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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听证制度程序设计

发布时间:2020-03-02 21:25: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 要 目前,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众说纷纭,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认为应区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分别处理。同时,本文就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启动、示证、质证、听证会的程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不起诉听证 适用范围 不起诉听证 程序设计

作者简介:侯继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48-02

一、不起诉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71条、第173条的规定,我国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

(一)不适用法定不起诉

根据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除了第6项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其他五种情形都是比较容易做出判断,并存在争议较少的案件。

(二)适用于存疑不起诉

根据第171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他有罪。存疑不起诉中的关键问题是证据,而不是检察机关的裁量。因此没有听证的必要” 然而笔者认为,存疑不起诉案件有听证的必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存疑不起诉的原因主要是侦查机关的取证意识不强,取证行为不规范,通过召开不起诉听证的方式能够加强审查起诉部分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充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的作用。双方通过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就侦查措施、取证要求、审查起诉证据把握等情况集中进行交流,对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对类似案件能够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从根本上减少、杜绝侦查工作中不当、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适用于相对不起诉

根据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是否需要起诉,检察机关有一定的裁量权。因此,相对不起诉是最需要制约、监督的不起诉,也是最需要引入听证制度的不起诉。 是否所有拟相对不起诉的案件都需要进行听证?学界和实务部门一般都把不起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当事人有争议的相对不起诉案件。但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有两个弊端:一是对“争议”案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二是适用范围过于狭隘。对于拟相对不起诉案件不起诉听证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审查起诉部门在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经告知利害关系人,后各方对相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并申请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召开。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因拟作相对不起诉聘请法律援助律师进行社会背景等调查,需经不起诉听证程序进行举证、质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和主体情况的,检察机关应当召开。三是对于因刑事和解拟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自行决定是否召开不起诉听证。

此外,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是否适用不起诉听证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别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根据200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13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二)拟撤销案件的;

(三)拟不起诉的。因此,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笔者认为无论是审查起诉部门拟做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还是相对不起诉的自侦案件,都应事先告知人民监督员有要求不起诉听证的权利,对人民监督员要求不起诉听证的,检察机关均应召开不起诉听证。当然,对于人民监督员没有要求听证,但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召开不起诉听证的,应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并进行监督。

二、不起诉听证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不起诉听证的启动

笔者认为不起诉听证的启动分为内部启动和外部启动两种方式。内部启动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认为对拟不起诉案件有必要召开不起诉听证,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启动不起诉听证程序。外部启动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能要求召开不起诉听证而启动;二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召开不起诉听证。具体而言,在审查起诉部门拟对案件进行不起诉处理后,应在作出 “准不起诉决定”后三日内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召开不起诉听证,告知人民监督员有权要求召开不起诉听证,利害关系人、人民监督员应在三日内提交申请或要求召开不起诉听证的相关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对申请召开不起诉听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审查起诉部门领导汇报,如果认为理由充分,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决定召开不起诉听证,并在召开不起诉听证前三日告知利害关系人及与会人员,并向社会公众公示。对于人民监督员要求召开不起诉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要求召开。

(二)不起诉听证的人员组成

不起诉听证的人员由六部分组成,分别是:

听证主持人,是在不起诉听证中,负责维持不起诉听证正常秩序和主导不起诉听证进程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听证主持人应当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笔者认为,不起诉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由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主诉检察官担任。

听证评议人,是在不起诉听证上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情况,客观、公平、公正对案件作出评议的人员。听证评议人可以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检察人员、检察委员会的委员、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人组成,听证主持人也可以作为听证评议人参加评议。听证评议人应当是单数,由上述符合资格的三人至七人组成听证评议组。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听证评议人。 听证汇报人,是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的承办人。对于案件承办人的法律地位,说法不一,有人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9条的规定“公开审查活动应当由案件承办人主持进行,并配备书记员记录。”案件承办人应作为听证的主持人,有人认为案件承办人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有违“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笔者认为在听证程序中,承办人并非“自己审判自己”,在审查起诉的整个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都是利益无关者,否则案件承办人就应当依法回避。决定案件承办人身份地位的关键在于对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定位。既然我们把不起诉听证定位为检察机关对拟不起诉案件加强自我监督,听取多方意见的调查程序,那么不起诉听证的议题就是承办人对拟不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审查意见以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因此,笔者认为将案件承办人定位为不起诉听证议题的汇报人更合理。

听证参与人,是通过申请或经检察机关通知参加不起诉听证程序的人员,包括上文提到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其他听证参与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参与监督的社会公众,包括应检察机关邀请参加不起诉听证的新闻媒体、依申请参加不起诉听证的新闻媒体,以及凭有效身份证明自愿旁听不起诉听证的我国公民。

其他工作人员,主要指对不起诉听证程序进行记录的书记员。

(三)不起诉听证举证质证程序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对不起诉听证议题进行阐述,然后进行举证,对于案件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要出示证据,对于案件有争议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并接受听证参与人的质证。随后听证参与人出示相关证据并由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进行质证。最后,听证参与人发表意见,发言的顺序为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特别要说明的是不起诉听证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案件承办人来承担,因为不起诉听证的目的就在于加强自身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对利害关系人来说,不起诉听证的意义更多地在于为其提供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机会。

(四)不起诉听证评议

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后,听证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评议人退席,由听证主持人向听证评议人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的有关规则,后由听证评议人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听证评议意见。意见有分歧时,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各听证评议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听证评议作出后,主持人宣布继续开会,并宣布评议结果。听证后,由案件承办人将听证笔录、听证评议一并呈报检察委员会,听证评议将作为对该案是否不起诉的重要参考,如果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与听证评议不一致,案件承办人应通知听证评议人并说明理由。

不起诉听证制度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强检察机关决策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举措。希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成果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为他人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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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听证制度程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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