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源区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车辆管理,合理计划使用车辆,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局长审批。各科室公务用车需提前办理用车手续。
第二条:按照保证局机关领导用车、保证各科室集体用车的原则,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的缓急轻重统筹安排车辆。因公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大巴汽车等。因公出车,一般不得中途变更目的地,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要向局长事前说明情况。
第三条:公车不准用于违反廉政规定的活动。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私用和外出,统一停放。
第四条:驾驶员出车,要提前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保证出车准时、文明、安全。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驾驶人员严禁私自出车。
第五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章行车,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整洁和性能安全。
《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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