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万亩;辖**镇**乡、**个**经济开发区和**个街道办事处。2009年,全县完成国内生产总值**亿元,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增长**%;财政总收入**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分别增长**%、**%。

**境内**河与**河犹如两条玉带蜿蜒盘绕于县境南北,还有**河、**河、**河、**河支连脉接,共同构成了一幅河网交织的水乡画卷。**作为**惟一的**县,充沛的水资源优势为全市经济的崛起和人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度的日趋加快,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以及上游宣泄的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日益加剧,水污染防治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县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生态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方针,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目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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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上,坚决实行“一票否决”,有力促进了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2009年,全县排污企业稳定达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境内河流水质明显好转,**河入**河主要污染物COD、NH3—N年均值分别为38.7mg/l、1.56mg/l,同比下降了26%和 56%。**县先后荣获**强县、中国最佳绿色生态县、全省环保模范县、**城市等荣誉称号。

二、水污染防治情况

“十一五”以来,我县围绕《规划》落实,举全县之力,加大治理投入和工作力度,按照“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围绕“保障点源稳定达标、保障河流水质达标、保障饮用水源达标”三个保障,走好“点源治理、集中处理、截蓄回用、湿地净化”四步棋,念好“治、用、保、管、调”五字经,坚持调整结构、促进治理的原则,以大治污格局和科学发展的理念全面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是以更大气力抓关停。**县欠发达,过去造纸、酿酒等企业较多,有些企业是全县的骨干企业、税源大户,就业职工多,但是污染危害也较大。我们不惜财政受损失、政府背包袱,舍小家顾大局,积极关停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确保出境水质达到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我们先后关停了重污染企业10余家,关停了4条2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5000吨酒精生产线、**乡印染厂。其中,影响较大的原**县造纸厂、**造纸厂的草浆生产线、县酒厂的酒精生产线相继被依法关停。**纸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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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县把海河迎查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按照“治、用、保、管、调”水污染防治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结构性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各项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抓认识,统一思想。一是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迎查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落实,细化任务,全力推进。二是在前期赴**、**学习的基础上,又组织县迎查办全体人员赴**、**等地进行考察学习,进一步开阔眼界,增长经验。三是及时召开海河流域迎查工作领导小组座谈会,认真分析省、市迎查工作要求,把思想认识迅速调整到省环保厅、市迎查办的督导要求上来,以更高的境界和标准落实省、市迎查工作要求。

(二)抓工程,加快进度。投资6700万元的**板纸污水治理再提高工程已建设完成投入运行,并通过市环保局验收,排放水质全部达到海河流域防治规划标准要求,在全国造纸行业治污经验交流现场会上受到领导专家们的一致好评;投资5000万元的生态水系一期景观工程已全部完工,打造出了城区一道亮丽的滨水景观带;投资600万元的人工湿地一期工程去年10月份动工建设,目前主体土建工程全部完成,已开始进水调试;投资1500万元的县惠民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工程全部完成,已开始进水调试,正常运行后出水水质将达到一级A标准要求;投资150万元的河道清淤工程全部完成,城区河段高标准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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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各单位出动2万多名干部群众对城乡环境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清除“三堆”、垃圾和河流漂浮物3000多吨;对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墙体进行全部粉刷,总面积超过16万平方米;集中开展了饮用水源、辐射、危险废物等多项专项治理活动,城乡环境面貌焕然一新。五是注重迎查细节。组织人员按点位、分层次起草了解说词和导播词,反复修改润色;对迎查线路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对各点位上的线路进行了优化调整。同时,对沿途环境也进行了精心打造,形成了沿途整洁有序,企业生态环保的良好形象。并进一步加强对迎查人员的集中培训、演练,确保各个环节不出纰漏。

(四)抓机制,落实责任。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迎查领导小组,下发了海河流域迎查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责任分工、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并与各责任单位签订了迎查目标责任状。成立了实体性的海河迎查办公室,从监察、财政、水务、建设、城管、广播等10多个部门抽调18名业务骨干集中办公,专下来靠上抓好各项迎查事宜。同时,设立了迎查财政专用帐户,目前已划拨专项资金1600万元。二是建立督导调度机制。从县人大、县政协各抽调1名县级干部挂帅,相关部门安排人员组成督导组,采取现场办公、现场调度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有关迎查问题,并对各项迎查重点工程、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实行“销号”督导法,挂图作战,倒排工期,不留死角。三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迎查工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对在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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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水污染治理工作措施和实施计划

水污染治理工作措施和实施计划

为持续改善各类水体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面貌,按期实现国家、省、市确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阶段性目标,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和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坚持陆海统筹、协调共治,明确工作责任,多方增加投入,扩大社会参与,创新机制和手段,推进实施一批截污治污和生态修复工程,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陆海联动,全面推进。围绕地表河流、城市河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下水、近岸海域等五类水体,分别确定每类水体的治理重点,按照先治污、后生态的顺序,加快完善各类水环境基础设施,以点带面开展生态修复,不断提高水环境容量,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整体向好。

辖区负责,跨界统筹。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牵头调度、协调及业务指导,具体任务由辖区为主进行实施。对市级职能部门、各区市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重点任务情况及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严格考核问责。对跨界水体实行上下游、左右岸同防同治。

增强保障,注重实效。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拓展社会化投融资渠道,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根据水污染问题的轻重缓急及环境需求安排项目及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实施主体,分级落实资金投入责任;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安全处置、地下水污染防渗等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村镇水污染防治能力持续增强,工业水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提升;全市省控以上重点河流达标水平得到巩固提高,市控以上地表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7%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总体达标,主要地下水水质稳中趋好,黄海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优良,胶州湾良好以上水域占比保持在70%以上。

二、工作安排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分批实施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以印染、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原料药制造、农药、有色金属等行业的规模化企业为重点,督促清洁化水平较低的企业进行整治提高,落实山东省下达的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计划方案,按期完成年度计划批次内的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有关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2.完善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全面排查13处省级以上工业聚集区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运行情况,实现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及信息公开,对不完善的设施进行补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黄岛区政府、胶州市政府、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二)不断完善城镇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

3.提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标准。实施张村河水质净化厂新建工程、麦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等11个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全面启用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新扩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胶州市政府、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青岛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4.完善城镇排水管网系统。推进城市、村镇聚集地排水管网、污水泵站等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年内新建改建排水管网220公里,污水泵站7座,升级改造8座污水泵站辅助设施。加强排水设施建设期及运行期的监管,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处置管网破损、冒溢等情况,严查违法破坏及不正常运行排水设施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5.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建成投运娄山河污泥堆肥项目;全面排查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督促其进行达标改造,年底前实现污泥处置场所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及污泥处置安全合格。监督污水处理厂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三)分段推进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6.攻坚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综合采取源头截污、河道清淤、中水回补、生态修复等措施,同时,加大对违法排污、垃圾随意堆放行为查处,完成12处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实现城市建成区基本无黑臭水体目标。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青岛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7.深化墨水河综合整治。继续实施以截污治污、生态修复为核心的墨水河提标整治工程,将墨水河沿线建成市民生活、休闲、健身、亲水的生态长廊,年内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墨水河中下游水质稳定达到地表V类以上水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城阳区政府、即墨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8.推进小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继续以过城河中下游河段、城乡结合部污染较重的小型河道为重点,实施一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清理河道淤积和垃圾,增建生态屏障和污水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改善生态环境面貌。年内共实施7条河段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责任单位: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莱西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9.提高重点河段水质稳定达标水平。在嵯阳河、泽河等有条件的河段建设人工湿地,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V类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10.在重点水体试点第三方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李村河中游、下游部分河段试点社会化管理,严格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保障水环境稳定达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北区政府、李沧区政府、青岛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四)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1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修订并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对各类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全面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督促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建设完善畜禽粪污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设施,消除污染隐患。

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崂山区城府、黄岛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各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12.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十三五”期间新完成80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年内新完成19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督促各村建设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含管网)、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饮用水供给保障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实现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畜禽粪便利用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分别达到60%、70%、70%、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城市管理局、崂山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即墨市政府、胶州市政府、平度市政府、莱西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五)强化海岸带水污染防治

13.排查整治船舶港口码头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完成沿海各类港口、码头、装卸点、造船厂等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青岛海事局,有关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14.严格控制近海养殖污染。加强渔业养殖投入品管理,对重点水体的人工投饵养殖方式进行清理。在近岸海域严格按照《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限定面积内。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有关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1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依法规范、限制使用环境激素类化学药品,年内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16.深化近海陆源环境综合整治。以鳌山湾、仰口湾、沙子口湾、唐岛湾等重点海湾为重点,强化近海陆源环境综合整治,督促完善日常保洁制度,维护滩涂及近海环境整洁,整治消除雨污混排现象。对全市海岸线设置的专业尾水或废水排放口进行排查,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市政及工业入海排污口予以取缔或进行清理整治。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有关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六)强化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保障

17.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警示标识和防护隔离设施,加强饮用水源地上游汇水区生态修复,年内完成小珠山水库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胶州市水库安全保障工程等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有关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18.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年内完成全市农村规模化供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并开展农村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崂山区政府、城阳区政府、黄岛区政府、各市政府、青岛水务集团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七)加强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

19.全面排查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渗情况。对全市范围内石化生产存贮企业及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区域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渗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对防渗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有关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0.治理废弃井坑。排查全市已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年底前完成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的封井回填或生态修复。继续开展废弃石墨矿坑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有关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八)创新实施水环境管理制度

21.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环保、银行、证券、保险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全面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环境信用评价应用机制建设。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工作办,各区、市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1月

22.严格实行企业排污许可制度。严格落实各类排污企业主体的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不断扩大企业排放许可证覆盖范围,按照国家进度安排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23.严格水环境监控及执法管理。全面加强市控以上地表河流、重点海湾、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水质监测和环境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对异常排污或水质异常超标现象及时进行处理或督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三、保障措施

24.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在市大气和水污染治理指挥部的指挥领导下,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区市具体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实行水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定期调度制度和督查督办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完成时限:长期要求

25.保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将水污染防治列为城市建设的重点,优先安排财政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化资本参与,以保障各项水污染治理工程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要求

推荐第8篇:水污染防治个人工作总结

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人人有责。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19水污染防治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9水污染防治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一

为做好磁峰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现将全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清楚明确职责

(一)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搞好全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成立了以镇长张筵偃为组长,人大主席邹朝迎、副镇长龚海帆、高英华为副组长,新农村产业办、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磁峰镇水污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形成了较健全的管理格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各级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级要求和今年全镇环保工作任务,在明确分工的同时,坚持实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分别与村、各相关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三是严格考核,使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针对少数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讲经济发展政绩,不讲环境污染的行为,我镇坚持通过宣传发动,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分析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形势,充分认识当前一些地区环境造成的危害,切实抓好环保工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

