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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

发布时间:2020-03-03 22:04: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阳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院行字[2003]114号文件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订本细则的依据及原则

1、贵阳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审核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为依据而制订。

2、按需设岗、择优上岗。博士生导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因此,设置博士生导师岗位,应以每年博士生的招生计划的实际需要、以及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学科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为原则;选拔博士生导师上岗,要坚持标准,以保证质量为原则。

第二条新增博士生导师申报与审批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与学位教育的政策法规,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学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在工作岗位者。

3、年龄在60周岁以下;对于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专家,优先考虑。

4、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5、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本人独立指导过一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或作为博士生副导师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生(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且近两年回国者可不作要求)。具备开设1至2门本专业博士学位课程的能力,能独立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6、能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任务,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培养博士。

7、有一个明确的、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造诣较深,科研成果显著;近五年来

发表有一定数量和影响力的专著、论文或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目前正承担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保证博士生从事研究(具体要求见附件1《贵阳医学院新增博士生导师学术、成果量化指标》)。

8、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上岗的原则

从坚持标准,择优上岗的原则出发,上岗导师必须通过遴选。在遴选博士导师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1、对以前已批准的博士生导师,遴选手续要简化,主要对其目前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身体健康状态是否有精力从事指导博士生的工作,以及近几年来指导博士生工作的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上岗。

2、优先选拔年龄在45岁以下,既有博士学位的、符合本细则第二条中规定的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的中青年专家上岗。

3、在已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中,根据博士生招生名额而设置博士生导师岗位,按本细则第二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遴选博士生导师上岗。

4、对于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若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属于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领域,可向相应的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提出申请,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结构调整等需要,在招生名额许可的情况下给予设置博士生导师岗位,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细则第二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遴选博士生导师上岗。

5、为了培养博士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外单位在我院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与我院协作进行科研及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中选聘少量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我院的兼职博士生导师。经审核批准的院外兼职博导招生时使用所申请学科的计划外名额指标。

6、不在工作岗位的专家,不得作为博士生导师。

第四条新增博士生导师审核的程序及办法

1、个人自愿申报。准备列入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生计划并符合学院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家,可向相关学科的博士点及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的代表性论文、专利、获奖证明、科研项目批准文件、科研经费证明等材料,并填写《准

备新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人员简况表》。

2、博士点所在单位推荐。各博士点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与确认,并将经审查后的名单、材料与审查意见报送相应的院、系、部。

3、院、系、部初审。各相关院、系、部对所属博士点提交的拟新增博导人员《简况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连同《简况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应的院内学科专家组。

4、院内学科专家组评审。各相应学科专家组对院、系、部报送的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评审专家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者获得通过。并将评审结果连同《简况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研究生部。

5、院外同行专家评议。研究生部组织同行专家评议,要求送院外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三名以上专家。三名专家中有二名同意为通过。确定送院外专家评议的院内申请者交纳500元评审费,院外申请者交纳800元评审费。

6、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对通过院内学科专家组评审和院外同行专家评议的申报者进行审批。必要时,可请申请人作简要报告,重点汇报科研情况及拟定培养博士生的计划。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为有效,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得票率为通过,委员会召开前一周应将申请人的名单公布,以广泛征求意见。

7、公布确认。经上述程序审定通过的拟作为新增博士生导师人员名单由学院发文公布确认其博士生导师资格。批准名单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同时抄送卫生部学位办及贵州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8、院外专家申请作为我院兼职博士生导师,必须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我院两位博士生导师推荐,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可提出单独或联合招收博士生的申请(仅限于计划外招生),并要求其与我院正式签定协议,以保证培养博士生的条件及履行博士生导师的职责。申请为我院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聘任期一般为三年,且应有具体的指导对象,一旦指导对象毕业,兼职导师资格自行中止。

第五条博士生指导教师考核

1、对博士生指导教师每三年按照上述“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标准,参照培养质量,进行一次考核,对不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具备培养条件难以保证培

养质量,予以调整,取消导师资格。

2、连续三年未招收研究生的,导师资格自行终止。如要求恢复导师资格,应重新履行导师遴选手续。

3、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达到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经学院批准延退的导师如需延续导师资格并履行职责,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导师条件审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六条学院的自我约束与监管机制

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为了体现公正与公开的原则,在整个审核工作中应增加透明度,接受全院教师,尤其是具有高级职称专家的监督。

1、严格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及我院规定的程序审核,指标量化,严格掌握标准。

2、组织好同行专家评议,同行专家名单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院、系、部确定,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名义聘请。

3、建立回避制度。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一律不得参加该次评议和审核的领导、组织和日常工作,若申请人是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则其本人不得参加该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讨论及投票。

4、充分发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作用。只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才能聘请。

5、严格保密制度,评议专家名单、评审有关内容和材料、任何涉及评审对象及评审工作的来信、来访均由研究生部专人负责,严格保密。

第七条其他

1、上岗博士生导师的审核工作,由学院主要领导委托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有关人员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进行工作,并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领导负责。

2、我院上岗博士生导师的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研究生部组织安排。

3、已批准上岗的博士生导师,虽列入招生计划,但未能招到博士生,则下一年度招生时需要重新审核,但要简化审核手续。

4、审核工作所需经费,院本部的申请人由学院承担,附属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承担,研究生部统一管理、使用。

5、审核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做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查处,对查明确实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报请学院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贵阳医学院

2003年12月12日

附件1

贵阳医学院新增博士生导师学术成果量化指标

新增博士生导师申请者必须具有一个明确的、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造诣较深,科研成果显著。具体量化指标为:

1、近五年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核心期刊上发表本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不少于五篇(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而本人为指导者),其中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文章被SCI或EI收录,或至少有二篇第一作者文章被Medline收录,或至少有二篇第一作者文章发表在本专业权威学术期刊。

2、近五年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本人名列前三名;或二等奖,本人名列前二名;或三等奖,本人名列第一名。需要有科研处的证明。

3、近五年内有本人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较高水平的论著(已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

上述三项中第1项为必备,第

2、第3项中必须满足一项。

4、目前正主持或指导高水平的科研工作,现承担至少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有可供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本人现有的年均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或参加有横向科研项目,本人支配经费年均4万元以上。

以上各项均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1份)和复印件(3份),以便评审。

贵阳医学院

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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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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