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协议书

著作权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27 08:38:15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和解协议书著作权

和解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联 系 人:

甲乙双方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就其未经甲方同意,在其_____向上网者提供甲方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列影视作品详见附件清单这一行为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甲方表示谅解。

二、乙方就上述行为,向甲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 元整,该笔赔偿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成立后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此金额只针对本案,对其他案件没有参考价值,乙方不得将此协议内容透漏给任何第三方。

三、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追究乙方及乙方下属单位(详见所附清单)此次及2010年5月份以前的对相关影视作品(详见所附清单)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补充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金额、过程等)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五、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侵权赔偿款支付义务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整。甲方有权采取任何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进行维权。

六、本协议仅针对此次双方和解之用,对任何其他第三方以及乙方今后的任何行为不具有任何参考意义和价值。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1 / 2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 / 2

推荐第2篇:著作权保护协议书

著作权保护协议书

甲方:威邦艺品(香港)有限公司/创意兴业有限公司 乙方:

厂(公司)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乙方双方就甲方著作权保护事宜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有著作权等智慧财产权的产品(见附图及产品照片)委托乙方代工生产,委托期限为

年,即从

月 日至

年月日。

二、委托之交接

甲方在委托乙方生产时,双方需办理交接手续,即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图纸上和产品实物样品上签字盖章确认图纸和样品的智慧财产权归属于甲方。

三、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智慧财产权,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动原有设计,如确实需要改动的,必须实现征得甲方的同意。

四、乙方必须重视甲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无论是生产设计图纸还是样品,均不得向第三人泄漏,否则由此导致产品被仿冒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如数赔偿。

五、乙方接受的委托生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将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样品交回甲方,不得擅自复制图纸和生产产品,亦不得将甲方所委托生产的产品当作自己的产品陈列,如需陈列的,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注明智慧财产权人是甲方。

六、未经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不得生产甲方所委托只产品对外销售,如有违反,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而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乙方需另行赔偿差额部分。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推荐第3篇:著作权授权协议书(中英对照)

立协议书人

甲方 :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 :XX 电话 :XX

传真:XX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 签约手续 : 签约时,双方均向对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如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盖章或签名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制作并享有著作权及邻接权的由 郑阳表演的《水月情缘》和《雏菊》专辑(以下简称授权节目)授权乙方于韩国地区独家出版、复制、发行并在韩国地区交付词曲菱权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授权节目名称及内容

1、授权节目名称:《

》(暂定名)。

2、授权节目内容:见附件一《授权节目的曲目清单》。

二、授权范围

1、授权地区 :韩国

2、授权期限 :两年,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授权方式 :独家使用。

4、授权载体 :CD

三、甲方之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其对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授权节目拥有合法的邻接权, 包括表演者肖像权利及邻接权,其许可乙方使用上述节目时,不构成对上述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所涉及的邻接权人的侵权,并保证上述节目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供授权节目之CD-R形式的母盘,并保证母盘质量完好;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保证在无条件下更换、重制或修复至该瑕疵带完全复原。

3、甲方应在提交母盘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授权证明书文件;

4、甲方承担本合约所指之授权节目所有的录音录像制作、编配、表演等著作权使用费及其他 的前期制作费用。

5、甲方须在提交母盘的同时向乙方提供表演者郑阳的相片、签名及该授权节目的相关文案、设计元素资料等,以供乙方作包装设计之用途。

6、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书授权期限及地区内不再把该授权节目转让或授权于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合作使用。

7、依照音像行业的惯例,乙方在合法出版物的封面上有权合理使用甲方的全部商标,在甲方提交母盘的同时,甲方应将商标样图提供给乙方。如有乙方不得使用的商标,甲方应向乙方作书面通知并附该商标的样图。甲方保证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8、乙方保证在授权地区:CD版本上附贴由甲方提供印有“XX传播”的桔黄色防伪标贴方可销售,如甲方发现在授权地区没有附贴甲方提供标贴或者伪造甲方提供的标贴,乙方须赔偿甲方每张产品应收版税的五倍。如被甲方发现两次或多次,甲方将视其为违约,乙方将承担不低于10万美元的违约金赔偿甲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乙方在追加产品生产量时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申请防伪标识,以免耽误产品生产销售。

9、乙方在成品碟生产完毕后需向甲方无偿提供各种载体的音像制品样碟及印刷品各30套,此样碟不计入甲乙方产品结算数量中。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将授权节目制作成CD在授权地区内独家出版、复制、发行,并独立负责设计、印刷该授权节目的海报、封面、落款等,但须经由甲方之审查及批准。

2、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行使权利,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版税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

3、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授权期限及地区内不把该授权节目转让或授权于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合作使用,如有转让或授权第三方,须经甲方同意。

4、乙方如发现在授权地区内有侵犯本节目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侵权行为,或者发现该授权节目被第三方非法使用,乙方有权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维权行动。甲方应当全力配合,按照乙方的要求尽力协助乙方提供其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文件,以使乙方能顺利打赢上述诉讼或官司。甲方既不负担乙方因打官司所须的任何费用,也不收取任何乙方打官司而获得的赔偿。

5、如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将两张专辑中的曲目授权给第三方,须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交付该录音制品版税,根据曲目的不同,其版费有所调整,请见补充协议。

五、版税的支付标准及结算方式:

1、版税的结算方式:

a)在合约签订7日内乙方向甲方以人民币方式进行结算首批保底金额的50%,即人民币

贰万伍任元整

a) b) 自该授权节目上市发行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以人民币方式进行结算剩余版费,即人民币贰万伍任

2、在授权期间内, 乙方同意每个月向甲方提供有关产品之销货数量的报表,并每三个月按照原版税进行结算。

3、甲方帐户:

户名:广东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开户行:XX 账号XX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及确认不会在本协议授权期间内或以后, 向任何人士披露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有关资料,并须将此等资料保持机密。

七、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2、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均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陆拾万元(60万元)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时,还应当追加赔偿损失。

八、合同终止

若出现以下原因, 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项下授权节目无法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审批。

2、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决定终止该协议。

3、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守约方行使解除权。

九、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中英文两个版本组成,最终解释权以中文版本为准。

十、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在甲、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书签订地:中国北京

甲方: 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名称:

代表名称: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Agreement

Parties to enter into this Agreement:

Party A: Guangdong XX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 Addre:XX Tel:XX

Fax:XX Party B: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B) Addre:

Tel:

Fax:

(Signing Formalities: At the time of signing, any party shall provide other party with copies of the valid busine license, certification of the identity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copies of ID card; in case of a individual, the copies of his/her ID card shall be provided and all above materials shall be sealed or signed.)

Party A and Party B,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s, in respect of the grant of the “Love Story of Water and Moon” and “Daisy” Special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icensed Titles) performed by Zheng Yang, that are produced by Party A and that Party A owns the 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 thereof, to Party B for exclusive publishing, re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in the Korean Area and in respect of the delivery iues of the copyrights of lyric and songs thereof in the Korean Area, have agreed to enter into this Agreement as follows:

Article 1 Name and Contents of the Licensed Titles 1.1 Name of the Licensed Titles: “

” (temporary name).

1.2 Contents of the Licensed Titles: see Appendix I “Song List of the Licensed Titles”.

Article 2 Scope of License 2.1 Area of License: Korea 2.2 Term of License: two years, as of the date when this Agreement takes into force.

2.3 Method of License: exclusive use. 2.4 Carrier of License: CD.

Article 3 Party A’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3.1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has the legal neighboring rights for the Licensed Titles stipulated in Article 1 hereof, including the rights of portraiture and neighboring rights of the performer, and that its license to Party B of using the above titles shall not constitute any infringement to the owners of neighboring rights so involved in respect of the above titles in the Mainland China Territory and Party A shall guarantee that the contents of above titles shall not breach any prohibiting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laws. 3.2 Party A shall, as of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Agreement, provide Party B with the master in the form of CD-R in respect of the Licensed Titles and shall guarantee that the quality of such master is good; in case of any quality problem, Party A guarantees to replace, reproduce or make good the tapes with defect without conditions.

3.3 Party A shall, at the same time of delivering the master, provide Party B with the documents of license certification thereof.

3.4 Party A shall aume all the royalties of copyrights for the video and audio production, editing and compiling, performing as well as all and any preliminary production costs in respect of the Licensed Titles.

3.5 Party A shall, at the same time of delivering the master, provide Party B with the photo and signature of the performer, Zheng Yang and relevant documents and design elements in respect of the Licensed Titles, so as to enable Party B for its package and design purposes.

3.6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shall not aign or license such Licensed Titles to any third party other than Party B or jointly use such Licensed Titles with any third party within the term of license and area of license stipulated in this Agreement.

3.7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s prevailing in the video and audio industry, Party B shall be entitled to reasonably use all the Party A’s trademarks in the covers of the legal publishing articles and Party A shall, at the same time of delivering the master, provide Party B with the samples of such trademarks.In case of any trademark not for Party B’s use, Party A shall give its written notice to Party B and attach the sample drawing of such trademark.Party A guarantees that the trademark to be licensed for Party B’s use shall not infringe any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ny third party; if any, Party A shall be responsible to deal with the legal dispute arising therefrom.