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在分析我镇环境保护工作现状的同时,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增强大家的环保认识,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全镇各村(居)委会负责人,镇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利用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共发放宣传标语48条,展出宣传栏12个。借助“6.5环境保护日”宣传活动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为契机,印发宣传资料,环保知识咨询台等进行宣传。开展环保进社区活动。通过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真正营造起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明显加强。

三、高度重视,加强落实

磁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源头排查工作。全年排查出生活污染源和养殖污染源等共计39处。为确保全镇环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农药化肥施用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建立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列出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需要治理或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同时还对其制定了关闭方案。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部分畜禽养殖场,对其栏舍和污染物进行处理。

四、加强和积极协助做好水环境监管工作

为水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效保证。我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水污染治理计划,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养殖污染、生活污水等各项整治工作。同时,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进度。对河流沿岸各村(居)卫生环境、生活垃圾的治理,并认真抓好卫生保洁队伍的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征求了村民的意见。并积极落实,对河流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整治。同时,突出特色,努力做好环保日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同时做好上报辖区内开展的环保信息工作。年底认真做好环保工作资料装订工作。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督促、有指导、有检查、有成效,不断开创全镇环保建设工作新局面。

五、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我镇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努力,并取得一定的实效,但是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今后工作中加以解决,尤其是农村卫生环境,重点企业的排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项措施的落实。围绕全镇环保工作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不断开创我镇环保工作新局面。

六、2020年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大全镇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持续不懈地狠抓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保证水平持续提升,消除流域支流劣V类水体60%。为彭州市出境扣缴断面水质保持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提供保障,确保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逐年下降比例分别为35%、30%、20%。

(一)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成备用水源选址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自来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隔离和标志标牌的建设与维护;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设施。确保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强化环保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

强化能力建设和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水污染治理措施,提高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警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理清污染因子,为整治水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互动推进的良好局面。尝试建立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水污染行为,加大监督和宣传力度,坚决查处水污染案件,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水环境的舆论氛围。

2019水污染防治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二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开展如下。

(一)加快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一是加快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进度。

该工程于2019年10月开工,投资约6000万元,扩建2.5万吨/日处理规模,同时对处理设施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进行提标改造。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的80%,预计6月底前完工。

二是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我县有3个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目前均在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年底前完工并投入运行,同时对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

三是全面推进城区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工程。

已投入6000多万元开展城东片区、邱塘片区、杨桥片区管网建设工程,累计建成管网7.4公里;对城区雨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摸排工作,对发现的截污不到位、雨污合流问题立即进行整治。

四是启动老赵店河、古襄河水环境治理工程。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8500万元,通过截污纳管、底泥修复、曝气增氧、种植水生植物等措施,建立河水生态系统,恢复水体自净能力,保证水质持续改善。目前工程已完成挂网招标,即将动工。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整治。

以滁河、襄河沿线1050米为主要重点,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已拆除襄河沿岸养殖场96家、滁河沿岸养殖场87家,全县禁养区累计拆除278家;同时加强对限养区、可养区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对水质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六是大力开展农业面源防治工作。

已组织开展滁、襄河流域8镇13个村的种植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成立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专业技术组开展技术培训,积极引导农户多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大力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构建生态绿色农业生产体系,减少农业生产对两河水体的污染。

(二)强化治理工作调度。

一是县效能办、县政府督办室、县环委办于今年3月12日联合对县规建、水利、国土等部门及相关镇下达滁、襄河治理任务交办单,明确管网建设、畜禽养殖整治、河道治理等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定期对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滁、襄河治理工作进行现场督查调度,强力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等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立即予以现场调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限时解决;对工作推进较慢的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整治方案,不折不扣加以完成,必要时移交县纪委处理。

(三)积极开展跨县、市水污染联防联控。

2019年4月19日,省环保厅和滁河流域三市(合肥市、马鞍山市、滁州市)五县(肥东县、巢湖市、含山县、和县、全椒县)在全椒县召开了滁河联防联控专题会议。经过省环保厅、合肥市政府、马鞍山市政府、滁州市政府充分协商,就滁河水体达标的协同治理机制达成了共识,明确了滁河污染责任和限批范围。针对滁州市政府草拟的滁河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协议,其他县市在会上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目前已完成协议签订,并立即开展滁河同治工作。

2019水污染防治个人工作总结范文三

近几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已连续四年部署开展水环境整治。今年是新一轮“清水行动”收官之年,在区政府高度重视和全面部署下,各镇街、各部门思想高度统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开展水环境整治的各项具体工作,水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现将我区上半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进展情况和成效

今年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以水环境整治为重点,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水环境整治工作继续贯彻“引”、“截”、“治”、“疏”、“保”、“管”六字方针,坚持截污先行、引疏结合、治保并重、多管齐下的原则,以截污治理和水质改善为重点,大力推进以截污工程建设、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整治、河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河道管护为主要内容的水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完成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整治9家,整治太平堡村7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养猪专业户,完成金河工业园内的5个排污口和玉池村等6个村的截污工程。

(一)工作进展

1、全面动员,确保任务落实

根据今年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时间要求,结合前三年的整治情况,今年各镇街和相关部门都加大了治理力度。为确保任务落实,区政府在5月31日印发了文件,对今年的水污染防治任务进行全面部署,把水污染防治工作列入追赶超越重点工作之一,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2、加强督查,确保任务完成

文件下发后,各镇街、各部门立即对各项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并且定项目、定经费、定时间、定人员,倒排工程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多次督查水污染防治工作,我局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312人次,检查企业62家次。组织开展了餐具消毒清洗企业专项执法活动,严厉餐具消毒清洗企业污水超标排放行为。

上半年全区水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如下:

一是依据《宝鸡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文件制定我区年度工作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已印发各镇街、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是5月11日向金河镇政府发《关于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度的函》,要求9月底前完成金河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及配套中水管网建设工程,中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正常运行,对兴隆、石桥两个村及68210部队运输营等排水量大的单位实施截污,10月底前金河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并通过验收投用,金河镇和区工业基地办已开工建设。

三是5月11日向区农业局发《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办函》,要求尽快开展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7月底前完成《金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并报区政府备案;10月底前完成禁养区现有养殖场关停或者搬迁工作,督促禁养区外现有养殖场改进工艺,配套建设污染物收集处置设施;要求新建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并配套建设污染物收集处置设施。

四是宝鸡市环卫建设有限公司陵塬垃圾场渗滤液处理项目4月初投入试运行,4月16日通过工程初步验收。

五是完成了高家湾村等22个村的人工湿地和4个村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任务,等待市环保局验收。

3、创新机制,推进整治工作

一是启动实施河长制试点工作。进一步落实排污口和截污工程巡查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沿河各镇、街要明确专人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口的巡查,发现排污口污水直排问题要迅速制止并及时报告区住建、水利、环保部门,坚决杜绝考核断面出现超标问题。二是推进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第三方委托运营。推广第三方委托运营经验,目前已落实委托运营企业3家。

(二)取得的成效

1-5月,我区金陵河金陵桥(国控)、硖石河入渭口、六川河入渭口、渭河卧龙寺大桥(国控)等四个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氨氮、溶解氧等三项指标全部达标。

二、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还存在以下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环保意识有待加强

近年来,随着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以被动应付为主,部分地方仍存在盲目引资问题,不利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推进。群众的环保意识还不够强,沿河居民随意往河道倾倒废水、垃圾的现象还比较多,同时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也给垃圾收集带来管理难题。

(二)截污基础薄弱,环境质量后续改善支撑不足

金河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展不快,污水厂排口人工湿地、后续截污工程进展没有达到预期进度。部分地区特别是蟠龙新区污水管网覆盖率不高,污水处理厂至今未开工建设,生活污水污染未得到解决。

(三)长效管理难度大,整治成果难以巩固

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和畜禽养殖治理方面:通过近几年努力,全区建成了一批废水处理设施,虽然部分实行在线监控和第三方委托运行,但由于人力物力因素,仍有大部分没有纳入,难以保证正常运行。

河道管护方面:水面保洁城乡差别较大,市区水面保洁成效较突出,但是支河、农村小河道等水面保洁效果不理想。

城镇污水处理方面:存在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导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农业面源治理方面:畜禽养殖治理深度不够,粪便处理和综合利用不到位。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科学谋划水污染防治工作

10月底前环保、住建、林水、农业等部门完成14个水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报区政府备案。逐级分解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不达标断面控制单元中的乡镇要对照污染源清单逐一排查辖区内污水排放口,并采取措施予以取缔治理。

2、加大投入扎实推进水环境整治

理清投入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投入,落实“河长制”工作,推进各项工程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截污工程建设方面:9月底前,完成68210部队运输营、金河镇中心小学等几家大的排污单位截污工程,尽快发挥减排效应。2017年9底前,金河镇污水处理厂完成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任务和排污口人工湿地建设任务,10月底前金河镇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及人工湿地建设工程必须通过环保验收。

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整治方面:完成流域餐具消毒清洗企业废水达标整治。推进工业集聚区废水集中治理,继续推行第三方委托运营模式。完成中铁宝工有限公司污水治理工程。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继续推进畜禽养殖场治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测土配方工程。

3、加大督查考核,强化工程监管

一是全面实施断面考核和河长制,积极创新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把水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

二是开展政府、人大、政协、职能部门多方位督查,督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建设部门加强对排污管口的查处,特别沿河中小餐饮等服务行业污水直排现象,加大建筑业乱排泥浆行为的打击力度。水利部门确保河道疏浚的有效性,加强对水面保洁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支流、农村小河道等的水面保洁力度,开展排污口普查工作。环保部门加强对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偷排、漏排污水现象的监管,加大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农业部门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监管。

2019水污染防治个人工作总结范文四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环境攻坚办和县生态环境局的精心指导下,楠杆镇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我镇水污染排查防治工作,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防治氛围

以《罗山县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基础,结合河长制,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采取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的方式,让所有人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资源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年共张贴宣传标语32幅、悬挂宣传横幅16幅、发放宣传单3200张,广大群众水污染防治意识和主动性得到提高。

二、突出重点,强化饮用水源的保护

饮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坚持常态化监管,实行水质监测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原则,在确保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对水源地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治理,重点对周边养殖业进行了全面治理,清理集镇区区内养猪场1家,使饮用水源得到全面保护。

