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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案情】 1993 年 6 月 1 日,李某以家庭承包方式与某村委会签订了 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 4 亩,承包期限为十年。后来,李某 进城务工。 1996 年, 该村村委会响应乡政府号召发展蔬菜种植, 蔬菜基地安排到村东头公路两侧,李某有 1.5 亩土地在蔬菜基 地范围内。因李某考虑到种植蔬菜比较麻烦,就委托当时的村 支书找愿意种菜的人种这块地, 相关的费用则由种菜的人承担。 该轮合同到期后,该村村委会没有同村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 同, 该村也未进行土地调整, 各家庭仍然种着原来的土地。 2008 年 7 月 6 日, 该村村委会擅自将李某所承包的上述土地中的 1.5 亩以机动地的名义发包给了张某。 李某因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审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该村村委会主张李某在 1996 年已经自 愿退回了该 1.5 亩土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以书面形 式表示其退地,因此法院对村委会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 为,李某同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为十 1 年,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的承包期限三十年。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村委会于 1993 年 6 月 1 日签订的土 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十年延长为三十年。 【评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而遵 循物权法的原理,对于承包期限必须法定化,因此《农村土地 承包法》对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是将承包期限法定化。这种规定 具有强行性,任何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改变。所以说,《农村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耕地 30 年的承包期限为法定期限。发包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另外,《农村土地承包 法》规定,承包人交回承包地必须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 中,法院对村委会的主张并没有采信也是依据此条之规定。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 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法院判决结果是正确 的。 【启发】 近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 2 热点。作为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 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群众受到宪法保障的基本人 权。但是,违反法律、违背政策、随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为了充分地保障农民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政

府应当加强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 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村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敢 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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