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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中医服务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8: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认真组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1]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主体,县级中医医院为龙头和支撑,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更加完善,中医药诊疗设备基本齐全,人员配备较为合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使人民群众享受更加便利、可及、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二)年度目标。

1.到2013年底,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2.到2014年底,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3.到2015年底,10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以上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4.各县(含市、区,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量逐年增加,并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上升。[1]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基层中医药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1.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

(1)各地要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2)各参合县要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3)各市、县要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及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4)各市、县和统筹地区要全面开展付费总额控制,适应分级医疗体系建立,完善差别支付政策,将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城乡居民在基层使用中医药服务。

2.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特点。

(1)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必要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品种;

2)各县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3)允许使用2年以上、疗效确切无不良反应的特色中药制剂在辖区内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鼓励使用推广具有区域特征的“简、便、验、廉”特色中药验方。

3.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评审中将中医药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1)各县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中,要将中医药服务单列为一级指标,中医药内容分值所占比例不低于10%;

(2)各县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要将中医科建设和中医药服务列为一级指标,中医药内容分值所占比例不低于10%。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设置中医诊室、中药房和煎药室,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2.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按照卫生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中医诊室、中药房和煎药室,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3.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配备中医诊疗设备。 4.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实施建设、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7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每个县级中医院中医特色专科不少于4个。

5.加强县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药房按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建设,以市为单位达标率85%以上。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队伍建设。

1.100%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2.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

3.85%以上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4.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每个市至少在1个有条件的县开展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5.各市要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转岗培训,以及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全科医生比例达到20%以上,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占基层中医类别医师比例达到50%以上。

6.各市要开展基层中医药专家师带徒工作,通过师承方式为基层培养实用型中医人才,完成全市中级以上职称中医师带徒(含带教)率达到30%以上。

7.各市要开展基层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1.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所有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成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2.所有县级中医医院和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

3.开展中医药服务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各市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农村中医药工作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开展试点工作。

(五)推广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

1.各县要在县中医院建有1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 2.各县要在基层中西医人员中推广以《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通告的适宜技术目录为重点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能够开展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至少能够开展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推动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1.各市要组织实施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的理论和应用方法培训。每年各市、县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要达到项目年度指标要求。

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开展中医健康教育。 3.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对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进行健康管理,逐年提高重点人群和慢病患者中医药健康管理率。

(七)鼓励社会力量在基层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1.各县要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中医在基层开设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办中医医疗机构。

2.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医保定点、人员职称晋升和中医药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设中医坐堂诊所。

3.鼓励中医人员多点执业,提高中医药服务可及性。支持中医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为更多城乡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

(八)依法加强基层中医中药监督管理。

1.强化中医监督管理,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加强中药使用管理,各市、县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中推广《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基本药物(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南》、《中药注射剂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成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各市、县要制定并实施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的政策措施。

.加强中药质量监管,各市、县要严格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药饮片采购程序,应当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审核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严禁假劣中药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

(九)深入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每年每个县要组织开展1次以上中医药科普宣传周活动,中医药文化知识普及80%以上的行政村、85%以上的社区和80%以上的家庭。[1]

三、重点项目

(一)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1.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化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和标准化中医科中药房。

2.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

3.依托现有中医药资源,在全省至少建好1个省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每个县建好1个县级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

4.制定中医一般医疗和预防保健适宜技术目录、基层适宜配备的中药饮片目录和经过临床验证、疗效可靠的中医单方、验方,供各地推广选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

在国家和地方共同实施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中,强化中医药功能建设,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条件。在项目绩效考核时,将中医药科室达标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达标的关键性指标之一。

(三)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

到2015年,为县级医疗机构培养500名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对1000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和乡镇卫生院中医人员进行中医药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对乡村医生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城乡基层培养600名中医类别全科医生;遴选300名基层老中医药专家为基层培养一批中医药人才;通过招聘(招募)、对口支援、订单定向培养等方式3年内为基层卫生机构引进600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城市医院中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满1年的规定,每年覆盖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不低于30%。

(四)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项目。

依据《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对全省未达标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进行业务用房改扩建和配置基本医疗设备,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十二五”期末,以市为单位,85%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五)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培育和建设4个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其中2个重点专科由国家和省级资助建设,2个重点专科由市、县立项建设。

(六)县级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加强基层中医医院服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中医医疗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完善以中医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系统,促进信息交换与业务协同;建设中医医院综合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县级中医医院信息数据分析和应用水平;开展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远程会诊、远程咨询、远程教育等功能。

(七)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示范建设项目。

筛选一批综合医院开展中医药服务能力示范建设,到2015年,每个市创建1个以上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示范单位。

(八)中医药文化传播项目。

创作一批科学准确、通俗易懂、形式多样、体裁丰富、贴近生活的科普图书、影视、音像、网络等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文化精品。[1]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有关部门要把提升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市、县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动员部署本地区提升工程实施工作。

(二)目标管理。将提升工程主要指标纳入医改考核指标体系,统一考评,统一管理。2013年8月底前,各市要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对所辖县进行年度考核。

(三)监测评估。利用卫生统计信息和医改监测系统对各市目标任务和年度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评估和结果通报。各市要加强本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的监测评估,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四)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市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进度,督促各地认真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五)宣传引导。各市、县政府要加强主动引导,广泛宣传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有关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要调动各方参与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基层中医药人员的主力军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良好氛围。[1]

新疆:提升基层中医民族医药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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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中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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