三、加强监管,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楠杆镇境内无重点污染性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主要内容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生产性污染等,针对镇域水污染防治特点,全面完善了农业生产、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体系,严防各类污染物进入水域,延河及主要水域附近,严禁使用污染性农业生产资料从严管制秸秆禁烧;垃圾实行日清日运,污水实现规范排放和处理,全镇所有养殖场化粪池全部达标,污水达标排放。在完善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了日常管理和巡查,确保防治常态化制度化。

四、重在环保,全面开展河道治理

深入贯彻落实河长制,深入开展巡河活动和河道清洁活动,镇、村河长全部按照河长制要求落实巡河、河道管理和治理工作。共开展河道清洁活动12次,清理各类垃圾、杂物63吨,清理河道5000米,保障河道清洁畅通。对河道附近污水排放进行规范,实行达标排放,全面监管河道及周边采砂行为,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无违规采砂行为,目前,全镇无违规采砂现象。同时,对河道周边进行绿化、美化,全面提升周边环保水平,确保河道清洁。

五、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集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1200米,落实集镇污水处理厂专人管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集镇区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投资160余万元,实施郑堂新村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试点建设,实施垃圾分类、改水改厕、粪污水处理等,通过实施带动,该村综合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村容村貌极大改观。

推荐第9篇: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环境保护体制,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将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强农村水环境监测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林业、卫生、旅游、能源、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开展舆论监督,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九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城镇饮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安排资金扶持农村饮用水保护工程建设。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可能威胁下游地区饮用水供水安全的,还应当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供水、卫生等有关部门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污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保护的需要,对下列区域、水体依法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一)主要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

(二)重要渔业水体、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水体;

(三)风景名胜区水体;

(四)重要的水库、湿地;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别编制《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河南省水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跨县(市)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江河的流域规划和省政府批准的功能区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

(四)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措施;

(五)人口集聚区及工业集聚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上游省辖市、县(市)出境水质超过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下游省辖市、县(市)作出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他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四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企业事业单位、工商户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排污申报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三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不能事先预知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时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停运期间,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服务、运输和产品使用过程中,对水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磷、含氮、剧毒废液;

(五)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九)向城镇雨水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体偷排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等处理措施,不得污染江河、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禁止在毗邻江河、水库、渠道的区域和滞洪区内建设垃圾处理场、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已经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

第三十条 在江河、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禁止堆放、存贮固体污染废弃物;已经堆放、存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清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除。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在江河、水库周边建设旅游和疗养场所及其他项目的,应当配套建设完善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对已经建成的旅游和疗养场所及其他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配套建设。

第三十二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造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安全处置。

第三十三条 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弃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治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六条 严禁将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直接向农田灌溉渠排放。经防污染和防有害处理的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向农田灌溉渠排放,应当严格控制数量,保证农田灌溉渠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七条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以及建设地下工程和污水输送管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奖励。

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同一区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在保障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推行有偿转让。

第三十九条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单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排放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三)没有完成原有污染治理任务而进行改建、扩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四章 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完善环境监控体系,提高相关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跟踪评价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四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记录并保存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第四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立标志,安装污水自动计量和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安装时限,由省、省辖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级公布。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内氧化塘、污水储存设施、贮灰场、尾矿坝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堆放场所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

第四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化工技术进行生产的企业和生产、利用、储存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水污染应急设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受理电话。

第四十九条 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畜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 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和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时,上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下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控制措施。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者污染事故并确认是上游来水所致的,应当及时通报上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上游地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第五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公布该排污单位的违法信息:

(一)违法排污或者长期不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三)威胁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

(四)造成水污染事故或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的省辖市、县(市)名单。

省辖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名单。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对造成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未依法作出处理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量可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一)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调整系数导致监测设备不能正常反应污染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任务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任务的;

(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项目的;

(四)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违法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七)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履行执法职责的;

(八)因监管不力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长期或者严重超标排放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跨省辖市、县(市)界河流的上下游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没有互通情况、采取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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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告 (第4号)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31日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湿地、洼地、坑塘、淀库、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持续改善水生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和目标,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设备,推进水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公益宣传,营造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对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造成的水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民应当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估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省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省内跨县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实施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实施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建设护栏围网或者生态隔离设施,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毁损、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并对供水水质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污染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含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五)向水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八)在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淀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九)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条 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单独收集、安全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按照雨污分流、泥水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提高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增设溢流调蓄设施、溢流口净化设施,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对溢流口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溢流污染。

鼓励、支持污水处理厂进行尾水深度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提高再生水回用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制定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进行综合整治,消除乡村黑臭水体。

第二十九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已经形成的纳污坑塘,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防止造成水污染。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应当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优化养殖布局,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乡村厕所改造,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十三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热开发、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合理控制旅游开发规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岸线保护,对湖泊、淀库岸线实行分区管理,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因地制宜推进滨水绿化带、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三十六条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水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参与水污染防治,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单位承担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代其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水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水污染防治,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预防演练。

第四十条 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外排,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流域上下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发生水污染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下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工作,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周边地区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定期通报监测数据,开展监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水环境监测网,在饮用水水源地、国省控河流断面、跨行政区域河流断面、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统一规划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并将监测结果统一发布。

第四十七条 流域上下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和联防治污机制,协同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污染防治限期达标实施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超过承载能力的,应当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达标状况评估,对全省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进行调查,制定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

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未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十五条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水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六条 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

排放国务院公布名录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五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一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令其制定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

第六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限期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十五条 对破坏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其提起公益诉讼提供监测数据、污染损害取证等方面协助的,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第11篇:水污染防治检查工作方案

2016水污染防治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坚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为主线,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全市治污水平,构建起科学完整的“治、用、保”治污体系,确保总量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实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二)坚持原则

一是坚持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二是坚持“治、用、保”综合治理;三是坚持总体布局、分布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全面完成《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各项任务目标,在2016年度国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中实现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确保第一名、夺取三连冠”的目标。

2、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水污染物(COD)削减18%的目标。

3、全面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流域内所有河流实现省政府下达的“恢复鱼类生长”目标。

(二)主要任务

1、河流水质稳定达标。2016年底前,流域各河流断面水质均稳定达到或优于V类水质标准(即COD≤40mg/L、氨氮≤2mg/L);、,河流域各河流断面水质达到鱼类能够稳定生存的技术参考指标(即COD≤60mg/L、氨氮≤6mg/L)。

2、《规划》项目全部完成。2016年11月底前,《规划》内的21个工业项目、6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2016年12月底,完成厂区绿化、美化、亮化。

3、完成三大系列亮点工程建设。一是在全市重点废水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和主要河流断面安装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装置,实现三级联网并实时监控。同时,建立完善一流的环境监督安全监控体系;二是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五化”“七个一”;三是高标准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重点围绕河流湿地净化和生态修复,突出人工强化、地方特色及对水质改善效果。

4、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强化点源环境安全防控能力建设,尤其是有重金属排放风险源的工业企业要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控设备,建设事故状态调蓄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应急设施,保证可以容纳2个生产周期的排水,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重点排污河流下游建设事故应急拦河闸(坝),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的辖区安全防控体系。

5、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城区、主要交通干线、迎查线路和河流两侧可视范围内环境面貌进行综合治理,打造整洁、清新、优美的城乡环境,深入开展城区大气污染集中整治行动,突出加强对小锅炉、机动车尾气、扬尘等的治理力度,提高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

三、具体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区)职责及工作要求。

(1)保证辖区内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重点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表》(见附件1)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对国控、省控、市控断面现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垃圾、污泥及杂物进行清理,切实改善河道景观环境。

(2)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建设完成规划内项目。原则上所有工程任务(包括治污工程、改造工程、升级改造、排污口规范化等)11月底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

(3)完成辖区内河道清淤、垃圾清理、扬尘治理、道路改造等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整治规范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的厂容厂貌。

(4)挖掘、培植3-5个带有示范作用,能够展现辖区治污与管理水平的亮点工程,提前做好迎查准备和模拟工作。

(5)建立完善治污工程项目档案和环保设施、在线监测、人工监测、污泥处置、中水回用等相关运行记录(台帐)。

(6)构建辖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将废水控制在辖区最小范围内,确保不出境。

(7)其他。一是2016年12月底完成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建设,并实现联网运行。二是2016年12月底完成“十一五”COD总量减排任务。三是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及申报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1.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监察和日常考核。对因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造成工作被动的,依据《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市委宣传部:负责环保工作的舆论宣传。牵头制定并落实环保专题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为迎查工作营造浓厚氛围,推进迎查工作深入开展。在《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组织制作迎查专题图册、电视片。

3、市经信委:负责协商有关部门提供限制发展和淘汰企业名单,整顿高水耗、高污染工业企业;指导市属企业和各县(区)按规范化要求整治工业企业厂区及周围环境。

4、市公安局:结合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11月1日起未通过环检的车辆不得通过年检。禁止排气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5、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对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县(区)制定资金支持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负责督导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建设进展(包括管网配套项目、中水利用工程、中控系统建设、污泥处置工程、生物指示池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抓好污水处理厂运行,年底前全部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条件具备的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营;督导、审核各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建设、管理、运营的档案资料。(2)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建设的督导和协调、对接工作。(3)负责建设完善城区(除由滨城区和经济开发区负责以外的)污水管网配套、雨污分流等工程建设,沿河、张肖堂干渠和新立河的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管网。(4)负责监管市污水处理厂(中和水质)正常运行。(5)督导无棣县垃圾处理厂工程按期完成建设、验收任务,2016年12月底前,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6)督促各县(区)按规范化要求整治污水处理厂厂区及周围环境。

7、市城管执法局。(1)负责市垃圾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督导惠民、阳信县垃圾处理厂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建设、验收任务,2016年12月底前,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2)负责整治城区露天烧烤和扬尘污染以及社会噪声污染等。(3)负责督导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及道路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确保城市面貌整洁有序。

8、市水利局。(1)组织实施潮河、河、新立河引水补源工程,合理调剂河道径流,逐步恢复河流生态功能。(2)组织滨城区、开发区、沾化县对潮河流域主要河流(包括西沙河、新立河、张肖堂干渠、河和潮河)进行河道清淤和两岸绿化、美化。(3)负责督导完成截污导流工程建设任务,指导任务县(区)在本辖区主要河流(附件1中河流)河道中建设橡胶坝或溢流坝,延长河水滞留时间,充分利用河流自净功能改善水质。(4)督促各县(区)对主要河流河道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清理河道垃圾、污泥、杂草及漂浮物,切实改善脏、乱、差的状况。(5)督导河流人工湿地处理工程建设,指导各县(区)在本辖区主要河流建设1至2处人工湿地,种植芦苇、香蒲等水生植物,进行生物降解,改善水质。督导、审核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提供的建设、管理等档案资料。