3.8 Party B guarantees that, within the area of license, CD versions shall be sold, only after attached with orange-yellow anti-fake labels printed with “XX Communications” supplied by Party A; if Party A discovers any CD version without label supplied by Party A or with the fake label within the area of license, Party B shall compensate Party A an amount five times the royalties to be payable for each above CD version.If Party A discovers two or more times, it shall be deemed by Party A as the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and Party B shall compensate a penalty for breach to Party A not le than USD100,000 and be investigated for its breaching liabilities.When Party B increases the production volume of the products, it shall apply to Party A for the anti-fake labels 15 days in advance, so as not to delay the production and selling of such products.

3.9 Party B shall, after completion of the production of the finished CDs, provide free of charge Party A with 30 sets of the sample CDS for each video and audio products and printed articles in each kind of carrier, and such sample CDs shall not be counted into the settlement quantity of the products by Party A and Party B.

Article 4 Party B’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4.1 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to produce the Licensed Titles to CD for exclusive publishing, re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in the area of license, and to independently design and print the poster, cover and inscriptions etc in respect of the Licensed Titles, subject to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by Party A.

4.2 Party B guarantees to exercise its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cope, method and term stipulated in this Agreement and guarantees to pay to Party A the royal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thod of payment stipulated in this Agreement.

4.3 Party B guarantees not to aign or license such Licensed Programs to any third party for its use or to jointly use such Licensed Titles with any third party within the term of license and area of license stipulate in this Agreement; in case of any aignment or license to the third party, it shall obtain the consent of Party A.

4.4 If Party B discovers any infringement to the copyrights or neighboring rights of the Licensed Titles within the area of license, or it discovers such Licensed Titles to be illegally used by any third party, Party B shall be entitled to take all actions to protect its rights, including the legal means.Party A shall give full aistance and as required by Party B try its best efforts to aist Party B in providing the neceary information or certification documents, so as to enable Party B to win smoothly the above litigation or case.Party A shall not aume any costs neceary for Party B’s litigation, nor collect any compensations obtained by Party B from such litigation.

4.5 If Party B licenses to any third party the music contained in the two specials within the scope of license, it shall obtain the consent of Party A and pay to Party A the royalties in respect of such video and audio products and based on the different music, the royalties shall be adjusted, as detained in the supplemental agreement.

Article 5 Standard of Payment and Method of Settlement in respect of Royalties 5.1 Method of Settlement for Royalties a) Within 7 days after signing of this Agreement, Party B shall pay to Party A 50% of the initial bottom amount in RMB, namely, RMB twenty five thousand only.

b) Within 15 days after being marketed for distribution in respect of such Licensed Titles, Party B shall settle with Party A the remaining royalties, namely, RMB twenty five thousand only.

5.2 Within the term of license, Party B agrees to provide Party A with the statements for selling quantity of relevant products in each month and make the settl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iginal royalties for every three months. 5.3 Party A’s Account:

Name of Account: Guangdong XX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

Bank with the Account Opened: Baiyun Sub-branch, Guangzhou Commercial Bank Account Number: 305-8003018-83 Article 6 Confidentiality

Party A and Party B agree and acknowledge that neither party shall disclose any provisions hereof and relevant information to any person within the term of license and thereafter and shall keep such information in confidence. Article 7 Liabilities for Breaches 7.1 If any party breache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both parties have the rights to cancel this Agreement by giving a written notice and the non-breaching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investigate against the breaching party the liabilities for breaches and to require the breaching party to make compensation and all costs incurred therefrom shall be aum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legal fees and litigation costs).

7.2 Both parties shall fully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Agreement and if any party breache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it shall pay to the other party a penalty for breaches in the sum of RMB six hundred thousand (RMB 600,000) only; in case such penalty for breaches is insufficient to make up for the loes suffered by the other party, the breaching party shall increase its compensation for the loes.

Article 8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In case of any of the following reasons, this Agreement shall terminate:

8.1 The Licensed Titles under this Agreement are unable to pa the approval by relevant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ies.

8.2 Party A and Party B determine to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s.

8.3 Any party breaches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non-breaching party exercises the rights of cancellation.

Article 9 In respect of any unsolved iues under this Agreement, both parties hereto shall otherwise enter into a supplemental agreement, which is equally authentic with this Agreement.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versions, and the final interpretation right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hinese version.

Article 10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case of any dispute during the course of its performance,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settle such dispute through negotiations; if failed, any par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bring about a lawsuit in the people’s court where Party A is located.

Article 11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on the date of signing and sealing by both parties.

Article 12 This Agreement is made in duplicate, holding the same legal effects, one for each party.

Place of signing this Agreement: Beijing, China

Party A: China Records Art Power (Beijing)

Party B:

Music Co., Ltd.

Name of Representative:

Signing Representative:

Representative:

Date

ate

Name of

Representative:

Signing

D

推荐第4篇:LOGO著作权转让协议书

LOGO著作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xxx广告有限公司

双方就征集的LOGO标志设计的著作权及使用权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采用乙方所设计的LOGO(图)。

二、乙方保证对其因本次甲方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为原创作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保证其未曾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本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开发。

三、若乙方为甲方设计的LOGO在使用过程中碰到被其他公司状告侵权的情况而导致不能使用时,乙方负责为甲方无条件重新设计满意的标志,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侵权而导致的一切责任。

四、乙方同意将该设计的著作权转让给甲方,包括其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等。

五、乙方应提供该设计作品的电子版本,电子版本应该包括JPG、ai等版本。

六、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XX广告有限公司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推荐第5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协议书 代理委托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地址

受托方(乙方):

地址:

甲方因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事宜,特别委托乙方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办理下列名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委托,办理甲方。

二、甲方版权及资料的真实性

甲方保证对委托的计算机产品享有无争议的版权并必须如实陈述情况,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在接受委托时,对于甲方的软件产品的版权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确认软件版权不存在争议。

三、乙方诚信责任

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代理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

四、委托代理类型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软件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共件]

五、委托费用

以下代理费用包括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全部费用,在乙方收到所需材料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总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六.委托费用自签定之日起两日内汇款至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七、退费问题

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协议,所交代理费不退还;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全额退还甲方已交代理费。

八、时限

乙方及时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业务,及时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交付甲方。软件著作权于乙方收到材料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算起30-40个工作日出证书。

九、免责条款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将不受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1、登记机关变更相关规定。

2、因甲方未能全额交纳申请款项;

3、不可抗力。

十、协议签订地及有效期

本协议签定于福州,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项结束时终止。 十

一、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传真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地址:

地址:乙方:

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代表签字: 电话: 2011年2月16 日 传真:2011年 2月 16日

―――――――――――――――――――――――――――――――――――――――――――――――――――

推荐第6篇:图书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书

甲方(出版社):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为了传播先进文化、提高全民素质,更好地履行文化传播和社会教育的职能,乙方希望通过评奖活动,加强图书馆与读者的互动,进一步培养全社会的阅读习惯,引导社会的审美取向和文化消费,同时为家庭藏书和图书馆藏书建设提供指导。

本奖项通过社会投票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选,乙方将设计相关网页用于网络投票。为此,需要在网页上提供参评图书,采用网上投票的方式进行读者初评,得票最多的前_________种图书将进入复审,由专家评审出_________种获奖图书。

为了配合乙方奖项的评选,甲乙双方就甲方所出版图书进行电子化的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条文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同意向乙方无偿非专属授权使用书名为_________的着作(包括该着作的版式及装帧,以下简称本着作)

□全文

□部分内容(不少于全书内容的1/3):_________页至_________页

(请在相应的方框内画√,下同)

以电子文本的形式,作为乙方奖项相关网页的内容。

2、甲方□已制作并同意向乙方免费提供本着作的电子文本。□授权乙方对本着作进行数字化加工、转换。

3、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本次活动的要求对本着作的电子文本进行数字化加工、编辑等,使之成为符合网上评选要求的电子文本。

4、乙方将本着作转化为电子文本时,甲方□需要;□不需要免费获得本着作的数字化副本一套。

5、甲方同意乙方在评选活动结束后,在乙方网站上继续提供本着作电子文本的网络浏览。

6、甲方保证所提供授权的着作,没有侵害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利,如有因此引起之纠纷、诉讼、损失或损害赔偿等,完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乙方仅向读者提供基于个人非营利性质的阅览。

8、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本着作时,载明着作出处及甲方名称。

9、乙方负责选取或研发参评图书网上阅读软件。包括:存储、浏览器、下载控制、使用频率以及统计要求等,以技术措施有效保护甲方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10、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免费提供本着作的书目数据。

11、乙方可以根据甲方要求,通过本馆网站与甲方网站建立链接,引导感兴趣的读者浏览甲方网站。

12、乙方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就参评图书网上阅读事宜积极寻求与知名网站链接,以扩大甲方参评图书的宣传范围。

