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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8: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内部管理,健全约束机制,促进信用社增收节支和扭亏增盈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政策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对辖内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制定、财务制度执行、财务费用开支、固定资产购建处置、税后利润分配等涉及信用社财务收支变化及所有者权益调整的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组成。

省、地级财务审批委员会由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级财务审批委员会由联社法人代表、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由信用社法人代表、财务部门负责人、主办会计和职工代表组成。

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信用社财务制度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五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省、地级财务审批委员会主任由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县级财务审批委员会主任由县级联社法定代表人或主任担任。信用社财务审批小组主任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担任。

财务审批委员会主任具有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

(二)签署财务审批委员会决议和督促检查决议执行情况。

(三)定期代表财务审批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陈述职责履行情况。

(四)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各级财务审批委员会副主任由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第八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委员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履行对审批事项讨论、建议和表决职权。

第九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财务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申报材料的汇集、纪录、整理。

第十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成立后要以正式文件通知辖内信用社,并上报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财务审批委员会成立后不得无故调整财务审批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章 职能

第十一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是信用社财务管理的监督与决策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定信用社财务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二)审定固定资产的购建及处置。

(三)审定信用社电子化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方案。

(四)审核信用社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审核信用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六)审定辖内信用社财务管理方案和费用审批权限。

(七)检查财务部门对财务审批委员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八)对下级财务审批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九)制定财务审批委员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十)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能,以及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财务审批委员会授权。

第十二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职能行使依据: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

(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章 运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将年度财务计划、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基建投资方案、电子化建设项目预算方案、费用开支项目等以书面形式报财务审批委员会常设机构。常设机构专兼职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汇集、记录和整理,报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十四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常设机构收到下级财务审批委员会申报材料交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再由常设机构专兼职人员记录、整理,报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例会或常务会议对审批材料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对所讨论议题必须逐项进行并实行记名表决。财务审批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作出决议,应于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审单位,需要由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审批事项,应于会后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

第十八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参加成员必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审查决议由专人进行档案管理,任何人无权修改、删除会议记录及审查决议。

第二十条 财务审批委员会成员应对决议承担责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审批程序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信用社受到严重损失,视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上报上级财务审批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信用合作协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本文颁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信用社财务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各地、市、县人行、各地市农金改办信合科、县联让、各农村信用社、各地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城市合作银行筹办处)、各城市信用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审批制度,严格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城乡信用社财务审批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省信合处。 山西省城乡信用社财务审批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监督,促进城乡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6)128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中心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省、地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240号文件规定,集体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加强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保障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集体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是国税部门搞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和核心。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财务管理中要树立“促进改革、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尤其是对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重大财务收支活动,要加强管理、实行专项审批监督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财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信用社的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五条 企业财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是密不可分的,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是搞好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重大财务收支项目的审批和监督是正确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和基础。

第六条 各级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财务审批管理规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的审核和审批行为,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切实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信用社要正确执行国家的财税金融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核算、控制和分析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审批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审批的范围与权限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不得超过信用社资本金的50%。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经批准后方可购建。购建金额在10万元以下,报地市国税机关批准:其中:农村信用社购建金额在5万元以下,授权县级国税机关批准。购建金额在10万元以上,报省国税局批准。

第九条 信用社出售、转让、调换固定资产涉及产权转移,一律报地市国税局批准。

第十条 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购置的计算机及配套设施费用,计入成本的,须报地市国税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为防止钞币运送过程中被抡被盗事件发生,确保信用社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其购置的运钞车,需要计入安全防卫费的,报省国税局批准。

第十二条 信用社列入递延资产的各项费用年度内摊销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税局批准,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批准。

第十三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修理费支出、防止以修理费为名购建固定资产,对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装修,危房改造、翻修及其他修理费用,会计年度内发生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发生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上,报省国税局审批。由审批机关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确定是否列入修理费,递延资产和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加强对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的专项管理。信用社制定的代办业务手续费管理办法要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地国税机关要制定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列入成本的经营性租赁费用的管理,对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地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其租赁费在批准的额度内,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发生的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共净损失的财务列支一律报地市国税局审批。

第十七条 信有社发生的现金资产损失、应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应当由信用社报损的款项,授权主管单位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报地市国税局备案。

第十八条 信用计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各项财产物资的非常净损失(实际损失扣除保险赔款、殖值收入等)应在损失发生后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证明材料,经省国税局批准后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其中净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由省国税局审查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九条 信用社年度内发生的坏帐损失和投资风险损失,年度内单项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下,报地市国税局批准,10万元以上,报省国税局批准,方可列支。

第二十条 信用社贷款呆帐以每一借款单位(户)贷款数额确定审批权限,贷款呆帐核销,报经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核销。

城市信用社贷款呆帐,每户2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税局会同地市人行审批;每户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会同省人行审批。

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每户20万元以下的,报县联社审批;每户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信合管理部门审批;30万元以上报省信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地信合管理部门管理费按照尽量减少基层社负担的精神,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决算管理办法。按省国税局批准的经费预算筹集,年终后三月内应将管理费使用情况报省国税局接受决算审批。

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管理费仍执行晋农金改办[1997]13号文件。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一般管理费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在联社营业部列支,年终接受决算审批。

城市合作银行的管理费按上述原则报省国税局审批。

信用社管理部门用管理费购建固定资产,应报省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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