9、市环保局。(1)负责迎查工作总牵头,做好与省环保厅和环保部有关迎查的沟通、联络、汇报等工作。(2)负责本方案进展情况的通报,综合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的迎查工作。(3)监督各重点河流断面、工业点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4)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杜绝工业企业超标排放。(5)负责列入《规划》中21个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的督导验收工作,确保按规划要求完成。对达不到治污要求的企业提前提出关停建议。(6)负责督导在线网络监控系列亮点工程的建设。(7)指导迎查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按规范要求建立完整档案资料。

10、市安监局:负责督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落实。成立由市主要领导牵头,市纪检、宣传、环保、财政、住建、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市流域水污染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县(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县(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是具体责任人,按照“失分严惩、加分重奖”的原则,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岗、到人。加强督查考核,查进度、找差距、明责任、抓落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工作不力、延误整体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加强对责任单位的效能监察,做到责任全覆盖、管理无漏洞、迎查无死角。对治污任务不落实、项目进展迟缓、河流水质不达标、整改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二)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切实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及时掌握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薄弱环节和重要问题靠前指挥,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加以解决,要明确专人分管,集中时间、精力靠上抓落实,真正把迎查的每一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指挥部的作用,对有关问题加强沟通协作,并搞好督促、检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协调责任部门共同做好迎查工作。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迎查提供有效资金保障。企业作为治污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治污投入;各县(区)发挥政府环境保护投资的主渠道作用,把环保作为投资重点,加大投资力度;市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对有困难的县区和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扶持和倾斜。多方面争取国家、省环保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四)深入开展环保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宣传部门领导、环保部门组织策划、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宣传工作格局。成立宣传部门牵头的迎查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环保宣传专栏,强化环保新闻宣传,大力开展环保公益宣传和企业环境文化宣传,在全市形成全方位、大规模、立体式的环境宣传态势,为核查工作营造浓厚氛围。

(五)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迎查工作取得成效。一是自2016年10月1日起,凡是在各类检查中企业排污和河流断面各累计超标2家(次)的,由分管副县(区)长向市迎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检查;凡是企业排污和河流断面各累计超标3家(次)的,由县(区)长向市迎查领导小组做出检查。二是对治污项目工程任务不落实、进展缓慢,对其督导2次未整改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县(区)长向市长办公会议做出检查。三是对市直部门承担的工程任务,未按进度实施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迎查领导小组做出检查。四是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因工作不到位,影响考核成绩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2篇: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发布日期:2001-1-1 执行日期:200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水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的防治水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和水的循环利用率,做到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三条 松花江哈尔滨江段、水源地、水库水域的最高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为:

(一)拉林河至朱顺屯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域;

(二)朱顺屯至东江桥为游泳区及娱乐景观水域;

(三)东江桥至大顶子山为一般工业用水及农灌水域;

(四)大顶子山至宏克利为渔业及农灌用水水域;

(五)西泉眼水库、拉林河水域、磨盘山水库为后备饮用水源水域。

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修建垃圾场、堆肥场、饲养场;

(四)设置油库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仓库;

(五)拆(修)船只;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七)堆置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八)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或者林药,滥施化肥;

(九)使用炸药或者毒品捕杀鱼类;

(十)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时向外溢流和渗漏;

(十一)向空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与供水无关的机动船舶;

(三)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

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迁出。

后备饮用水源水域按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

西泉眼水库的管理按照《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行桥梁、岸坡、码头等水利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抛弃失效的产品、原料、废渣、垃圾、人体骨灰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污物;

(三)在河流、水库、沟渠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冬季在道路上用盐融雪。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八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二)倾倒、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筑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天然气管道。

第三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化工、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冶炼、印染、染料、亚麻纤维、炼焦、炼油以及放射性物质或者其它有严重污染的小型企业;

(二)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或者转运站;

(三)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三条一款、第三十四条

(一)、

(二)、

(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

(三)排放含油废水的;

(四)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菌污水的;

(五)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企业氧化塘在冰封枯水期向水体排放污水的;

(七)向水体倾倒、抛弃失效的产品、原料、废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八)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污物的;

(九)在河流、水库、沟渠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一)项、第三十条一款

(一)项规定,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或者由市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项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项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修建垃圾场、堆肥场、饲养场的;

(二)设置油库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仓库的;

(三)拆(修)船只的;

(四)向水体倾倒垃圾的;

(五)堆置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的;

(六)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或者林药,滥施化肥的;

(七)使用炸药或者毒品捕杀鱼类的;

(八)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时向外溢流和渗漏的;

(九)向空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二款规定,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化验室、实验室排放废水,未加装回收装置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一款

(二)、

(三)项规定,停靠与供水无关的机动船舶的,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项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的,属于经营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二)项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或者转运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

(一)项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化工、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冶炼、印染、染料、亚麻纤维、炼焦、炼油以及放射性物质或者其它有严重污染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权限,或者由市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五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水污染机防治说课稿

《水污染及防治》说课稿

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

今天我说课的课题是:湘教版高中地理选修六《环境保护》第四章《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第一节《水污染及其防治》。课型新授课。本次说课分四个环节:说教材分析、说教法学法、说教学程序、说反馈练习。

一、说教材分析

(一)课标要求

1.根据有关资料,说出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

2.以某些环境污染事件为例,说出其形成的原因、过程及危害。

3.针对某类环境污染,说出其防治的主要措施。

(二)教材分析

本节教材以水污染概念、水污染类型、水污染危害、水污染防治为编写思路,围绕课标中环境污染与防治的内容标准编写主干知识,以活动、阅读等辅助栏目拓展水污染的有关知识,使整节教材有血有肉,枝繁叶茂,很好的达到了水污染及其防治的课标要求。

为了实现第二个课标要求——以某些环境污染事件为例,说出其形成的原因、过程及危害。教材设置了探究活动,介绍了最常见的水污染——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过程、危害,并让学生联系家乡的水体富营养化现象分析。关于水污染防治,教材从预防、治理和管理三个层面进行阐述,还设置了“常用的污水处理方法”。阅读教材,让学生对污水处理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完成第三个课标。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了解水污染概念、类型和我国水污染状况。

(2)了解水体富营养化的原因、过程及常用的污水处理方法。 (3)掌握水污染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4)认识水污染的区域差异及解决的途径。

2、过程与方法

(1)通过视频,让学生了解我国水污染的严重性。

(2)通过小组合作探究,理解水污染原因,掌握水污染的危害和防治原则。

(3)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对案例中图片、材料的分析,提高学生观察事物获取信息、分析解决问题、归纳表述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形成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的地理观念,树立因地制宜、人地和谐的可持续发展观。

(2)对学生进行保护环境教育,增强学生的护水意识,主动参与意识, (3)关心我国水污染状况,培养学生热爱家乡、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4、重点难点

重点:水污染的概念、类型;水污染的危害和防治。

1 要想学好水污染及其防治,必须要掌握水污染的概念、类型,这样才能掌握水污染的原理,掌握危害进行防治。

难点:水污染——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原因、过程及危害。

高考题中和日常生活中不断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的现象,只有掌握其形成原因、过程,明确其危害,才能在考试中取得高分,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

5、课时安排:一课时

选修两本,如果按《教师教学手册》要求是两课时,但本节主干知识条理清晰少而精干,辅助内容丰富翔实多而不乱,整节知识总体难度不大,为了节约课时现安排一课时。

二、说教法及学法

(一)教法及选择依据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以学定法”这是新课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的体现,以此为出发点,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和学生的基本状况,本节课主要采用以下教学方法:

1、学案教学法:提前预发学案,在学案上提出问题,让学生采取自学的方式先解决一部分知识与能力问题,增强学生自已解决地理问题的能力。

2、小组合作学习法:这种方式既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学习意识,又能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提高参与各种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全体学生的共同发展。

3、情境教学方法:通过创设符合教学内容要求的情境和提示新旧知识之间联系的线索,帮助学生构建当前所要学习的知识。

4、多媒体展示法:通过多媒体图片、视频,让学生身临其境的感知水污染的形成原因及危害,加强记忆,引以为戒。

(二)说学法指导

教育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学生的学,学是中心,会学是目的。托尔斯泰有句名言“未来的文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在当今的时代下,需要我们教师在教学中树立“学教并重,以学为本”的育人观,不仅是教知识,更重要的是教方法,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点能力。本节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渗透学法:

1、学会合作探究:通过小组讨论、小组活动,培养学生的互动能力,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习。是学生在探究性学习中,掌握比较、分析、综合等科学的探究方法。

2、运用图表:培养学生从各种地理图像中获取地理信息的能力。在地理学科中,图表是最重要的一中知识载体,从图表中可以获得很多地理信息。

总之通过教法选择和学法指导,让学生在体验中感悟三维目标,在活动中归纳知识,在参与中培养能力,在合作中学会学习。

三、说教学程序

1、理论依据

构建主义理论是新课程标准的重要指导理论。该理论认为,知识点学习过程并不是简单是由教师向学生传递、转移的过程,而应是在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下,在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中,完成教师对学习过程的引导,而学生运用已有知识构建生成新知识,完成对新知识的理解、掌握。

2、具体教学过程

多媒体图片、视频激疑导趣展示水污染的“触目惊心”进而引入水污染概念,给学生以强烈的直观感觉。运用PPT图片的相关阅读材料让学生小组讨论合作、教师总结归纳的形式介绍水污染的三种类型的区别,并板书列表记录各小组的得分情况,教师总结水质污染对工农业生产的影响,长期饮用受到污染的水所造成的危害。

2 为实现教学难点的突破,探究“活动”最常见的水污染——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过程、危害。继而让学生发言,联系自己生活中家乡的水体富营养化现象进行分析,进而老师利用高考题总结水体富营养化的形成条件、形成过程、危害。通过视频介绍赤潮的发生、赤潮的危害、赤潮产生的原因。达到难点的突破。转入水污染的防治。

3、设计课堂活动和课外拓展活动 (1)课外拓展一

请查找我国小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实例。 (学生讨论回答,教师总结归纳。)

(2)课外拓展二

请你为2017年“世界水日”和 “中国水周”设计一个宣传主题。 学生讨论回答,教师评价。

(3)课后成果展示

制作关于水污染的宣传展板。

(设计目的:通过展示,学生既获得成功的体验,衡量出自己实践成果的质量,又能把自己获取的信息再加工,整合为一种理念,提升为一种能力。教师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自评和互评,促进学生会评价,相互欣赏,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4)高考链接习题:

幻灯片放映两道能拔高学生能力的习题,让学生亲临感受这节内容高考出题的方式、考点等。

4、板书

(一)水污染概述 (1)概念 (2)类型 (3)危害

(二)水污染防治 (1)预防 (2)治理 (3)管理

5、练习总结

随堂练习几个难度较小的抢答题,并将答题结果计入小组得分情况。

总结本节课内容,以巩固提高。汇总小组得分,对优胜组鼓掌奖励,其余组给予鼓励。

四、说反馈练习设计

为了进一步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学案中设置了几道有梯度的常规性练习,并配有学生手中现有的学习资料,期中就有较高难度的高考真题。为进一步拓宽学生的思维能力,要求各小组分别搜集资料做一个《防治水污染人人有责》的海报,以加强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环境意识。

我的说课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评委老师!

