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流程
一、标题: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流程
二、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九、办事程序: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填表说明:
1.财务、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3.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
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4.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5.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填写记帐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6.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依次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