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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追偿思路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金融债权纠纷中被执行人的追偿思路

对大多数案件来说,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否得到实现,往往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才能最终实现判决确定的结构。否则,在诉讼阶段的各种努力都是空谈,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司法的公平正义也就难以得到切实体现。因此,银行金融案件的执行对金融机构能否得以顺利实现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各级法院多年的重要难题。虽然近几年最高院颁布和出台了多项关于执行的规定和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执行工作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但这依旧是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债务人未提供抵押财产,名下又无其他任何财产的;

2、债务人下落不明,不知所踪;

3、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了抵押财产,执行阶段主要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处置,但也存在几个不利的方面:

a竞拍人为了个人利益一般会在三拍阶段参与拍卖,由此造成抵押物成交价较低,不能够完全覆盖债权本息;

b抵押财产无人问津,在三拍流拍或变卖流拍后,法院将出具以物抵债的裁定或者解除对抵押物的保全措施,这将给债权的实现带来巨大的困难。

4、法院执行人员责任心差、工作效率低下等人为因素造成执行阻碍;

5、债务人涉及地方关系复杂(如国有企业、村委会等),导致执行工作容易受到外部行政干预;

6、被执行人三角债严重,涉及工人工资、工程款等民生问题,政府为了维护地方稳定,会对执行工作进行干预。

有鉴于此,我们在对抵押物进行积极招商处置的同时,对债务人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也应拓宽思路、寻求切实可行的追偿方法,深入挖掘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达到可追偿利益最大化。

一、对于未诉案件的追偿办法

1、在启动诉讼前,详细了解贷款情况及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现状和财务情况;

2、通过我公司在各大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及国土局等机关单位的优势资源,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并提供给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提前寻找债务人的下落,减少法院送达应诉材料的时间,加快诉讼程序的审理期限,尽可能快地拿到裁判文书;

4、在诉讼期间,若发现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 2

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执行阶段,我方会适用第二条所述的追偿方式切实有效地实现追偿利益最大化。

二、对处于执行阶段的案件的追偿办法

考虑到执行阶段中的情形较为复杂和特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式着手:

1、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定期的清查

在案件首次申请执行后,法院会根据执行规定就债务人相关财产线索进行查询,但如查询未果,可能就会将案件搁置,等案件期限将近通知申请人办理终结手续。实践中,此类现象较为普遍。由此,会给债权人造成很被动的局面。

根据以往承办的案件经验,有的债务人名下一时之间确无财产,但在一段时间后其账户也会有发生往来款项,因为债务人也想东山再起或是脱离经济窘困的局面。但如果法院不经常性的实施查询工作,而是就此搁置不予处理的话,那就错过了可供执行的机会。

所以,我公司基于与“苏锡常南镇”等地的法院系统的深厚关系,由法院通过执行系统定期(如每月2次)对被执行人实施查询监控措施,一经发现立即冻结、扣划至法院账户,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成功机会和追偿的利益。

2、上门追偿

债务人主观上不愿还款或者想恶意逃避债务的,一方面通过法院力量继续跟踪。另一方面,我公司可派人上门施加压力,制造舆论措施,进而与其协商还款方案,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向其催讨。

3、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债券股票账户及养老金账户 根据《执行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判决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询、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养老金账户,法院也有权冻结、扣划,但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2016年3月4日,最高院与证监会联合发文《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双方实施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4、查封动产及不动产

通过向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并及时查封,限制其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申请法院扣押该车辆,防止被债务人恶意转移。

5、查封股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4

用于清偿其债务。

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有限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6、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申请法院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债务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会详尽阐述公司的经济往来情况,我公司会积极与公司财务人员联系,打探债务人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并及时将此信息提供给法院,由法院核实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此保障债权人的最大利益。

7、申请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相关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8、申请限制出境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对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其限制出境,防止被执行人前往境外恶意逃避债务。

9、纳入失信人名单

随着法律对“老赖”的处罚范围和力度的不断提升,对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我公司可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好比一个无形的网络,从法律、经济、道德、生活、舆论等各方面把老赖困住,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其生存空间。

10、申请司法拘留

我公司会提前与法院沟通,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我公司在寻找到相应债务人时会立即申请法院将其拘留,让其提供还款计划或者提供担保人、抵押物,以便债务能够顺利执行到位。

11、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312条规定: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6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解释,主要是: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为了更好地推进执行,保障本次项目中各案件的债权实现最大化的目标,我们将会协同常州地区的公检法系统及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帮助,竭尽全力、上下齐心,切实有效的推进债权执行工作。

担保追偿权纠纷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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