2017年6月

第14篇: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发布)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全力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绿色发展新理念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两线三区”防治战略,持续深化“四源同治”,推进“抓节水、控污水、洁河水、净湖水、治海水、保供水、调客水、压采水”八大工程建设,努力实现全省水环境安全、水资源清洁、水生态健康。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社会参与;坚持严格执法,注重疏堵结合;坚持落实责任,注重激励考核;坚持科技创新,注重技术落地,逐步建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开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的新局面,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法治化、科学化、信息化的水安全现代化管理体系全面建成,全省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第一阶段目标:到2017年,全省海河、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42%以上和100%,海河流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较2014年下降8个百分点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

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3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

第二阶段目标:到2020年,全省海河、辽河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47%以上和100%,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较2014年下降21个百分点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优良(

一、二类)比例保持稳定不降,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5%。各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第三阶段目标:到2030年,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发展格局,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各市应于2016年底前划定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和土地开发利用,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岸线保护范围,各地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非法挤占河湖管理范围退出实施方案,2020年前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开展河湖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推进河湖岸线开发利用管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完成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竖桩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骨干、主要行洪排沥河道治导线及岸线利用规划。(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坚持空间均衡。全省七大水系干流沿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制革、造纸、焦化、化学纤维制造、石油加工、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2017年底前,各市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细化功能分区,确定本地的产业发展布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到2020年,全省开发强度控制在11.17%以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研究。把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刚性约束,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17年底前,各市完成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到2020年,各县(市、区)完成本辖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要编制和实施水资源消耗或水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染企业退出。各市于2016年底前,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出台辖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造纸、石油化工、制革、印染、食品发酵、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实施方案,明确完成时限,推动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3.严格产业环境准入。到2017年底前,根据河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流域水质目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和实施全省范围内的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明确流域、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建立新建项目审批与淘汰落后产能、污染减排相结合的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产能过剩产业实行新增产能等量替代、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放同行业倍量替代。对造纸、焦化、氮肥、石油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体不能达到目标要求或未完成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流域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4.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各市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辖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涉水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各市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制定全省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5.推进产业升级转型。各市要结合实际,推进循环发展和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围绕全省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石化、轻工、食品、纺织服装、医药等传统产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产出的“三低一高”转变,突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源头控制,严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6.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源排放。全面取缔“十小”落后企业。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排查,制定和实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硫、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实施方案,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对未按期完成取缔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涉水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全面排查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到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全省“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与清洁化改造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到2017年底前,造纸企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企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各市要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到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新建“十大”重点行业等重污染工业项目须入园进区。到2016年底前,全面摸底排查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出台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实施方案,明确园外涉水工业企业入园时间表。确因不具备入园条件需原地保留的涉水工业企业,须明确保留条件,实施尾水深度处理,实行最严格的排放标准,否则一律予以关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7.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水平。制定实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扩大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推进新建城区、扩建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污水截留、收集纳管;进一步加强城区支管、毛细管等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推进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建设,新建城区、扩建新区、新开发区建设排水管网一律实行雨污分流;加快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所有设区城市、县城于2020年底前实现雨污分流。强化县城和重点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石家庄、保定、唐山、廊坊等城市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其余各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律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有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地区,执行流域特别排放限值。合理扩大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规模,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已达90%以上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合理地规划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目前尚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28座污水处理厂,因地制宜进行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磷处理功能,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升级改造。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建设,40%的重点镇于2017年底前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要求,到2019年,全省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3月底前,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污泥临时堆存场地,逐一排查登记在册;到2016年6月底前,非法污泥堆放点全部取缔。现有污水处理厂完善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鼓励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在石家庄、保定、唐山、廊坊市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试点。到2017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40%;到2020年,各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8.推进农村农业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到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8年底前,完成1266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到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到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邢台、沧州、衡水、邯郸等浅层地下水污染地区和张家口、承德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水体功能为Ⅰ—Ⅲ类的河流、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利用现有渠道、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严禁农田退水直接排放进入地表水体。以石家庄、保定、沧州、邯郸等利用污水灌溉的区域为重点,实施灌溉水质监测,严格控制污水灌溉,严禁不达标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到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确定的灌溉面积综合治理和水量退减任务。到2019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村生活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分布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南水北调工程二级保护区内、有明确水体功能的河流两侧1000米、湖库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7372个“傍水”村庄为重点,到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傍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清洁工程。到2017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傍水”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到2020年,全省新增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2万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农工部、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三)严格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9.严控取用水总量。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规划及建设项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强化取用水定额管理。到2016年底前,修订《河北省用水定额》。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城市再生水能够满足企业需求的,一律改用再生水,取消用水指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17年底前,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安装取水计量在线监控。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0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10.遏制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在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和建设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地下水采矿许可。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于2016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到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继续在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并将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市和定州、辛集市纳入试点范围。编制全省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规划,逐步将地下水超采治理范围扩展到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到2017年,压采地下水42亿立方米左右;到2020年,压采地下水51—54亿立方米,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1.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修复试点。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地下油罐一律使用双层油罐。到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油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所有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于2016年底前全部实施封井回填。依据国家公布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2.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开展用水效率评估,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2立方米(2010年不变价),实现工业用水零增长,农业用水负增长,节水型社会初步建成。(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工业水循环使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广先进污水深度处理技术,加强高耗水企业废水再生回用。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水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制革等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省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布城镇节水产品目录,公共建筑须采用节水器具,到2017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建设生活用水计量设施,推动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到2019年,地级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用水总量控制在37亿立方米以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大力推广耐旱节水品种、耕作保墒、地膜覆盖、秸秆还田、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农作物节水抗旱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加快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在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9市粮食主产区大力推广以喷灌为主的节水灌溉工程,蔬菜、果品和经济种植区大力推广微滴灌技术,规模化农场、承包大户积极推广喷灌技术。地上水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坝上地区推广牧草、马铃薯、蔬菜的喷灌及蔬菜膜下滴灌;山丘区推广集雨工程配合微灌技术;黑龙港微咸水分布区推广咸淡混浇与管道一体化灌溉技术。到2020年,全省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发展节水灌溉工程面积0.15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75以上,农业用水总量下降到130亿立方米。(省农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13.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各地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街道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同时建设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到2017年底前,所有通车高速公路服务区须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省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微咸水、海水利用。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微咸水、海水淡化开发利用。鼓励发展海水直接利用技术,扩大沿海地区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在秦皇岛、唐山、沧州等沿海城市,加快发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等,推进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到2017年,全省海水淡化能力达到88万吨/日,2020年达到120万吨/日。到2020年,全省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17.6亿立方米,微咸水、淡化海水年利用量分别达到3.6亿立方米、2亿立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14.实施外引内联工程。调引长江水。完成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建设,建成邢清、石津、保沧、廊涿4条大型输水干渠和各市水厂以上输水管道2056公里,建成90座以上水厂及配水管网。到2016年底前,剩余水厂及配水管网全部建成,受水区全部实现水源切换。加快沧州渤海新区、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三河市、宁晋盐化工园区等南水北调延伸供水工程建设。在配套工程沿线规划建设一批重大调蓄工程。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二期工程前期工作,力争东线二期工程早日开工建设。(省南水北调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调引黄河水。推进引黄入冀补淀工程,于2017年底前建成通水,新增引黄水量6.2亿立方米,为白洋淀补充生态补水,保障沿线农业灌溉用水。改造提升位山引黄干渠工程,沿线市县政府要抓紧编制配套工程建设规划,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李家岸、小开河等引黄工程,谋划建设清河、河间、肃宁等24座平原调蓄工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调办参与)

以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和水环境修复为主线,以河湖水系连通、重要枢纽工程建设和水质改善为重点,推进主要河流水网工程建设。海河南系以南水北调工程和引黄工程建设为重点,恢复、维系、增强河湖水系连通性,排蓄结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加快海河北系、滦河及坝上地区水库枢纽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谋划跨流域调水工程。到2017年,初步建成全省骨干水网;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水网体系。(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15.强化河湖水量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按照“一河(湖)一量”原则科学调度水资源,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到2016年底前,以重要控制断面(点位)为关键节点,在开发利用率较高和污染严重的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等水系,分地区、分类型、分功能制定基于水质保障和生态保护需求的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标准;制定实施全省水资源配置方案,对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本地水资源与调入水资源、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四)保护饮用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16.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到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到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不得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17.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到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重点在岗南、西大洋、桃林口、石河、洋河、岳城、大浪淀等15个水库及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滹沱河、羊角铺、一亩泉、腰站堡等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到2017年底前,对全省15个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到2019年底前,对全省72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18.强化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因地制宜建设供水设施,供水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要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相协调。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自2016年起,各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县级城市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19.做好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自2016年起,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基础调查与评估,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实行“一源一案”,对每个风险源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编制风险应急方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到2018年底前,在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等15个重点地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和环境风险防控工程。推广供水水厂应急净化技术,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设施建设,实现不同类型多水源联网供水,增强城乡供水水源保障能力。加强备用水源或满足7天供水需求的应急水源建设。到2020年,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城市须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全省城镇集中供水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0.保证农村饮水安全。推进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综合防治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安排专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管护,鼓励开展“自建、自省、自用、自管”。采用耕地置换或实物补偿方式,合理补偿受水源地保护及保护区影响的行政村或村户。(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推进农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对分散式供水进行提升改造,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高氟、高盐和受到污染的农村,建设饮用水水源切换工程。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实现供水设施共建共享。(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自2017年起,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净化及消毒、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通过水源替代、净化处理等方式,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水质改善问题,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五)保护良好水体,促进河湖水质持续改善。

