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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储蓄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签约须知(C类产品)

尊敬的乙方:

您好!感谢您关注住房储蓄C类产品,欢迎您成为我行乙方!

选择住房储蓄,您将有机会享受到低且固定的贷款利率,让您在省钱的同时,无需为贷款利率有可能上调而担忧;选择住房储蓄,您将有机会享受到“一对一”的咨询服务、享受到“管家式全程协办”的贷款服务;选择住房储蓄,您也将有机会获得天津市的政府奖励。

选择住房储蓄,您可以得到很多的实惠,但为了您更好的受益于住房储蓄,我们也提示您,在您签订住房储蓄合同之前,请您仔细阅读签约须知,之后请您在签约须知上签字确认。

一、关于服务费

住房储蓄合同签订后,您需要支付合同服务费,服务费为合同额的1%。合同服务费将从您的首笔存款中扣除。如您合同中的存款达到合同额的50%,且合同评价值达到“8”,但您放弃申请贷款,您可以书面申请100%返还您的合同服务费;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均不退还服务费。

二、关于存款

只有存款达到合同额50%且评价值达到“8”(配贷条件)的合同,才有资格向我行申请贷款。因此签约固然重要,而存款更为重要。

三、关于配贷时间

您最早可以正常支取存款(即:不含解除合同支取存款的情况)、获得贷款的时间是您的住房储蓄合同达到配贷条件之后的第三个月月底。为便于您提前做好申请贷款的相关准备,我行将提前向您发出《配贷问询书》。

四、关于月度还款金额

在您获得贷款以后,每月需要依据合同额的千分比偿付贷款本息,因CA、CB、CC三款合同对应的月还款比率是不一样的,因此,请您在选择合同款型时要充分考虑将来的还款能力。

五、关于申请贷款须具备的条件

作为在中国境内从事住房储蓄业务的银行,我行的业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管。为方便您了解贷款(含住房储蓄贷款和预先贷款)方面的有关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现特就若干方面提示如下:

(一)您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您在申请住房储蓄贷款或预先贷款时,作为借款人的您的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岁、女60岁。对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或具有高级职称人员(高级职称人员须有延聘证明),经担保公司审查同意的,借款人的年龄加贷款年限最高可放宽至男70岁、女65岁。

请您在签约时视自己的情况和签约目的选择合适的住房储蓄合同款型。

(三)若您在达到配贷条件前就需要住房融资,我行将在政策法规准许的范围内为您提供预先贷款。但是预先贷款的条件(含利率以及对最低评价值的要求等)不会是一成不变的,该条件将由我行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动态调整,您申请预先贷款时适用届时监管政策和我行的具体规定。当然,获得贷款后贷款条件保持不变。

(四)作为您申请贷款的必要条件,您有义务提供能够证明您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工资性收入证明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对于有雇主和稳定收入的人员,如职员、工人、公务员等):

(1)工作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月收入证明(月收入在8000元(含)以上的,须提供个人收入完税证明)。

(2)公积金缴存银行盖章的公积金查询单。

(3)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卡或工资存折明细的复印件(要求近一年的工资明细)。

(4)近一年度的国家税务机关盖章的个人收入完税证明(明细)。

2、其他投资性收入证明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对于私营企业主、小股东、房东等):

(1)投资经营证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决议、纳税证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等,以个人所得的纳税基数为准。

(2)借款人或配偶名下非自住房产的出租协议(在有关部门已登记备案),要求在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半年前签订的,且租期在半年以上,如租金水平和房屋所在地物业平均租金水平差异较大时,我行有权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3、自主经营性收入证明形式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包括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出租车司机等)

(1)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所得税持续纳税证明。

(2)自由职业者提供一年的个人收入完税证明。

(3)出租车司机提供准运证、驾驶证、缴费凭证以及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

4、满足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以《个人收入声明》代替个人收入证明:

(1)申请置换贷款时,可提供原贷款银行近一年的还款证明(还款凭证或还款记录,加盖贷款行受理章),如原月还

款金额大于等于我行规定的月还款额且无违约记录的,以借款人提供的《个人收入声明》作为月度收入证明;原贷款还款期不足一年的,须提供收入证明。 (2)“规律性存款”的乙方可以提供其本人申请贷款所对应的住房储蓄合同的对账单,以借款人提供的《个人收入声明》作为月度收入证明。

“规律性存款”是指:非受让住房储蓄合同的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达到配贷条件时,每年的月均存款额[ 即乙方当年新存入存款总额/12个月(注:不足12个月的,按合同执行的实际月数计算)]不低于其住房储蓄合同类型所对应月推荐存款额的80%。

