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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2 12:2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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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明确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只有上述四种情况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利请求对方给予自己损害赔偿。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一方隐瞒自己所生子不是对方亲生的情况下,被隐瞒一方的人格权利就受到严重侵害,是有权利向对方请求精神赔偿的。正如在故事一中,妻子王娅恶意隐瞒自己已怀孕的事实与汪均结婚,忽略了汪均作为她合法丈夫的感受,严重打击了其作为一个父亲的人格权利,应该对其做出精神赔偿。《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6)其他的法定因素。(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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