21.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生态空间,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2020年底前对被侵占的水源涵养生态空间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库网箱养殖,加快淘汰其他河湖投饵性网箱养殖,推进退养还河还湖。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维护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移保护,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到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河北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林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2.加强山前湖库和山区河流良好水体保护。到2017年底前,针对我省水质较好的岗南、黄壁庄、桃林口、岳城、西大洋、王快、陡河、潘家口、大黑汀等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完善流域生态系统与水质持续改善机制,编制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到2020年,水质较好的湖库水质明显改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实施重点湖库上游生态修复工程。到2020年底前,对岗南、黄壁庄、桃林口、洋河、石河、陡河、上关、般若院、西大洋、王快、朱庄、东武仕、四里岩、沙洺、口上、车谷、大洺远等承担城市供水功能的17座湖库和位于北京上游、生态较为脆弱的友谊、壶流河、西洋河、太平庄、云州、石头城、黄盖淖和大青沟等8座湖库的库区土质陡坡、土坎等易坍塌部位采用工程措施加以防护,在主要河道的入库口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在湖库上游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矿山整治等流域治理措施,保障森林覆盖率不降低。(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大力推进退耕还林与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对坝上地区严重沙化耕地和太行山、燕山25度以上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在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等8个市的55个县(市)及官厅水库上游,实施坡改梯、营造水土保持林,发展经果林、封禁治理、新建谷坊坝,到2017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00平方公里。(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23.强化冬奥会场地及相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冬奥会雪上项目比赛场地及洋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明确冬奥会场地及洋河流域的水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核定官厅水库水源地保护对流域生态功能要求。编制永定河洋河段、清水河崇礼段、崇礼奥运场地水污染综合治理与保护方案。制定实施官厅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洋河流域引调水、补水、蓄水、河道生态治理、山洪沟治理、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重要淖泊退耕还湿等工程,建立基于实现流域生态功能要求的流域目标管理平台,建立水源地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与水源地保护相协调的生态补偿。到2019年,官厅水库上游八号桥国控断面应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并达到洋河冀京缓冲区水功能要求,流域上游森林覆盖率达到36.5%,崇礼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奥运场馆、奥运村污水实现全处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24.推进滦河流域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持续实施滦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着重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以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为重点,规划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编制并落实实施方案。在滦河上游闪电河、伊逊河、武烈河、兴洲河、柳河、老牛河、瀑河等重大支流以及潘大水库和淋河、黎河、沙河等于桥水库流域河流,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与配置、水土环境污染治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综合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到2017年,柳河大杖子

(二)稳定达到Ⅱ类标准,瀑河大桑园、滦河大杖子

(一)、黎河黎河桥、伊逊河李台、武烈河雹神庙稳定达到Ⅲ类标准。(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5.实施白洋淀、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全面取缔淀内网箱养殖,合理控制旅游开发强度,严格落实红线保护制度,推进淀区移民搬迁,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按系统治理原则,编制并实施白洋淀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专项方案。落实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通过实施“调水”“控源”“净淀”“清河”“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强化白洋淀生态功能。自2017年起,对府河、孝义河、漕河、白沟引河等入淀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17年,淀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到2018年,入淀河流全部达到或优于考核水质,淀内一半以上水域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到2020年,淀内水质稳定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参与)

实施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实施衡水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重点实施湖区治理、除涝河道治理、周边河道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截污、中干渠引水线路、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重点项目。到2017年,基本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天然湖滨带/湖堤比例达到80%,湖区农村生活垃圾和临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到2020年,湖库污染源得到根治,主要水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六)保护海洋环境,恢复近岸海域生态功能。

26.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南排河、宣惠河、饮马河、石碑河、廖家洼河等直接入海河流及河口海湾污染。排查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到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禁止在二类环境功能区新设排污口,水质超标海域禁止新设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口。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全省入海河流基本消灭劣Ⅴ类水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和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使用冰鲜杂鱼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自2015年起,全省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15万公顷以内。(省农业厅牵头,省海洋局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到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27.深入开展北戴河及相邻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制定实施北戴河地区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与功能提升规划,在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实施陆源入海污染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岸滩修复、沿海防护林建设、水生态修复与治理等工程。建立北戴河及相邻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到2016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陆海统筹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环境保护监管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到海洋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和管理体系。到2017年,北戴河及相邻地区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70%,重点监控湖库的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海水浴场水质主要监测指标稳定保持在一类标准。到2020年,所有入海河流达到或优于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海洋局、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28.开展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严格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调查岸线资源状况、评估重点河口海湾生态安全。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执行重点海域围填海管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省海洋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探索建立自然岸线和海岸线开发占用生态补偿及赔偿制度,分级分类制定补偿标准,实施等量或超量补偿。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典型受损海洋景观得到基本恢复,退养还滩(海)面积14平方公里,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20%(不包括海岛沿岸),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省海洋局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29.提升船舶港口治污水平。治理船舶污染。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分类分级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标准,自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0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限期予以淘汰。对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严禁冲滩拆解。(河北海事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提升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善和实施黄骅港、秦皇岛港、唐山港及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实施唐山港京唐港区国家绿色循环低碳港口示范工程,带动秦皇岛港、唐山港曹妃甸港区、黄骅港建设绿色港口。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河北海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七)开展治理攻坚,改善污染严重河流水质。

30.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海河流域综合整治。从流域层面出发,科学诊断流域突出环境问题,编制并落实河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治理目标和主要任务,通过进行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实施流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落实污染源负荷削减措施,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和滨岸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推行水资源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技术,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海河流域污染防治综合工程体系,实现地表水、地下水统筹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一规划、联合治污。到2020年,海河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31.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明确水域纳污能力分年度控制目标。自2016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功能达标状况评估。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2016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管理数据库更新,制定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加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截留纳管建设,逐步减少直接入河排污口;在全省59个重污染控制单元的水域不得新增排污口。(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32.全面整治不达标重污染河流。加大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所在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逐一落实到河流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各市于2016年6月底前将辖区河流水质达标方案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各市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到2020年,全省63条劣Ⅴ类水质河流基本恢复使用功能。逾期未达标的,实施预警和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流域限批等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33.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活水循环、清水补给,水质净化、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大力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各市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制定辖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自2016年起,每季度报送工作进展。各地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于2016年3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自2016年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到2017年底前,石家庄市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全省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八)提升监控能力,切实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34.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响应系统及机制。推进“互联网+环保”,建设“智慧环保”。实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河流和重点湖库以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基础信息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立体监测系统建设,形成流域源控响应数据库。集成数据可视化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开发污染源与断面水质实时响应的综合水环境决策和水质预警信息化响应平台,实现污染物排放管理分析系统和断面达标管理评估系统关键数据分析和综合决策动态发布。到2020年,实现覆盖全省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及应急预警响应系统,实现水资源环境信息动态化、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管理及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综合利用航空摄影测量、GPS等技术手段,对生态环境治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重点河湖和近岸海域限养区设置、重点水域污染漂浮物和扩散区域等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35.统筹建设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完善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洋等部门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统一的环境监测网。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到2017年底前,对具备建站条件的饮用水水源地、国省控河流断面、跨市河流断面、入海河流控制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站,实现水质实时监控;到2019年,完成全省具备建站条件的跨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并实现省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省规范统

一、天地一体、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36.加强环境网格化协同监管。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跨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定期协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到2016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完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自2016年起,各市县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现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到2017年,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和宣传教育等能力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开展环境监管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于2018年底前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全面推进河长制。建立入河排污口、河段、重点监控断面全覆盖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段)长制”管理体系。河(段)长由河流(段)所属行政区域政府主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现状调查、制定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建立河道保护管理机制、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做好督促检查,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目标任务。河(段)长名单及职责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37.提高环境风险应急和防控能力。定期评估沿河(湖、库、海)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到2017年底前,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或替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参与)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在水源地、跨行政区域等敏感水域建设应急防控工程,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提升地表水污染、重大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构建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及物资共享机制,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能力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38.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逐一排查企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数据质控或远程执法抽查系统,并与环境保护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联网;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重点监控企业及所有污水直排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利用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排查重点污染企业排污管道,防止偷漏排。(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所有排污单位要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或超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依法限产限排或责令停产整治,并及时通报超标排污企业的名单、超标排污时间等信息,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单位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查封、扣押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按照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要求,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矿井、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参与)

(九)完善政策标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39.建立健全地方法规。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法以及国家和省水环境管理相关要求,加快修订《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制定《河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北省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理规定》《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和《河北省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工程补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管体系。(省法制办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40.制定和实施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分流域制定子牙河、黑龙港运东、大清河水系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起执行。自2018年起,其他流域内所有废水直排环境企业一律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没有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水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一律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行业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中相应控制因子宽松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41.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污染物统计调查范围。落实国家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42.落实排水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纳入范围的排水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水行为。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要按照要求申请排水许可证,将符合标准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禁止无证排水或不按许可规定排水。加强日常监管,杜绝超标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实行达标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到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纳入发证范围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构建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十)突出市场主体,拓宽投资融资渠道。

43.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国家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现有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适时在涉水重点行业开征排污权使用费,其他行业逐步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继续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管理体系,建立排污权储备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省市两级交易管理平台建设。完善排污权出让收入的收缴与管理,优化出让收入使用与支出。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制定排污权交易网络竞价程序和规范,逐步实现网上交易。开展环保金融创新,推动排污权质押贷款和租赁,拓展绿色信贷载体。(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参与)

44.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推进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高耗水项目按特种行业水价执行。特种行业价格按城市供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5—10倍制定。扩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实施范围,将实行差别水价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装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推行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自2016年起逐步开展建制镇阶梯水价改革试点;到2020年底前,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费按“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征收标准;稳步提高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在污水处理收费中,明确所包含的污泥处理费用,为市场化建设和运营污泥处理设施提供政策依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污泥处置领域,实现污泥处置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区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到2017年底前,制定、修订我省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石家庄海关等部门参与)

45.落实完善信贷政策。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自2016年起,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行“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制度,严格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于达到“绿牌”“蓝牌”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项目立项、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支持;对因超标、超总量等原因实施“黄牌”警示的企业,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严格贷款条件;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列入环保违法“黑名单”,一律停业、关闭。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参与)

46.完善补偿赔偿机制。深化流域生态补偿。按照流域水质控制任务,完善全省河流跨界断面流域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水量双控制的上下游奖励和惩罚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推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征收、租用政策。鼓励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跨界水环境保护责任协议,采用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进行跨界补偿。配合国家积极探索建立滦河水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永定河、潮白河等京冀、津冀跨界水环境补偿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等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近3年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及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实施责任保险。加大对未承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省金融办牵头,河北保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47.多元化筹集治理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对等的原则,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敏感地区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领域。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优先支持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项目。(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寻求和推进环保国际合作,努力争取国际援助项目和贷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参与)