“规律性存款”的乙方以《个人收入声明》代替个人收入证明的,仅限于申请住房储蓄贷款的情况,不包括申请预先贷款的情况。

5、对收入证明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作为借款人的您无论提供何种形式的收入证明,均须证明您具有充足的还款能力,而您的还款能力决定着您的贷款额度。

(1)在贷款申请时借款人对我行或担保公司的调查给予支持和配合,请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虚假信息我行或担保公司有权拒绝贷款申请。 (2)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的相关规定。剩余的50%或45%须超过维持每月生活所需费用。 (3)月收入与所在行业平均收入差异较大时,我行有权要求提供完税证明。

(4)对于收入证明金额不足的,须提供配偶以外的共同还款人,以共同还款人的收入作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补充。 (5)不接受借款人在国外的收入证明、一次性收入及偶然性收入证明。 (6)如借款人提供外地的收入证明,须同时提供个人收入完税证明。

(7)如借款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提供单位收入证明的同时还需提供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共同还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共同还款人必须拥有中国国籍,具有充足的还款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 (3)共同还款人的收入须提供工资性收入证明。

7、根据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及我行调查情况,借款人和配偶在申请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1)有逾期贷款(含担保人代偿)的。

(2)近两年内贷款逾期(含担保人代偿)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 (3)准贷记卡透支108天以上未还的。

(4)贷记卡逾期或近一年内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 (5)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8、您的贷款须用于在天津市的住房消费。住房储蓄贷款用途包括购买商品房、购买私产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全额置换他行住房贷款(原贷款所购的房屋已取得产权证明)、住房装修。预先贷款的用途现包括:购买商品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全额置换他行贷款。如用途另有增加,将根据您贷款时我行的具体规定确定。

9、在您申请住房储蓄贷款时,如果您申请组合贷款,您还须同时满足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贷款人(建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政策和条件。

请认真阅读本签约须知和《住房储蓄合同》内容,了解您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您签字确认后,我行即视同您已知晓签约须知和《住房储蓄合同》的各项内容。

住房储蓄合同

(适用于C类产品)

本合同由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甲方”)和_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称为“乙方”)之间签订。

前言: 住房储蓄的含义和目的

第1章: 合同额/合同服务费/合同类型/合同生效 第2章: 存款 第3章: 存款利息

第4章: 合同的配贷/配贷条件/配贷评价程序/配贷程序 第5章: 不接受配贷:合同继续有效 第6章: 存款和贷款的支付 第7章: 贷款条件/贷款担保 第8章: 贷款资金的拨付 第9章: 贷款的利息及还款

第10章:甲方对住房储蓄贷款合同的解锁

第11章:合同的变更:分立、合并、降低合同额、提高合同额、变换合同类型

第12章:合同的转让、让与及质押

第13章:乙方解锁住房储蓄合同、住房储蓄存款的支付 第14章:账户的管理 第15章:费用和开支 第16章:抵消、中止服务

第17章:在乙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能力时的处置权 第18章:有限责任/送达/经营停止/司法地点 第19章:合同条款的变更 第20章:对合同的解释

附表:产品参数表

前言:住房储蓄的行以及目的

住房储蓄是专项存款。乙方参加住房储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低利率的住房贷款。乙方所选择的合同类型一经确定,相应的存、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固定不变,不受资本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

住房储蓄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成为了由储蓄者组成的住房储蓄者集体的一员。乙方先要进行存款,即其须先为储蓄者集体做贡献,方能赢得储蓄者集体对其的回报,即其可于日后获得低利率的住房储蓄贷款。用于提供贷款的资金来自于储蓄者集体的积累,主要组成部分为储蓄者的存款和还款。该等资金的使用须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银监会 ) 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签署了住房储蓄合同后,只要按合同约定存够最低存款额和存足一定期限,并同意接受配贷,甲方将为其合同进行配贷。作法是:甲方将乙方的住房储蓄存款、以及在落实担保和资信审查后将住房储蓄贷款发放给乙方。贷款额等于合同额与存款额(乙方的存款本金及利息)之差。如此,在贷款阶段开始时,乙方即获得了与合同额等额的资金,同时还有机会获得由政府奖励颁发的住房储蓄奖金。关于配贷顺序,甲方为每份合同计算评价值。评价值的主要计算依据是合同额和存款产生的利息。因此,乙方的存款行为会影响其合同得到配贷的日期。评价值最高的合同最先得到配贷。

