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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八章-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考点1】管理人指定和资格(3级) 1.管理人指定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

(2)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3)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提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与债务数额大小无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考点2】管理人报酬(2级) 1.报酬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法院确定金额,由破产公司的财产负担) 【提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削减管理人工资) 2.纯报酬

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3.报酬确定依据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2)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4.聘请本专业人员费用承担

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企业不负担) 5.政府派出人员无报酬

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政府人员报酬靠单位财政拨款)

【例-多选题】甲会计师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乙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有关报酬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14年) A.将乙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计入计酬基数

B.对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参与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政府官员不发放报酬 C.甲聘用外部本专业专家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D.甲就自己为将乙的抵押财产变现而付出的合理劳动收取适当报酬

网校答案:BCD 网校解析: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原则上不计入管理人报酬的标的额;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选项C,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选项D,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考点3】管理人的职责(2级)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职权限制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价值高)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雪上加霜) (5)设定财产担保;(影响“普通债权人”顺位清偿)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前提是履行合同有利于增加破产企业财产)

(8)放弃权利;(对企业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9)担保物的取回;(不得超过担保物价值取回,如果负债金额超过担保物价值取回就亏了)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考点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2级) 1.《破产法》的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务人取得财产。

2.司法解释

(二) (1)属于债务人财产

①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虽设担保,但所有权未变)

③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举例:霍金、牛顿、爱因斯坦3个人共有一台设备,霍金破产,法院应将设设备进行分割,霍金那3分之1的设备应该属于破产财产。但如果分割会给牛顿和爱因斯坦造成损失的,他俩去就损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顺位是“共益债务”。

分割是为了增加债务人的财产用于全体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即为了“共益”,所以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赔偿应属于共益债务

【提示1】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提示2】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占用使用他人资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合同中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土地所有权)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考点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2级) 1.出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

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管理人可要求未尽勤勉义务,协助抽逃出资的董监高等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管理人不履行职责

①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不作为,债权人也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 ②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只可要求次债务人将钱还给债务人,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向自己清偿)

2.非法占用收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①绩效奖金;(可申报“普通债权”)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超过普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2)债权申报

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申报普通债权 ②返还工资项收入:

a.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b.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取回质物、留置物 (1)管理人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有担保的债权”要不人家顺位也是排第一的)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财产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财产保管制度

用制度和文化管理人

关于×××(债务人名称)财产状况的报告(参考样式)

学校财产保管制度

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论财产申报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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