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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4: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鄂尔多斯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

为加快培育我市大型煤矿企业和煤炭企业集团,实现我市煤炭工业做优做大做强,全面提升我市煤炭工业的产业集中度、市场竞争力、行业控制力,构建安全、节约、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科学发展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炭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经营、管理、资金和智力资本优势,以建设规模化、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大型煤矿企业和主业突出、产业多元、竞争力强的煤炭企业集团为主线,依靠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煤炭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延伸、资本运作、科技创新,着力构建资源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生产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产业多元、结构优化、综合竞争力强的新型煤炭工业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本地优先和区域优先”的原则。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本地企业优先于外地企业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同一辖区企业优先于外区域企业做为兼并重组主体;积极鼓励地方煤炭企业进行资产兼并重组。

2.坚持集约发展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方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有效形式,实行强强联合、大小联合、小小联合等方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提高煤炭生产的集约化发展水平。

3.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新矿区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现有矿区要以市域为单位,打破旗区行政区域限制,依托市内现有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小型企业,规模小的企业之间也可兼并重组,露天集中开采区的多个小企业要兼并成一个大型主体企业。准格尔旗含高铝粉煤灰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高铝粉煤灰的产业规划相结合。

4.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推动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要紧密型和松散型相结合,以松散型为主。坚持“四个一”,即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要形成一个法人治理结构,一个安全责任主体,一套统计会计报表,一个企业名称。

5.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在矿区开发规划指导下,积极稳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注重兼并重组实效和社会和谐发展。

6.坚持安全生产原则。加强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主的煤炭安全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发展目标

我市现有煤矿321座。其中,中央重点企业直属煤矿19座,自治区企业直属煤矿5座,其它国有企业下属煤矿20座,其它所有制煤矿277座,设计生产能力4.1亿吨/年。通过兼并重组,到2012年6月底,地方煤炭企业控制45­—50户。此次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280座,约每7个煤矿要整合成为一个主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要在地方煤炭企业中形成1个亿吨级、1个8000万吨级、3个5000万吨级、10个千万吨级煤炭企业;到2013年底形成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煤炭企业15户,其中2011年底要达到保8争10(新增百亿元煤炭企业有乌兰集团、蒙泰集团、满世集团、特弘集团等)的目标;与此同时,鄂绒、亿利、博源三大企业集团和联创公司(内蒙煤炭交易市场)在突出主业的同时,为地方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煤炭产业奠定坚实的基础;保留煤炭企业最低生产规模为300万吨,生产规模在300万吨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退出市场。“十二五”末期,装备水平在现有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提高,全市原煤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兼并重组范围、确立兼并主体和兼并重组形式

(一)兼并重组范围

1.鄂尔多斯市境内的中央直属煤炭企业、自治区区属煤炭企业、二次资源整合的被整合煤矿、有转化项目煤矿和储量150万吨以内并承诺2013年底前关闭的煤矿(必须有企业关闭承诺书)不参与此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2.其它地方煤炭企业(煤矿)全部参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二)确定兼并主体

根据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原煤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井工单井规模在120万吨及以上、露天矿单矿规模在300万吨及以上,且三年内未发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资产优良的企业,可优先作为兼并主体。一些虽未能达到兼并主体条件,但企业管理好、资产优良、培育性好的煤炭企业也可以作为兼并主体。

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有关精神,结合各地方煤炭企业现有销售规模情况,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伊泰、汇能、伊东、满世、乌兰、蒙泰、特弘等8户企业为市本级兼并主体;其余地方煤炭企业兼并主体指标,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各旗区煤矿数量按比例进行分解,并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其中,市本级确定的8户兼并主体企业,每户兼并重组其他煤矿企业不得少于5座,总计40座。伊泰、汇能、伊东、满世、乌兰5户企业在指定旗区内兼并重组其它煤矿企业不少于3座,共计17座,具体如下:伊泰5座(准格尔旗3座,伊金霍洛旗2座),汇能3座(准格尔旗2座,伊金霍洛旗1座),伊东3座(准格尔旗3座),满世3座(准格尔旗3座),乌兰3座(伊金霍洛旗3座);其余23座可在全市范围内任意兼并重组。

(三)兼并重组形式

新形成的煤炭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

1.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必须实现企业名称、法人治理结构、安全责任主体、统计会计报表四个统一。

2.积极鼓励市内大型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吸纳市内外的电力、冶金、化工、物流等与煤炭行业相关联的大型企业,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形式,重组市内各煤矿企业和铁路运力、集装站点等,统一全市地方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的对外销售、铁路运力配置、集装站点建设等,构建产、运、销、储及路、港、航一体化和融现代物流、远程交易、型煤配送为一体的煤炭产业集团。

