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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2 14:39: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所在院系:

所学专业年级:

2011

5月

目 录

1.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概况 ..........................................................................................1 1.1何为音乐作品,其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间相比有何特殊性; .........1 1.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时间 .........................................................................................1 1.3法定许可情况 .............................................................................................................1 1.4如何构建有效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1 1.5如何申请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1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的现状 ...................................................................................................2

2.1国内首例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件……….…………………………………………..2

2.2百度MP3侵权案件…………………………………………………………………………….2

2.3其他相关案例…...……………………………………………………………………………..2 2.4法律规范上存在不少争议和漏洞 .............................................................................3 2.5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力度不够 .....................................................................4 2.6音乐著作协会集体管理的只能和权限中存在的争议 .............................................3 2.7社会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3 3.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4

3.1完善立法 .....................................................................................................................4 3.2行政保护 .....................................................................................................................4 3.3司法保护 .....................................................................................................................4 3.4规范和完善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保护。 .....................................................................4 3.5著作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5 4.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义。 .......................................................................................5

4.1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5 4.2有利于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5 4.3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 .................................................................................5 4.4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 .........................................................................6

中文摘要

随着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以及我国逐渐加入国际知识产权跳跃或公约,国内公民自我法律保护意识日渐增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案件日趋增多。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该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而如何运用著作权方式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重大问题。面对问题我们该如何应对已经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音乐作品

著作权

权益保护

Abstract:

along with our country concer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gradually entered the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jumping or conventions, domestic citizen self growing law protection awarene, music works copyright in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s.Music works as the common wealth of human society, and valuable resources must be appropriate legal protection.Through the different legal protection mod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music with copyright way, enforce the protection works undoubtedly should be present a kind of practical and wise choice.And how to use music works copyright way for national governments to protect has become important questions.Face the problem we how to respond has become the major iues we must face.

Key words:

Music works

copuiright

Rights protecion

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媒体等通信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如何给予其法律保护,给予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即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如何实施这种法律保护,存在着很多的分歧,而形成了不同的立法与实践。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及相应法律保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

1.1何为音乐作品,其与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客体间相比有何特殊性;

音乐是凭借声波震动而存在,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的文化想象之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为音乐作品所下的定义是“知歌曲,交响乐等能够延长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把各种形态的声波震动作为自己存在的物质材料,运用一定规则将音乐的嘴基本的形式要素,如节奏,旋律,和声进行组合,并运用各种物质手段发出,这种物质手段既包括人类天生的器官,也包括人类创造的各种器具。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音乐作品具有以下特征;⑴音乐是时间的艺术,听觉的艺术,流动的艺术;⑵声音是构成音乐形象的物质材料;⑶音乐的表现形式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和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绝;⑷音乐是表演的艺术,必须通过演唱演奏,才能为听众所感受而产生艺术效果。音乐作品还可以和其他艺术门类相结合产生新的艺术形式。音乐和语言结合产生歌曲;和戏剧表演相结合可以产生歌剧,戏剧;和舞蹈相结合可以产生舞剧;和电影艺术相结合可以形成电影音乐;等等。、

1.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时间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1.3法定许可情况

法定许可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认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据法律授权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哪些情形适用法定许可现有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1 1.4如何构建有效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面对盗版行为的日益泛滥,音乐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一些音乐人反映,在维权中他们经常会遇到很大的阻碍和困难,而且面对海量的盗版行为,著作权无法实现有效和完整的保护,许多权利难以行使。针对这些情况,我国政府积极探索和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在立法、宣传、组织建设方面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目前在音乐、音像等领域已经建立了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方式之一,它能搭起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有利于权利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同时又能让使用者合法地使用作品,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作为音像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一直致力于在全国推进KTV版权收费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在主张权利人权利的同时,音集协还积极配合文化部、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开展的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帮助KTV企业建立正版曲库,推进KTV企业使用正版作品,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实现正版化经营。

1.5如何申请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2.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经典案例分析

2.1商场播放背景音乐侵权案件

2003年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北京东安集团长安商场大量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2003年4月,音著协向长安商场指出其未经著作权人允许,长期以播放背景音乐形式使用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使用权,要求协商解决,遭到了长安商场的拒绝。

2003年10月,音著协向背景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安商场停止播放背景音乐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长安商场辨称:首先,音著协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2 其次,音著协是一个民间非官方组织,无权向被告收取费用;再次,音著协主张的收费依据是其单方制定的《表演权收费标准》,对被告没有强制约束力;而且被告并没有因为这些音乐作品而营利,只是提供给公众精神享受,真正的受益人并不是被告;最后,作为大型商场企业,播放的音乐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负载了某种文化的传播与社会文明的宣传功能,因此严格限制音乐的商业行为会削弱文化传播的功能。

原告表示《表演权收费标准》已经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同意。 最终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 2.2百度MP3侵权案件

MP3搜索是百度最受用户欢迎的产品之一,在中国互联网音乐搜索中占有超过8成德市场份额,不过因为百度提供国内外大量音乐的搜索和下载引导功能,惹得国际唱片协会两次均以侵权的名义将其告上法庭。国际唱片协会首次以百度MP3侵权为由,将百度诉上法庭,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国际唱片协会败诉。国际唱片协会收集了新的证据后,再度将百度告上法庭,仍然以败诉收场。法院判决认为,百度向网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而非侵权MP3音乐,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3其他相关案例

