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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4: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县府发〔2015〕4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泸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中共泸县县委十二届第98次常委会、泸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农村零星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的批复》,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应坚持“自愿有偿、以人为本、地利共享”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农民受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是指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或因扶贫、避险、生态绿化等原因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房屋补偿、住房保障、社会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鼓励农民自愿退出。(激励保障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条 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重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原地使用,或复垦为耕地,并将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同时,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按照“封闭运行、部分先用、及时复垦”原则,先行使用部分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指导工作,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县农工办、住建局、农林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探索建立不同类别的农村宅基地退出保障机制,让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一)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愿意进城镇购房,自愿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且承诺不再回农村建房的。在政府主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并收回农民农村宅基地。农户享受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助。同时,根据农民意愿,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政策,允许其一次性或分年度购买15年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入户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再就业培训等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自愿放弃退出的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收回宅基地统筹使用。退出宅基地农民在镇(街道)政府主导下,可在农村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按成本价购房法定面积的住宅,并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服务,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建房用地由政府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在农民宅基地退出验收面积中扣除,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三)在城镇规划区外,为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对自愿放弃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收回宅基地。鼓励退出宅基地农民到中心村或聚居点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不超过法定建房占地面积的房屋居住,也可申请到新型社区,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购房。享受水、电、气、排污、医疗、绿化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服务基础设施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配套,由政府投入。中心村建房用地,在政府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使用,对地面建构筑物和青苗按征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四)扶贫搬迁困难户(指农业人口中居住在农村,但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居住在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差的山区、林区贫困户;居住在城镇郊区、旅游区等土地资源匮乏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因病因残致贫的贫困户)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由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由政府兜底统规统建安置房集中

无偿安置,安置房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并不得转让。农民享有日间照料、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七条 退出宅基地农民对原自留山、自留地、原有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并允许流转经营,同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

第八条 县国土部门依据二调最新变更成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村建设规划,通过农村宅基地现场调查核实,编制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规划期限三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九条 按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时序安排,有意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申请表全县统一格式),经村民小组初核,报村民委员会核查登记,报镇(街道)政府审核,建立宅基地退出台账,以镇为单位编制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县国土部门根据各镇(街道)编制的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呈报省、市国土部门备案。

(一)农民自愿申请

1.农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土地使用手续、现有居住场所证明等材料,向本村民小组提出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并明确安置意向;

2.填写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申请表需户主及主要家庭成员签字认可);

3.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所或愿意到城镇购房长期居住,原有宅基地全部拆除,且不再回农村建房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权证,以及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诺书。

(二)村组核查

1.村民小组对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核实农户安置意愿,建立农户自愿退出表册。

(三)镇审核

1.镇(街道)政府对村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村组,在确保农民自身居住的前提下,根据最新二调变更成果农村宅基地图斑范围及面积,结合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成果,对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位置、面积进行实地测绘,绘制宗地图,建立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潜力台账。编制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并将宅基地退出人口、面积在涉及宅基地退出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宅基地退出潜

力和实施时序安排组织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

1.由县国土部门对镇(街道)提出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方案。

2.县住建部门对乡镇提供的农户到城镇购房资料进行核查,出具合格审查意见。住建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农民进城镇购房补助依据。

3.县政府根据国土部门提出的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和住建部门出具的合格审查意见,按程序审查批准实施。宅基地退出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将《实施计划方案》及相关资料呈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

第十条 建全农村宅基地退出台账,建立农民住房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和服务窗口,发布农民住房流转信息,按照村民自治要求,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原则,重新分配、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就地从新分配使用,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

(一)为保障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充分征求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给予安排使用。

(二)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可原地或通过土地复垦形成的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有购买意愿、有支付能力的村民有偿使用。

(三)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农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出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部分先行使用,及时归还。

为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发展,按照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先行使用不超过《实施计划方案》确定的复垦指标的40%农村宅基地复垦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编制先行使用指标城镇建新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 将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农村宅基地通过土地整治、拆除复耕,形成的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满足本地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整使用。

(一)宅基地拆除复垦。根据县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宅基地的拆除复垦由各镇(街道)政府牵头,各村级组织具体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应达到《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

制规程》(TD/T 1011~1013-2000)的要求,复垦资金由政府垫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节余指标交易收入中扣除。

(二)宅基地复垦验收。复垦完成后,由镇政府负责完善验收相关资料,并向县政府申请初验,县政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终验,核发验收合格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验收合格面积作为城镇建新土地征收依据。

(三)复垦指标的使用管理。宅基地复垦终验合格后,宅基地退出指标优先用于归还先行使用指标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节余指标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储备,也可在县域内流转使用(流转收益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县储备中心或县人民政府委派的其他国有公司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用地需求,按县人民政府安排收购储备。为平衡区域发展,让农民分享更多改革红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复垦建设用地指标和批准的先行使用指标,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征地报批办法进行征地报批。

指标流转参考价:按宅基地复垦验收合格节余面积以综合单价每亩12—14万元的标准执行(含镇、村管理费用和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及宅基地拆除复垦所涉及补偿、补助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复垦耕地管理。复垦新增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从新安排使用,加大复垦耕地培肥和质量提升投入,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不低于建新占用耕地质量。 第十五条 将农村宅基地复垦地块列入当年年度二调变更范围及时变更。 第五章 建新区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建新区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和城镇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拟用于安置农村宅基地退出农民的建新地块(含新型社区、农民小区、农民公寓或中心村等);城镇建新区是指在农村宅基地退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范围内,除农民集中居住区使用面积外,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建新地块。

第十七条 按照“农民自愿零星复垦、集中使用、台账管理”的原则,以农村宅基地退出批准实施方案为一个拆旧项目,不固定拆旧农户,不固定城镇建新区地块,相对固定农民集中居住区。

第十八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要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民宅基地面积要符合《泸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泸县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定城镇建设区。城镇建设区应符合调整完善后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占用调整完善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因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宅基地有偿退出工作中登记、复垦、补偿(补助)、安置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环节,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偿退出资金的监管审计。各镇(街道)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指导村社严格执行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一条 在有偿退出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部门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闲置农村宅基地退出调研材料

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退出宅基地证明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新政策:

丰县宅基地审批和退出暂行办法6.15

泸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退出程序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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