(十一)强化技术攻关,提高科技产业支撑水平。

48.强化环境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水环境研究平台建设。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技术优势,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水环境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以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课题研究为载体,整合全省科技资源,提升我省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水平;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完善水环境科技研发体系,提升全省水环境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北方草型湖、湿地富营养化控制研究基地及非常规补给河流生态修复研究基地,集成创新湖(库)富营养化控制和河流生态修复成套整装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水环境科研队伍建设。以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等课题研究为载体,整合全省科技资源,提升我省湖(库)富营养化控制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研究水平。发挥省科技计划引导作用,支持研发水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到202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水环境科技研究体系和创新体系,全省环境科技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49.研发引进水环境关键技术。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加强优先控制单元及重点控制区域节水减污技术推广与研发。研究开发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技术和节水型生产工艺;开发灌溉节水、旱作节水与生物节水综合配套技术,突破精量灌溉技术、智能化农业用水管理技术;研发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技术。引进资金投入少、治理效果好、运营维护成本低的治理技术与设备。(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典型行业污染负荷削减关键技术研究。以冶金、制药、皮革、化工及印染等行业为重点,突破高浓度有机废水净化处理、回收和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技术,开发适用于我省北方寒冷地区的小型、分散式水处理技术及专用设备。(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开展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加强农业及城市面源对河流湖库的水质贡献程度与特征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研究,重点开发农业及城市面源污染控制技术,开展典型流域农业及城市面源污染负荷核定。(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研发流域、湖库整装成套生态修复技术。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突破污染严重河流综合治理技术;建立非常规水源补给的流域污染物控制与水质改善技术体系;研发适用于河流水质改善的生态修复技术;开发富营养化水体面源、内源、外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及总氮控制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研发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技术。开发近海海域生态与环境保护、修复及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高精度海洋动态环境数值预报技术。开展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干流及河口污染物通量与陆源控制区划研究;开发海水淡化和海洋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发沿海湿地生态恢复和滨海生态屏障构建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海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50.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服务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我省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制定符合省情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利用水治理巨大市场需求,带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加大节水减污技术推广与研发力度,推进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成套处理设备等水处理设备产业化进程。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鼓励骨干企业牵头建立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联盟,优先安排其承担省节能环保产业与资源环境技术研究应用重大专项项目。鼓励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园区把节能环保产业作为主导产业来培育,实施建链、补链、延链、增链项目,构建完善的节能环保产业链条,带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到2020年底前,力争建设若干个在全国有影响的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运营维护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以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河道治理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运行、资源环境评估、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分析、环境保护成果推广等方面公共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成立由省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海洋局)、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和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并开展考核,指导、协调各地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统一部署全省联防联控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目标任务的督导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研判、会商和协调处置,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成立由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农业、海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水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提高科学施策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各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控制目标,于2016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强化督导与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与)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和分工,于2016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落实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的实施方案并抓好实施,实施方案报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牵头)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节水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中央驻冀和省属企业要以身作则,相互监督治污成效,共同承担治污责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大力推进企业节水减污对标活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相关行业协会参与)

(二)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定期督促检查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终身追究。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有关部门参与)

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事故,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相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涉水建设项目限批。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全民参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水质目标达标情况等因素,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率,以及全省水质不达标水体名单。对环境质量差的市县,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参与)

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2016年起,所有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范围的企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立环保信息显示屏,向社会全面公布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发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环境保护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鼓励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过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参与)

第15篇:项目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审 核: 邓中海

编 制: 余义华

建 设 单 位: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监 理 单 位: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贡山丙中

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2016年5月18日

贡山丙中洛至吉瓦图公路改建工程驻地办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的防治管理,确保项目污水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以保护水资源,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管理范围内水污染的防治管理。 第三条:安全环保科为水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购置或建造有关水污染防护设施,处理周围居民对水污染的投诉。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应按当地环保部门确定的污水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当地环境监测站对污水进行定期检测。

第五条: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在生产生活中,爱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第六条:禁止将化学品、有毒有害液(渣)、酸液、碱液及清洗装贮过这些污染物的车辆和和容器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水体。各

- 1 池。污水经隔油池后进入沉淀池净化后处理。

5、生活污水排放汇入市政污水管网且污水排放检测合格的,可不建造沉淀池;其它均应设置沉淀池或其它水净化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方可排出。

6、沉淀池和隔油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清淘。第十二条:搅拌机污水排放控制

1、对一般砌筑工程使用小型砼搅拌机,如其摆放位置不临水源、地下水、田地的,可不设置沉淀池。但应挖出一个沉积口,避免污染雨水。

2、对预制场、拌合场、砼拌合站进行搅拌作业的,必须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污水应排入沉淀池内,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回收用作洒水降尘。对预制场、拌合场地应作硬化处理。

第十三条:桩基工程污水的排放控制

对桩基钻孔清理出的淤泥、污水应作沉淀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乙炔发生罐污水排放控制

施工现场因气焊作业使用乙炔发生罐产生的污水严禁随地倾倒,要求用专用容器集中存放,倒入沉淀池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油料库的防渗漏控制

油料库内严禁放置其他物资,库房地面要做防渗透的特殊处理(如作土地硬化),库房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防止油料的中跑、冒、滴、漏,以免污染水体和土地。

- 3

第16篇:桦南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桦南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市政府《佳木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佳政发[2016]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国、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节水优先、两手发力、水陆统筹、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我县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体制、新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杜绝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增加幅度,主要流域和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全县七虎力河、八虎力河、倭肯河、来财河等主要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0%(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超标因素);基本消除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全县湖泊水库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0%以上;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县水体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初步得到遏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制。

三、主要任务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国土局、发改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促进污染源头减量,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

- 2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桦南县污水处理厂2016年底前排水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房地产管理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对处置后污泥定期进行监测,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处置污泥不达标的,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县辖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重点推进桦南县污泥处置项目2016年建成投运,所有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对堆放点表层受污染土壤一并进行清除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4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5%。加大农用残膜清理回收与资源化利用力度,加强废弃农药包装物监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市监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增加地表水源工程建设,逐步替代地下水开采,实现地下水的采补平衡。开展粮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稳步增加特色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实现特色种植与谷物协调发展。2018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灌溉退地减水综合治理的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任务。〔县农业局、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粪便处理,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5%以上。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对农村分散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

- 6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5.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项目引进落地上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高效节水的现代农业、低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的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产业规划布局,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新上需核准的重特大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将环评作为核准审批前置条件,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县发改局、工信局牵头,县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安监局、政府旅游办、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指南》,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促进中心城区环境优化。〔县工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各

- 8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底前,县城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2020年起工业生产、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行业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7.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全县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

- 10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雨水利用设施。〔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水务局、市监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县水务局、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9.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每季度发布全县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报告,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审批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入河库排污总量。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活动。〔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加强河库水量调度管理。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严格限制在主要流

- 12照省、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1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安排,定期评估沿河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依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企业依法实施许可审批,谋划化工园区建设,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产业链,优化园区内的企业布局,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区入园。积极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的提升改造,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可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卫计局、安监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开展突发应急事件预案修编试点,各乡(镇)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

- 142017年底前完成警示标志设立和围栏建设,落实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积极推进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按照“一源一策”要求,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城管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2016年起,县级水源地水质半年一测,2017年起乡镇饮用水源地开始日常监测。〔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县水务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加强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支持县城及重点镇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新建改造供水管网和新增供水能力任务,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7%和水质双达标。〔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局、水务局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 16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开展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2017年底完成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规模化发展。完成省下达的水产健康示范场区建设任务。〔县水产总站负责,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16.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17.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引入源水、沿岸绿化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应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

- 18对接活动,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先进技术。〔科技办牵头,县发改局、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畜牧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20.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根据国家和省级制定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做好项目招投标核准和监管工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科技办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科技办等参与)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1.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定额、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

- 2023.建立激励机制

推进企业节水。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县发改局牵头,工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加强信贷政策引导。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县工信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加大对松花江流域治污和生态建设资金支持。(县财政局、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水务局等参与)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4.加强制度建设

健全制度。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

- 22查处、移送情况。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信局、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各级地方政府要编制年度综合督查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住建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26.提升监管水平

健全跨部门、区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流域上下游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县环保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水务局、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划,健全全县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县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务、国土、建设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

- 24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县环保局负责,县直各相关单位参与)

29.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环保局牵头,县教体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地方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督办和行政监察,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乡(镇)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工作〕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建立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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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参照省、市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各乡(镇)、各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乡(镇)府及县直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乡(镇)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县监察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六)加强督查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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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解读

水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健康、关系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这些年来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严重。瞄准当前影响水安全的种种问题,“水十条”出台恰逢其时。国务院正式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条35项具体措施,把政府、企业、公众攥成一个拳头,向水污染宣战。业内人士认为,“水十条”各项任务措施可实施、可考核、可追责,必将推动绿水青山的梦想成为现实。 解读:

10个关键字,读懂水十条

记者梳理出“水十条”十大关键词,并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常纪文、副研究员张亮,中国水科院水资源所所长王建华、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等专家,帮您速解“水十条”。

调阶梯水价倒逼节水

【条文】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解读】按通常使用的水费支出占比收入比这个指标衡量,我国城市普遍在0.5%至1%之间,而发达国家的比例约占1%至1.5%。必须加快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通过价格杠杆的手段,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倒逼节约用水。具体来说,要在不影响民生的情况下,逐步拉开一二三档水价的差距。

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条文】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严控地下水超采。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解读】新时期治水思路中首先就是“节水优先”。“水十条”特别对地下水超采进行部署。今后落实节约用水,应该在完善市场价格杠杆、完善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加强公众水情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大力度。

关 十小企业全部取缔

【条文】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解读】“水十条”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问题看得透,症结把握得准。随着新环保法、“大气十条”“水十条”的实施,地方和企业会发现污染环境的成本越来越高。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就会被重罚,甚至被取缔。

除 清除垃圾河黑臭河

【条文】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解读】水体黑臭,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水十条”就是要解决污水直排等瓶颈问题,并要求地方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与治理进程。

保 水源到水龙头无忧

【条文】定期公布饮水安全状况,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对江河源头等水质较好的水体保护;重点整治长江口、珠江口、渤海湾、杭州湾等河口海湾污染。

【解读】“水十条”聚焦千家万户的水龙头,强调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将7大重点流域、9个重点河口海湾、3个重点区域、36个重点城市作为重中之重,以硬措施落实硬任务,势必将使人民群众看得见、享受得到水污染防治取得的实效。

奖 以奖促治找领跑者

【条文】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解读】对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的应奖励,并且应该通过个人和单位树立“标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促进水污染的治理。

治 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条文】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臵换。