住房储蓄贷款的用途要遵守银监会制订的住房储蓄银行监管法规,主要用于 购买、建造、维修、装修住房或服务于这些目的的行为,也可以用作与住房相关的目的,如:偿还因住房项目所欠的债务。

第1章 合同额/合同服务费/合同类型/合同生效

1.1无论是签订合同时还是其后依据本合同第11章做合同变更时,合同额均为千元人民币的整数倍,且最低合同额为2万元。

1.2住房储蓄合同签订后,乙方即应支付合同服务费(请参见产

品参数表)。合同服务费将从乙方的首笔存款中扣除。如住房储蓄合同达到配贷条件,乙方放弃贷款,依据其书面申请,甲方将100%返还其所付的合同服务费;除此之外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服务费。

1.3在签订住房储蓄合同时,乙方应自不同的合同种类中选择一

种合同类型,这些合同类型在常规存款比率方面(见第2章)、在存款利率方面(见第3章)、在评价值系数方面(见第4章)、以及在贷款利率和还款比率(见第9章)方面均有差异。

1.4本合同在乙方交足服务费后生效。

第2章 存款

常规存款方式下月度存款比率依据乙方自产品参数表中所选

的合同类型及其参数而定。除按月存款的方式外,乙方的存款比率还可通过自由选择其他方式而确定。但存款比率影响着合同得到配贷的时间。

第3章 存款利息

住房储蓄存款按年息计算。利息额依据自产品参数表中所选

的合同类型及其相应的利率而定。利息将于每一公历年度的年底或在支取存款时于支取寻款的当日计入乙方的账户中。存款利息不能单独支付。

第4章 合同的配贷/配贷条件/配贷评价程序/配贷程序

4.1 配贷系指依照银监会或其派出的机构同意的程序自配贷资金库中将等同于合同额的资金准备出来。合同的配贷系甲方将款项(存款和贷款)付出的先决条件。

4.2 有资格获得配贷的合同须达到下述条件(配贷条件):①

在评价日,存款额至少已达到合同额的50%(最低存款额);②在评价日,合同的评价值至少已达到“8”(最小评价值)。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合同,甲方才向其发送书面问询了解其是否接受配贷。乙方若接受配贷,必须在计划获得配贷的前一个月月底前向甲方提交接受配贷声明。

4.3 甲方评价合同是否应予配贷的程序如下:

a.每月的最后一天是评价日,相应的配贷日(将款项拨出的日期)是评价日之后的第三个月的最后一天。即:在某一评价日达到配贷条件的合同,其须于三个月后方能得到配贷。

b.在评价日,甲方将计算所有合同的评价值以衡量每一客户的存款表现。评价值等于:截止评价日为止客户的存款累计产生的利息额除以合同额的千分之一,再乘以评价值系数和成绩系数(也称为超额存款奖励系数)。评价值系数由合同类型决定,并以列示在产品参数表中。成绩系数的算法是:截止评价日当日的客户的存款余额除以其合同额的一般,数值介于1和2之间,即大于等于1,不小于等于2。

c.依据可支配的配贷资金量,甲方为每一配贷日订出目标评价值,目标评价值系能够获得配贷的合同所需达到的最低评价值(大于等于最小评价值“8”)。

d.若合同类型有变化,其评价值须于下一个评价日重新计算,合同变更可引起配贷时间的推迟(请见第11章)。4.4甲方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对合同进行配贷。

在每一配贷日,甲方要做出一分配贷清单。所有已提交书面申请、声明接受配贷的合同,连同其合同额的大小、按自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评价值最高的合同最先得到配贷

第5章 不接受配贷:合同继续有效

5.1 只要合同额尚未开始支付,乙方可以书面撤销接受配贷声

明(见第4.2款)

5.2 乙方撤销接受配贷声明后,合同将继续有效。

5.3 若该合同想得到配贷时,乙方需要重新提交接受配贷声明,除此以外,第4章所述的规则亦须遵循。

第6章 存款和贷款的支付

一旦合同获得配贷,在确定的配贷日(请见第4.3款),甲方须将乙方的存款和贷款竹备好。此后,乙方可在任意时间支取存款,并可在签订贷款合同和满足第7章规定的条件后,支取贷款资金。贷款额是合同额减去存款额的差。

当向甲方提交接受配贷声明(第4.2款)时,乙方要同时提出贷款申请。之后,乙方会得到一份以合同类型中列示的参数为依据的书面贷款要约。

第7章 贷款条件/贷款担保

7.1 甲方有权为其贷款要求足够的担保。通常情况下,担保物

须为房产或主要用于住房目的的地产。甲方除了接受房产或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外,还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具有同等担保效力的其他担保。