13、评选结束后,乙方将甲方获奖图书名单在馆内相应地点与本馆网站的醒目位置向读者推荐,引导读者作为购买阅读的优先选择。

三、甲方保证在上述条款中向乙方许可的权利都已获得本着作作者的同意,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交乙方备案。

四、其他事项

1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1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7篇: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

许可人(以下统称许可人):_________

词著作权人:_________

曲著作权人:_________

演唱者:_________

被许可人:_________

许可人按照有关要求报名并提交许可人的参赛作品(以下简称:参赛作品),许可人的行为即表示许可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成立并已生效。

一、声明:

1、许可人保证:

(1)自身拥有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许可人的参赛作品的权利,如果因为被许可人合理、如约使用本协议的权利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许可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已经授权演唱者演唱参赛作品,并同意授权代表人参加比赛。

(3)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和演唱者对参赛作品的著作权的份额,可以内部约定,但不得对抗本次活动中被许可人应当得到的授权和权益。

(4)其他参与填词、赋曲、配器、录音、制作的各方的权利,应当由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演唱者根据内部约定买断或者给与补偿,但其他参与方无权享有与参赛作品相关的任何著作权或邻接权。

2、被许可人保证:

(1)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

(2)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许可人支付许可使用费。

二、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述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至第

(六)项规定的财产权利,并依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报酬。

1、许可内容: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许可人的参赛作品。

2、许可性质:独占许可,除被许可人书面同意以外,许可人不得再行使用;

3、许可范围:全球范围;

4、许可期限:_____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5、许可特别规定:被许可人有权将其专有使用许可权再向任何第三方发放分许可或转授权,被许可人有权自行决定其对第三方发放的分许可或转授权为专有使用许可或一般使用许可。

三、付酬标准和方法:

1、支付标准

(1)比赛期间至比赛结束后三个月内,由于被许可人为许可人参赛做了大量的宣传推广活动,故许可人同意在参赛期间被许可人使用参赛作品并获得收益的,视为将使用费用于冲销被许可人支出的有关费用。在此期间,许可人同意免除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2)上述期限之后被许可人使用参赛作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使用费:a、复制权:根据被许可人和复制人的协议,在扣除被许可人的各种直接费用后的演唱者、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应得的收益,许可人可以获得15%的收益;但是每季度结算时被许可人收益实际到帐达到_________元人民币以上的时候,许可人有权和被许可人重新协商,协商一致的,最高可达到30%,协商不一致的,仍按15%计算。b、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被许可人和使用人的协议,在扣除被许可人的各种直接费用(含运营商的费用)后,许可人可以获得不低于15%的收益;但是每季度结算时被许可人收益实际到帐达到_________元以上人民币的时候,许可人有权和被许可人重新协商,协商一致的,最高可达到30%,协商不一致的,仍按15%计算。除本条款所述之外的使用,由于计算方式繁杂等因素,许可人同意免除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2、支付时间

(1)双方同意每季度结算一次。

(2)任何支付均应在被许可人收益实际到帐后才支付。因运营商等非被许可人过错原因而致被许可人未实际获取该利润的,被许可人有权暂不支付使用费。

3、支付方式:

(1)被许可人按季度计算后,按照报名参赛人报名参赛时提供的银行帐号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费(该使用费由被许可人扣除许可人个人所得税后支付);

(2)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演唱者授权报名参赛人领取使用费,并在领取后按照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和演唱者的内部约定自行分配。

(3)报名参赛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银行帐号有任何变更的,需及时通知被许可人,否则,任何通知不到报名参赛人领取使用费、或通知到报名参赛人但报名参赛人不来领取使用费、或使用费非因被许可人的原因支付不到报名参赛人提供的银行帐号等情况持续半年之后,视为许可人放弃领取该使用费的权利。

4、费用核查:

(1)许可人可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后向被许可人通过电子邮件查询许可费明细;

(2)若许可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许可人提供的结算数据与相应收入与实际不符时,,许可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有关费用进行核查,费用自行承担。经核查如果发现被许可人提供的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与实际不符时,经许可人书面通知指出后改正的,被许可人应补齐未支付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若经核查后未有足够证据证明被许可人提供的结算数据与相应收入与实际不符时,被许可人有权要求许可人进行赔偿,数额为造成被许可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

四、优先权的授予

许可人同意,本协议生效之后_________年内,如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及演唱者将与其他唱片公司或其他任何机构个人签订唱片或经纪人合约,被许可人享有优先签约权。许可人违反此条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的,需按协议的有关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许可人不知会被许可人而与其他唱片公司或其他任何机构个人签约的,属许可人违约,除继续履行外,需向被许可人支付相当于费用、报酬等总收入20%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不低于_________元。

六、保密

对涉及双方的未向第三方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如双方共同认为有保密需要的,双方须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从而了解或接触到的、仅仅涉及对方的未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亦须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协议期限与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协议期满前三十天,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续展_________年,之后亦可照此办理。

2、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八、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因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许可人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方式解决。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其他

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可就有关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由报名参赛人获得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演唱者的授权,代许可人签署、履行本协议。

许可人(签章):_________被许可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8篇:著作权

使用剧本要不要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

这是关乎所有从事影视剧本创作者行使主权的必须程序,即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剧本并支付报酬的权利。但是,送审稿即第三稿,却诡秘地斩掉了“剧本的许可权”,编剧在影视作品中最重要的授权地位被无理剥夺,这将改变了剧本版权授权人和制作影片使用剧本被授权人的权属关系,直接削减了原创剧本对影片的控制权利,削弱了编剧在整个影片的法定主权地位,削除了编剧第一作者地位为其后来的导演等人越位铺垫了合法性。

一、对比三次修改稿,“剧本许可权”从确认到斩除令人置疑

1、修改的第一稿:“第十六条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我作为学会的代表,看到这个修改稿,体现了保护原创的法则,我对媒体表示赞成,认为修法保护了编剧拥有的:署名权、报酬权、剧本单独使用权外,明确了“使用剧本的许可授权、”增加了“对影片使用的合理报酬权”计五项权利,导演是二项权利,署名权和报酬权。)

2、修改的二稿:“第十七条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以上每款都有编剧内容,一稿列出的五项权利没有改变,增加了导演是“作者”获得影片报酬权。这是第二次会议的焦点,署名序列增加了原作作者。)

3、修改的第三稿(送审立法的定稿)

第十九条:“制片者使用小说、音乐和戏剧等已有作品制作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无相反约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视听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

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和利益分享由制片者与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著作权中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和分享收益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三稿独独删除掉了“剧本”的许可权!偷梁换柱地加上“小说”。前两稿写入的“剧本许可权”,到了上报送审稿之际,转腕间把“剧本”许可权斩除了。“编剧”作为作者也被颠倒排列“导演”之后。这绝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必须让所有修改过程公开于阳光之下。)

二、删除“剧本许可权”是违背科学实践和违反法律的

1、将“小说”纳入视听作品条款中有违常理。制片者是不能用小说直接拍摄影视作品,必须经过“改编”成可拍摄的“剧本”才能使用,视听作品使用“小说”的是改编权,在演绎作品中已有所规定,无须纳入影视作品的条款。

以“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同样需要授权许可使用。“剧本”许可权在第

一、二稿明确规定是正确的,科学的,修法者明知其理,却一反前两稿,塞进“小说”而剔除“剧本”的许可授权,具有以虚代实偷梁换柱的阴谋色彩,荒谬到了出尔反尔的地步。

2、国家版权局明确要求:使用剧本需要许可授权的

国家版权局[国版字2010]13号答复我(第十一届三次会议(004088号)的提案:“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完全赞同关于拍摄(制作)电影、电视剧必须得到剧本版权拥有者的授权许可,才能使用其剧本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改小组在送审稿中斩除“剧本”的许可权,直接违背国家版权局的答复意见。这种出尔反尔,游戏法理的行为,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行为,也不具严谨的修法态度。

3、有意删除“剧本”许可权是践踏科学程序、违反法律的

修法删除“剧本许可权”是直接对撞和无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2006年公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

其中“第六条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详见影印件)。

综上,修法者以“小说”遮掩排除“剧本”在影视作品许可授权,势必扰乱影视产业正常的科学备案程序,其危害和后果不可想象。以“剧本”备案立项是广电总局遵从行政许可法而决定的,删除“剧本许可权”,首先是违反法律的,也是违背实践规律的,更是违背科学的。

三、要求将删除剧本许可权的过程在阳光下进行安检 以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修法小组公开如下内容:

1、第一稿、第二稿为何列有:“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请解释这两稿剧本许可权写入视听作品条款的道理?

2、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为何独独删除了“剧本”许可权,而塞入了“小说”,这是谁的建议被采纳了,理由是什么?要求网上公开会议讨论记录。

3、修法者否定了前两稿的“剧本”许可权,即否定了国家广电总局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和国家版权局答复我“使用剧本需要许可授权的意见”,请解释,影视作品使用剧本究竟要不要许可授权?需要的话,为何送审稿删除掉了?

