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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4: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对象管理、教育制度:

一、接收登记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的判决、裁定机关应将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进行统一登记。

2、社区矫正对象的判决、裁定机关应告知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判决书生效起7 日内;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在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司法局报到。

3、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在矫正对象报到时,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与相关法律文书核对无误后,要求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建立社区矫正档案正档,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并告知矫正对象在报到日起3日内至户籍所在地或长年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4、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应在对象报到后3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和其他资料复印件下达至相关司法所。

5、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报到时与相关法律文书核对无误后,宣告对其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及相关纪律规定。

6、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在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后,根据委托管理的规定,委托至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

7、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时,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司法所的,司法所应当先行登记,待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再完成建档工作。

二、档案管理制度

1、基层社区矫正组织应按照省厅规定建立矫正对象档案。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建立矫正对象档案正档,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建立副档。

2、矫正对象档案要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保管,工作者应及时更新档案内容,填写考核台帐。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3、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应对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矫正对象档案按月输入信息管理平台。信息管理平台由专人负责信息维护,所输信息按档案管理规定管理,非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也不得向外界随意公布。

4、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

5、矫正对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应在1个月内

将该矫正对象档案从信息平台上导出,移交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

6、矫正对象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矫正对象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 (2)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考核台帐; (5)其他存档材料。

三、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和动机、犯罪恶习的深浅、认罪悔过的程度、家庭人员对其犯罪及被惩处的态度等,预测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可能的程度而对其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确定矫正管理级别,实施相应的矫正措施。

1、针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可能性的程度,将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分为可能性较高、可能性一般、可能性较低三种类型,分类代号为A、B、C。

代号A:矫正对象中重新犯罪可能性较高的,一般是犯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妨碍社会秩序罪等恶习较深的;初犯、从犯中认罪悔过态度不好的;不愿参加工作和劳动,社会关系复杂,活动不正常的;

有不良嗜好或心理疾病的;暂予监处执行的;家庭没有管教能力的未成年犯等。

代号B:矫正对象中重新犯罪可能性一般的,基本为故意犯罪中有明显的认罪悔过态度,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现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家庭环境,自觉服从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但有不良嗜好,脾气粗暴的及有家庭管教能力的未成年犯等。

代号C:矫正对象中重新犯罪可能性较低的,普遍为无犯罪动机的过失犯、交通肇事犯;犯渎职罪、贪污贿赂罪,并认罪态度好的;年老有病已没有活动能力的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等。

2、根据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三种类型,分别采取对应严管(A)、普管(B)、宽管(C)三级管理。

严管:矫正对象要作为矫正工作的重点,个别教育、家庭走访、掌握其社会交往、日常活动情况、参加公益劳动等,都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亲自抓,配备责任心强、有较强帮教能力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力争做到每半月走访一次;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每半月一次电话、每月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每月8小时的公益劳动和每月接受一次矫正教育;外出要申请批准,治病到指定医院治疗等,确保不失控、不漏管,严防其重新犯罪。

普管:矫正对象可作为正常工作的对象,个别教育、家庭走访可每月一次;由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监控其社会交往、日常活动情况;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上相应缩短;每月一次电话、每月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和每季接受一次矫正教育,在本市范围内外出不必审批等,谨防其重新犯罪。

宽管:矫正对象每月进行一次个别教育和家庭走访;日常的帮教和管控以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为主;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上相应缩短;每年参加一次集中教育,每月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在本市范围内外出不必审批等,防止其重新犯罪。

四、矫正个案制度

1、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2、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矫正个案。

3、社区矫正工作站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社区矫正个案按照矫正对象情况每年制定一次,并报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备案。

五、教育培训制度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壳根据情况安排个别矫正对象实行单独教育或培训。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宣传政策、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培训劳动技能。

5、每次学习活动要有花名册、活动记录表并及时报送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6、个别矫正人员确实因为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矫正教育培训的,必须提前做出请假申请,并由居(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没有说明原因的按缺席处理,并计入考核台帐。

六、公益劳动制度

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社区)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

员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臵。设臵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

3、社区矫正组织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考核,并计入考核台帐。

4、公益劳动可以由社区矫正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

5、个别矫正人员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做出请假申请,并由居(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未请假或没有书面证明的按缺席处理,计入考核台帐。

七、外出请销假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需办理请销假手续。外出包括探亲、就医、就业、做工、学习等。

2、外出7日前向辖区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到达地点、起止时间、监督人落实情况等,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司法所。

3、司法所接到请假申请书后,填写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司法局。司法局应于3日内作出给予是否批准答复。

4、矫正对象离开市域范围以外的,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由矫正对象本人或共同

生活的直系亲属提前10日提出书面续假要求,经批准可再续假6个月。

5、准予请假的,由司法所填写准假通知书,并通知辖区派出所。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

6、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活动范围或未按时销假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将情况计入考核台帐报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八、迁居审批制度

矫正对象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迁居,按下列规定办理:

1、首先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由派出所按照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2、公安机关同意迁居的,基层派出所应当将准迁证复印送当地司法所。

3、司法所接到通知后,应在7日内对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作出鉴定,连同相关材料报司法局。司法局应于3日内作出给予是否批准答复。

4、司法所必须将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移送给迁入地社区矫正机构或派出所。

5、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迁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将情况计入考核台帐报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九、会客制度

