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福建福州国税公告第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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