7.2 住房储蓄贷款额与具有优先抵押权或同级别抵押权的债务额加在一起,不能超过甲方认定的抵押物价值的80%。通常情况下,甲方借助专家评估决定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专家由甲方指定,其可以是甲方的员工。

7.3 除担保外,发放贷款的其他条件是:乙方的信用可靠性及还款能力,乙方须证明其能在不危害其他债务的同时按期还款(见

第9.2款)。

7.4 其他未尽事宜在贷款合同中规定。

第8章 贷款资金的拨付

8.1 一旦乙方满足了第七章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要求甲方拨付贷款资金。

8.2 若乙方接受配贷2年后仍未要求支取其全部或部分贷款资金,甲方将设定2个月的最后期限。2个月期限到期后,若乙方仍未提出拨款要求,甲方将不再有拨款义务,除非乙方能证明其对延误不负有责任。在设定最后期限时,甲方应向乙方阐明这一法律后果。

第9章 住房储蓄贷款的利息及还款

9.1 住房储蓄贷款的利率依据自产品参数表中所选的合同类型及其达到配贷条件的期限而定。甲方根据乙方借款余额的变化情况按日计算、按月结算利息。乙方应于每月月底结清利息。

9.2 乙方应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息(见第1条和第3条)。还款额依据自产品参数表中所选合同类型及其参数而定。

9.3 发生在贷款阶段的,乙方未单独支付的费用和开支(指在本合同第14.1和5.1款中提到的费用和开支)将计入贷款本金,适用于贷款的计息和还款规则。

9.4贷款资金额拨付后的第一个月,乙方开始还款,如果贷款资金分期拨付,则第一期拨付后的第四个月,乙方开始还款。甲方将通知乙方首次还款的时间。

9.5 乙方可以随时提前还款,不需缴纳任何罚金。 9.6 若乙方不能按时还款,甲方无论将来如何追索,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欠款额计收逾期利息。

第10章 甲方对住房储蓄贷款合同的解除

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只有在下述条件下,甲方可解除贷

款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还款:

10.1 乙方已至少拖欠两期还款,且在其后四周内仍未还款;10.2 担保物的价值贬值到不足以作为贷款的担保、且乙方在被要求提供额外担保后不能在适当的期限内予以提供;10.3 乙方的资产状况恶化,或其共同债务人或其担保人已经陷入或即将陷入危机从而使得住房储蓄还款受到危害;10.4 发放贷款时乙方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

第11章 合同的变更:分立、合并、降低合同额、提高合

同额、变换合同类型

11.1 合同的变更,如:分立、合并、降低合同额、提高合同

额、变换合同类型等须经甲方批准。合同每变更一次,其评价值(见第4.3b)须在下一个评价日重新计算。变更后的合同必须满足第4章所述的条件,且在合同变更后三个月内不能得到配贷。11.2 在获得配贷前,若合同发生变更或转让(见第12章),变更或转让后的合同的贷款利率与未发生过变更或转让的合同的利率确定原则相同,即:若变更或转让后的合同在产品参数表中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达到配贷条件,则执行产品参数表中所述的优惠利率,否则则执行标准利率。变更或转让后合同达到配贷条件的最长期限以所涉及合同中签约最早的那份合同的签定日期为起始时间计算。

11.3 合同分立时,合同额及存款期将依照乙方的要求分配到新合同中。

11.4 合同合并时,几份合同的合同额及存款额并入到一份

合同中。只有产品类型一样的合同可以合并。

11.5 提高合同额时,其提高的额度不应少于5000元人民币。在此情况下,产品参数表中所列的合同服务费相应产生并将自该账户中扣除。当甲方不再为新客户提供(合同中列明的)那种合同类型时,乙方不能要求提升合同额。

11.6 允许在存款利率(见第三章)相同的合同类型之间,以及自存款利率低的合同类型向存款利率高的合同类型转换。较高的利率自转换当年的年初开始采用。

第12章 合同的转让、让与及质押

转让住房储蓄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即合同的转让)、让

与及质押合同中的权利须经甲方批准且须经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约定。

第13章 乙方解除住房储蓄合同、住房储蓄存款的支付13.1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住房储蓄合同,但须提前两周预先