1、社区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2、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司法局审批。司法局批准后,司法所应登记备案。

3、矫正对象如未经批准违反上述会客制度,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将情况计入考核台帐报司法局社区矫正股。

十、汇报走访制度

1、矫正对象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和遵纪守法情况,至少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交书面汇报一份。司法所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矫正对象汇报情况。矫正对象可以书面形式由其亲属或者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到司法所代为汇报。司法所应当及时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2、司法所每月至少应对矫正对象走访一次,了解其思

想动态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并填写《社区矫正走访记录》。根据走访,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个案、奖惩办法,完善矫正措施。

3、矫正对象应积极配合矫正工作者的走访,如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等相关情况,如有违反汇报制度或者拒绝矫正工作者的走访,矫正工作者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当地派出所报告情况,并将情况计入对象考核台帐,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

4、司法所应及时汇总走访记录和汇报材料,随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第一手情况。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1、做好矫正对象的安臵工作,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矫正对象原工作单位在矫正管辖范围内,单位愿意接收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自谋职业;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其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引导就业。

2、社区矫正工作组要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站帮助解决矫正对象生产、生活中的困难。社区矫正部门要及时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帮助解决困难矫正对象的生活问题。

3、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

行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区矫正工作站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上级矫正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4、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岐视。社区矫正组织应确保矫正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十二、志愿者工作制度

1、社区矫正志愿者由司法所负责聘用,施行一年一聘制。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联络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社会志愿者应主要从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村(居)委会人员、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所在单位人员中聘用。

2、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名,符合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司法局颁发聘书。

3、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实施以下工作:

(1)、社区矫正志愿者在谈话、走访的基础上对矫正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包括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心理与行为特点,危险程度等情况,掌握详细的人员资料。

(2)、社区矫正志愿者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时间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使他们认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帮助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矫正对象转化犯罪思想。

(3)、社区矫正志愿者以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家庭关系、培养健康心理,成为守法公民。

(4)、在社区范围内配合组织矫正对象进行劳动教育。通过劳动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改变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报社会。

(5)、社区矫正志愿者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组织召开的学习或培训工作会议,吸收探讨矫正工作方法,总结探索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社区矫正志愿者配合居(村)社区矫正工作站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7)、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各种情况,以便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检举申诉制度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

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十四、考核奖惩制度

1、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即开始对其考核。

2、矫正对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迁居、外出请假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内容。

3、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小结,考核依据主要是各对象的考核台帐,司法所依据当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矫正对象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按一定比例择优评出表扬和积极分子,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局存档。

4、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为:表扬、授予积极分子称号、记功、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考核、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司法局审核批准。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司法局、公安局审核,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相关人民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审核裁定。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批准。

5、司法所应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办法》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对改造积极、表现扎实的矫正对象应给予

适当的奖励,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表现一般的矫正人员应该给予鼓励,加强管理;对那些改造不踏实、情况不稳定的矫正人员应该重点关注并及时向当地派出所通报情况,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因司法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矫正对象脱管、再犯新罪的,将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十五、解矫制度

1、矫正期满。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内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经审议批准后,宣告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期满后,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写出书面鉴定材料,经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审核后,报原裁定机关。原裁定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将医院死亡证明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

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公布对其解除矫正,并填写《》报司法局。

自身工作制度:

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质量,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并组织实施;

2、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承担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和矫正解除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3、责任追究种类: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警告、党纪政纪处分;

4、社区矫正责任追究情形: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对矫正对象提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解答和处理,推诿、懈怠;

(2)、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全市工作进度;或者遇有特殊情况、问题及重大事宜不及时反映和上报,瞒报、迟报;

(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矫正对象基本权利;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矫正对象脱管失控,不积极查找,不主动上报;

(5)、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该衔接的未衔接,造成脱管、漏管、矫正对象去向不明;

(6)、未按规定督促矫正对象进行一月一份书面材料报告其思想、活动情况,各类教育活动未督促执行到位;

(7)、应与有关人员(单位)签订矫正协议而未签订; (8)、应组织矫正对象学习教育和参加社区公益劳动而未组织;

(9)、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的该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10)、未做好档案的管理和建档工作的; (11)、未按规定组织考核评议的;

(12)、对外出务工的矫正对象按规定未监控到位的; (13)、在矫正对象被解除社区矫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矫正对象档案移交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的;

(1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失职或者违反社区矫正其它规章制度,不按程序办事,不能在指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给工作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

凡出现上述问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在本年度内评优、评先、入党、提拔;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学习培训制度

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听取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联席会议出席人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人员和有关基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3、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

(2)、贯彻、研究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决定、指示;

(3)、部署本级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4)、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5)、承办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等任务; (6)、协调处理各部门之间的相关工作问题。

四、监督制度

1、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有法律监督、矫正组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2、检察机关予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矫正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3、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矫正组织未按法律规定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矫正对象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反映,向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4、上级社区矫正组织应定期检查、指导、监督下级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同级社区矫正组织内部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改正。

5、社区矫正组织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有关制度等,接受社会监督。

6、社区矫正组织可从有关部门、知名人士、离退人员和矫正对象亲属等聘请执法监督员。

7、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处理矫正对象或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反馈处理结果。

8、举报、投诉和处理结果应登记归档,并报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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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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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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