不需要的话,是直接践踏国家广电总局的法规,是直接违背影视作品中剧本著作权交易实践,是直接泯灭第

一、二稿修法者还存在的良知,更是以修法名义公然剥夺原创剧本著作权人在影视作品的权利和地位,这有悖本次修法原则的。

4、送审稿中第十九条另外还有突变,就是将“导演”越位于“编剧”之前,成为第一作者。与现行法和修改一稿、二稿相反,变成了“导演、编剧”的逆序,违反了创作实践的科学规律,即先有剧本而后有导演,编剧是剧本完整著作权人,而导演是为实现剧本内容制作的组织者,且要依靠摄影、演员、美术等很多作者拍摄完成影视作品,并不能享有独立版权,没有资格超越原创者编剧,这种本末倒置的出现,请修法者解释,为什么第

一、二稿编剧在前,导演随后,而到了送审稿突然越位调换,其中的操作程序依据什么法理?

四、剧本不仅关系编剧的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影视发展的命脉 美国作为电影帝国,目前没有任何国家能打垮的。但是,美国编剧的大罢工,让美国电影产业全面瘫痪,损失30多亿美元。证明了在内容为王,版权为主的时代,编剧掌握着产业的命脉,剧本是影视产业的核心版权,必须高度保护。

美国编剧向手机和互联网主张权益获得成功,而我们的修法者,连编剧唯有的“剧本许可权”都给斩除了,这叫什么保护著作权的法律?

我们编剧所以愤怒,认为这样修法还不如不改!谁都不是傻瓜,不要在文字上捉迷藏,不要拿法绳绕圈子,我们碗里的东西被别人夺去多少,丢失多少,我们看得清楚。三个修改稿,白纸黑字,对比综合,一目了然。

从“剧本”不给予明确列入保护对象,到剥夺“剧本”许可的主权,从第三稿取消“剧本”享有的“摄制权”,再到有意颠倒编剧和导演的法定作者位置,为越位犯规者披上合法的外衣,将来编剧不是当下海报上找不到署名,而是从法律上就被打压成笔奴的地步。现行著作权法中“剧本单独使用权”是不受限制的,而修法者偏偏戴上 “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的枷锁。

天啊!这样的法律一旦成立,中国编剧哪里还有剧本原创的主权地位,剧本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修改权”被没收了,“摄制权”变成了“改编权”,只能随意他人“改编”了!修法者解释说是编剧误解了“改编权”,中国的词汇这么丰富,令人误解的法条,难道是好的法律吗?

美国电影所以称雄世界,就是对剧本的版权保护得非常严格到位,我们中国要想与美国电影在市场上抗争,从电影大国走向电影强国,必须具备美国保护剧本版权的同等制度,才能打造出一支强大的编剧队伍,才能创作出更好的原创剧本,成为参与国际影视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令美国电影瘫痪的教训同样告诉我们,谁要想整垮这个国家的影视产业,就拼命地打压编剧,剥夺编剧的权利,不保护剧本权益,让写剧本成为痛苦受欺的职业,都去当导演、做演员,也就无人坚守原创了,待到中国影视产业瘫痪疲软时,所有人都会想起这个引起编剧愤怒的修法第三稿!

中国的电影编剧是最有觉悟的艺术家,《国歌》就出自电影编剧之手,我们万人一心,依法维权,直至索回我们应有的权利!

2014年7月13日

推荐第9篇: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著作权转让协议书

《中华腔镜泌尿外科杂志(电子版)》

Chinese Journal of endourology (Electronic Edition)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著作权转让协议书

论文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华医学会在该论文正式刊登前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作者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权转让给中华医学会,即中华医学会对本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专有使用权:汇编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网络出版及信息传播权;许可国内外文献检索系统和网络、数据库系统检索和收录;允许或通过各种介质、媒体以及其他语言文字出版和使用本文的权利;以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或以后出台的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本文。

该论文刊登后,中华医学会向作者一次性酌致稿酬,该稿酬已含该论文版权转让的费用。 本文作者承诺:(1)该论文系作者(请在方框中划勾):原创性作品□ 翻译作品□ 文献综述作品□,无知识产权纠纷,未一稿多投,不涉及任何形式之保密义务,未曾以汉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表。(2)未经中华医学会书面许可,不再以任何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表此文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本文。

中华医学会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论文作者享有该论文的非专有使用权,但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得到中华医学会的许可,但不得使用《中华腔镜泌尿外科杂志(电子版)》的版式。

中华医学会和作者任何一方如果违反上述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关于作者其他权利的约定,可由作者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本文全部作者亲笔签名(请按作者署名顺序填写,签名后注明签字日期,需在签名处加盖单位相关部门公章):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同该论文著作权的保护期。

经中华医学会授权,《中华腔镜泌尿外科杂志(电子版)》编辑委员会(编辑部)签署本协议(章)

年月日

附则:若该论文为职务作品,请作者予以说明,并由作者所在单位与作者共同签署本协议。 投稿网址: ,http://jendourol.yywkt.cn(临时)

文档资料邮寄地址:510630广州市天河路600号中山三院《中华腔镜泌尿外科杂志(电子版)》编辑部 汇款地址:510089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中山三院期刊中心(附言表明稿件编号)

收款人:中山三院期刊中心

传真:020-85252678电话: 020-85252990E-mail:chinaendourology@126.com

推荐第10篇:保密义务、著作权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

保密义务、著作权及技术成果归属协议书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密、著作权及技术成果的权属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商业公司资料和员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资料:

1、甲方的档案资料,包括:公司所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机构代码证、车辆产权证等、经销商证书)、所有公司公章、公司人力资源政策及附表、员工手册、员工保险福利手册、员工登记表、员工工资信息、销售人员工具包、公司规章制度;销售管理手册、业务人员入职培训资料、公司付款组织的各项培训课程的材料。

2、甲方的市场销售资料,包括:客户资料、信息,客户购买需求信息、客户服务需求信息;市场营

销手册及包含相关表格附件;公司销售指标和费用预算,以及年度计划等内容和表格、与日立公司产生的各种往来文件、经销商协议及附件、推广计划、推广实施方案、销售渠道信息、KPI考核报告、Hi-step和其它管理系统产生的报表和数据、会议记录、客户资料卡。

3、甲方的财务信息资料,包括公司各类报表、财务流程、税收政策、费用分析报表,债权管理的相

关报表、采报的相关措拖方案。

4、甲方客户服务资料,包括维修、检修服务接洽信息,维修、检修技术,故障解决方案,服务过程

中公司内部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服务过程中与日立产生的各类往来文件、资料。

5、公司仓储管理的资料,包括仓储、采购、物流管理的各类报表,仓储、采购、物流流程,作业指

导书,分析报表。

6、涉及甲方知识产权的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相关产品的检验、维修指引、规范。

二、保密义务:

1、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内,以及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甲方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技术信息,

及相关客户、竞争对手、贸易信息、商业秘密、非公开资料和甲方指定的其他机密内容,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无论是在工作期间总结出的,还是乙方因在甲方工作期间所知悉的,在未经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或披露给任何甲方以外及甲方内部无关的其他人员,也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自己个人或第三者的事务中。

2、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乙方必须在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所有自己掌握的甲方上述信息的书面、

电子等载体资料退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如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乙方不得在任何场合、与任何无关的人谈论自己以及他人的工资、奖金及其福利待遇。

4、乙方应尽一切努力及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任何第三方窃取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的归属: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执行甲方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生产经营环境和技术信息所著出的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著作或书籍等属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归属甲方。

四、技术成果的归属: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执行甲方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生产、经营、技术信息和物质技术条件等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以及专利申请权归属甲方;如果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其专利权也归属甲方。

五、违约责任: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书的行为,甲方均可给予乙方违纪处分或解除与乙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就违约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六、其他

1、此协议书系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之附属文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员工:____________(签字)日期: 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

第11篇:著作权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业务

操作指引

(2008年3月23日经第六届新疆律师协会第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非诉讼法律业务

a) 作品自愿登记 b) 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

c) 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 d) 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

e) 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 f) 其他著作权法律服务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g)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h) 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 著作权争议的仲裁 第五章 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指导律师从事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办理版权法律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总则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著作权业务”),主要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取得、转让、许可使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业务。

第三条 与著作权业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的作品 是否侵犯个人版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谦诉张文勋著作权纠纷案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著作权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

(五)《尼泊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律师从事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时,应当收集服务时点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作细则。

第五条 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纪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

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 著作权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代办作品自愿登记;

2、代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3、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代办备案;

4、协助客户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及代办备案;

5、协助拥有著作权的客户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或协助使用客户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

6、作品完成前的有关著作权权属界定。

7、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侵权的咨询服务。

8、著作权保护的现状调查。

9、其他著作权法律服务。

第一节 作品自愿登记

第七条 作品自愿登记的受理机关。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一些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市的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

2、提交作品、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

3、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明、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

5、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

6、法人作品及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申请登记,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著作权归属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作品自愿登记时不予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中国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

第十条 作品自愿登记,要按相关规定,交纳作品登记费。

第十一条 进行作品自愿登记的,登记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第十二条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作品登记,按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

第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受理机关:

1、国家版权局认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各地设立的计算机软件登记代办处,负责本地区计算机软件登记的咨询、受理、初审和发证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登记的范围。

