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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失赔偿诉讼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5: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可提起诉讼的情形较少

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仅限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适用范围较窄,不涉及其他情形,如一般的婚外恋、婚外性行为等。

但当今社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引起的夫妻双方离异案例的比例远远低于婚外恋现象导致离婚案件的比例。因此,影响配偶他方感情,并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而且造成离婚的因素应该还包括婚外恋、婚外性行为,而且这几项因素影响离婚的比例要远比因与他人同居、重婚影响的要高很多。

因此,《婚姻法》第46条在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过错情形时,应采取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相结合的方法,在列举了前四项之后,应增加一项概括性规定,即“其它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仅以离婚为原因和前提

《解释》第29条第三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这条规 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说明,仅在离婚发生的条件下,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才能生效,但在婚姻关系持续的情况下请求赔偿是不被受理的。但在事实案件中,因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从而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很常见,诉讼人不要求离婚,只索取赔偿,但我国目前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的共同财产仅在离婚时才会进行分割,因此双方若处于婚姻关系维持期间财产权并未确定,因此无法进行赔偿,并且婚内索赔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

因此为了调解这一问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若其中一方主张索赔,可使用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进行赔偿,赔偿后索赔者获得赔偿方的赔偿并属于其个人财产。这样则可以对婚姻家庭中的弱势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有力的法律保护,并对一系列关于婚姻的违法行为进行警示与预防。

三、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并不是对两种离婚方式都适用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是指诉讼离婚,因此若在进行协议离婚后则损害赔偿案件不被受理。协议离婚中有一项协议为对财产已有适当处理,因此其中应包括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若在协议离婚后在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则违背了协议离婚的目的和初衷,导致夫妻双方矛盾的升级与恶化。

但若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诉讼离婚,则飞定了协议离婚有等同于诉讼离婚一样的法律效力,但协议离婚的协议二字,其解释应包括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并且不排除其中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对方的过错不知情而没有向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应规定在协议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则视为有效,但仅限于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诉讼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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