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7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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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流程:
1、环保局(环评)----
2、建设局(选址审批)----
3、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预审)----
4、县政府(外商独资项目)----
5、发改局(合资、合作项目)审批----
6、工商局(名称核定)----
7、水务局(水资源审批)----
8、电力局(用电审批)----
9、公安局(消防审批)----
10、商务局(批准证书审批)----
11、工商局(登记注册)----
12、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审批)----
13、税务局(国税税务登记;地税税务登记)----
14、外汇管理局(设立帐户审批或备案)----
15、银行(设立帐户)----
16、国土资源局(开工前用地审批)----
17、人防办(开工前人防工程审批)----
18、建设局(开工前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申报材料:
1、环保局(环评):
(1)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报告)表;
(4)环评报告书(表)。
2、建设局(选址审批):
(1)申请;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方案(带地形图)、选址要求及依据;
(3)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和房产产权证件(复印件)一份;
(4)必要时提交有关部门(如环保、消防、文物保护、供水、供电等)的审批意见或协议;
(5)土地权属证明;
(6)其他需要的图纸和文件。
3、国土资源局(用地规划预审):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备案项目提供备案证;
(4)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情形,建设项目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附有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时的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7)项目土地利用分幅现状图、项目总平面图、线性工程平面图、标准横断面图。
4、县政府(外商独资项目)或发改局(合资、合作项目)审批:
政府(外商独资项目)审批:
申请。
5、发改局(合资、合作项目)审批:
(1)项目核准请示、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双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法定土地证明;
(8)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6、工商局(名称核定):
(1)《名称核定申请表》;
(2)县政府答复(外商独资企业)或发改局批复(合资、合作企业);
(3)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水务局(水资源审批):
审批权限: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属县级审批;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属市级审批;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属省级审批。
(1)建设项目概况;
(2)取水水源论证、节水措施及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8、电力局(用电审批):
10KV以上用电项目需经审批。
(1)用电申请。
9、公安局(消防审批):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
(2)发改局立项审批文件(原件一份);
(3)规划或建设部门的规划定位图(原件一份);
(4)与消防有关的设计图纸、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施工图、灭火器配置图、建筑内部装修施工图、有关设计说明、消防设施计算书和选用消防产品、装修材料的检测鉴定材料);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须报送消防设计专篇;
(5)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报送设计变更资料。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不得随意变更。
10、商务局(批准证书初审):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1)投资者关于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单位)的请示;
(3)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书面意见;
(4)外资企业申请表;
(5)外资企业的章程、技术投资协议(若没有则不需提供此协议);
(6)进口设备清单(若没有进口设备,无需提供);
(7)董事会成员名单;
(8)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9)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
(10)外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11)投资者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若以个人名义投资,不需此件);
(12)外方资信证明;
(13)外方营业执照(外方投资者若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14)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其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后出具的公证书;
(15)上述公证书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出具的认证书;
(1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7)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
(18)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证;
(19)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意见书;
(20)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意见书;
(21)可研报告;
(22)房产、水、电、煤气、消防等部门关于设立独资企业的供给意见;
(2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
(2)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单位)的请示;
(3)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
(4)进口设备清单及实物出资清单(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要有国资委的确认证明);
(5)技术投资协议(没有技术投资则不需提供此件);
(6)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中外双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8)中方董事会成员简历;
(9)外方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
(10)外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11)中、外双方营业执照;
(12)外方资信证明;
(13)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其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后出具的公证书;
(14)上述公证书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出具的认证书;
(15)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
(17)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代码证;
(18)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
(19)国土资源部门用地意见书;
(20)环保局出具的环评意见书;
(21)规划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22)项目申请报告;
(23)合资、合作意向书;
(24)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除中外方营业执照为复印件外,其余均为正本原件;外方提供的材料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11、工商局(登记注册):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1)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书面意见;
(2)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业的章程、技术投资协议(若没有则不需提供此协议);
(4)进口设备清单;
(5)董事会成员名单;
(6)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
(8)外方法定代表人证明;
(9)外方营业执照(外方投资者若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14)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其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后出具的公证书;
(10)上述公证书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出具的认证书;
(1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书;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1)至(12)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13)外资企业合同。
12、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审批):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表》一份;
(2)申办机构系企业的,根据企业性质不同需分别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本单位行政公章。
13、税务局(国税税务登记;地税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地税税务登记:
(1)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
(2)填写《税务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注册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7)房地产证明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8)有关章程、协议或合同;
(9)办税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4、外汇管理局(设立帐户审批或备案):
(1)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外汇帐户开立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
(6)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
(8)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
(9)组织机构代码证;
(10)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11)批准证书。
15、银行(设立帐户):
人民币帐户: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身份证明;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国税、地税税务登记;
(7)企业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
以上文件材料要求正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式二份。
外汇帐户:
(1)营业执照;
(2)批准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外管局备案(一般帐户)或外管局批文(资本金帐户);
(5)外汇登记证;
(6)法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8)经办人身份证明;
(9)国税、地税税务登记;
(10)企业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
以上文件材料要求正本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
16、国土资源局(开工前用地审批):
(1)发改局立项批复;(原件三份、复印件二份)
(2)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协议书;
(3)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三份)
(4)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三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完税税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7)河北省契税完税证;(原件)
(8)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二份)
(8)土地权属证明;(二份)
(10)唐山市建设用地交纳有关费用登记表;(原件)
(11)唐山市土地管理局土地出让收费登记表;
(12)土地估价报告;
(1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原件二份)
(14)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四份)
(15)地质灾害报告;(原件三份)
(16)征地协议;(原件三份)
(17)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意见表;(原件)
(18)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供应卡;
(19)分幅现状图;(二份)
(20)定界图;(四份)
(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二份)
(23)消防意见;
(24)1:1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5)压矿报告;
(26)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27)规划图;
(28)征地听证会: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17、人防办(开工前人防工程审批):
(1)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项目图纸。
18、建设局(开工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申请;
(2)发改局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用地位置图及规划用地方案(带地形图);
(4)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用地单位的用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图纸和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申请;
(2)发改局当年投资计划文件原件;
(3)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环保和消防部门意见原件及复印件、人防批复原件等;
(5)占地地形及规划红线图;
(6)经审查同意的总平面布置图及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7)其他需要的图纸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