1、原创软件;

2、软件的修改本;

3、合成软件。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按相关规定,交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登记部门自受理作品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第十八条 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前,审查是否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条件;若符合应审查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节 代理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十九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具体包括:发行合同、出租合同、展览合同、表演合同、广播合同、摄制合同、改编合同、翻译合同、汇编合同、出版合同、录制合同、播放合同、网络使用合同等。

第二十条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作品的权利种类。使用的种类可以是一种,也可以多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四节 代理与著作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转让著作权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著作权财产权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限。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节 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的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 协助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及协助使用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现今主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第二十六条 协助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1、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如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可以委托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2、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若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3、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已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4、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有权依授权委托合同收取相应的作品使用费。第二十七条 协助使用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作品使用权的注意事项:

1、使用人要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应与其订立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

2、使用人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3、双方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但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4、按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应的许可使用费。

第六节 其他著作权法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其他著作权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有:

1、代理著作权人进行国内外的版权贸易洽谈;

2、代理洽谈合作出版业务;

3、提供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4、提供与著作权相关的专项法律服务;

5、代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

6、代理著作权及其相关纠纷的调处;

7、为各类出版、新闻单位及网络服务商和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民事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著作权权属纠纷、署名权纠纷;

2、著作权侵权纠纷;

3、因法定许可涉及的收取报酬而产生的纠纷;

4、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5、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

6、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其他著作权纠纷。

第一节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在诉前应分析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包括:①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②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③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三十一条 在诉前应分析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三十二条 在诉前要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

1、审查原告是否适格,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①除了首次创造作品的作者具有原作品的著作权外,改编人、汇编人、翻译人、注释人、整理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对其新创作部分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因此,必须审查原告享有的是哪方面的著作权。

②审查是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确定是否属于法人作品,是个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诉权。

③审查是合作作品还是委托作品,确定能否单个起诉,还是需要共同作为原告起诉。 ④审查著作权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是否将相应的权利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行使,若已授权,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⑤审查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14条所规定的情况。

2、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第三十三条 涉及合同纠纷的,在诉前分析合同中是否具有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在诉前就要分析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注意不要把法定许可使用的行为,当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来认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要充分了解侵权人的资产、信誉等状况,并据此分析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律师应注意审查:被许可人行使权利时是否擅自超出约定的权利;是否是在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地域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著作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其他人使用;著作权人可以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专有许可权;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应当由著作权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明确诉讼请求。

1、确定著作权归属(适用于著作权权属纠纷的案件)。

2、停止侵害。行为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损害结果扩大(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

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作品著作权被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或者诉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道歉、澄清事实,以消除人们对权利人或者其作品的不良印象,使社会对其评价恢复到未受侵害前的状态(适用于侵权并致权利人信誉受损的案件)。

4、赔偿损失(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适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法)。

5、请求确定合同无效、申请撤销合同、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等(适用于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6、其他诉讼请求(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第三十九条 准备证据

1、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2、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为保证法律效力,有必要采用公证的形式。

3、证明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赔偿损失,通常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上述两者均不能确定时,由法院在50万的范围内自由裁量。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

第四十条 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1、诉前措施

从保护原告利益以及为防止被告毁灭证据角度来看,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证据保全措施是较好的方式。

2、诉中措施

相关措施通常在立案时,同时提起。

3、申请保全的证据、财产包括:1)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2)关于被告获利情况的证据;3)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在著作权案件中,该措施较少使用,但面对容易转移财产的被告,该措施仍是必要的)

第二节 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注意事项

第四十一条 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应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2、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双方当事人是否均适格。

4、有无仲裁条款、书面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5、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6、被告侵权与否的的证据的情况 7被告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已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考虑与对方和解。

第四十二条 被告认为不构成侵权时,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抗辩:

1、原告不享有著作权,或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

2、被告侵权行为不存在。

1)属于自主创作,行使的是自己的著作权; 2)属于依法行使法定许可使用权或属合理使用;

3)出版者、制作者能举证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 4)如果是出版者的话,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5)计算机软件开发者能举证,其开发的软件是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才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

3、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包括:损害后果不存在;原告的损失计算不正确;被告的获利计算不正确;损失计算的方式不正确;法定赔偿不合理。

第四章 著作权争议的仲裁

第四十三条 律师代理著作权纠纷的仲裁主要依据“仲裁法”及各种裁委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其他问题本指引不作详细阐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要件是基于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约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在事前、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2、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执行,如果仲裁过程中程序违法,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书被撤销或不被执行。

第五章 行政法律业务

第四十四条 发生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受害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不申请复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个月,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不履行又不在行政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十五条 著作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律师从事著作权方面的行政法律业务,除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第四十七条 律师从事著作权行政法律业务的特别注意事项。

受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八种行为之一,还需要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

第六章 刑事法律业务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十九条 律师从事著作权刑事法律业务的特别注意事项。

1、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权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亦属“以营利为目的”。

2、刑法所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4、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标准是:

如果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要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如果销售明知是上面条款所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要在十万元以上。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单位也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业务,本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指引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或不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2篇: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主要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现在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②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③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主体

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著作权保护

2、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3、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

1、复制权: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过发行,才能使公众接受。

3、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单列出来的一项权利,原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规定为发行的方式之一。

4、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能够展览的作品一般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都是一种视觉作品,除此以外的传播方式其作品内容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展览则是一条最佳的渠道。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可以分为活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通过人体的形体、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机械设备来重复再现对某些作品的表演行为,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播放视听作品。

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权利。

7、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的行使在技术上得通过电台、电

视台进行,而且,广播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权广播的事实。

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因应信息网络的发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权利。在此之前,对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的行为,法院多通过将其认定为非法复制(也即扩大解释复制权)来保护著作权人。

9、摄制权: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10、改编权:指改变原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许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编就是为了适应不同传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则形成汇编作品。除了上述列举十二种权利外,为避免立法的滞后,《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这些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对著作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期限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保护

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

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

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

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

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

6、侵害人获利多少;

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

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行政责任:(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单位犯第217条、218条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一律予以没收。

5、犯上述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

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

第13篇:著作权需求

做著作权登记需准备如下四份材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页尾下载)

2,源程序

3,文档(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

4,申请者身份证明

5,其它应提交材料(页尾下载)

所提供材料整体要求如下:

1,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使用,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中的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V1.0或1.0这两种模式。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版本号中有或无“V”,应保持一致性)

3,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申请所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使用原件或副本,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申请表要求

填写申请表。页尾下载第4项。

源程序要求

1,源程序如果超过60页按前30页加后30页共60页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2,在页眉左上角要标注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右上角标注页号1-60(不需装订)

文档要求

1,文档(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可任选一种; 2,文档如果超过60页的按前30页加后30页共60页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

3,在页眉左上角要标注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右上角标注页号1-60(不需装订)

申请者身份证明要求

1,单位申请者(常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要盖公章) 2,个人申请者: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护照复印件(要申请的个人签字),另需准备“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

报送材料时,请携带纸质源程序、文档、申请者身份证明及公章。(特殊情况时,需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14篇:游戏著作权

游戏著作权

游戏著作权是游戏软件厂商或者个人作者开发的游戏软件在开发完成后就受到的一种保护权益,它对于互联网游戏公司来讲尤为重要,游戏源代码泄露可以通过游戏著作权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游戏著作权申请所需材料明细

1.拟申请游戏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 (若版本号超过1.0的还需要版本说明,产品名称里若有英文,需进行说明) ;

2.拟申请游戏著作权的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3.拟申请游戏著作权的程序代码(前三十页、后三十页、每页不少于五十行);

4.拟申请游戏著作权的操作说明书(游戏软件要设计文档,页数不能少于十页);

5.拟申请游戏著作权的关于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传真、邮编、邮箱;

6.拟申请游戏著作权的申请表。

办理游戏著作权的必要性

游戏著作权资质申请机构是版权局,游戏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人的有效保护,在发生游戏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游戏著作权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登记游戏著作权的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而且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申请游戏著作权就是对软件本身负责,因为申请游戏著作权是对自己作品最好的证明。

游戏版权申请流程明细

一.游戏著作权登记信息表(网上填写打印)

二.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文档之一(没有字数和页码的限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软件的源代码(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三十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六十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五十行,文档每页不少于三十行)

五.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三十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百分之五十;

2.源程序连续的前十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五十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三十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二十页。游戏著作权登记

游戏著作权是游戏研发者对游戏的各种权利的享有,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为了保护游戏研发商的各种权利,由于游戏是由源代码组成,它很容易被复制和盗用,这是只有著作权登记才能有力的证明游戏的所属。

游戏著作权办理地点

国家版权局

注意事项 如游戏著作权需转让的情况下:

一、游戏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

二、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变更游戏著作权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2)拟变更游戏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3)拟变更游戏著作权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登记游戏软件的查询,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变更游戏著作权按照要求填写的查询申请表;

(2)拟变更游戏著作权所需其他材料

四、推荐业内最知名办理游戏著作权公司“汉唐”众多企业的合作伙伴

——任何相关详情都可咨询汉唐信通

第15篇:著作权独创性

1、何谓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法特有的概念,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