【解读】在污染严峻的局面下,就得用“重典”。用最“强悍”的制度和机制,实现整治水污染的目标。十大重点行业的整治,表面看是治标,实际更是治本,是生态建设淘汰落后、污染产能,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禁 禁养区内无养殖场

【条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解读】化肥、农药长期不合理且过量使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和农田残膜等农业废弃物不合理处臵,造成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农业成为我国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

责 因水可能被摘乌纱

【条文】国务院与各省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解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离任的也会终身追责。

晒 最差企业城市亮牌

【条文】加大执法力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解读】少数地方为了经济发展考虑,环保履责不到位。“水十条”要求定期公布环保“红黄牌”企业名单,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经验:

臭水变清河 国外怎么做

在国际上,英、德、法、韩等国家随着工业化发展也经历过河道黑臭、水体污染的治理改善过程。环保部专家介绍了这些国家的治水经验。

英国泰晤士河

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兴起,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泰晤士河,1858年伦敦发生“大恶臭”事件,英国政府开始治理河流污染。

泰晤士河的治理措施一是通过立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定企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未经许可不得排污;二是修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三是从分散管理到综合管理,自1955年起逐步实施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综合管理;四是加大新技术的研究与利用;五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

经过治理,泰晤士河水质逐步改善,20世纪70年代重新出现鱼类并逐年增加。目前完全恢复到了工业化前的状态。

韩国首尔清溪川

20世纪40年代,大量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入河道,清溪川生态功能基本丧失。

21世纪初,韩国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和水质恢复,主要采取了三方面措施:一是疏浚清淤,总投资3900亿韩元的“清溪川复原工程”还原了河流自然面貌;二是全面截污,将两岸污水送入处理厂统一处理;三是保持水量,让河流保持40厘米水深。

现在,清溪川成为重要的生态景观,除生化需氧量和总氮两项指标外,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韩国地表水一级标准。

德国埃姆舍河

埃姆舍河是莱茵河的一条支流。19世纪下半叶起,鲁尔工业区的大量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直排入河,使其成为欧洲最脏的河流之一。

德国采取雨污分流改造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电梯”、绿色堤岸、河道治理等措施修复河道,同时为了统筹管理水环境和水资源,于1899年成立了德国第一个流域管理机构。

埃姆舍河治理工程预算为45亿欧元,目前已实施了部分工程,预计还需几十年时间才能完工。目前,流经多特蒙德市的区域已恢复自然状态。

第18篇:通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通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有针对性地重点实施分区域、分行业、分年度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强化政府市场协同,全面依法推进,严格落实责任,坚持全民参与,构建和完善“政府统领、市场驱动、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面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双城同创”的美丽通辽。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污染

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基本治理,工业及生活实现控源减污,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流域地表水水质考核:以2014年为基准年,西辽河流域(二道河子国控断面)2014年水质现状为Ⅳ类,嫩江流域(霍林河)2014年水质现状为Ⅲ类,到2020年,我市境内嫩江流域水质目标为Ⅲ类、西辽河流域水质目标为Ⅳ类。全市(各旗县市区)两大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59.6%以上。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以2013年为基准年,科尔沁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3年水质现状为Ⅳ类,到2020年,两个水源地水质类别(要求)不退化(Ⅳ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10个)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1.3%左右。城市和各旗县中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0%。

到2030年,全市两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各旗县中心城镇建

2 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和各旗县中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左右。(具体指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通辽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所调整)。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工业园区及企业水污染物排放

一是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按照自治区总体部署,全面排查我市境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实施整治“十大”重点行业专项。针对我市境内的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制定专项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实施清洁化改造,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等。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是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重点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专项行动,集聚区内

3 各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工业园区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不能回用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工业集聚区一律不得新建晾晒池、蒸发塘,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制定整改计划,开展清理整顿。新建、扩建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启动本地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排查,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100%。

(二)强化城镇生活水污染治理

一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各旗县市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敏感区域(靠近河流、水库、水源地等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二是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市各旗县市区及重点镇都应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城市建成区要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与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

4 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城镇力争实现截污纳管全覆盖。积极推进工厂、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及行政办公区等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市各旗县市区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各旗县城镇新区建设均应实行雨污分流。

三是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任务,城市建成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8年底前应达到95%。

四是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2017年底前,做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完成整治目标的70%;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五是促进再生水利用。随着城市快速发展,以充分考虑本地区缺水为重点,努力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要优先使用再生水。从2018年起,城市建成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

5 安装建筑再生水设施。鼓励并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将现有的雨污排水系统升级改造成再生水设施。到2020年,实现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六是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到2017年,争取创建成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到2018年,建立节水财政补贴机制;到2020年,我市应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三)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力度

一是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规定,组织编制市及各旗县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

6 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在此基础上,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养殖粪便还田率达到65%。病死畜禽处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落实管理。

二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照《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发〔20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力争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确保农业灌溉用水量保持在25亿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确保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主要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覆盖率达到30%以上,

7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式和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农业资源环境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农业生态文明程度明显提升。

三是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低山丘陵缺水区域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四是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四)实施最严格的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一是强化地下水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具体规定,市及各旗县市区组织开展地下水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本地区地下水规划、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自治区地下水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科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

8 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我市于2017年底前制定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方案,并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并划分水源保护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旗县市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城市建成区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2018年起,旗县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建立饮用水卫生、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严控地下水超采。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2017年编制完成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在地面沉降、地裂缝、

9 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浅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管理,新增机井和自备水井全面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二是加强河湖水库及湿地系统保护,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15〕37号)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具体规定,明确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条件,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组织实施嫩江、西辽河两个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20年,实现流域水质进一步改善。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我市境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湖、水库的良好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水体水质保持稳定。

加强湿地等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

10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017年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制定并实施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严格控制水库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水库、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风险,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三是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从控制总量、节约用水、提高效率方面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保护。

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0.95亿立方米以内。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除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外,对于新增工业用水使用地下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旗县市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改、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11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起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旗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内容。2016年底前,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工业循环用水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全市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全市范围内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一是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水质改善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

12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严格环境准入,各地要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完成市及旗县市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二是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应符合本地区主体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一是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旗县级及以上城市于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

13会资本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二是促进多元融资。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三是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

4(三)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

一是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二是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大力发展我市环保产业,加强与技术先进地区交流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监测。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一是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旗县,由市及旗县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从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15二是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三是严格环境风险控制,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定期评估化工等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四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要求,完成我市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开展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按照自治区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

16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从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是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三是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按国家及自治区总体部署,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

17环境监管力量。从2016年起,市及各旗县市区要形成细化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

五、明确落实责任

(一)强化旗县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旗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分年度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编制工作方案、年度方案及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各旗县在编制方案时,要严格按自治区和市里的部署,逐项梳理自治区《实施意见》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水环境保护状况实际,调查水质状况,摸清目标差距,排查任务措施,以2014年为基准年,分水系调查饮用水、地表水、城市水体、地下水等水体的水质现状,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建立区域内未达标水体清单,排查“十小”企业、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等任务指标的底数,尽快制定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和明确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同级相关部门、下级政府、排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治污责任。考虑与2016年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工作的衔接,各旗县市区在制定上报工作方案的同时,要将2016年度实施方

18案一并上报。2017年起,逐年将年度方案按程序于前一年年底上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旗县还要制定达标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市及旗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市重点工作、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

市直相关部门要对照《实施意见》及工作任务分解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对接,研究制订和实施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年度,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务于2015年底前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同时,要加强工作方案编制过程中的本级相关部门衔接,环保部门发挥好统筹集成作用。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9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通辽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为依据,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旗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分别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当地旗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相关旗县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追究责任。

(五)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按照《工作方案》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

20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

二是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三是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附件:1.通辽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年度汇总表(2015-2020年)

2.通辽市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汇总表(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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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宣传防治水污染广告语

宣传防治水污染广告语

“防治水污染,从我做起”

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保护母亲河,就是保护生命之泉。

保护海洋环境,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

别让眼泪成为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 环保做不好,生命就难保.环境卫生的洁净,有您的一份文明.

既要金山银山 更要青山绿水

青山清我目、流水静我耳 水——人类生命之源

第20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粤水十条》),深入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级以上城市、顺德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全省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1.7%,劣Ⅴ类比例控制在8.5%以内,各地级以上城市水质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60%以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6%以内;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近岸海域水质保护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各地级以上市要继续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对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的“十小”生产项目开展后督察,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制定实施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继续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排查、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联产业﹝2017﹞30号)开展落后产能退出工作,1月底前将上年工作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备案。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对环保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7年底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和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发布,按照《广东省船舶与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粤交港〔2017〕46号)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17年6月底前,沿海各市完成本行政区域排污口摸底排查工作,制定非法或不合理排污口清理工作方案(含排污口名单),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含总氮指标);研究制定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指南。加强沿海地级以上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对于工业固定污染源,2017年底前,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提出各类污染源减排重点工程清单,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该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2017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完成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改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的保护区清理工作,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物毒性预警试点建设;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编制修订完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抓紧实施水源至水龙头水质全过程监管,各地级以上城市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厂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珠江口污染。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沿海地级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节约保护水资源,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三)强化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按要求编制未达标水体的达标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自2017年7月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对水质未按期达标区域要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流域要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整治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分别实施“一河一策”;珠三角区域和“六河”流域内各城镇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60%以上。加强良好水体保护,2017年底前,完成东江及新丰江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南水水库、公平水库等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开展本地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2017年底前,在东江、韩江等流域进行试点,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

(四)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珠三角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推进污泥及垃圾无害化处置,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基础上,制定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计划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因地制宜、分批推进,加快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敏感区域和跨界重污染流域内行政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制定练江、茅洲河、小东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按照国家的部署,完成入海排污口调查,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或将其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管网。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7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照国家要求,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跨县(市、区)河流及跨流域供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2017年底前,在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部门联动共同抓,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协调、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流域内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联防联治,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严格实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以目标倒排工作任务,细化年度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要明确工作分工,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水环境整治中的职能作用,分工协作,联合治污。要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适当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投融资模式,确保整治资金落实到位。

(三)实施“挂图作战”。各地要积极采用“无人机”、“无人船”等先进设备和技术,对本行政区域内沿河排污口分布和排污情况进行摸查,绘制干流和主要支流沿河排污口分布图。围绕《水十条》、《粤水十条》和《责任书》明确的目标、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建立一个库、挂好三张图”,实行一张图干到底,增强工作的直观性和高效性。

(四)加强工作调度。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信息调度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要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环境保护厅。进展报告要重点针对省下达的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量化工作进展及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12月底前将本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函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向环境保护部、每季度向省政府综合上报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并联合省有关部门对重点工作进行督办,组织现场检查,督促落实。

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汇报
《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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