3.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要在明确各方产权关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股份制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实行同股同权同利,公司股东按股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兼并主体要在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设立子公司,全部实现当地注册、当地开发、当地生产、当地经营、当地纳税。

5.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煤炭深加工和非煤产业项目、上市融资和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等。

三、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根据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煤炭生产行业准入

一是新上煤炭生产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转化项目及高新技术、装备制造等配套项目。煤炭转化项目原煤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50%以上,井工矿生产能力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不低于300万吨。二是限制单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低水平煤矿改造建设项目。三是支持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以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为主的技术改造。四是推行煤炭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最低生产规模为300万吨。

(二)支持兼并企业上大项目、好项目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申报立项和协助争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煤矿改扩建项目、煤矿新建项目、铁路外运通道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源领域高新技术项目等;并在用水、用地、用电和二氧化碳排放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支持兼并企业提升生产水平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考虑到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产企业的实际,可对煤炭企业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给予上报;优先保证兼并重组后八大集团的煤炭产品销售。

(四)兼并主体铁路运力安排优先

兼并重组新形成的煤炭企业列入重点运输保障范围。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600万吨、尚未设立铁路运输户头的企业,经批准给予办理铁路运输户头申报手续。兼并重组后生产能力超过2000万吨的,优先申请办理铁路运力。率先完成兼并重组的企业,有序申报安排铁路运力。

(五)兼并企业资源配置优先

兼并规模超过500万吨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1000万吨的企业,可将其所属煤矿周边的空白区不超过其现有储量总和的20%预留给新形成的煤炭企业作为后备资源;通过兼并重组生产能力超过3000万吨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煤炭企业,在全市已具备开发条件的规划区预留后备资源;兼并重组后达到“一个矿区一个主体开发”条件的煤炭企业,可将所在矿区内的空白资源预留为后备资源。优先为率先完成的企业配置资源,后续完成无资源可配的,不再配置。上述兼并重组后形成的生产能力不含通过能力核定所增部分。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兼并主体注册地与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可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签订财税、地区生产总值产出等分成协议。

(七)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主体,通过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兼并主体要落实好金融债权,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回购不良债权时要予以优惠。鼓励市内商业银行设立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八)建立煤炭企业退出机制

被兼并对象主动申请退出煤炭生产领域的,进入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对不积极参与重组的企业,不新增资源,不增加铁路运力,不审批煤炭建设项目。到2012年6月底,凡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煤炭企业和不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一律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采矿权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及延续。

(九)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旗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兼并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被兼并对象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止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四、实施步骤

(一)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从2011年开始,到2012年6月底结束。2011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底为实施阶段,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工作方案,全面组织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原则上要求到2011年底大集团的兼并重组工作要结束,2012年6月底全市的兼并重组工作要全面完成。

(二)各旗区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和保留的企业首先确定各自的兼并主体和被兼并对象;其次组织重组矿井签订重组协议,组织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再次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办理申请注册、建立机构和规章制度等。

(三)伊泰、汇能、伊东、满世、乌兰、蒙泰、特弘等八大集团的兼并重组方案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其他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方案由牵头企业所在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兼并重组方案旗区间有争议的由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裁定。

(四)我市煤矿的二次资源整合工作,申请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要求,加快整合工作的办理进度,争取在2011年底前完成资源整合审批,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如期完成。

(五)为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完成,申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快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简化工作程序,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相关证照的变更。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廉 素 代市长 副组长:李世镕 副市长

王 峰 副市长

李国俭 副市长

成 员:郭成信 市煤炭局局长

韩昀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温建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包生荣 市财政局局长

赵文亮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高林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 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袁志刚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占林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贵卿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牛宏军 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瑞庭 鄂尔多斯煤监分局局长

蔺 健 东胜区区长

吉格定 达拉特旗旗长

祁.毕西勒图 准格尔旗旗长

云卫东 伊金霍洛旗旗长

尚志强 鄂托克旗旗长

石文奎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处理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郭成信(兼),办公室副主任魏凤英(市煤炭局副局长)、牛忠亮(市煤炭局副局长)、于建英(市煤炭局副调研员)。各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本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创造条件,推动本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进行。

(二)工作要求

1.兼并重组工作以各旗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旗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加强舆论宣传,明确此次重组着重于企业做大做强,不涉及所有制结构调整。积极营造有利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氛围,确保高质量、按时限完成煤炭产业的兼并重组工作,促进全市煤炭工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2.涉及地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建立一站式服务的要求,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积极配合各煤炭企业推动兼并重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与分工,在兼并重组企业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等工作。

3.各旗区要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改组改制要求,积极稳妥处理职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解决好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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