“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1)无中生有。(2)在他人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如果结果相似、差别细微,那么不能说是具有独创性。如抄写导师论文并修改错别字,只是复制行为,因为没有显著差异。

“创”的要求:

(1)有智力创造活动的空间

把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符合。把汉字作品改成盲文,不符合。修改错别字,不符合。

(2)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3)“创”不意味着高度文学或美学价值

(4)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创”的高度不同

现代著作权制度发源于英国,标志为《安娜女王法》。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大陆法系“创”的高度更高。如一作者通过速记法记录政治家演讲,没有体现智力创造成分,不属于侵犯版权。但在英美当时,是被认为受到版权法保护的,“额头流汗规则”,后被美终止。

对于电话号码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受版权保护,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合同法等保护

英美法系认为只要不是机器纯拍或翻拍,其他照片都为作品;大陆法系认为专业摄影师拍的才为摄影作品,其余不是,为普通照片,只能作为邻接权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脑力劳动成果才能被称为作品,不具备独创性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就不属于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司法实践中又都普遍遵守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则。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作品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具备了独创性的作品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何谓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两者区别?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指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制度。

区别:(1)合理使用人不特定;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

(2)合理使用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法定许可使用者大多是以营利目的

(4)合理使用不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使用者必须支付报酬

(5)合理使用范围较广,有12种;法定许可使用范围较窄,有4种

第16篇:著作权重点

一、著作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二、法人作品:视为法人作品的条件:(1)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合者;(2)创作人创作的作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3)有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三、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就是由民是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但是公民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没有或基本没有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或不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特殊职务作品,指公民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区别:创作普通职务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权;创作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只享有署名权,有作品产生的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四: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种权利平行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或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行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无期限性:指法律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我国《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四项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余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不可分离性:指作者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具有专属性,为作者终生享有,不得与作者相分离,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不可剥夺性:指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著作人身权即归作者享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这种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规定。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益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获取收益权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我国著作权的期限(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反映作者和作品之间不可更改的人格利益联系,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作者终生享有:生前享有,死后人身利益依然受保护。

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著作财产权反映权利人通过对作品的利用带来经济收入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作者因控制、利用和支配作品的使用而获益的权利,但有时间的限制

4、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

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最后生存者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发表权同。

5、著作财产权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三类特殊情形: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

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后,适用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

以上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发表权同上。

五、邻接权(相关权)

1、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是指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相关权的特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劳动性质。著作权:基于创造性智力劳动产生;

邻接权:基于技能性劳动产生。

(2)主体。著作权:作者,多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少数特殊情况下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邻接权:传播作品之人,主体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主,自然人为辅。

(3)活动目的。著作权:创作作品;邻接权:传播作品。

(4)权利内容。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邻接权:除表演者享有身份表明权外,通常只有财产权。

(5)客体。著作权:作品;邻接权的客体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3、保护期限:出版者权: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权: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制者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权: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六、(种类见课本78~~~)

1、合理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非营利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条件:

1、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版权作品的性质。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

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4个条件同时具备。

2、法定许可使用:是指特定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营利性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条件:(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2)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4)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著作权的限制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

使用主体四类特殊主体不特定的任何人

被使用对象少数作品任何作品

目的营利为主非营利

付费付费付费

注:四类特殊主体: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教材的编写者;报刊社;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七:著作权集体管理:非官方的非营利性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管理活动。(课本113)

案例:一稿多投违法吗?

所谓“一稿多投”是指,作者违反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同一作品向多家报社、期刊社投递的行为。“一稿多投”的违法性表现在,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投递到报社15天内,或者投递到期刊社30天内,又将同一作品投递到其他报社、期刊社,并分别许可各家报社、期刊社对同一作品拥有专有使用权。

如果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报社、期刊社都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投稿作者作出刊登的承诺,“一稿多投”者必然是对多家报社、期刊社违约,违约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们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往往涉及侵害第三者权益问题。没有注明\"已发表\"的相关信息,损害的可能是某个媒体的利益,并不直接损害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不作说明的“一稿多投”应该是一个科学工作者学术品德的问题,不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案例:《梁山伯与祝英台》引纠纷

上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刘南薇创作完成了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刘南薇去世后,其子女依法继承了该剧本的著作财产权。2008年7月22日,刘氏子女发现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出版发行的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VCD中使用了该剧本,且未署名,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称其制售行为不仅侵犯了刘南薇的署名权,也损害了原著继承者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权。

法院经调查,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虽为一传统剧目,但现有证据可证实1951年发表于《人民文学》第二期第五卷的剧本是最早公开出版发行的剧本。因署名改编者为“南薇”即刘南薇,此后多种书籍、文章中均提及《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最早的改编者为刘南薇,法院据此认定《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是刘南薇,其对改编作品依法享有

著作权。但两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考虑涉案作品的历史演进因素、侵权VCD的发行数量及被告的主观过错,最终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第17篇:著作权合同

图稿委托制作合同

协议编号:

甲 方 (委托方):

地 址 :

电 话 : 电 邮:

联 系 人: 手 机:

乙 方 (承接方):

地 址 :

电 话 :

银行卡号: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 品名称:

(2) 作品署名:

(3) 数 量:

(4) 规 格:

文件格式:

(5) 制作时间:2011年 月 日——2011年 月 日

(6) 内 容: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文稿故事内容,图片等相关资料来创作,画稿符合文稿的内容。详细的文稿内容见附件,附件视为合同的不可分割部分,随合同付上。

第二条 甲乙双方就第一条所约束之作品达成以下协议:

(1) 甲方委托乙方就上述作品进行创作,乙方授予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版上述作品的专用使用权。

(2) 保证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拥有的使用权,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

(4) 合同有效期满后甲方不得再使用合同之著作于任何用途。否则视为盗图,乙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起诉。

(5) 乙方有权将合同之著作用于自我展示及宣传等非商业性用途。

第三条 稿酬,交稿方式和付款方式:

(1) 作品稿酬:50 元/张,一共75 张,共计人民币 3750 元整(税后)。

(2) 付款以每册为单位滚动支付。每册支付方式为:先交付小图。作品无误,甲方应于截稿后7个工作日内结款,乙方交付PSD原图。

(3) 乙方因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因素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 5 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乙方到期仍不能交稿的,应按本合同约定之相关稿酬的5 %/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无故拖稿 5 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和同并要求乙方赔偿。

(4) 甲方若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稿费,应在付款限届满前 5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付款日期。若甲方无故拖延稿费,乙方将获得相应稿费 5%/天获赔,若甲方无故拖延稿费 5 天以上,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自由使用合同之著作。

第四条 作品制作流程和责任划分

(1) 稿件都以样张( 学小官 )之画面复杂程度,上色精细度为标准。

(2) 若实际绘画稿件要求与样张有出入,另行商议价格。

(3) 若在乙方制作过程中,甲方要求更换风格进行重新绘制,则应对所完成之画稿按页数进行结算。新风格重新商洽价格,重新计算稿费。

(4) 乙方先将线稿传于甲方审核,甲方通过后,乙方才上色处理。若经过此程序后,甲方还要求乙方对线稿进行修改,乙方应积极配合。一切额外产生的拖延时间和修改费用由甲方承担,修改费以改动大小进行协商。

(5) 因甲方原因(如:前期要求有误,文字修改等)造成画面错误,要求乙方修改,乙方应积极配合。一切额外产生的拖延时间和修改费用由甲方承担,修改费以改动大小进行协商。

(6) 稿件,甲方应于 2 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如果超出或由甲方原因引起时间耽搁,则交稿时间顺延。

(7) 据甲方的要求以样张为标准对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润色等。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画面进行修改,若乙方无故拒绝修改,或反复修改仍未达到甲方以样张为准的合理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出修改或解除本合同;若任何一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同意下,无故中止合同,则应按全部稿酬的_200_%赔偿另一方。

第六条 双方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甲方公司之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合同附件。视为和约不可分割之部分,随合同付上。

第七条 合同之著作作品出版后,甲方向乙方赠样书_ _套,共计__册。

第八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 年,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2011年 月 日日期:2011年 月 日

第18篇:著作权案例

案例:

2001 年,新力公司制作发行了《LEON “MUSIC MOVIES” COLLECTION DIRECTED BY :L.L》VCD 光盘,其中包括黎明演唱的《酸》、《全日爱》、《两位一体》3首MTV作品。该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C)2001 Sony Music Entertainment (Hong Kong)Ltd.”即新力公司版权标记。2004年5月2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证明《LEON “MUSIC MOVIES” COLLECTION DIRECTED BY :L.L》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新力公司向其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

2003年12月1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委托代理人刘莹来到西部娱乐公司经营的西部飚歌城410号房间,对黎明演唱的八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刻录光盘两份。该光盘中包含《酸》、《全日爱》、《两位一体》3首MTV.此外,还取得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20元。苏州市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

一、西部娱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新力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二、西部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向新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三、西部娱乐公司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西部娱乐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35万元人民币;

四、西部娱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被告西部娱乐公司辩称,涉案的MTV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新力公司不享有著作权。西部娱乐公司守法经营,其获得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故拥有音乐作品合法使用权。新力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人民币3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西部娱乐公司提供的涉案证据为: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2004-017号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证明西部娱乐公司已按规定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费,其为合法音乐作品使用人。

2、音著协的许可协议,证明音著协许可申请人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并对许可期限、使用费等作了约定。

3、申请人为西部娱乐公司的音著协作品使用申请表,证明西部娱乐公司获得使用音著协管理作品的合法使用权。

4、2004年8月6日音著协出具的金额为40570元的著作权使用费发票。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

西部娱乐公司是否有权使用涉案MTV作品,如果侵权,MTV作品著作权归谁, 如果有权使用,依据是是什么.

