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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待遇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7: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离退休待遇

离退休待遇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待遇调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8号)规定,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养老金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为此,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对执行陕劳社发[2006]8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6]555号),该文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报审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范围

(1)、经国家或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技术职务;(见附表)

(2)、经省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政工师;

(3)、经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80号)又针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即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评审的高级技师。 认定程序

申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职称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填写《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报审表》及《汇总表》,并附相应得高级职称评审、审批的相关档案材料,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应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确认并加盖印章后由相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待遇。

(二)离退休护理费 1.退休人员护理费

根据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八十周岁以上企业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市劳发[2007]25号)规定,将八十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67元调整为100元。由企业支付。 2.离休人员护理费

(1)、根据陕人发[1999]50号文件规定,70周岁以上的企业离休人员月护理费标准为100元。

(2)、根据陕组通字[2008]126号文件规定,为解决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将符合条件的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2010年标准又提高到1000元。 (3)、具体申报认定程序是:经离休人员本人或家属申请,经单位初审,初审通过的由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诊断证明,确认手续齐全后,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提高护理费标准审批表一式三份,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确认并加盖印章后由相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待遇。 五.几类常见的工龄计算问题

(一)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凡在1962年至*开始前及*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知青,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一时间由原插队知青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日期审定。档案材料与时间不一致的,以户口迁入时间为准。知青返城后等待分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前随父母迁往农村年满十六同岁的子女,不属于*期间和1962年至*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因此,不能按知青对待,也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劳人险[1987]390号)。

◆*期间随父母下乡劳动,且年满16周岁的子女,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发[1987]85号规定精神,其符合插队知识青年条件的,可按插队知青对待,不论他们是按知青办了招工手续招工的,或随父母落实政策、按知青对待返城的,其下乡劳动期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八)。

◆非城镇户口的回乡青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回乡期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回乡青年能否按插队青年对待问题的复函》(90陕劳险函第07号)专门作了明确规定。

(二)国家职工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根据历史情况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阶段:1970--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阶段: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

受处分人员是指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分等,确定这部分人员工龄比较复杂,要区别对待。

受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人员: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受开除留用查看处分人员:如果未受刑事处分,仍应视为在职职工,处分撤销或期满后,其受处分期间与受处分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受劳动教养处分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工职,其在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工龄。未开除工职的,其在劳动教养前后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工职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缓刑人员: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其缓刑期间可与缓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被错误处理的人员:即原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确属处理不当已平反的职工,重新安臵工作后,其被错误处理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民办教师工龄计算

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根据国家劳动部保险福利局[1981]劳险字5号文件规定,其连续工龄从最后一次因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用(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根据1980年7月8日教育部(80)教计字267号文件规定,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推迟分配人员工龄计算

因*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九月一日(春季毕业生从应届毕业当年二月一日)起计算,其中人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陕劳人险发[1994]163号)。

我省1958—1965年部分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因组织原因(大跃进和国际经济调整、学校停课、学生大炼钢铁、劳动锻炼、社教等原因)延期1—2年毕业分配,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参照劳动部人薪发[1994]43号文件精神办理(陕劳办发[1995]487号)。 (六)公私合营工龄计算

文件依据:陕劳社发【2006】154号文件

基本内容:在同一个企业经历私营、公私合营、国营三个时期,其在私营企业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注意: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仍从公私合营的时间开始计算 ◆特别说明

职工工龄计算,是一个涉及面广,很复杂的问题,以上仅能介绍一些概念性的内容,比较教条和单一。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结合每个职工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真细致地处理好职工工龄计算中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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