通知。

13.2 在住房储蓄存款尚未支付时,若乙方要求,甲方应按原样保留该合同。

13.3 当因解除合同而要求提取存款的总额超过可支配的所有配贷资金量的百分之二十五(25%)时,甲方有权将存款的支付时间推迟至未来的配贷日。

第14章 账户的管理

14.1 乙方所有的进项,包括存款利息,将计入其账户;乙方所有的开销:贷款利息、费用(如:合同服务费)、开支(应乙方要求提供特殊服务时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款项、将自其账户中扣除。

14.2 在公历年度结束后两(2)个月内,甲方应寄给乙方一份其上一年度的对账单,并同时声明若乙方在受到对账单后两(2)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其已接受该对账单上列明的内容。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对账单寄送地址,并在联系方式和地址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15章 费用和开支

15.1 乙方将承担与办理合同手续相关的所有开支,最主要的开支是办理抵押及处置抵押物所产生的花销(例如:抵押物的登记费、公证人及法院的费用、律师费、调查费、评估费、预算及施工监理费、执行费等)

15.2 当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在办理合同手续方面向乙方提供超出常规的特殊服务时,其有权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并可以将这些费用自乙方的账户中扣除。本规则不应影响对损失(包括费用

支出)索偿权的主张。

第16章 抵消、中止服务

16.1 乙方可以用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其在甲方的债务,但用以抵消债务的债权必须是无可争辩或经司法部门判决确系乙方所有的。

16.2 甲方有权用其对乙方的已到期的索偿权(该等索偿权源自业务关系)抵消乙方对甲方的索偿权(该索偿权源自住房储蓄合同)。

16.3 当甲方实施其源自业务关系的追索权时,甲方可终止提供其应向乙方提供的服务。纵然是这些追索权索依据的法律基础不相同,亦如此。

第17章 在乙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能力时的处置权若乙方已经人民法庭宣告或经其他依法出具的证明证实已死

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能力时,甲方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交其系法定继承人的证明,以决定处置权的归属。

第18章 有限责任/送达/经营停止/司法地点

18.1 若甲方的业务经营全部或部分停止时,甲方不负责因停业、尤其是由于延迟支付存款或不能提供贷款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除非停业系由于甲方的重大疏忽或蓄意而为的造成的。

18.2甲方的书面通知在寄往乙方最后一次留给甲方的地址后视为送达。乙方的书面声明在送到甲方总部当日视为送达。若户籍(住所)或其他重要信息有变动、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因乙方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将由乙方承担。

18.3 若发生业务经营停止时,不再允许修改合同、接受存款和进行配贷。住房储蓄贷款亦不再拨付。住房储蓄存款将依据扣除结业费用后所剩的可支配资金量予以返还。具体程序将依据相关规定而定,并须得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

18.4 由住房储蓄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9章 合同条款的变更

就已签署的合同而言,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同意,住房储

蓄合同的条款可以变更。对于住房储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甲方都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20章 对合同的解释

本《住房储蓄合同》由甲方负责解释。

C类产品参数表

合同款型 合同服务费

CA CB CC

合同签署时合同额的1%,或合同额提高时提高额的1%。

若达到配贷条件的客户放弃贷款,依据其书面申请,住房储蓄银行将100%返还其所付的合同服务费;除此之外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服务费。

常规存款月度存款比率

12.2 8.38 6.0

2(月度存款占合同额的 ‰) 达到配贷条件需要的时间(月) (前提是严格依照月度存款比率41 60 81 进行存款)

最早得到配贷的时间(月) 44 63 84 一次性存款占合同额的% 50 达到配贷条件需要的时间(月) 21 31 39 最早得到配贷的时间(月) 24 34 42 存款利率(年利率: %) 0.50 0.50 1.20 评价值系数 1.91 1.27 0.41 最小评价值 8 最低存款额(占合同额的%) 50 配贷条件 合同达到最小评价值和最低存款额 贷款总额 合同额减去存款额 标准贷款利率(年利率: %) 3.70 3.70 4.30 优惠贷款利率(年利率: %) (只有在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达

3.30 3.30 3.90

到了配贷条件的合同才能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达到配贷条件的最长期限(月) 48 72 96 月度还款比率执行标准利率5.46 4.05 3.61 (等额本的合同 息)(月度还5.36 3.95 3.

51执行优惠利率

款占合同额

的合同

的‰)

最长还款期限(月) 108 156 192 合同转换 CA和CB款可以互相转换并均可转换为CC款,CC

款不能转换为CA和/或CB款。A类、B类和C类合同之间不可转换

住房合同

住房合同

9 住房储蓄的忠诚奖励

储蓄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储蓄

住房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合同

租用住房合同

住房装修合同

住房装修合同

住房储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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