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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1: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我国有两种类型的公司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我国《公司法》适用于这两种公司。

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的立法不同,公司的类型也各不相同。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划分。如议信用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以规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小型公司;以是否公开招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公开型公司、封闭型公司;以公司支配关系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以登记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加以分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无限公司。所谓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有的股东都不能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贵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两合公司。所谓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或者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或者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股东之间的责任是不同的,有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有的股东则是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分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是最具法律意义的分类。在世界各国或者地区的公司立法中,因为情况的不同,往往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其中的几种,如日本(商法)第53条规定,“公司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三种”。但也有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是允许设立以上四种公司的,如韩国(商法典)第170条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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