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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互联网金融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众筹互联网金融

1、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投资、融资等金融活动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兴起时间较短,目前尚没有明确概念。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的观点。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认 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就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我国交通银行首席信息官侯维栋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所研究博士邹传伟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的发展,出现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加工传递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构建渠道,完成资金的融通。

当下的理论语境中,“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

经过深入调研和研究,笔者给互联网金融初步做出一个定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众筹金融,具体是指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基础上,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本质的回归;其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 互联网金融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 1 )交易效率高

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信息交换不受空间限制、信息更新速度快、交换信息具有互动性、信息整合能力强等特征,由此平台上建构的金融模式也具有信息交换速度快的优势。同时,互联网金融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中间环节,简化交易手续,在资源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例如,阿里小额贷款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 抵押 品或第三方 担保 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 信用 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阿里小额贷款是阿里金融为阿里巴巴会员提供的一款 纯信用贷款 产品(简称“ 阿里信用贷款 ”)。与银行相比,阿里小贷的优势是申请贷款流程比较简化,只要是阿里巴巴诚信通成员和淘宝买家,无需担保,从申请贷款到贷前调查、审核、发放和还款采用全流程网络化、无纸化操作,客户足不出户,只需要在电脑前简单操作即可轻松获取贷款,整个过程最多只需要3分钟。 ( 2 )运作成本 低

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平台和通信工具进行交易,通过信息交换代替实物交换,一方面 使得快速、远距的资金转移成为可能,极大地降低了多对象、大规模融资的运作成本;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极高的运作效率,同时简化了部分投融资的审批手续,节约了实体金融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时间成本。

例如,在2012年,阿里金融累计借贷的小微企业数就超过了20万户,这些企业实际付出的年化利率成本为6.7%,全年平均占用资金时长为123天。假设以日息为万分之五的订单贷款产品为例,则2012年所有客户平均全年使用订单贷款30次,平均每次使用4天,以此计算客户全年的实际融资利率成本仅为6%,仅相当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这说明阿里金融较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成本大大降低。

( 3 )风险性特殊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物,在一定出程度上实现了金融媒介的转变和模式的创新,使得金融活动的途径多样化,但由于目前看来,整个行业仍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所以除了传统金融的风险之外,还具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特殊风险。例如虚拟业务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本书的主要探索对象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会存在着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明、信用问题等风险,本书会就众筹中的风险问题进行集中探索并寻求规避风险的途径。 ( 4 )平台开放度高 在银行业的“二八定律”中,银行服务往往会偏向于顶端的20%客户,而忽略底端的80%客户的利益和诉求。但互联网金融则不同。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争取那些80%的小微客户。互联网这一平台的高开放度可以使得各式各样的客户进入这一平台进行投资融资。这样的特点可以有效地扩大资金额度,使得资金流转更为自由。但是也对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带来挑战。

例如,大数据金融、众筹、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部分小微客户的理财需求。 ( 5 )有利于互联网文化创新

互联网使得信息交换趋向于个性化发展,更加容易满足每个人的个性化需求。这就带来了不同主体为满足自身需求将更多的文化产品尤其是资金产品投放互联网金融市场,尤其是运营方也会为满足客户体验的需求,而创造出更多的个性化体验服务,促进互联网的文化创新。 ( 6 )基于大数据的运用

2011 年5月,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布了《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其中提到:“大数据之„大‟通常是指数据量大到超过传统数据处理工具的处理能力,是相对和动态的概念。此外,大数据又被引申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即通过收集、分析海量数据获得有价值信息,并通过实验、算法和模型,从而发现规律、收集有价值的见解和帮助形成新的商业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各个领域都体现了大数据的合理运用,例如,阿里金融就运用了大数据的力量,“贷”动小企业发展。它主要基于对小企业的交易结算和信用记录的数据分析,来决定哪些企业信用记录值得信赖。 (7) 众筹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

本书着重介绍的众筹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对整个资本市场的重构和变革,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有着重要意义。众筹的发展必将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也可能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重构提出一个真正的革命性的转变,比其他的金融更具有价值。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众筹跟团购和P2P模式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团购利用的是消费者相似的需求扩大采购规模,从而降低成本,它销售的是成熟的现成产品;而众筹看重的是消费者的参与度,让消费者对尚未成熟的产品提出自己的意见,完善设计,它销售的往往是全新的、未生产的产品。。

第二,众筹是创业者,中小企业,包括个人融资的第一桶资金,是真正的天使资金,在所有PE、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不能给你投资的时候,创业者仍然可以通过众筹获得第一笔资金,为创业、为梦想插上第一支旅行的翅膀,使创业者有机会获得未来更多更好的融资。

