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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组矿井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2: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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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兼并重组矿井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公司对兼并重组矿井(以下简称“煤矿公司”)实行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煤矿公司三级安全管理模式。

第二章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对区域公司、煤矿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等。

第三条 下达年度安全目标和矿井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每季度对区域公司进行一次安全绩效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达标抽验。

第四条 监督、检查区域公司,督查煤矿公司对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夜查大队重点对四点班和夜班进行抽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考核区域公司“三评价一评定”的开展与隐患闭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参与上级组织的事故抢险、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调查、分析煤矿公司瓦斯超限3.0%以上的事故及其它重大非伤亡事故。

第七条 督查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和区域公司、煤矿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 负责请示、协调需要由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设计审批、验收、证照办理等有关问题。

第三章 区域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贯彻落实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各项方针政

1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理念、模式灌输到所管煤矿公司。负责所属煤矿公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所属煤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制定本公司所属煤矿公司的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并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 制订下达煤矿公司质量标准化计划和考核奖惩办法,强力推行煤矿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每季度组织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防治瓦斯和防治水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二次安全办公会议、一次瓦斯治理和防治水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 建立区域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包矿制度,包矿领导每月对所包煤矿公司至少检查3次。

第十六条 执行区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场办公制度。区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每月现场办公不少于四次,集中解决煤矿公司存在的重大技术难题和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组织所属煤矿公司开展“三评价一评定”工作,并认真组织“三评价一评定”审核。

第十八条 成立安全监察大队,加强零点班、四点班的检查。

第十九条 制定煤矿公司救护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认真协调组织落实。负责监督指导煤矿公司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积极参加并指导煤矿公司开展救灾工作。

第二十条 制订下达“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和安全培训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协调煤矿公司开展新工人和一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负责落实所管煤矿公司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认真落实通检日制度、隐患排查和闭环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所属煤矿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每月每矿检查、排查至少一次;排查出的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逐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参与事故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组织调查分析所管煤矿公司瓦斯超限1.0%-3.0%(不含3.0%)及其它一般非伤亡事故并上报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报表和安全生产信息。

第四章 煤矿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煤矿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区域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煤矿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18种制度,并认真落实。

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位。

第二十八条 煤矿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周必须亲自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水害严重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必须召开一次瓦斯和水害治理专题会议。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隐患闭环管理制度,按“三评价一评定”结果组织生产。不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价未通过,不得生产和作业。

第三十条 煤矿公司要用安全检查表法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实行闭环管理,较大问题或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必须上报区域公司。

第三十一条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完成区域公司下达的质量达标计划。组织本矿的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及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建立安全费用专用账户,确保安全投入到位。

第三十四条 煤矿公司必须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三十五条 煤矿公司要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生产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必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 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事故必须逐级及时上报区域公司、集团公司。若年度发生一人死亡事故,矿井停产整顿一年;发生两人以上(含两人)死亡事故,矿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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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组矿井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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