一、涉案的MT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涉案的MTV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成,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的正版光盘封套背页标注有新力公司版权标记,新力公司亦已将涉案光盘上的音乐录影作品向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进行了版权登记,故对新力公司享有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应依法予以认定。

二、关于西部娱乐公司是否有权使用涉案MTV作品的问题;

西部娱乐公司获得音著协授权许可使用部分音乐作品,但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登记音乐作品、基于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及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分配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西部娱乐公司获得许可使用的音乐作品是音著协登记管理的音乐作品,包括音著协会员的作品及音著协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而本案中涉案的3首MTV作品是一个既包括画面也包括声音的完整而独立的作品,是作为一个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西部娱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涉案三首MTV作品属音著协登记及授权管理范围内的音乐作品。西部娱乐公司认为其已自音著协获得合法使用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西部娱乐公司是否侵权及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法的有关规定,新力公司作为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各项人身及财产权益。西部娱乐公司未经新力公司许可而在其经营活动中放映涉案的三首MTV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权的财产权利,西部娱乐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中西部娱乐公司侵犯的是新力公司的著作财产权,而非其著作人身权利,故不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涉案证据及案情,对西部娱乐公司放映上述三首MTV作品所获得的利润难以精确量化计算,而原告新力公司所举证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MTV作品在香港地区以商业性优先独家使用时的费用,显然不适用于证明在大陆地区使用上述三首MTV作品的费用,故对此计赔标准不予采信。因此,就本案侵权赔偿计算,本院决定根据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西部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面积950平方米)、经营档次及周期3年的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西部娱乐公司偿付原告新力公司的经济损失。此外,新力公司为制止西部娱乐公司的行为支付了公证转递费用、证据保全公证费、光盘刻录费及企业查档费,属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新力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中适当合理部分亦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西部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本案所涉《酸》、《全日爱》、《两位一体》三首MTV作品;

二、西部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441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4441元;

三、驳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合理使用的解释: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19篇:著作权合同书

合同书

甲方(单位):

乙方(作者):

合同双方为保护作品科研成果,使作品顺利出版发行,现乙方将

自主创作之(作品名称)同意转化成为甲方的职务作

品,现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权作品

1、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作品类型:(注:文字、摄影、计算

机软件等,但应注明具体类型,如:论文、图书、照片、音像制品、电影、游戏软件等)

3、作品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作品是否发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版权所有人

1、作者:_乙方__________

2、国籍:__中国__________

3、版权所有人为:乙方

第三条 出版发行费用

为使作品顺利、及时出版发行,甲方以单位名义向申

请(资金),乙方以其个人名义向申请(资金), 甲方申请所得资金存入专款账户全部用于出版发行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所申请资金承担。

第四条 甲方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具体方式有:。

第五条 甲方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六条 甲方使用期限:两年内,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甲方使用语言:______中文_________

第八条 作品许可使用收益及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内,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许可第三人以与甲方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所获报酬,甲方分配% ,乙方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后, 乙方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甲方分配 0 % ,乙方分配 100 % 。

第九条 作品版税收益及分配

作品出版发行两年内,所获版税甲方分配% ,乙方分配% 。作品出版发行两年后,所获版税甲方分配% ,乙方分配% 。

第十条 知识产权约定:甲方仅以本合同约定使用该作品,无权再行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的所有知识产权以及依据作品产生的知识产权皆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保证与承诺

甲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乙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授权不

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甲方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保密

甲乙双方承诺无论口头或书面,均应保守机密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书面通知发出后 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力。

1、因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行使单不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在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客户提出的赔偿,支付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第十五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增、删。若有增、减或变更本合同内容之必要时,应以书面为之。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由___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所拟合同因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且所涉内容较多,故标题以”合同书”命之。

第20篇:著作权案例

杨德嘉

在人类的文明史中,作品一直担负着表达作者思想感情、观点论断的重要使命。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文化艺术市场的不断繁荣,作品的产生已不再是仅仅出于作者自身的创作欲望。特别是近年来,很多作品都是由他人委托作者创作而成的,这类作品就属于委托作品。对于委托作品而言,由于在传统的作者与作品之间又多出了一个委托方,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即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以及他们二者之间的权利划分就变得更加复杂。实践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会导致委托创作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分歧、争议,乃至对簿公堂。

权利归属合同约定是关键

例案一:甲公司委托乙画家根据该公司的产品特点创作了一幅国画用于产品包装,并支付了高额创作费用。由于画作传神,提升了产品形象,使得甲公司的产品销量大增。后乙画家在出版其书画作品集时,也将该幅国画作为自己的代表作用在了封面上。甲公司认为这幅画是其花大价钱专为自己的产品创作的,因此著作权理所应当归该公司所有。而乙画家却认为该画作凝聚了自己的心血,体现了其艺术水平,他人无权据为己有。由于双方当初未对画作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导致各执一词,故产生矛盾。

法官解析:那么究竟应该由谁享有权利呢?对于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但就委托作品而言,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与一般作品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鉴于委托作品的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要看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即双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自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哪方所有。有了明确的约定,自然也就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双方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时候,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因此,在这个案例中,乙画家享有这幅国画的著作权,可以在自己的书画集中进行使用。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并非毫无权利可言,其依法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因此,虽然甲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在产品包装上继续使用该幅画作。

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使

例案二:甲影视公司委托乙作家创作一部电影剧本,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创作费用。双方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然而在剧本交付后,甲公司却认为与其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后乙作家几次修改剧本,仍未达到甲公司的要求,双方的交涉就此告一段落。一年以后,乙作家发现,各大影院正在放映一部由甲公司制作的电影,而影片在故事背景、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等方面与其所创作的剧本如出一辙,只是做了部分改动,然而整部电影中对乙作家只字未提,甚至连编剧的署名都换成了别人。乙作家认为甲公司侵犯了其对剧本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公司则认为乙作家的剧本无法达到拍摄要求,所以才会另找他人修改剧本,且合同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故其做法并无不当。

法官解析:与前两个案例不同,本案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作品的权利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即著作权归甲公司享有。引发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甲公司未经乙作家同意的情况下,不为其署名并修改剧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权的人身权,后十三项为著作权的财产权。《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对于著作权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权人身权做出相同的规定。因此对于这四项权利,作者是不得转让的。

那么对于委托作品而言,这四项人身权利能否由双方任意约定归属呢?尽管《著作权法》未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创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产生的著作权人身权是一种基本的、固有的、绝对的、非财产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且不可被替代的权利。故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权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无论是将他人的作品拿来签上自己的大名,还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仅是署名者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形,势必会影响到相关公众的判断,并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由此可见,甲公司和乙作家之间关于剧本权属的约定,应是指著作财产权的约定,而著作权人身权仍应由乙作家享有。因此,甲公司未在电影中给乙作家署名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那么甲公司是否还侵犯了乙作家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还需要对委托作品的特点予以充分考虑。由于委托作品的创作一般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委托方往往会在前期向作者提出自己的设想和要求,而后由作者按照委托方的意图进行具体创作,且双方也明确知晓委托方将来会以一定的方式、范围对作品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如果委托方仅获得了作品,却无法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将作品公之于众,且无权视需要对作品做必要的改动的话,那么其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的目的恐怕就难以实现,其为创作所投入的资金也就付之东流了。这种结果不仅与合同双方的预期不符,也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尽管委托作品中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归作者享有,但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作者已经将这部分权利委托给对方代为行使,以使合同目的能够最终实现。由此不难看出,甲公司出于拍摄需要对剧本进行修改以及自行决定公映影片的行为,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的目的,合理地行使了委托方的权利,并不构成侵权。当然,尽管如此,该公司擅自删除乙作家署名的行为仍然有违法理情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委托作品使用范围的界定

例案三:甲书法家受乙酒店委托,挥毫书写了该酒店的名称,并收取了一定报酬。后甲书法家发现,乙酒店除了把自己这幅书法作品制成牌匾悬挂在大门之上,还在餐具、卧具等用品上进行了大量使用。其遂向酒店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写这幅字只是为了给乙酒店制作牌匾用的,酒店现在的使用方式超出了范围,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对其进行赔偿。乙酒店虽然认可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归甲书法家所有,但认为酒店付酬委托书法家进行创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该作品,因此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不构成侵权。