湖南的刘鸿志对电视连续剧《水浒》主题曲《好汉歌》产生质疑而进行诉讼,认为《好汉歌》抄袭了中原民歌《王大娘补缸》,后来《好汉歌》被判为原创作品; 在英国,1960年代的“西部之家”案件也是一宗关于音乐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当地流传多年的苏格兰民歌“西部之家”因无法确认其作者而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权将其录制下来,而将其录制下来的成果不具有原创性,因而不能享有版权。 在美国,1963年“Kingston Trio”案同样涉及音乐作品的权属。在该案中,名为“Kingston Trio”的三重唱组合改编了一首他们认为属于公共领域的歌曲“Tom Dooley”,而没有提到这首歌曲的原创者——生活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山区的农民Frank Proffitt和记录、整理、改编这首歌曲并发表于《美国民歌集》的民歌收藏家Frank Warner。法院最终审查判决三重唱组合的改编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侵犯了《美国民歌集》印制版本中应当得到保护的著作权。

通过案例看到的问题

从上述诸案例不难看出,是否以及如何给予音乐作品以何种法律保护,是一个让各国都感到有些措手不及的新问题,但是又不得不认真面对并寻求合理解决的难题。总的来看,该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2.4法律规范上存在不少争议和漏洞

比如抄袭事件,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音乐作品抄袭的相关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委托音乐界专业人士对作品进行鉴定,主要从体裁,风格,演唱本色,曲式,旋律,情绪,基调,节拍,词性等艺术和技术方面进行分析鉴定。但是这样的鉴定往往会因专业人士而异,最终而导致法院难以做到一个统一的权威的判决。

邻国日本在音乐抄袭的判定上采用的“高度相似标准”,以音符,音阶为重要判断依据,法律通过标准化规定,使得对于抄袭的认定简单不少。

3 2.5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力度不够

为甚对于一首有著作权的歌曲,人们能轻易地从网上试听和下载?原因在于社会中缺少一个渗透社会生活中的著作权权利保护机关。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权利人会越来越重视到自己的著作权,所以要加强一月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执法机关随时发现违法行为,随时依法惩办违法行为,同时也需要全社会重视对著作权的保护,有一个良好的行为准则意识。

2.6音乐著作协会集体管理的只能和权限中存在的争议

协会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依法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非营利社团法人。不同于一般的协会,是由音乐著作权人参与管理,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协会的日常工作还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和指导。

音著协为著作权人统一执行权利保护是一个非常有效且便利的职能行为,但是音著协在行使职能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声音。比如在处理商场背景音乐案件时,就有人提出对其作出的处罚及评判标准村啊在质疑:又如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要负责管理作者的复制权,广播权,表演权,而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对音像作品的表演,放映,广播,出租,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等环节进行收费管理。上述两个团体管理的范围界限并不清楚,存在交叉重复。

2.7社会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有待加强

音乐人可能知道抄袭,但是其模糊的抄袭界限就可能使其作出侵权作为,还有很多人意识中的“免费的音乐”。以为付了购买音乐CD的费用,就可以在公共场所对其播放等想法导致了行为人在非主观恶意的情形下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

3.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3.1完善立法

国家通过立法赋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对其著作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共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约束力。立法对在做到保护的同时,还应该完善对侵权情形的确认。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打“擦边球”的现象,要对音乐作品制定一个科学,系统,明确的立法保护

3.2行政保护

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著作权人予以授权等。行政处罚是打击侵权行为的第一枪,这也主要是针对盗版,假冒进行的。从几年的情况看,在盗版大家上去的了不小的成果,有力的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3司法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的一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权利人活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使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不进给著作权人以信心上的支持,也给侵权人一定的威慑力。

3.4规范和完善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保护。

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对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自身权利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对其著作权的保护应该

4 是最普遍也是最直接有效的。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比如音著协确定侵权处罚金额的标准欠缺等,导致音著协在维权中遇到不少阻碍和困难。应该先从立法上对音著协权利只能做更完善的规范,同时音著协中应在得到政府授权的情况下成立仲裁小组,专门负责对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审前仲裁,并且规定此仲裁为审判的毕经程序由于音乐的特殊性,经常会遇到事实认定的歧义,如果事先没有一个鉴定的过程,一遇到情况就起诉法院,可能会导致司法的浪费,也给和谐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声音。

3.5著作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

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教育应切实倡导全社会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著作权人也应增加维权意识。如果意识到自己的作品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就应该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当侵权损害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时候要主动的寻求司法解决的办法。同时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害应该用何种办法解决侵害问题。

4.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何意义。

4.1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4.2建立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

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秩序哦这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位保护作者正当权益,尊重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收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

4.3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

《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利,也要保护传播者得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4.4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

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

5 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

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在建立健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促进我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表演艺术、计算机软件和信息网络等民族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以及加强与国际社会的著作权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正如博登海默指出:“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达到了平衡并维持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持下去。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与社会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性地存在下去。”在知识产权法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发展的主旋律,著作权法也不例外。面对着科技水平网络通信越来越发达的现实,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传播 手机通信传播等等手段都有可能造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新的科技和现实情况总是不断变化之中。因此这一研究是永无止境的。当然,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刚刚形成,音乐使用者得著作权观念还不够强,理顺音乐著作权中的各种关系,开展有效的管理工作还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但人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的音乐著作权管理工作一定会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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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自己的音乐作品著作权

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

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

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

游戏音乐作品著作权专有转让合同

音乐作品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

著作权保护协议书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

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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