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T208-0051地块产业监管协议
(送审稿)
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宗地编号: T208-0051 准入产业: 项目名称: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制
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土地竞得者):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此协议。
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T208-0051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准入产业类别: 项目名称: 投产时间: 年 月;土地使用年期(年):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根据深圳市和南山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建设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违约责任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 的项目建设。
(二)乙方承诺:
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人民币 20亿元; 2.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总投资额核验申请。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3.乙方取得用地后1年内,乙方及其控股超过50%的
一、二级子公司形成的地方财力达到人民币6000 万元;取得用地后5年内,乙方及其控股超过50%的
一、二级子公司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800亿元,形成的地方财力累计达到人民币5亿元。若到期未达到承诺条件,视为乙方违约。
(三)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建成;项目建成后,乙方应每
年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四)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乙方取得用地之后,土地使用期内注册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不得迁移出深圳市。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出资比例结构、公司股权结构改变,应当事先经甲方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七)乙方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满足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律法规关于轨道规划建设、区域集中供冷、建筑环保、节能减排等具体要求。
五、法律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该地块或擅自变更股权、变更该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的,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同时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拒不改正的,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乙方取得用地后,如未达到第四条第
(二)款承诺的地方财力贡献,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承诺金额–实际缴税形成地方财力)× 2。
(三)乙方在土地使用期内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深圳市的,甲方可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残值补偿。
(四)甲方有权将履约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关联企业及法人代表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主体不得参与我市城市更新、土地竞拍,并由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合同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如有变更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南山区土地招拍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