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主体,在开始前须经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
1.在标准学制的第六学期末,已累计取得的课程学分占总学分比例达到学校规定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批准,即可获得进入本科毕业环节的正式资格;
2.未获批准的学生可提出延长在校年限的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 应根据自己的具体选题情况,发扬学习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内容、进度,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确定后,写出开题报告,包括对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认识、要求、文献资料查阅情况、工作重点及毕业设计(论文)进度等,并向指导教师汇报。参加开题报告答辩,根据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在毕业环节中期,应对前一段工作进行总结,包括根据开题报告,目前已完成的任务、尚需完成的任务及下一阶段安排等,并向指导教师汇报。参加中期检查答辩,根据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在毕业环节期间,进行现场调查、实验或在校外实习单位进行论文时,要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和指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本人和他人及工作环境的安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节约水、电和其他消耗材料。
第二十三条遵守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有关规定、纪律和要求,努力和认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违犯纪律者,严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禁抄袭他人毕业设计(论文)和已发表的成果或请人代替完成,违犯者按作弊论处。对涉及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对外泄密。
第二十五条 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要做到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符合学校所规定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打印。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后,应对在答辩过程中专家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经指导教师审查合格后进行装订。
第二十六条 提交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电子版和文字版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