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一、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⑴本案调查人员;
⑵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⑶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
3、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4、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运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义务:
1、按时参加听证。
2、遵守听证会纪律,执行听证会程序。
3、实事求是陈述、申辩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
三、听证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一)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二)授权委托书应经听证主持人确认。
二、主要听证义务
1、有义务提供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当提交经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核对无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
3、有义务自觉遵守听证秩序,听从主持人指挥。
4、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说明事实和理由。
5、有义务向本院提交由您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特别授权。
《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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