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交警接处警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9: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警接处警规范

一、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市、县)指挥中心或××(市、县公安局××科、所、队),我是ХХ号接警员或ХХХ,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二、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一)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

(二)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

(三)处警指令的内容;

(四)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

(五)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

(六)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

三、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

四、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

六、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

七、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八、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

九、交通警察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现场处置结束后,应当再次报告。

十、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

十一、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

十二、具有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交通警察并协调相关单位救援人员开展现场救援,组织、指挥交通警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具有本规范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十三、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十四、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对现场拍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通知施救车辆。

十五、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记录,并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由当事人签名。

十六、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十七、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十八、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白天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外或者路口处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指挥过往车辆、人员绕行,必要时可以封闭道路。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发光或反光锥筒,延长警示距离。

高速公路应当停放警车示警,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二百米外,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百米至一千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绕行提示标志以及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提醒其他车辆绕行。 十

九、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记录受伤人员的位置。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十、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

二十一、肇事车辆已逃逸且已初步确定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协查通报,请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缉。

二十二、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的24小时内作出指定。管辖权确定之前,最先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不得中止或拖延对该事故的组织施救、现场处置及处理工作;管辖权确定后,移交案件有关材料,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处理。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

110接处警规范

110接处警规范

济宁110接处警规范

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

安全室接处警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 (试行)

110接处警操作规范“七字歌”

接处警检讨书

接处警心得体会

交警规范执法的心得体会

交警接处警规范
《交警接处警规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