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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存疑不起诉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4: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谈存疑不起诉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若干问题

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适用国家赔偿法的问题,总说纷纭,有人认为存疑不起诉就意味着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因此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有人认为不能将批捕、起诉两个环节相等同,即达不到起诉要求的存疑不起诉不能等同于错误批捕,对存疑不起诉这类案件只要是在批捕阶段是符合逮逋条件的,就不应该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范畴。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个观点,但在实际案件中不仅仅存在是否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问题,在其中还会夹带有超期羁押的问题,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如果单单看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来认定作出赔偿与否,就往往会对案件分析得不够全面,一棍打死对该案一概不赔,特别是对一些符合批捕条件但存在超期羁押的存疑不起诉案件不给予赔偿。

笔者认为,案件进行到做出不起诉决定时,已经经历了至多可达拘留、批捕、起诉三个环节。因此,在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时,不妨按阶段性进行划分,并围绕着“存疑不起诉案件中何种情况的拘留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存疑不起诉案件中何种情况的逮捕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发生有超期羁押的是否应给与赔偿”为核心的三个问题,看清存疑不起诉案件如何全面地适用国家赔偿。

第一,拘留阶段,首先我们来看拘留的标准,来断定何为错误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得知:错误拘留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而在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中有没有犯罪事实是出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的,对此,笔者认为对存疑案件中的拘留是否系错误拘留的标准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拘留条件为标准进行衡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因此,没有达到法定的拘留条件而拘留的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对于拘留的期限,按《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

1 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即不超过7日,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可见,公安机关等待批捕的时间是7日,加上前面自行掌握的3日或7日,从拘留到执行逮捕的时间不得超过10日,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4日。但是对于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一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三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再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7日,前后将使拘留的期限达到37日。超出这个拘留期限是明显违法的,但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里先按下不谈。

第二,在批捕阶段,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符合条件的批捕和不符合条件的批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得知: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同样,存疑不起诉案中,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出于不确定状态,不起诉不能等同于错误逮捕,因此,认定逮捕错误与否的标准应看是否系依法定逮捕条件作出的批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可见,逮捕应符合的法定条件是: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

2 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另外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因此这一阶段中,不符合以上逮捕条件而逮捕的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应依法赔偿。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存疑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存在赔偿可能性的情况是侦查羁押时间超过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一规定明显是违法的,但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则存在着争议。又,综合以上第一点中提到的拘留期限内可能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两者的性质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超期羁押发生的时间段不同,因此可一并思考: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超期羁押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

首先我们来看大范围的超期羁押赔偿问题的立法及实践现状这一个“面”,再切入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超期羁押这一个“点”来进行分析。

对于超期羁押,《国家赔偿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了大量有关禁止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文件,其中不乏严厉之措辞,硬性之期限,严格之督促,但仍然“有禁不止”,究其原因超期羁押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症结是因国家赔偿法这一重要

3 的救济途径的不完善造成了“有权利,无救济”的困境。在实践中,因超期羁押的刑事赔偿问题就得不到完全落实,被超期羁押者往往只有在最终被宣告“无罪”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有人认为,有罪公民被羁押,无论是轻罪重判或者超期羁押,或者是不追究刑事责任,国家都不予赔偿。也有人认为,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还是“有罪”,都应进行国家赔偿,但并没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笔者赞同后者观点,不管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包括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和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还是“有罪”,都进行国家赔偿。理由有下:一,超期羁押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这对于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泛滥猖獗,制约刑事执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二,超期羁押直接侵犯了被羁押者的人身自由权,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超期羁押不管是否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造成损害或者导致死亡,超期羁押事实的存在的本身也就表明了被羁押者遭到了损害;三,对被超期羁押者进行国家赔偿,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的,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不能把国家赔偿这一救济途径的路都给堵死了;四,被超期羁押者进行国家赔偿,体现了“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是对被刑事追究者人权的保障。因此,对被超期羁押者应认可其寻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合法性,并通过国家赔偿法实现救济。

再来看存疑不起诉中发生的超期羁押问题这一个“点”。超期羁押本身有违法性,是不以罪否为前提的,因此被超期羁押者最终是判“无罪”、“有罪”,还是有罪与否不确定的存疑不起诉决定,都不影响超期羁押违法性的性质,因此,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超期羁押包括拘留阶段与逮捕后的侦查阶段的超期羁押,都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综上,对于存疑不起诉引起的索赔案件对国家赔偿法适用,整合起来就是:

1、仅存在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应赔偿的时间段应是从刑事拘留起计算被错误羁押的时间。

2、不是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即符合法定条件的拘留、逮捕),亦不存在超期羁押的,对依法执行的羁押不予赔偿。

3、不存在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但存在超期羁押的,应赔偿的时间段是除法定羁押期间外的超期羁押时间。

4、既是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又存在超期羁押的,应作出国家赔偿的计算时间就是从刑事拘留起到超期羁押终止的时间。

在处理存疑不起诉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时,从这三个环节中一个一个地看过来是否出现了违法现象,就更易于发现情况,便于作出正确的裁量,一旦发现是

4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错拘、错捕及超期羁押的,就应依法进行国家赔偿。我们在处理此类国家赔偿案件时全面分析该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赔偿决定,既是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法治秩序的要求,又是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更是我们依法办案的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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