法官解析:与上个案例一样,由于双方当初在合同中没有对酒店使用的范围做出明确约定,最终引发了一场纠纷。甲书法家和乙酒店的观点截然相反,谁的理解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即作者的情况下,委托人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则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应该说,本案中乙酒店委托甲书法家书写店名的目的还是很清楚的,就是为了在酒店中进行使用。而酒店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也不会仅仅将店名用于门外的牌匾上。实际上,酒店在餐具、卧具等与其服务紧密相关的物品上印上店名的做法,早已形成了一种惯例,并且为公众普遍接受。因此,尽管甲书法家对自己的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乙酒店的行为并不违反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其使用方式和范围均在情理之中。可见,乙酒店并未构成侵权,也无需再向甲书法家支付费用。

影视公司在剧本版权许可与委托创作合同中

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王军[1]

剧本乃一剧之本,影视剧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好票房和收视率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笔者作为专门从事影视文化传媒法律服务的行业律师,每年审核超过50份各类影视剧本版权合同,处理10余起因剧本版权争议而引发的诉讼和仲裁,对于影视剧本版权许可与委托创作合同中体现出的法律问题有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结合个人业务实践,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

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洋洋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

(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

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

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剧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

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剧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部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

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洋洋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

(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

笔者的一个客户,曾出资60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军旅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剧本创作,剧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5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原著作者对外声明称,小说的影视剧版权已经回归,准备另嫁他人,致使原投拍单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得不与原小说作者重启续约谈判,同时面临数倍于原版权购买费的“合同勒索”。除影视公司本身在项目运作方面的规范外,版权购买合同期限及权利行使方面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在签订此类合同之时,如果能够约定“剧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则版权许可期限限制自动失效”或者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同时约定1-2年的许可期限续约优先权和许可费支付标准,则可有效的避免影视公司遭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二、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剧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

影视剧本的创作大体会经过剧本梗概、分集大纲、第一稿、第二稿/定稿几个创作阶段,影视公司也通常与编剧约定按照剧本创作与交付阶段分期支付编剧稿酬,完成剧本梗概与分集大纲,编剧通常可以拿到全部稿酬的30%,剧本定稿完成后,编剧可拿到全部稿酬的80%,剩余20%尾款通常在该剧开机前由影视公司支付给编剧。

电视连续剧剧本委托创作中,在最重要的分集剧本创作阶段,影视公司同样应细化根据创作集数分阶段支付编剧稿酬,如一部30集的电视连续剧,可分为五个阶段,编剧每完成6集剧本向制片公司交付一次,经制片公司认可后,支付该6集的编剧稿酬,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有效把握编剧的创作走向、创作节奏,避免大的艺术偏差,另一方面,如在过程中确认编剧交付的创作内容不符合拍摄要求,可随时叫停,避免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二)编剧必须做出独立原创承诺,禁止第三人代笔创作或抄袭侵权

笔者在业务实践中,曾遇到一个真实而生动的事例,国内某著名卫视拟直接投资拍摄一部长达40集的电视连续剧,找来国内某知名编剧签约担纲剧本创作,约定高达6万元/集的编剧稿酬,该大牌编剧写了2000字的剧本梗概并按合同拿走了全部稿酬的30%后,将后续创作全部转交自己的助手完成,助手再次将剧本创作任务转包给戏剧学院毕业3年的几位写手,写手们在完全没有合同保障和编剧署名权的情况下,又联合戏剧学院大

三、大四的学生,按照4000元/集的口头约定最终写完了40集剧本,虽然在最终交稿前,签约的知名编剧还会统一遍稿,但足以想见,如此创作完成的剧本水准已经大打折扣,而影视制片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向签约编剧支付巨额的剧本创作费。

类似的情况在目前的影视剧本创作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导致剧本创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影视公司因为使用此类剧本拍摄而被签约编剧之外的实际参与创作人员指控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对于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和受托个体指向性,为切实维护影视制片单位的剧本创作利益,必须要求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做出独立原创的实质性承诺,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直接挂钩。

(三)编剧阶段性交付剧本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应当明确

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制片单位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编剧已经成为最容易去告制片单位违约或侵权的一个群体,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情形是双方就委托创作的剧本交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达标产生严重分歧,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成果不符合拍摄要求,单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而编剧则认为自己根据自身的艺术理解进行剧本创作没有问题,要求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稿酬。

引发此类纠纷的一个基础原因是双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剧本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产生标准之争,法院往往会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缔约中对受托人的信赖选任前提和个性化创作特点来倾向性支持编剧一方,司法机关的这一审判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影视单位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剧本的质量标准或剧本阶段性交付确认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建议,比较简单易行的约定方式为“编剧的阶段性交付成果必须经影视剧制片人及导演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视为符合交付要求,编剧方可进行后续创作”,制片人代表影视剧出品方/制片方行使影视剧制作的整体管理权,导演作为影视剧创作的艺术总监,对影视剧的具体艺术表现和艺术水准负责,该两方共同行使剧本交付质量的审定权相对客观、明确,有助于影视公司把控编剧按照拍摄要求完成创作,避免日后的争议。

(四)影视公司可分阶段享有编剧交付剧本创作成果的版权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剧本版权约定方式包括:①剧本(含剧本梗概、分集/分场大纲、初稿、定稿)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即归委托方所有;②剧本创作完成,在委托方支付全部剧本稿酬之时起,版权归委托方所有;③仅为制片方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影视剧制作许可及拍摄报备之特定目的,委托方名义取得编剧创作剧本的版权,待委托方支付全部剧本稿酬后,委托方才实际享有剧本的完整版权。当然,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版权约定方式对于影视公司最为有利,实质上,在这种约定之下,编剧作为受托方仅享有剧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如此,为保障影视公司在剧本版权归属问题上的绝对主动性,笔者仍然建议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增加明确的条款表述如“本合同一经签订,无论何种情况,受托方创作完成剧本的全部著作权(编剧署名权除外)、邻接权、衍生产品开发收益权、后续作品开发收益权均归委托方所有”。

当然,任何一份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都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越是大牌的编剧越会在剧本版权归属时点问题上谨慎对待。为平衡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版权归属做第四种方式的约定,即根据编剧分阶段交付剧本创作成果的情况,在委托方认可该阶段剧本创作成果且支付当期稿酬对价的情况下,该阶段剧本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这一约定方式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剧本梗概和分集大纲作为创意的具体表达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文字作品,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电视连续剧的分集完成剧本上,一部30集的电视连续剧,如果编剧只完成并交付了前5集剧本,在影视公司认可并支付相应稿酬的情况下,该5集剧本能否视为“文字作品”而由影视公司享有版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约定创作的是一部30集的电视剧本,但5集剧本足以体现具体的创意表达,具备足以让观众理解和认知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可视为已完成的“相对独立的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编剧阶段性创作成果的版权是完全可能的。

(五)影视公司应慎发“退稿信”

在委托创作合同履约实践中,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无法满足拍摄要求,通常选择发出一封措辞客气的“退稿信”,声明“不再使用编剧的剧本进行拍摄,已支付的报酬作为对编剧已付出劳务的补偿,后续稿酬不再支付,合同解除”等等。被退稿的编剧表面上暗气暗憋,实则等待时机,酝酿“维权”,编剧选择维权的最佳启动时机是电影片在院线首映、电视剧在电视台首播之时,此时,编剧的策略是,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电视台为连带被告,对影视公司提起剧本著作权侵权之诉。

结合退稿信的具体表述,“退稿信”的法律含义通常被理解为合同解除、剧本弃用、原稿版权返回编剧,而不能被理解为剧本版权仍归委托方,委托方只是放弃使用原编剧剧本完成拍摄。这样一封退稿信,对影视公司应对编剧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剧本虽已退稿,但新剧本和完成片中总能或多或少找到被退稿者创作的影子,另一方面,院线发行公司和电视台以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不再或推迟支付影视剧片款,直接将影视公司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目前的影视剧发行市场是典型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买方市场,院线和电视台违反播映许可合同拖延支付、播映影视剧后单方强制减少支付购片款等情形在整个行业中非常普遍,一旦有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发生,购片单位将会更加心安理得的拖延付款。

(六)在剧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除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之外,对已交付剧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和另聘编剧权等同样应当明确约定。

编剧交付的剧本创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影视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并就部分交付的剧本归属以及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这其中,有三项具体权利应当明确约定。

1.已交付剧本内容的自由使用权:影视公司应有权自由使用编剧已经交付的剧本内容,包括对剧本内容的修改权、影视剧摄制权、转让权,影视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征得编剧许可或支付报酬,更不应视为对编剧权利的侵犯。

2.对原编剧关联使用方式的限制权:同时,影视公司应当明确作出限定,编剧参与创作的其他影视剧本与基于本委托创作合同交付的剧本题材、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或雷同。

3.另聘编剧权: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影视公司有权另聘编剧对原编剧已提交内容进行再创作和续写,同时,新聘编剧有权取代原编剧或与原编剧共同享有剧本署名权,编剧署名的顺序也应有所约定。

王军 2010年8月1日成稿于西安小雁塔

著作权协议书
《著作权协议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