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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技术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1: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潍坊市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技术方案

根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672号),《潍坊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潍卫发〔201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潍卫发〔2018〕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明确、落实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功能定位;加强结核病患者,尤其是耐多药患者的发现和管理;切实完善结核病防治保障政策,降低患者就医负担,减少结核病发病和传播,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策略,推动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具体目标

全市结核病防治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十三五”规划要求。 1.患者发现和规范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报告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对新发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达到6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90%以上。

—1— 2.肺结核诊疗服务进一步规范。各相关机构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策略及诊疗规范培训率达到100%;肺结核患者网络直报和专报填报率达100%;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达到9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纳入治疗率达到90%,治疗成功率达到50%。

3.落实重点人群防控措施。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二、机构及职责

(一)市级机构 1.市结防中心

1.1 负责本市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内结核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参比实验室应具备开展痰涂片、痰培养、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检测的能力。

1.2 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助制定本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技术规范,并协助组织实施。

1.3 开展规划培训、技术指导、组织管理及评估工作。 1.4 收集、分析信息,监测全市结核病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1.5 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1.6 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 1.7 开展结核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研究。 2.市级定点医院

—2— 2.1指定潍坊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为全市疑难、重症和耐多药结核病人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并负责中心城区普通结核病人登记报告、诊断治疗、随访检查等工作。

2.2 负责为各县市结核病诊治定点医院提供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收治各县市定点医院转诊的疑难结核病人。

2.3 实验室应具备开展痰涂片、痰培养、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快速检测的能力。

2.4 应设置符合感染控制要求的门诊和病房。

2.5负责结核病疫情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上报,协助市结防中心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等工作,共同完成上级下达的结核病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和指标。

2.6 负责建立门诊、放射、住院、检验、药品等相关科室管理制度。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环节的质量控制,各种登记本规范齐全,登记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病历等医疗文书规范。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做好医患沟通,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

2.7 负责院内收治的结核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门诊和住院医师要做好就诊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宣教工作,包括免费政策、治疗费用、治疗前后咨询。

2.8 负责全市耐药监测工作,对各县市送检阳性菌株进行药敏试验,以及耐多药筛查信息、耐多药患者信息等信息录入工作。

(三)县级机构 1.疾控机构(结防机构)

—3— 1.1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的拟定和结核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并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对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参与单位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评价。

1.2 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及时收集、核对、上报、分析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

1.3 开展规划培训、技术指导、组织管理及评估工作。 1.4 收集、分析信息,监测全辖区结核病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

1.5 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1.6 组织实施与推广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定点医院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检查和指导;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参与上级组织的对辖区内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工作。

1.7 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所需免费抗结核药品的需求计划,设立药品和设备账目,专人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

1.8 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1.9 负责年度带经费预算的工作计划,争取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的落实,根据参与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数量和质量分别划拨。

1.10 负责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4— 2.定点医院

2.1 负责本辖区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登记、治疗和随访管理工作。

2.2 设立符合感染控制要求的结核病门诊(病房),落实国家免费政策,对初诊疑似肺结核患者实行免费痰涂片1次和免费X线胸片检查1次,对确诊患者治疗第

2、

5、6月末、复治患者治疗第

2、

5、8月末各免费涂片查痰一次,查痰率达100%。对确诊患者免费提供国家统一方案的抗结核药物治疗。疑难重症结核病人须转诊至上级定点医院。

2.3 开展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开展TB/HIV双重感染的诊断、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对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

2.4 及时与当地疾控机构进行沟通,将需追踪的患者或中断治疗的患者等信息传递给本级疾控机构,并配合疾控机构完成病人追访工作。

2.5负责结核病疫情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上报,协助疾控中心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等工作。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及时录入和更新,协助疾控机构完成工作报表和工作报告。共同完成上级下达的结核病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和指标。

2.6 负责建立门诊、放射、住院、检验、药品等相关科室管理制度。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环节的质量控制,各种登记本规范齐全,登记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病历等医疗文书规范。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做好医患沟通,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

2.7 负责院内收治的结核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

—5— 作。门诊和住院医师要做好就诊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宣教工作,包括免费政策、治疗费用、治疗前后咨询。

2.8 做好免费抗结核药物的管理,无过期、霉变、破损和人为损坏现象,免费药品处方、发放记录规范齐全。

2.9 开展结核菌镜检、培养和分子生物学检查,药敏实验工作若不能开展可到上级定点医院进行。对肺结核病人进行的结核菌培养和药敏实验以及其它必要的辅助检查、治疗,可按规定收费。

2.10 定期与疾控机构沟通,及时将患者信息传递给县级疾控机构。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1负责辖区结核病信息的收集和疫情报告。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结核患者转诊、追踪、督导信息。

3.2负责治疗期肺结核患者的督导管理,督促患者全程正规服药、按时到定点医院复查、取药。按《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对治疗的结核病患者进行访视,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5%以上。及时收集、报告病人信息资料。

3.3 在日常门诊、病人督导访视过程中,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时转介到定点医院就诊,并做好相关记录。

3.4 负责辖区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负责结核病健康教育资料的发放,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3.5 负责对村医和其他督导人员的面视下督导服药工作—6— 进行现场督导与技术指导。

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4.1 负责对本村(社区)治疗肺结核患者进行督导管理,按《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访视,观察病情变化及药物不良反应,做好详细记录,督促患者按时复查、取药,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4.2 负责转介本村(社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就诊,协助开展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和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3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知的转诊未到位患者进行追踪;配合疾控机构和定点医院对中断治疗患者进行追访。

4.4 负责对实施督导化疗的患者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向患者和社区居民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

(四)其他医疗机构

负责机构内发现的结核病或疑似结核病患者的疫情报告和转诊工作。组织开展机构内结核病防治知识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三、保障措施

1.组织机构:为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运转,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1.1市结防中心至少由10名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职预防控制人员不少于5人,可根据所辖县市区数量适当增加。

—7— 作用房、仪器设备满足工作要求。

1.2 市级定点医院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进行结核病人登记、报告、随访和专报信息录入等规划管理工作。

1.3 县市区级疾控机构应设立结核病防治科,至少由3 名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

1.4 县级定点医院设立结核科,结核病诊治技术专家组,至少有2医2护从事结核病诊治、病人随访工作,至少有1 人专职负责结核病信息收集报告、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和更新、统计报表等规划管理工作。

1.5 其它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单位指定1-2名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

2.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地方配套经费对本辖区结核病控制工作的支持。重大疾病防控项目结核病项目专项防治经费按照现行的拨款途径拨到疾控(结防)机构,再根据各级参与单位完成结核病防治工作数量和质量分别划拨。各单位对结核病防治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并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活动进度使用。

3.激励机制: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对承担肺结核诊疗的医务人员给予倾斜,薪酬水平不低于本机构医务人员平均水平;各级疾控机构、有关医疗机构对结核病防治人员在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要给予倾斜。

4.考核评估:疾控(结防)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督导考核,—8— 对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各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报告及时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综合目标年度考核内容,结合日常督导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兑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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