第三,众筹是中国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大趋势,因为从国际的金融市场发展格局来看,必然会从一个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转向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众筹恰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是符合国家从间接融资走向直接融资这种大趋势的。通过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居民存款会逐渐变少,资金(包括货币基金)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转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这是未来的趋势。

第四,众筹体现了小而美的真正互联网精神,符合中国传统特点。众筹规模虽然小,但是具有“众人拾柴火焰高”、“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革命性的哲学,这种隐含的文化特质符合中国东方文明、儒家思想的哲学境界。所以众筹在中国比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更具有革命性意义,更加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这也是众筹在中国发展的优势。

2、金融创新与众筹

众筹模式的出现,本质上就属于金融产品的创新。通过众筹这一平台可以同时衍生资金资源的开发和金融市场的拓广两项创新。同时,众筹模式由于其特殊性,在其经营运作过程中必然产生一种全新而独特的制度模式,实现金融组织和制度层面的创新。

本书以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为出发点,着重介绍股权式众筹。股权式众筹被称作真正的众筹形式,未来可能成为可以对比纳斯达克的类股权交易市场。众筹模式的崛起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还体现在众筹可能会取代交易所:未来可能不需要线下的上交所、深交所,这样的实体线下交易所可能会被取代,或者会被重构。用证劵监管的理念来监管线上的这种交易形态可能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模式,从趋势来看,未来网上的脱交易所的互联网金融革命是必然的。未来,众筹的发展必将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也可能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重构提出一个真正的革命性的转变。 众筹是体现创意或者项目存在潜力 的绝佳方式。如果大众肯为一个项目投钱,这个数据对投资结构、投资人、孵化器、银行等都是极大的筹码,意味着他们可以借此储备更多资金。可以设想,在未来,除非VC们看到产品先通过众筹验证了自身价值,否则不会再花时间多看潜在项目一眼。众筹如同市场调查,当普通受众肯为项目花钱,说明他们是真的感兴趣,也说明项目真的经得住推敲,项目或产品提前得到市场的认可。

3、众筹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保护从来都是金融市场关注的重点,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不仅事关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金融市场秩序及长远发展。众筹中的金融消费者即众筹项目的投资者。武汉大学法学院袁康博士认为,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众筹融资特殊的主体结构和融资模式使得投资者更容易暴露在风险之中,投资者保护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1 )项目发起人的不确定性

首先,通过众筹融资募集资金的基本上都是并不成熟稳定的小微企业,而这些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更容易出现经营失败。调查结果表明,大约80%的初创企业在设立后五到七年内都失败或者不复存在。缺乏相应的信息搜集和处理能力的投资者极难对筹资者的经营前景进行有效判断,而筹资者经营失败将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其次,互联网信息芜杂容易导致欺诈横行。筹资者直接通过网络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没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验证。投资者主要根据众筹平台上披露的信息以及搜索引擎检索网络上的相关资料作出投资决策,这些信息质量参差不齐且极易被操纵,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进而形成欺诈。

再次,众筹融资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投机主义。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在众筹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投资数额和持股比例极少,且都是通过网络完成,其对于筹资者公司治理的介入程度不够,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都是由投资者并不熟悉的管理者做出,投资者既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筹资者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也不能指望筹资者诚信地与投资者及时沟通,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简而言之,筹资者能够全面地掌控局面而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信息以对公司进行监控。由此会产生大量的诸如不正当自我交易、超额薪酬、滥用公司机会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投机行为。 ( 2 )投资者的特殊性

众筹融资主要面向资金实力较弱的草根阶层,如一般职员、学生等等。这些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有限、风险承受能力有限、投资知识有限、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是投资者群体中最为脆弱的部分。一旦出现投资风险,他们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另外,草根投资者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的有限,加上众筹融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且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良莠不齐,容易加剧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众筹融资欺诈横行。还有就是众筹融资未形成交易途径,使得投资者面临着不能转售的流动性风险。众筹门户不能像交易所那样提供交易平台,投资者不能通过转手交易获取溢价,只能根据筹资协议的安排在约定的时间退出。所以,缺乏流动性使得投资者只能一直承担欺诈和经营失败的风险,难以实现风险转移。 由此,众筹融资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多样,投资者本身更为脆弱,这就对众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针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业界俗称为“10号文”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可以从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根据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对其进行分类保护,限制其投资额度以及加强投资者培训和风险教育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这些问题在本书后续会进行更为细致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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