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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0: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审批

一、项目名称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四、受理条件

1、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2、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4、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变为公司,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企业至少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7、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公司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五、许可数量不限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期限

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的,根据《合资法》第3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8条,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的,根据《合作法》第5条、《合作法实施细则》第7条3款,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规定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承诺时限 (工作日) 山西省政府对外承诺:30个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发起设立

1、申请书;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章程、可行性报告;

4、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

5、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土地、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募集设立

1、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章程;

4、招股说明书;

5、可行性报告;

6、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7、其中至少一个发起人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8、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注册地址土地、房产证或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公司申请书;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5、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8、原外商投资企业最近连续3年的审计报告(有至少一个发起人募集方式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或审计报告);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

1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变公司的:

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3、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发起人协议、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原公司章程;

6、最近连续3年审计报告;

7、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

8、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9、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商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4、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5、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六)、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

1、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2、企业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4、申请转变为公司的申请书;

5、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6、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7、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8、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9、商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

外商投资审批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后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

承诺函(股份公司设立)

股份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决议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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